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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对其“政策引导农民行为”所产生之不良法律后果负责--搞“农业产业化” 农民赔了咋办?/王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05:39:03  浏览:9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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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对其“政策引导农民行为”所产生之不良法律后果负责--搞“农业产业化” 农民赔了咋办?

(王政律师)


“农业产业化”已成为近几年各级政府喊得愈来愈响的解决“三农”问题、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口号或措施。有人认为:我国推出以“公司十农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直接突破了原有社区双层经营的局限,丰富了为农户服务的内容,提高了服务的水平,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对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充实、完善和发展,是农业经营体制的重大创新。

无疑,农业产业化的推广和实施,其成果是显著的,其意义也是重大的、深远的。但是,我们也不要忽视,在现有政府依职权推广和实施农业产业化的前提下所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其中,有部分农民伴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推广和实施走向了更加贫穷的境地,而政府又不想对他们采取必要的补偿或救助措施,结果,许多农民因此无以为生后或为了躲避债务,成为四处讨生计的“流民”。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经常会收到这样一些农民兄弟打来的法律求助电话或请求提供法律援助的邮件信息(如政府“强行”让他们在某块地上“种烟叶”、“种棉花”、“种树木”、“种药材”等),这些农民主要想知道“政府该不该对这种政策引导下所产生的农民亏损或负债行为负责”的问题。如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武某、陈某、张某、刘某等人反映:他们积极响应“当地市、县政府推广奶牛产业化、鼓励养奶牛”号召,利用自有资金和政府低息贷款每人购买了数十头奶牛,结果当年就遭遇到奶牛和牛奶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情况(原先每头一万八千元的奶牛价格降到三千元),导致他们每家每户都背上了几十万元的债务(债务多为银行贷款、而且每家都有几个贷款担保人)。巨额亏损使他们感觉生活失去了指望,他们也想咨询“政府是否该对他们的负债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该咨询问题涉及到国家行政法、现有农业政策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之规定,非常值得我们去探讨和研究。本文试图从法律分析角度提出问题,希望引起广大公众和社会同仁们的关注。

一、政府必须要依法推行“农业产业化”

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我国社会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是政府各级管理部门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行政职能。目前,我国仍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人口是农民,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更是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要实现“强国富民”目标的头等大事。不可否认,“农业产业化”的提出和推广也是仅仅围绕这一目标来进行的,但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基层政府在推行产业化过程中,有没有考虑到是否违反国家基本法律的问题?如何行使其职能的问题?怎样才能达到其既定的目标问题?

目前政府通常的做法是:1、先确定一个指导思想,无非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着力培植……生产基地,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满足……需要,全面提高……竞争力,促进……高效快速发展” 等鼓舞人心的口号。2、然后制定任务目标(也未必切合实际的目标),如描画出“哪年哪月达到种植……多少亩,养殖……多少头,……产量达到多少吨,创造经济效益多少多少万元,把我市/县或乡/镇等建设成为……重要基地”等令人为之振奋的宏伟蓝图。3、最后组织落实,包括制定扶植政策和采取工作措施。扶植政策往往是“财政奖励”、“补贴”、“低息贷款”等内容;工作措施则包括“宣传引导”(往往夸大收益忽略风险)、“狠抓落实”(往往采取变相的强迫措施)、“建立服务体系”(往往只停留在纸面上)等方面。

总之,政府部门认为:其已经为农民实施产业化经营想得非常周全,似乎该想到的其都已经想到了。但是,我们在政府所制定的一系列推广“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或文件中,不曾发现政府制定这些政策或文件的“合法性”依据内容。我们认为:政府在制定这些有关“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或文件中,首先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然后再考虑其可行性的问题。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首先应想到其推行的“农业产业化”是否符合《土地法》、《草原法》、《森林法》、《国土资源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等国家基本法律规定?是否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我国民事或行政侵权方面法律规定?(将财政资金转入商业银行放贷)是否违反国家财政、金融、信贷等方面法律法规等?简言之,即如果政府制定的有关“农业产业化”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该怎么办的问题。显然,目前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制定有关政策时是没有将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其考虑视野范围的。

所以,我们建议:推行“农业产业化”的各级政府部门首先应建立对其制定的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必要时,必须通过人大“听证程序”;在其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必须说明相关的法律依据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冲突的专家论证意见。唯如此,才能避免政府随意制定相关农业产业政策的盲动性,才是“依法行政”的真正体现,才能减少“人治专擅”所造成的被动或破坏结果。

