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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1:20:33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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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



(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震基本烈度在六度及其以上的抗震设防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的管理工作。地震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震防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的宣传教育,普及抗震知识,对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九条 用于建设工程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抗震新结构体系,必须通过抗震性能鉴定,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推广使用。
第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审查:
(一)国家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甲、乙类建设工程;
(二)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者体型规则性要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三)10层及其以上的住宅建筑工程和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工程;
(四)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自行审查把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抽查或复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上条规定中的甲类建设工程、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产专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抗震审查的建设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二)上条规定中的乙类建设工程、10层及其以上的住宅建筑工程和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抗震设防标准、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抗震构造措施等;
(二)其它建设工程,审查抗震设防标准、结构体系和方案是否合理、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等。
第十三条 应当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其审查必须纳入该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内容。由设计单位按国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审查要求,向抗震设计审查部门提供相应文件。抗震设计审查意见列入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对初步设计不能满足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审
查施工图设计。
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查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审查,由该工程审查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统一负责,也可以内设抗震设计审查专家组。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委员会由精通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和管理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
任。
负责审查的专家委员会对审查的部分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抗震设计审查,应当自接到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之日起15日内完成。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单位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的有关手续;经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另行送审,并负责修改设计和另
行审查的费用。
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的费用,应当按照不超过工程投资万分之一的比例收取,从工程投资中列支。
第十六条 已经建成的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具有使用价值的,产权人应当采取抗震加固措施,或者在进行改建、扩建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抗震加固措施未完成的,不得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
(一)产权人是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抗震性能鉴定,制定加固计划,并分期分批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其抗震鉴定加固费用,由产权单位按照经费管理渠道申请解决;
(二)产权人是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由产权人负责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其抗震鉴定加固费用,自筹解决。
第十七条 已经建成的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下列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优先安排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城市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和交通生命线工程;
(三)在发生地震时容易造成火灾、爆炸和毒气泄漏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四)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对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抗震加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和设计单位承担。抗震鉴定报告和加固设计必须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进行加固施工。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进行装饰装修,不得破坏工程的原有主体结构。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原有工程主体结构。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从容不迫 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图纸中规定的抗震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抗震措施列为重要内容。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改正;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
(二)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三)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四)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五)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六)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
(七)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抗震鉴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设计、鉴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鉴定任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三)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
(四)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
(五)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安全隐患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
(二)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
(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第二十五条 收缴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抗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群众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规划、建设的指导。农民在自建低层住宅时,有条件的要按照抗震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8年7月28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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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7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开发贷款(以下间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发放商品房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所辖分支机构办理的商品房开发贷款。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商品房开发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建设部门核准的资质证明;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证,并在工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六)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贷款项目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八)借款人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
(九)贷款项目实际用途与项目规划相符,符合当地市场的需求,有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报告合理真实;
(十一)借款人计划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银行规定的比例,并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十二)企业信用等级和风险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十三)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种类
第七条 商品房开发贷款有以下几种:
(一)住房开发贷款,系指用于建造商品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系指用于建造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性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商品房开发贷款,系指用于商品房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贷款。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方式
第十条 商品房开发贷款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
(一)抵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二)质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三)保证贷款,系指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首先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贷款人提出的贷款条件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按银行规定程序,指定调查人员调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和概预算情况进行评估,测定贷款的风险度;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意见。
第十三条 银行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及所依据的资料、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在调查、审查的基础上,由银行有权人审批贷款。商品房开发贷款的审批权限,按照总行颁布的有关中长期贷款授权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取得贷款之前,借款人应为贷款项目办理有效的建筑工程保险;以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的,借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应当逐年按不低于抵押金额的投保金额向保险公司办理房屋意外灾害保险,投保期至少要长于借款期半年。保险合同中要明确贷款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时,贷款人应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分期、分批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帐户。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贷款使用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并建立贷款台帐。借款人应按月或按季向贷款人报送有关项目进度、贷款使用情况以及单位财务状况的报表和资料;项目竣工后,应向贷款人提交工程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事先通知贷款人或征得贷款人同意。
(一)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保证人失去保证资格、能力;
(三)担保物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
(四)产权变动或重要财产被处置;
(五)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有调整;
(六)项目实施进度或资金使用计划有重大调整;
(七)经营场所迁移;
(八)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重要变动。
第二十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也可按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项目完工后,贷款人要参与工程验收和决算审查。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为借款人建立贷款档案,准确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保存与贷款项目有关的资料、报表、图片、调查报告及借款人的资信等情况。

