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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史向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56:13  浏览:9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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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斡旋受贿罪的基本含义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该刑法条文,即是对斡旋受贿罪的规定。

  二、斡旋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斡旋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四类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斡旋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必须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斡旋受贿罪。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贿赂性,同时希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斡旋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和廉洁性义务,间接地侵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即该国家工作人员本身没有尽到廉洁义务,就已经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并且还利用他人职务便利,不仅玷污了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且损害了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4、斡旋受贿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第3条关于刑法第388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从实际情况看,行为人因自己的职权、地位对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行为人身居较高的职位、拥有较为广泛的职权,从而对那些并不隶属于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影响;另一类是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因工作联系而影响到对方职务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斡旋受贿罪的另一重要构成要素。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2条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由此可见,不正当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即非法的利益;二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即背职的利益。例如,虽然当事人谋取的利益是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但是在能否取得、取得多少等方面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这种利益的,便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斡旋受贿罪与它罪之区分

  1、斡旋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的区别:两者在主体、客体及主观方面均无不同,区别主要在于客观方面。

  斡旋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受贿行为人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就能实施犯罪行为,而斡旋受贿行为人必须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才能完成犯罪全过程。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关键,就是看行为人的职权是否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直接的制约关系、钳制关系。有则是一般受贿罪,无则是斡旋受贿罪。(2)一般受贿罪只要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即可,所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而斡旋受贿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一般受贿罪中索取贿赂的不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必要要件,而斡旋受贿无论是索取贿赂还是收受贿赂,都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当行为人与第三人存在着职务制约关系时是定一般受贿罪还是斡旋受贿罪,应当根据请托事项是否属行为人职权范围来划分。凡请托事项属行为人职务范围内的事,即行为人有权命令、指示、决定第三人完成请托事项的,应定一般受贿罪。凡请托事项不属行为人职务范围,即行为人无权直接命令、指示或决定第三人完成请托事项的,他只有凭借职权或地位影响,才能通过第三人完成请托事项的,应定斡旋受贿罪。

  2、斡旋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区分。两者主要是在主体方面有区别: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在斡旋受贿罪中,至少存在两个“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作为受贿行为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另一个是受行为人之托直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仅限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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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20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一批继续有效规章目录

┌──┬─────┬─────────────┬───────┬───────┐

│序号│ 文号 │ 规章标题 │ 发布日期 │ 施行日期 │

├──┼─────┼─────────────┼───────┼───────┤

│ 1 │ 本政发 │本溪市新产品开发管理暂行规│1992年9月7日 │ 1992年9月7日 │

│ │[1992]45号│定 │ │ │

├──┼─────┼─────────────┼───────┼───────┤

│ 2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住宅区管理暂行办│1992年11月24日│1992年11月24日│

│ │ 第4号 │法 │ │ │

├──┼─────┼─────────────┼───────┼───────┤

│ 3 │ 本政发 │本溪市国有土地综合开发经营│1993年6月23日 │1993年6月23日 │

│ │[1993]21号│权管理暂行办法 │ │ │

├──┼─────┼─────────────┼───────┼───────┤

│ 4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1993年5月18日 │1993年5月18日 │

│ │ 第1号 │ │ │ │

├──┼─────┼─────────────┼───────┼───────┤

│ 5 │ 市政府令 │本溪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7月2日 │ 1993年7月2日 │

│ │ 第2号 │ │ │ │

├──┼─────┼─────────────┼───────┼───────┤

│ 6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 │1993年7月27日 │ 1993年9月1日 │

│ │ 第3号 │ │ │ │

├──┼─────┼─────────────┼───────┼───────┤

│ 7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利用公有住房开办第三│1993年8月2日 │ 1993年8月2日 │

│ │ 第4号 │产业暂行规定 │ │ │

├──┼─────┼─────────────┼───────┼───────┤

│ 8 │ 市政府令 │本溪市门(楼)牌管理规定 │1993年8月27日 │1993年8月27日 │

│ │ 第5号 │ │ │ │

├──┼─────┼─────────────┼───────┼───────┤

│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抚恤优待革命烈士家属│ │ │

│ 9 │ 第6号 │军人家属复员退伍军人暂行办│1993年10月9日 │1993年10月9日 │

│ │ │法 │ │ │

├──┼─────┼─────────────┼───────┼───────┤

│ 10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1993年10月19日│1993年10月19日│