二、政府要充分考虑或披露“农业产业化”所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通常情况下,如果政府制定的“农业产业化”目标适度,引导措施得当,农民积极配合,产品适销对路,其所取得的成效还是比较显著的。但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尤其是市场化运作,其存在的系统性风险更是无法回避的。

针对政府推行“农业产业化”而言,其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在:1、政府在推广种植、养殖或加工农产品的过程中,制定目标会脱离当地耕地、水源、草地、生态等资源和人口实际,造成当地耕地大量减少、水源短缺、林地破坏、土地沙化等生态和环境问题。2、为完成任务目标,原政策引导可能在实施中会变相成为“强制”性措施,农民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或农民的承包经营收益受到政府侵害。3、当政府面临财政危机时,原答应或承诺给农民的一些奖励或补贴措施会无法或不能及时兑现,招致农民的不满,从而产生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问题。4、当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遇有农作物、牲畜疫病流行的情况,会使政府鼓励或要求的种植、养殖或加工的产品大量减产或没有收成的问题。5、当遇到政府鼓励或要求种植、养殖或加工产品的市场行情产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可能会造成农产品严重积压、农民收入大为减少,甚至严重亏损的结果,造成政府通过推行“农业产业化”富民目的不能实现的问题。6、当政府无法解决农民因积极响应政府推行的“农业产业化”政策号召而招致的血本无归、债台高筑困境时,可能会造成大批农民四散流亡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

如此众多的风险,政府在推行“农业产业化”时,总不应该完全视而不见吧?政府不应该只想到自己的政绩或形象而不考虑“农业产业化”的可行性或失败的后果吧?即便政府已想到有关风险,是否还想到或制定好有关的风险防范或化解风险的措施呢?

所以,我们建议:推行“农业产业化”的各级政府部门除了要对产业化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外,还必须进行农业产业化实施的科学论证或可行性分析,必须建立起严密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对“农业产业化”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必须要向农民提示。不要只想到推行“农业产业化”会如何装满农民的“口袋”,会如何增加农民的收入,还必须想到农业产业化不成功或暂时遇到困难怎么办?必须想到农民赔了怎么办?唯如此,才能将推行“农业产业化”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才能帮助一些政府领导避免一时冲动“拍脑袋”作决定,才能体现我们的政府才是真正对农民负责任的政府。

三、政府要对其“政策引导”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政府的政策引导行为不属于产生国家强制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诉讼法上的可诉性。也就是说,即便是农民积极响应政府的“农业产业化”政策造成自己倾家荡产的不良后果,政府也不会承担“政策引导错误”的行政责任。可怜的农民也只有自认倒霉的份儿!

但是按照现代政府应当因“为民众谋福利而存在”的道德依据,按照“有损害必有救济”的基本法治原则,按照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宪政精神,不管是哪级政府,都应当对自己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行为)所产生的侵权或损害结果负责。我们认为:政府应当对推行“农业产业化”通过“政策引导农民”所产生的不良法律后果负责。这是因为:1、推行“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是政府制定的。2、该政策的宣传和组织落实直接引导(个别情况下应属于“误导”)了农民种植、养殖或加工农产品的行为。3、政府推行“农业产业化”的政策与农民种植、养殖或加工农产品所招致的损失存在客观因果关系,即具备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4、如果政府对他们的损失不负责任可能会将这些农民推向更加难堪的境地,久而久之,政府会失去这些农民的信任,造成更多的社会不和谐因素。5、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对类似农业损失都有相应的补贴措施。如日本,政府推行对农业采取严厉的保护措施,政府对自己政策行为所给农民造成的损失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其合理性方面。总之一句话:政府搞“农业产业化”,农民赔了必须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我们建议:针对目前“农业产业化”推广和实施不规范状况,国家应加强立法,及早制定此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农业产业化”的推广和实施;政府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当前对农业和农产品的财政补贴制度,对因推行“农业产业化”而给农民造成的损失加大补贴力度和增加补贴方式;建立对政府推行“农业产业化”所产生损害的诉讼救济机制,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推动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

综上,本文目的旨在提出政府推行“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搞好“农业产业化”政策实施的调查研究工作,及时解决并重视其间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问题;同时,我们期待着更多的社会同仁来关注和研究这一问题。

2005年10月16日



王政律师 北京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010-84985858,5959,6060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4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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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

安监总科技〔201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9年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压力进一步加大,迫切需要更多地依靠先进技术装备支撑和安全生产科技(以下简称安全科技)创新驱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强安全科技创新工作,加快提升安全科技创新能力,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安全科技创新的目标任务