第七章 债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
(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所有开户行、账号等资料;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四)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及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
(五)挪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七)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八)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房地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九)未经贷款人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和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再抵押;
(十)抽逃出资,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影响贷款的安全;
(十一)使用贷款从事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活动;
(十二)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
(一)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二)按规定罚息;
(三)提前依法追索保证人,清偿贷款本息;
(四)提前依法处置抵押物、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还债;
(六)贷款人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建筑、安装企业贷款和一般性委托贷款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一级、准一级分行可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住房信贷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和《“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和《“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机构、解放军环保办: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排放污水及垃圾处理处置的管理和指导,避免“SARS”流行蔓延,影响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和《“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现印发你们,供你们在监控医疗机构污水和垃圾的处理处置中,以及防止“SARS”流行工作中参考使用。

  附:1、“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2、“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为了应对目前我国发生的非典型肺炎受感人群及治疗过程产生污水对环境的污染,根据目前我国同类污水处理技术水平、设备水平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合于接收“非典”人员诊疗的医院、疗养场所、研究机构、临时监护场等产生污水的处理。

  一、“非典”人员产生污水污染控制原则

  1、加强污染源管理,严防污染扩散

  对“非典”病人产生的排泄物(粪便、尿、呕吐物等)必须采用专用的容器(传染病专用的塑料袋)收集,进行单独的消毒处理,不得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收纳“非典”病人的医院产生的污水应加强消毒处理。对于已设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医院应加强管理,对于未设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医院,应增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消毒处理,禁止随意排入环境。

  2、尽快消毒灭菌,控制病毒繁殖扩散

  对于产生的污水及其致病源,最有效的消毒灭菌方法是投加消毒剂。目前消毒剂主要以强氧化剂为主,这些消毒剂的来源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化学药剂,另一类是产生消毒剂的设备,相关的技术问题分述其后。

  二、非典人员产生污水药剂处理应急方案

  1、消毒药剂的种类及其选择

  化学消毒药剂按其杀菌强弱可分为灭菌剂、消毒剂、抑菌剂。

  灭菌剂指能杀灭细菌芽孢、病毒和一般病源菌。消毒剂指不能杀灭细菌芽孢的一般消毒剂。抑菌剂指不能杀灭病源细菌,但能抑制细菌生长繁殖的消毒剂。

  按消毒剂的化学性质可分为:氧化型消毒剂、非氧化性消毒剂。氧化性消毒剂主要指有较强氧化性的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过氧化物类消毒剂;非氧化性消毒剂主要指季胺盐类消毒剂。针对“非典”病毒的一些性状和传播特点,建议优先选用的消毒剂为:液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漂白粉或漂白精、臭氧等。

  2、药剂配制

  所有化学药剂的配制均要求用塑料容器和塑料工具。

  3、投药技术

  污水消毒原则上要采用相关发生器、虹吸投药法或高位槽投药法。没有条件时,也可以在污水入口处直接投加。

  投放液氯用加氯机;二氧化氯用二氧化氯发生器;次氯酸钠用发生器或液体药剂;臭氧用臭氧发生器。

  4、药剂使用防护技术

  配制和使用消毒药物时,需要穿戴工作服、戴口罩、戴橡胶手套,以防止消毒剂对操作人员的危害。

  三、 消毒专用设备的使用方案

  1、污水量测算

  目前对于医院产生的含有病毒的污水,国内市场上可提供的成套设备主要是二氧化氯发生器和臭氧发生器,这些设备基本可以采用自动化操作方式,设备选型根据产生的污水量而定。根据我国医院污水水量计算技术规范,医疗场合产生的污水量列于表1:

表1 医院污水综合排放量测算表

   医院设备或规模 污水量(L/床.d) 小时变化系数K
  设备比较齐全的大型医院
600-1000 2.0-2.2
一般设备的中型医院 500-800 2.2-2.5


  2、消毒剂及投加量

  (1)氯化消毒

  传染病医院或接收“非典”病人的专门医院液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漂白粉或漂白精,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50mg/L。

