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16:53  浏览:9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统计局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9日,人事部、国家统计局

统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情况提供信息、咨询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和服务于我国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努力提高统计专业技术队伍的业务素质,加速统计改革和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现将《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统计继续教育)是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统计继续教育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紧密联系现代统计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统计工作的实践,主动、有效地为统计现代化建设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
第三条 统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对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教育培训,完善统计专业技术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队伍整体专业知识水平和创造能力。
第四条 统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各级统计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团体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参加和接受统计继续教育是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有权要求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所在单位要保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要遵守统计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计划安排,接受单位对其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四)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统计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统计继续教育的内容要紧密结合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发展,突出实用性和先进性,做到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相结合。对不同层次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确定不同的培养目标。
高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最新的科技知识和相关学科的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发展方向,提高分析能力和创造能力,成为本学科、本专业的技术专家和学术带头人。
中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增新知识,扩大知识面,培养独立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初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和实际技能训练,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 统计继续教育以在职学习为主,同时保证必要的脱产进修时间。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不同具体情况,统计继续教育可采用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 高、中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统计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
第九条 统计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条 统计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学的机制,有分工、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统计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在人事部指导下,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继续教育的宏观规划、指导和协调,编制科目指南和组织编写教材,组织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信息服务,进行师资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在同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统计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继续教育规划、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工作需要,制定计划,组织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和教学设备是进行统计继续教育的重要物质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培训基地建设,不断补充和完善现代化教学设备和手段,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办学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统计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第十三条 统计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逐步形成一支梯队式的、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第十四条 统计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试行统计继续教育基金,促进统计继续教育发展。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计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统计继续教育的情况和考核结果记入业务考核档案,作为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与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实行统计继续教育效果评估制度。建立评估指标,将各级统计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统计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领导责任目标,对教育培训的过程、内容、人员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加强督促检查,提高质量和效益。
第十七条 建立统计继续教育奖励制度。对在统计继续教育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统计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对侵害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统计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犯学习纪律和制度,以及接受统计继续教育后不按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的,所在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还学习费用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


遂府函〔2007〕68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八日


遂宁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办法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项重大政策,也是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内容。为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函〔2007〕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遂宁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办法。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
各区、县要在2007年内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的目标:一是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并将农场职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文化、卫生、广播和乡村道路建设维护等8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场职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深化国有农场综合改革工作,理顺内部管理关系,按有关政策切实解决农场职工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三是建立有效机制,采取多种灵活办法,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2006年要按照中、省有关文件精神,将国有农场纳入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范围,停止征收国有农场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收入的各种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对在土地承包费外由农场职工自行缴纳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在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缴纳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均予取消。
(二)免除农场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场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
(三)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并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6年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2006年对我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资金共15万元,其中大英园艺场3万元,安居区棉花原种场4万元,蓬溪县原种场4万元,射洪县原种场4万元,该项资金各区县财政必须如数划拨到区县农业局按规定使用。除上级财政补助外,有条件的区县财政也要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各农场要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减少农工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
三、积极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积极探索国有农场改革。将国有农场社会事业职能交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承办,使以后的国有农场不再承担社会事业职能,而成为具有完全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对国有农场原正式在编职工要根据各场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从优进行妥善安置。
(二)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调整国有农场的组织结构,大力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要革新管理机制,盘活国有农场资产,搞活国有农场经营,努力将国有农场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场。
(三)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实行税费改革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国有农场内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土地整治、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文教、卫生、体育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统一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并逐年加大对公益设施的投入力度。同时应将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如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农村能源、人畜饮水、品种繁育、技术推广、质量标准、各项补贴等)落实到农场。各有关部门要在低保、优抚、救护、救灾、扶贫等方面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农场人员纳入政策范围一并安排,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四、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是关系到广大农场职工的切身利益,确保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布置、落实责任。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妥善处理,解决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原研制药品价格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原研制药品价格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和〈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80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核定时间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493号)的规定,我委正在研究制定部分原研制药品单独定价方案,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在方案公布实施前,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号和[2002]2822号及计办价格[2002]625号公布的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且与GMP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的临时性零售价格可以继续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04年8月3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