(一)目标任务。以防范事故、提高安全科技保障能力为目标,集中相关科技研发机构、人才、资金和时间,加快推出一批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一批可转化的安全科技成果,一批可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一批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着力推动建立市场、企业、产学研机构、政府及部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争取到2015年底,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方面取得较大进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推广应用方面有较大突破,示范工程引领方面有较大进展,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有较大提升,全面完成《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安监总科技〔2011〕170号)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加快组织实施安全科研攻关、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技术示范项目,着力提升安全科技支撑保障能力

(二)加强关键技术与装备科技攻关。坚持以防范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为突破口,重点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具有倾向性、易发性、普适性的重大共性技术难题,开发关键性实用安全技术装备,加强物联网、新型传感器、透地通讯和无域限、无时限、可视化互联互通共享系统等共性技术研究。煤矿领域要突出防治瓦斯、水、顶板、冲击地压、火、地温等灾害,开展灾害防治和监测预警、井下逃生与安全避险、深部矿井地质灾害防治、中小煤矿机械化开采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非煤矿山领域要突出深井矿山岩爆动力和热害等灾害预测与防治、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事故防治关键技术与装备、深海石油开采防灾技术等攻关。危险化学品领域要突出化工园区防管控一体化监测监控技术、大型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关键技术及硫铁化合物自燃机理等攻关。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要突出煤气危险区域监测监控与应急处置技术、工业企业粉尘防治技术等攻关。职业卫生领域要突出先进适用的矿井劳动保护用品、尘毒防护与治理技术、有毒有害物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等攻关。应急救援领域要突出快速救援技术与装备、便携式救灾机器人等攻关。

(三)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梳理现有安全科技成果,加快推进成熟度高、安全生产保障作用突出的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化,强化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煤矿领域要重点推进瓦斯煤尘爆炸抑爆、高效瓦斯抽采装备、先进瓦斯监测技术、地质构造精细探测等成果转化。非煤矿山领域要重点推进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矿井灾害监测与预警信息系统等成果转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要重点推进重大危险源监控、烟花爆竹自动化生产装备等成果转化。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要重点推进煤气防泄漏自动保护排水器、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等成果转化。职业卫生领域要重点推进粉尘呼吸防护装备等成果转化。应急救援领域要重点推进矿用救灾指挥系统、煤矿隐患预警与应急救援系统等成果转化。

(四)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注重筛选和大力推广对于事故防治切实有效的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切实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煤矿领域要重点推广瓦斯防突及高效抽采、水害快速治理、顶板安全综合监测预警、矿井安全提升综合保障和矿井通风安全保障等先进适用技术。非煤矿山领域要重点推广尾矿库细粒尾砂模袋法筑坝、高含硫气田安全勘探开发等先进适用技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要重点推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危险化学品快速监测预警等先进适用技术。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要重点推广高炉炉缸炉底侵蚀诊断与结构安全评估等先进适用技术。职业卫生领域要重点推广粉尘浓度超限喷雾降尘等先进适用技术。应急救援领域要重点推广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等先进适用技术。

(五)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把先进科技成果和重大技术装备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努力打造一批示范应用性强,实际使用效果好的先进科技成果和重大技术装备安全技术示范工程,形成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煤矿领域要重点建设煤与瓦斯突出防治、高瓦斯零超限、采空区高精度综合勘探、水害隐患防治、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安全生产监管物联网应用等示范工程。非煤矿山领域要重点建设采空区围岩变形支护结构风险监测预警、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尾矿库安全预警系统、地下金属矿山数字化等示范工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要重点建设大型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等示范工程。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要重点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等示范工程。职业卫生领域要重点建设矿井综合防尘技术等示范工程。应急救援领域要重点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等示范工程。信息化领域要重点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和安全培训远程教育平台管理系统等示范工程。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科技创新工作取得实效

(六)切实加强安全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科技创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安全科技创新发展的针对性举措。要建立安全科技业绩定期评估考核制度,并对各项安全科技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切实把安全科技创新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推动建立市场、企业、产学研机构和政府部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通过法律规范、标准引领、规划引导、项目支撑、成果示范、发布目录等形式,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科技创新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有实力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建立各类安全产业联盟、技术联盟、产业链联盟,形成多方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化工、职业卫生、冶金、航天、航空等行业领域科技人才,认真总结事故经验教训、深入分析企业安全生产需求,研究分析安全科技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安全科技路线图,定期发布安全科技攻关指南,引导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民间团体强化安全科技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科技人才培养和企业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八)进一步拓展安全科技创新投入渠道。要充分用好国家现行的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安全生产设备购置使用普惠和特惠政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生产制造纳入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装备制造业政策、煤层气抽采税收政策等。建立以政府扶持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多元社会资金参与的投入机制,加快安全科技研发平台、检测检验与物证分析平台、科技成果孵化平台、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平台、事故查处专家支持平台、安全信息平台、事故模拟仿真物证溯源平台等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九)切实实施好第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详见附件)。各项目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确保项目取得实效。有关科研攻关课题单位要集中优势资源和人才,有序有效地组织攻关,尽快取得突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技术示范工作,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推动安全技术成果转化率和应用率的提高。要建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开展专题交流督导和执行情况评估,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附件:第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9月17日