  接触时间>1.5小时,余氯量大于6.5mg/L,粪大肠菌群数<500个/L;

  接收“非典”病人的综合医院

  应按传染病医院的要求对其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对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在改造之前可采取加大投药量的方法作为临时措施。采用氯化消毒时,接触时间为1.0小时的,余氯大于10 mg/L,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80mg/L,粪大肠菌群数<500个/L。若接触时间不足1.0小时的,投氯量与余氯还需适当加大。(2)臭氧消毒

  接触时间大于0.5小时,投加量大于50mg/L,粪大肠菌群数<500个/L。

  3、SARS病人排泄物及污物消毒方法

  ⑴次氯酸钠、漂白粉、三合二、漂粉精: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

  ⑵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

  ⑶二氯异氰尿酸: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

  ⑷二氧化氯: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

  ⑸焚烧处理

  

  附件2:

  “SARS”病毒污染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

一、可能被SARS病毒污染的废物

  1、SARS专科门诊、医院发热门诊以及接触SARS病人的医院感染性废物,包括病人手术或尸解后的废物(如组织、污染材料和仪器等)以及被血液或人体体液污染的废医疗材料、废医疗仪器以及其它废物(如废敷料、废医用手套、废防护服、废注射器、废输液器、废输血器等)。

  2、SARS传染病房产生的所有废物,包括排泄物、废敷料、生活垃圾以及病人接触过的任何其他废设备、废材料。

  3、SARS感染者及可能感染者产生的排泄物、生活垃圾。

  4、SARS专科门诊、医院发热门诊以及接触SARS病人的医院产生的废弃锋利物,包括废针头、废皮下注射针、废解剖刀、废手术刀、废输液器、废手术锯、碎玻璃等。

  5、有关SARS临床、教学、研究等医学活动中产生的实验室所用的含有菌落及病原株培养液和保菌液的废弃物以及感染的动物。

  6、SARS专科门诊、医院发热门诊以及接触SARS病人的医院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

  7、SARS传染病房废弃的病房空气净化材料。

  8、其他被SARS病毒污染的废物。

  二、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

  1、所有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收集应采用专用包装。包装应该采用具有防渗、防利器扎损功能的密闭容器。

  2、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收集、运输应该采用专用密闭车辆。SARS病毒污染废物专用车辆应该每日消毒、清洗。清洗废水应该作为SARS病毒污染废水进行收集处理。

  3、SARS病毒污染废物应该每日定时定点定人进行收集。收集人员和运输车辆司机必须进行必要的防护。

  4、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贮存不得超过24小时,应该在产生的当日进行处理。

  5、SARS病毒污染废物必须在独立的封闭贮存空间内贮存,不应露天存放;应该定期对SARS病毒污染废物贮存空间进行消毒、清洗。清洗废水应该作为SARS病毒污染废水进行收集处理。

  6、SARS病毒污染废物包装容器、运输车辆和贮存区域应该有明显的标志。

  三、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处理

  1、SARS病毒污染废物必须按照卫生部门要求进行消毒后才可以进行后续处理。

  2、SARS病毒污染废物应该尽量采用焚烧的方法进行处理。不得采用分类回收的方式处理利用其中的有价值材料。

  3、在已经进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地区鼓励采用区域(地区)集中处理的方式处理SARS病毒污染废物。

  4、处理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焚烧炉设施应满足下列条件:

  炉内焚烧温度不小于850℃;烟气停留时间不得小于1秒,集中处理装置应该不小于2秒;设有烟气二次燃烧装置;设有烟气净化装置,保证排放烟气能达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不得大于5%。5、如果当地没有上述专用焚烧设备,建议按照顺序采用下列设备暂行替代处理SARS病毒污染废物:

  简易医疗废物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垃圾焚烧炉或工业废物焚烧炉;水泥窑;火化场焚尸炉;供暖供热用燃煤锅炉。采用这些设备处理SARS病毒污染废物,应该最低满足下列条件:

  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不得大于5%;烟气排放满足相关的排放标准。6、SARS病毒污染废物处理过程中不应将废物包装容器破碎,应该带包装处理。

  7、SARS病毒污染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该按照SARS病毒污染废水进行收集处理。

  8、SARS病毒污染废物焚烧后产生的飞灰、残渣应该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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