│ │ 第7号 │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 │ │

├──┼─────┼─────────────┼───────┼───────┤

│ 11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1993年11月27日│1993年11月27日│

│ │ 第9号 │ │ │ │

├──┼─────┼─────────────┼───────┼───────┤

│ 12 │ 本政发 │本溪市鼓励职工自学成才试行│1994年4月5日 │ 1994年4月5日 │

│ │[1994]11号│办法 │ │ │

├──┼─────┼─────────────┼───────┼───────┤

│ 13 │ 本政发 │本溪市“门前三包”责任规定│1994年9月1日 │ 1994年9月1日 │

│ │[1994]28号│ │ │ │

├──┼─────┼─────────────┼───────┼───────┤

│ 14 │ 市政府令 │本溪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1994年8月11日 │1994年8月11日 │

│ │ 第14号 │办法 │ │ │

├──┼─────┼─────────────┼───────┼───────┤

│ 15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档案管理规定 │1994年9月1日 │ 1994年9月1日 │

│ │ 第15号 │ │ │ │

├──┼─────┼─────────────┼───────┼───────┤

│ 16 │ 市政府令 │本溪市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1994年12月9日 │1994年12月9日 │

│ │ 第16号 │牟取暴利暂行规定 │ │ │

├──┼─────┼─────────────┼───────┼───────┤

│ 17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1995年5月30日 │1995年5月30日 │

│ │ 第18号 │ │ │ │

├──┼─────┼─────────────┼───────┼───────┤

│ 18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村民委员会建设若干规│1995年5月22日 │1995年5月22日 │

│ │ 第19号 │定 │ │ │

├──┼─────┼─────────────┼───────┼───────┤

│ 19 │ 市政府令 │本溪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6月12日 │1995年6月12日 │

│ │ 第20号 │ │ │ │

├──┼─────┼─────────────┼───────┼───────┤

│ 20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1995年8月30日 │1995年8月30日 │

│ │ 第22号 │暂行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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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办法 │1995年9月12日 │1995年9月12日 │

│ │ 第23号 │ │ │ │

├──┼─────┼─────────────┼───────┼───────┤

│ 22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5日│1995年10月25日│

│ │ 第24号 │ │ │ │

├──┼─────┼─────────────┼───────┼───────┤

│ 23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8日 │1995年12月8日 │

│ │ 第25号 │ │ │ │

├──┼─────┼─────────────┼───────┼───────┤

│ 24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劳动监察规定 │1995年12月21日│1995年12月21日│

│ │ 第26号 │ │ │ │

├──┼─────┼─────────────┼───────┼───────┤

│ 25 │ 本政发 │本溪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18日│1996年12月18日│

│ │[1996]46号│ │ │ │

├──┼─────┼─────────────┼───────┼───────┤

│ 26 │ 市政府令 │本溪市中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1996年3月5日 │ 1996年3月5日 │

│ │ 第27号 │法 │ │ │

├──┼─────┼─────────────┼───────┼───────┤

│ 27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1996年2月5日 │ 1996年2月5日 │

│ │ 第28号 │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 │ │

├──┼─────┼─────────────┼───────┼───────┤

│ 28 │ 市政府令 │本溪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3月14日 │1996年3月14日 │

│ │ 第29号 │ │ │ │

├──┼─────┼─────────────┼───────┼───────┤

│ 29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1996年3月28日 │ 1996年1月1日 │

│ │ 第30号 │险暂行办法 │ │ │

├──┼─────┼─────────────┼───────┼───────┤

│ 30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1996年4月15日 │ 1996年1月1日 │

│ │ 第31号 │保险暂行办法 │ │ │

├──┼─────┼─────────────┼───────┼───────┤

│ 31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1996年7月23日 │1996年7月23日 │

│ │ 第33号 │ │ │ │

├──┼─────┼─────────────┼───────┼───────┤

│ 32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 │1996年9月3日 │ 1996年9月3日 │