附件

第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

一、一批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任务 牵头单位 完成
时限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瓦斯含量快速测定和导向槽定向水力压穿防突等关键技术与装备,实现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综合防突及预警,有效防范矿井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2 煤矿水害隐患探查与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地面高密度三维地震精细探测等煤矿水害探查与防治关键技术,提高煤矿水害隐患探查与防治技术水平,有效防范煤矿水害事故。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3 煤矿采空区隐蔽火源井下探测技术研究 研发采空区隐蔽火源探测技术与装备,建立井——地结合的火源快速隔离、阻断技术体系,防范采空区火灾和爆炸事故。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4 矿井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技术研究 研究顶板灾害机理、控顶技术、离层监测预警等关键技术,提高矿井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水平,有效防范矿井顶板灾害事故。 中国矿业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5 中小煤矿机械化开采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中小煤矿极薄煤层、急倾斜煤层及不规则块段的机械化安全开采的关键技术与装备,提高中小煤矿开采机械化水平,有效减少中小煤矿生产事故。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6 西南(贵州)地区中小煤矿防突技术体系研究 研究适合于西南(贵州)地区的防突技术体系、区域防突和监控预警技术,有效防范煤矿瓦斯突出和爆炸事故。 贵州省矿山安全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7 矿山新型劳动保护装备研发 研发高可靠性抗冲击安全帽、矿工防护靴、防静电、阻燃服装以及作业用手部防护用品,研究开发新型劳动保护用品检测试验方法和设备,为矿工提供先进适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等 2014年12月31日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5项)
8 金属矿山采空区探测及处理技术研究 研究金属矿山采空区地表和井下探测方法和技术,提出回采后的地压控制方法、塌陷后的地表灾害治理、采空区充填风险评估与高精度检测技术,有效防范空区塌陷事故。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南大学、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2013年12月31日
9 深井开采岩爆与突出动力灾害监测预警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金属矿深井采矿顺序、采矿工艺等对应力集中区和岩爆危险区域的影响与作用机理,提出深井开采岩爆危险区域实时监测及预警技术;研究采矿工作面及巷道围岩应力集中与能量聚集区域和分布特征,提出岩爆危险性解危的控制方法与技术,有效预防井下岩爆事故。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长沙矿山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0 金属矿山深井开采热害控制及岩移范围圈定方法研究 研究金属矿山深井开采热害防护、通风系统优化、人工制冷和受控循环通风等技术,提出深井开采热害预测与评价方法;研究不同地质条件下金属薄矿体深井开采采动影响规律,提出采场崩落带、移动带高度预测理论和方法。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公司、中南大学、长沙矿山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1 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运输、提升、充填安全技术及关键装备研究 研究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井下有轨运输设备及控制系统、超大重量安全提升技术及装备、尾砂膏体充填技术及装备,提高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冶京诚(秦皇岛)工程技术公司、北京科技大学、河北联合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12 南海深水油气钻井风险管理及应急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深水钻井作业风险管理与应急关键技术,提高我国南海油气勘探开发安全保障能力,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中海油研究总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4年12月31日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共3项)
13 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引发油罐区重大事故的雷击静电主要点火源发生规律和监测预警与应急关键技术,提高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水平。 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4 化学品快速采样定性分析及特性检定技术研究 研究化学品快速采样定性分析及特性检定关键技术,提高化学品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水平,有效甄别化学品储运过程灾害事故类别,提高应急处理针对性。 上海化工研究院 2013年12月31日
15 化工园区事故预警与现场动态监测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发 研究化工园区监测预警与应急关键技术,提高化工园区重大事故防范水平,预防事故发生。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6 冶金企业煤气危险区域监测监控与应急处置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煤气危险区域事故模式与控制系统设计、煤气设施与工艺响应与控制、危险区域安全设施与指标的关联设定与连锁控制、异常状态及事故应急处置。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2015年12月31日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2项)
17 高毒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体系研究 研究高毒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物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与实验室检测技术,形成完整的高毒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体系,提高现场检查的快速与比对,为执法部门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2013年12月31日
18 典型尘毒危害监控治理技术装备研究 研究尘毒发生与扩散机理,研发新型过滤方法与材料、高效变频除尘器、智能化通风除尘与排毒装置等关键技术与装备以及微正压呼吸追随型电动送风式等新型高效呼吸防护用品,提升我国尘毒危害预防控制技术与装备水平。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4项)
19 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技术与装备研制 研究煤矿井下在灾害发生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预警关键技术与装备,提高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技术与装备水平。 中国煤科集团 2012年12月31日
20 煤矿快速救援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 针对我国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救援,研发煤矿地面和井下抢险通道快速打通装备、煤矿透水快速救援排水装备、透地通讯及遇险人员定位系统,提高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中国煤科集团、北方交通重工集团等 2015年6月30日
21 重大矿山事故钻孔救援关键技术及配套装备应用研究 研究矿山各种灾害情况和不同地质条件下钻孔救援的技术和战术方法及配套应用技术,有效提高矿山救援能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2014年12月31日
22 便携式煤矿救援探测机器人研究 通过研究和试制一套机器人驱动机构,改变当前煤矿应急救援与处置面临的严峻形势,有效协助救护队员完成搜救任务,提高救援效率。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2013年12月31日


二、一批可转化的安全科技成果
序号 成果名称 成果简介 研发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6项)
1 瓦斯煤尘爆炸自动抑爆装置 机载式自动抑爆装置用于掘进机、采煤机,防止截割煤岩时因摩擦火花、摩擦热引起瓦斯煤尘着火,抑制爆炸发生。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山西晋城兰花汉斯公司
2 瓦斯钻孔抽采钻进装备 (1)煤矿井下千米定向钻机:可用于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和探放水等定向钻孔施工。在陕西大佛寺煤矿现场完成深度达1212米定向长钻孔,创国内煤矿井下近水平定向长钻孔施工记录。(2)松软突出煤层顺层钻孔钻机:适用于煤层f≤1.5松软突出煤层,煤层钻孔深度达到168米,创造了突出松软煤层钻孔的深度记录,钻孔深度超过100米的成孔率达到70%。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3 气体浓度检测传感器 (1)红外甲烷传感器:误差≤真值的±10%,响应时间≤12秒,工作稳定性≥12个月,寿命≥5年。(2)红外二氧化碳传感器:寿命5年,调校周期2个月,不受硫化物等有毒气体的影响,不受高浓度被测气体冲击,传感器可直接挂接到CAN总线上。(3)激光甲烷传感器:测量精度±0.05%,响应时间<12秒,工作稳定性≥6~12个月,寿命≥5年。(4)激光一氧化碳传感器:检测范围0~2000ppm,测量误差≤真值的±5%,稳定性≥12个月,响应时间<30秒,寿命≥5年。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武汉理工大学、山东科学院等
4 矿井地质构造精细探测装备 包括无线电波透视仪、防爆地质超前探测仪、矿井地质雷达探测仪、矿井瞬变电磁探测仪、高分辨电法仪、音频电穿透仪、瑞利波探测仪,可对采煤工作面地质构造、掘进工作面地质构造、工作面导水地质构造等进行超前探测,保障工作面安全生产。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5 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控预警系统 实现安全生产综合监控系统升级换代,在井下易爆环境应用以太环网+现场总线、宽带接入设备、大容量本安电源设备、异常联动控制等技术,形成集地质测量、生产技术、通风安全、办公自动化和数字化矿山、安全生产监控于一体的管理平台,实现了隐患联动控制和动态预警。 中国煤科集团等
6 矿用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具有井下人员监测查询、安全保障、定位、统计考勤、信息联网、救灾信号引导、双向通信、图形矢量放大缩小等功能;结构简单,配置灵活,一站多点;安装简便、系统自维护;定位精度小于5米。 中国煤科集团等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2项)
7 尾矿库风险分级与在线监测、预警装置 尾矿库坝内位移传感装置、坝面位移GPS监测装置及其融合技术,水平精度:3毫米±0.5ppm,垂直:5毫米±0.5ppm,提高我国尾矿库的技术装备水平,有效保障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8 矿井灾害监测与预警信息系统 包括非煤矿山火灾、水灾三维可视化仿真模型,矿井主通风机监测预警系统、矿井主提升机监测预警系统、基于光纤以太网技术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基于GIS的人员定位统,为我国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防范非煤矿山事故。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共2项)
9 重大危险源监控关键技术装备 基于ARM和ZigBee技术的便携式巡检仪、传感器变量参数采集监测终端、重大危险源智能安全监控技术、基于GIS的重大危险源网络化智能安全监管平台、基于HAZOP分析的原油集输站智能监控预警专家系统、油气集输站事故追忆系统等,提升重大危险源监管与监控技术装备水平。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10 烟花爆竹自动化生产装备 (1)爆竹自动混装药机:实现爆竹生产的配料、混装药、封口工序连续化生产,有效减少事故造成的伤害。(2)烟火药自动混合机:实现远程控制、人机隔离,有效减少烟花生产事故。 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浏阳市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工业园浏河机械厂等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1 煤气防泄漏自动保护排水器 实现远程控制功能,包括水位、水温、加热器运行、煤气泄漏自动报警等。 秦皇岛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2 粉尘呼吸防护装备 采用超细纤维的熔喷技术,开发复合型的低阻、高效、舒适、密封性好的新型防尘口罩,有效减低粉尘职业危害。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等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3项)
13 矿用救灾指挥系统 (1)车载矿山救灾指挥系统:集成救灾现场气体实时监测、火灾与爆炸危险性专家软件分析、灾区图像实时监测、多功能救灾管线、抢险救灾指挥通讯于一体。(2)矿用救灾指挥装置:具有图像、语音、环境监测数据的传输、显示和存储功能;能将井下事故现场的图像、语音和环境数据实时上传到井下救援指挥基地和地面指挥中心,为救援指挥和事故调查分析提供重要信息。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14 小型移动应急指挥系统 由单人携带,具有快速采集现场综合信息的能力,具备信息报送、音视频会商、协同标绘、应急通信等综合应用功能,是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决策和指挥的重要工具,体现了“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应急管理理念。 清华大学、北京辰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
15 煤矿隐患预警与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煤矿井下隐患预警、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突发状态下紧急救援的信息系统,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信息技术保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