│ │ 第34号 │ │ │ │

├──┼─────┼─────────────┼───────┼───────┤

│ 33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6年11月18日│1996年11月18日│

│ │ 第36号 │ │ │ │

├──┼─────┼─────────────┼───────┼───────┤

│ 34 │ 市政府令 │本溪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月19日 │1997年1月19日 │

│ │ 第37号 │ │ │ │

├──┼─────┼─────────────┼───────┼───────┤

│ 35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 │1997年1月24日 │1997年1月24日 │

│ │ 第38号 │ │ │ │

├──┼─────┼─────────────┼───────┼───────┤

│ 36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测绘管理办法 │1997年1月24日 │1997年1月24日 │

│ │ 第39号 │ │ │ │

├──┼─────┼─────────────┼───────┼───────┤

│ 37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公路管理办法 │1997年3月6日 │ 1997年3月6日 │

│ │ 第40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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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农业工程水费征收和使│1997年4月1日 │ 1997年4月1日 │

│ │ 第41号 │用管理办法 │ │ │

├──┼─────┼─────────────┼───────┼───────┤

│ 39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1997年5月4日 │ 1997年5月4日 │

│ │ 第44号 │法 │ │ │

├──┼─────┼─────────────┼───────┼───────┤

│ 40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7月16日 │1997年7月16日 │

│ │ 第46号 │ │ │ │

├──┼─────┼─────────────┼───────┼───────┤

│ 41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建设项目文物勘探管理│1997年7月30日 │1997年7月30日 │

│ │ 第47号 │办法 │ │ │

├──┼─────┼─────────────┼───────┼───────┤

│ 42 │ 市政府令 │本溪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25日 │1997年7月25日 │

│ │ 第48号 │ │ │ │

├──┼─────┼─────────────┼───────┼───────┤

│ 43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3日│1997年10月13日│

│ │ 第49号 │ │ │ │

├──┼─────┼─────────────┼───────┼───────┤

│ 44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管理│1997年10月16日│1997年10月16日│

│ │ 第50号 │暂行办法 │ │ │

├──┼─────┼─────────────┼───────┼───────┤

│ 45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1997年10月20日│1997年10月20日│

│ │ 第51号 │实施办法 │ │ │

├──┼─────┼─────────────┼───────┼───────┤

│ 46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9日│1997年10月29日│

│ │ 第52号 │ │ │ │

├──┼─────┼─────────────┼───────┼───────┤

│ 47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9日│1997年10月29日│

│ │ 第53号 │ │ │ │

├──┼─────┼─────────────┼───────┼───────┤

│ 48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1997年11月17日│ 1998年1月1日 │

│ │ 第54号 │就业办法 │ │ │

├──┼─────┼─────────────┼───────┼───────┤

│ 49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土地开发复垦办法 │1998年3月30日 │1998年3月30日 │

│ │ 第55号 │ │ │ │

├──┼─────┼─────────────┼───────┼───────┤

│ 50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办│1998年8月27日 │1998年8月27日 │

│ │ 第56号 │法 │ │ │

├──┼─────┼─────────────┼───────┼───────┤

│ 51 │ 市政府令 │本溪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1998年11月17日│1998年11月17日│

│ │ 第58号 │规定 │ │ │

├──┼─────┼─────────────┼───────┼───────┤

│ 52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1998年11月24日│1998年11月24日│

│ │ 第59号 │实施办法 │ │ │

├──┼─────┼─────────────┼───────┼───────┤

│ 53 │ 市政府令 │本溪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9日│ 1999年1月1日 │

│ │ 第61号 │ │ │ │

├──┼─────┼─────────────┼───────┼───────┤

│ 54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管理│1999年6月27日 │1999年6月27日 │

│ │ 第63号 │办法 │ │ │

├──┼─────┼─────────────┼───────┼───────┤

│ 55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1999年6月27日 │1999年6月27日 │

│ │ 第64号 │管理办法 │ │ │

├──┼─────┼─────────────┼───────┼───────┤

│ 56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1999年8月3日 │ 1999年8月3日 │

│ │ 第65号 │理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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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2000年7月17日 │ 2000年8月1日 │