三、一批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
序号 技术名称 技术简介 研发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煤层瓦斯含量参数快速测定技术 井下煤层瓦斯含量快速准确测定装置解决了硬煤压风取样温升加速瓦斯解吸、松软煤层取不到样或取样时间过长、损失量估算误差大的难题,实现了120米长钻孔定点取样,8小时内快速测定瓦斯含量,测定误差小于7%,可为瓦斯灾害防治快速准确提供重要基础参数。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等
2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 主要包括突出区域预测的瓦斯地质方法、常规静态指标预测技术、动态连续指标预测技术,提高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准确性。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河南理工大学等
3 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及煤层增透技术 (1)瓦斯抽放监测监控系统:具备对瓦斯抽放泵、水泵、管道阀门等设备的控制功能,可实现就地控制、集中控制及远程控制的相互切换;具有瓦斯混合量、纯量等累计量监测、计量、查询及显示,故障预警、自诊断、自动保护、故障闭锁等功能;具有多种通讯功能及各种保护措施。(2)瓦斯抽采技术:包括地面井采动区抽采卸压瓦斯技术、顺层钻孔预抽瓦斯技术、开采保护层抽采卸压瓦斯技术、采空区抽采瓦斯技术,可提高煤矿瓦斯抽采效果。(3)低透气性煤层增透技术:高压水力压裂技术、高压水射流技术、水力割缝技术,可显著提高煤层透气性和抽采效果。(4)瓦斯抽采计量监控系统:可实现瓦斯抽采浓度、流量等监测,为抽采达标提供依据。 晋城煤业集团、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松藻煤电公司、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煤科集团等
4 矿井水害快速治理技术 利用矿井水害突水水源快速探查、突水点(面)快速注浆封堵技术和装备,为被淹矿井的快速疏干恢复和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技术保障。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煤矿顶板安全综合监测预警技术 对不同开采条件下顶板动态多元参数进行关联分析,形成一整套顶板安全监测系统,提高顶板安全监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防范顶板事故。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6 矿井安全提升综合保障技术 矿井提升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及装备,包括变阻力制动缓冲托罐装置、摩擦提升系统装备调换装置、弹性防撞梁及缓冲托罐装置等。为保障提升系统运行安全提供重要技术保障,增强提升系统应对重大突发性故障的能力,减少提升系统事故。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市工大三森科技有限公司
7 矿井通风安全保障技术 (1)通风网络智能化分析技术:可实现通风网络解算拟人化操作,适用于煤矿设计、生产矿井通风日常管理、通风系统优化、评价。(2)无煤柱开采Y型通风技术:可提高矿井通风系统的可靠性,为邻近层瓦斯抽采创造条件,有利于解决瓦斯上隅角超限问题。(3)抗冲击自动恢复式防爆门:可实现发生爆炸时防爆门被爆炸气流冲击打开,爆炸过后防爆门能自动复位、使通风系统恢复正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2项)
8 尾矿库细粒尾砂模袋法筑坝技术 针对矿山排放尾砂粒度越来越细,难以用传统方法筑坝的难题,采用模袋法固结尾砂,交错堆筑子坝,提升坝体安全可靠性,有效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9 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 包括含硫气田井喷事故监测预警、勘探井与生产井安全评价、隔断式凝胶段塞堵漏,高含硫天然气开发用钻具等关键技术,减少高含硫气田生产事故。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大学、西南石油大学等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共2项)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保障关键技术 化工设备网络化电化学及电感探针在线腐蚀监测技术及软件系统、动态RBI设备监测管理平台、人工误操作危险与可操作性(MO-HAZOP)分析技术、智能早期预警与自愈防范技术,提供急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保障关键技术。 北京化工大学
11 光气、二氧化碳、氯气等危化品快速监测预警技术 具有传感微痕量危化品的传感器芯片,适用于光气、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气等危化品快速监测,实现事故早期快速预警,避免事故发生。 重庆大学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2 高炉炉缸炉底侵蚀诊断与结构安全评估技术 研究高炉适用过程中炉缸炉底内衬侵蚀形貌和剩余厚度,实现科学停炉,确保高炉安全生产。 东北大学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3 粉尘浓度超限喷雾降尘技术 在测定粉尘浓度的同时,根据所要控制的粉尘浓度设限自动喷雾降尘,净化空气;通过光电感应传感器检测到是否有人通过喷雾面,并自动控制喷雾的启停。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1项)
14 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技术 (1)紧急避难设施及配套装备,包括降温空调、空气净化装置、多参数气体检测仪。(2)可移动式救生舱。(3)压风自救系统。(4)矿用语音扩播系统。(5)60-90分钟自救器。(6)避灾路线自动生成与指引系统。 中国煤科集团、北京科技大学等