│ │ 第68号 │ │ │ │

├──┼─────┼─────────────┼───────┼───────┤

│ 58 │ 市政府令 │本溪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间距│2000年8月17日 │ 2000年9月1日 │

│ │ 第69号 │规定 │ │ │

├──┼─────┼─────────────┼───────┼───────┤

│ 59 │ 市政府令 │本溪市企业用工管理规定 │2000年9月14日 │2000年9月20日 │

│ │ 第70号 │ │ │ │

├──┼─────┼─────────────┼───────┼───────┤

│ 60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2000年11月2日 │2000年11月10日│

│ │ 第72号 │办法 │ │ │

├──┼─────┼─────────────┼───────┼───────┤

│ 61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盐业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2日 │2000年11月10日│

│ │ 第73号 │ │ │ │

├──┼─────┼─────────────┼───────┼───────┤

│ 62 │ 市政府令 │本溪市私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00年12月5日 │ 2001年1月1日 │

│ │ 第74号 │ │ │ │

├──┼─────┼─────────────┼───────┼───────┤

│ 63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2001年2月14日 │ 2001年3月1日 │

│ │ 第75号 │ │ │ │

├──┼─────┼─────────────┼───────┼───────┤

│ 64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2001年5月8日 │2001年5月20日 │

│ │ 第76号 │规定 │ │ │

├──┼─────┼─────────────┼───────┼───────┤

│ 65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1年5月8日 │ 2001年6月1日 │

│ │ 第77号 │ │ │ │

├──┼─────┼─────────────┼───────┼───────┤

│ 66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林地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1日│ 2002年1月1日 │

│ │ 第78号 │ │ │ │

├──┼─────┼─────────────┼───────┼───────┤

│ 67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森林资源转让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1日│ 2002年1月1日 │

│ │ 第79号 │ │ │ │

├──┼─────┼─────────────┼───────┼───────┤

│ 68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2001年12月21日│2002年1月10日 │

│ │ 第80号 │规定 │ │ │

├──┼─────┼─────────────┼───────┼───────┤

│ 69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2001年12月21日│2002年1月10日 │

│ │ 第81号 │管理规定 │ │ │

├──┼─────┼─────────────┼───────┼───────┤

│ │ 市政府令 │市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 │ │

│ 70 │ 第82号 │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2001年12月26日│2001年12月26日│

│ │ │事项目录 │ │ │

├──┼─────┼─────────────┼───────┼───────┤

│ 71 │ 市政府令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2002年2月9日 │ 2002年2月9日 │

│ │ 第83号 │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 │

├──┼─────┼─────────────┼───────┼───────┤

│ 72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2002年2月9日 │2002年3月15日 │

│ │ 第84号 │ │ │ │

├──┼─────┼─────────────┼───────┼───────┤

│ 73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2002年3月4日 │2002年4月15日 │

│ │ 第85号 │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 │ │

├──┼─────┼─────────────┼───────┼───────┤

│ 74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5月16日 │2002年6月20日 │

│ │ 第86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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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2002年7月25日 │ 2002年9月1日 │

│ │ 第87号 │理规定 │ │ │

├──┼─────┼─────────────┼───────┼───────┤

│ 76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2年8月13日 │2002年9月15日 │

│ │ 第88号 │ │ │ │

├──┼─────┼─────────────┼───────┼───────┤

│ 77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2002年8月13日 │2002年9月15日 │

│ │ 第89号 │ │ │ │

├──┼─────┼─────────────┼───────┼───────┤

│ 78 │ 市政府令 │本溪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2002年9月5日 │2002年10月15日│

│ │ 第90号 │离规定 │ │ │

├──┼─────┼─────────────┼───────┼───────┤

│ 79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国有债权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9月5日 │2002年10月15日│

│ │ 第91号 │ │ │ │

├──┼─────┼─────────────┼───────┼───────┤

│ 80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2002年9月5日 │2002年10月15日│

│ │ 第92号 │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 │ │

├──┼─────┼─────────────┼───────┼───────┤

│ 81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2年9月5日 │20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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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页