四、一批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
序号 示范名称 示范内容 实施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关键技术示范工程 利用矿井防范瓦斯突出技术体系,建设深部矿井有效控制煤矿瓦斯事故的示范工程。 河南煤化集团、中平能化集团、重庆能投集团
2 地面钻孔抽采采动影响煤层及采空区瓦斯治理技术示范工程 利用钻孔施工过程中固孔、洗孔、测井等技术,大幅度提高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建立有效防范瓦斯突出事故的示范工程。 淮南矿区、淮北矿区、神华宁煤集团
3 煤矿高瓦斯矿井零超限瓦斯治理技术示范工程 建设地面井瓦斯抽采系统、井下区域性和局部瓦斯抽采系统、采动裂隙监测系统、矿井通风智能控制系统、瓦斯零超限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等,为矿井瓦斯治理实现零超限提供技术和管理保障 天地王坡煤业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
4 煤矿采空区高精度综合勘探及三维建模技术示范工程 利用地震、电法勘探和地质雷达等综合探测技术,进行煤矿区地质构造、煤矿老窑采空区及其积水探测,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构建煤矿高精度三维地质模型,建设煤矿安全生产可靠地质保障技术示范。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5 煤矿水害隐患探查与防治示范工程 利用地面高密度三维地震精细探测、井下三维电磁探测、注浆改造等技术,建设煤矿水害防治的示范工程。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冀中能源集团
6 矿井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示范工程 利用矿井顶板与地压控顶、监测预警等灾害防治关键技术,建设防范顶板灾害事故的示范工程。 河南煤化集团、中平能化集团、重庆能投集团
7 矿井安全生产监管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 利用自主物联网技术,构建覆盖煤矿井下人员、设备、环境等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建立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提升企业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促进煤矿企业与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的示范工程。 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4项)
8 采空区围岩变形支护结构风险监测预警示范工程 利用高速声纳探测传感器对含水采空区进行探测,提高采空区探测水平,建设防范采空区透水事故的示范工程。 中国五矿集团邯邢矿业有限公司
9 金属矿山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示范工程 利用金属矿山井下建设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高安全避险能力的示范工程。 湖北三鑫金铜股份公司
10 尾矿库安全预警系统示范工程 利用尾矿库动态预警与决策关键技术,建设坝体安全在线评估预警、有效防范溃坝的示范工程。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11 地下金属矿山数字化建设示范工程 利用矿山安全管理数字化与信息化,结合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尾矿库监测系统,建设地下金属矿山安全管理数字化示范工程。 首钢矿业公司、北京首云矿业公司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共2项)
12 大型油罐区实时监测预警示范工程 利用油罐区重大事故防控环节的风险评估、雷击静电主要点火源控制、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技术,建设油罐区防范重大事故示范工程。 中国石化黄岛油库
13 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示范工程 利用爆竹自动装药、组合烟花总装和礼花弹装球等技术装备,建设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提高生产安全水平示范工程。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4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示范工程 利用建立连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企业的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化系统,建立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示范工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清华紫光公司等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5 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技术工艺及其装备示范 利用新型煤层注水技术及装备、新型高效湿润剂、液压支架全断面喷吸水幕控尘、综采(放)工作面动压注水技术与装备、综掘工作面封闭式控尘、泡沫除尘、自动化除尘、锚喷作业湿式喷浆系统等煤矿采掘工作面防尘成套技术与装备,建立煤矿井下综合防尘系统化应用示范。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1项)
16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示范工程 利用建立国家事故灾难领域应急平台体系中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指挥等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的示范工程。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七)信息化领域(共2项)
17 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示范工程 利用建立联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网上申报、业务办理、达标情况考核及评审管理等功能,为动态跟踪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进展情况提供信息化支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18 安全培训远程教育平台及管理系统示范工程 利用建立联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培训机构的管理系统,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和泛在学习,“三项岗位人员”计算机考试,以及有关人员管理、证书查询、统计报表、督查检查等的信息化。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燕山石化教育培训中心


印发《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2]90号 印发《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和《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及特种车辆。 第三条 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如经营部,下同)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进行旧机动车交易和中介活动。 第四条 中山市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市经贸局)是全市旧机动车市场和流通的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对旧机动车实施特种行业管理;市工商局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实施注册登记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章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 第五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是指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代理机动车过户登记、购买保险等一条龙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六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国家规定,地级市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市经贸局对本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含分支机构,下同)按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布点,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能自行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第七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资金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 第八条 旧机动车交易前应进行评估定价。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是指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根据机动车的行驶里程、使用时间、车辆安全排放情况、主要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和该车型现行市场价等有关因素,依据国家《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标准》,确定旧机动车的评估价格。 第九条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织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证书或国家计委核发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十条 旧机动车评估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旧机动车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旧机动车交易包括旧机动车的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等行为。 第十二条 旧机动车寄售是指卖车方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签订协议,将所售车辆委托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保管及寻找购车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从中收取一定场地费、服务费及保管费的一种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旧机动车收购、销售是指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为方便客户、服务群众,避免卖车方远距离、长时间、多次入市,而采取的直接将车购买后出售的一种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旧机动车代购、代销是指在无需客户进场直接销售或购置的前提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销售或购置旧机动车的一种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旧机动车租赁是指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将旧机动车向客户提供租赁的一种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旧机动车拍卖是指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的方式销售旧机动车的一种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进行旧机动车交易的,由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十八条 旧机动车进行交易时,必须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并须经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质量检测,作出检测记录,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可派员驻场办公,为旧机动车交易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要建立交易过户档案,内容包括交易凭证、成交发票、原始发票、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号码、评估定价人等。 第二十一条 进行旧机动车交易,卖车方须向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文件(属于个人卖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始购车发票、成交发票、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凭证等。购车方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公安车管部门凭上述资料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买方属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对象的,须办理集团购买手续;购买车辆有定编限制的,须办理定编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下列机动车禁止交易: (一)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 (二)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一年时间内(含一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 (三)未经安全技术检测和质量检测的各类旧机动车; (四)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手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各类旧机动车; (五)各种盗窃车、走私车; (六)各种非法拼、组装车; (七)国产、进口和进口件组装的各类新机动车; (八)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的其他各种机动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经贸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应按照国家有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各负其责,严把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注册登记关,认真监督旧机动车交易行为,规范验证、过户、转籍等手续,杜绝各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市经贸局负责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旧机动车交易中心须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及重大经营活动记录,接受年检。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经营秩序混乱,交易行为失控,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申报材料的。 第二十六条 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交易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局会同市经贸局责令停止交易,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对未办理公安《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旧机动车经营活动者,由市公安局或工商局按无照经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国家批准的旧机动车经营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旧机动车,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旧机动车交易手续使买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舞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根据本办法,制订交易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公开张贴,供各方遵守并互相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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