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独立核算加工企业产品成本计算试行办法

供销合作总社


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独立核算加工企业产品成本计算试行办法

1963年8月16日,供销合作总社

一、总 则
1.为了加强成本管理,提高成本计算质量,统一供销合作社系统加工企业的成本计算内容,保证成本计算指标的一致,发挥和挖掘企业潜在力量,以达到不断降低产品成本和积累资金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成本核算及总社会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一般的独立核算生产企业,除本办法已有规定的以外,各省、市、区供销合作社可以根据本省内加工企业的具体情况另作补充规定,对于规模较小的加工企业,还可以另行规定比较简单的成本计算办法进行成本核算。
3.产品成本的计算要求保证正确、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有关产品的各种实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监督检查原材料及各种费用等消耗定额和计划费用预算的执行;挖掘节约生产费用的各种潜力发挥成本计算对生产的促进作用;确定企业生产活动的经营成果,掌握成本增减变化的情况;加强经济活动的分析,找出成本升降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保证成本计划的完成和超额完成。
4.为了正确核算成本的执行情况,应在成本计算期开始以前根据生产计划编制成本计划,作为完成生产任务的检查依据。为便于成本资料的汇总、比较、分析,在编制成本计划与计算成本时,要求生产费用要素参考供销社会计制度规定,产品成本项目、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汇集和分配生产费用的方法及产品成本计算的对象、单位(数量按吨,金额按元)和计算方法等,都必须取得一致。
5.产品生产费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基础,严格划清成本费用发生的期限。一般确定以一个月(每月1日至月末)为一期,按月计算当月生产产品的实际成本。应由本月成本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在本期内、前期内或未来期内支付的,都应全部计入本月产品成本;不应由本月成本负担的,不得任意计入本月成本。
6.产品成本计算程序,首先应按照“基本生产与加工”、“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汇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其次是将“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按规定标准进行分配集中转入“基本生产与加工”科目;最后计算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的工厂成本。
7.成本的计算方法。棉花加工企业分自营与代加工两种。自营产品可采用简单法或分类法计算商品产品成本;接受委托代加工产品可采用简单法,只计算劳务成本,不计来料价值。其他行业可由各省、市、区根据各该产品的不同特点,其他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8.车间的划分,可按不同主要产品分设并分别进行成本费用核算;辅助车间发生的费用月终结算,按照企业各受益车间的受益比例进行分摊。
9.企业根据产品的种类,确定成本的计算对象(如产品的品种或类别),并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计算方法,计算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除计算全部产品的总成本外,还应计算各种产品的单项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产品的分类原则上可按原料品种与设备性能划分。属于接受委托代加工性质的产品,可按原料核算成本;属于自营性质的产品,可按产成品核算成本。为了便于综合、分析、比较,棉花加工企业核算对象,轧花可按籽棉,剥绒可按短绒计算。
10.为进行工业生产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应一律记入工业生产成本;非工业性生产费用应严格划分清楚,不得互相混淆摊入成本,以保证成本内容的正确。
11.不应计入成本的非工业性费用支出有以下几项:
(1)与职工生活福利有关(如理发室、托儿所等)的费用开支;
(2)产品不包括在工业企业商品产值和总产值组成之内的其他非工业性事业经营的支出;
(3)与基本建设和大修理有关的各项费用;
(4)按照规定应在各项专用基金项下支出的费用(包括四项费用及福利基金支出等);
(5)由于遭受非常灾害而发生的各种损失;为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害而发生的费用;灾害的善后处理费用;
(6)依照规定程序冲销的坏帐损失;根据上级规定应列在损益帐户处理的各项费用和损失;
(7)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并经有关文件证明属于以前年度的费用和损失;
(8)其他与生产无关不应摊入产品成本的各种非属生产支出的各项费用。
12.加工企业必须建立与健全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制度。一切材料、工时的消耗,工资的支付与分配,费用的发生和分配,在产品的内部转移,停工的时间和原因,产成品的入库等,都必须有确实可靠的原始记录,作为计算产品成本的依据。根据合法的会计凭证和真实的原始记录,正确地核算企业的生产费用,防止人为地任意扩大或缩小产品成本,或采用估计出来的成本或计划成本来代替实际成本,造成歪曲产品成本的真实内容,不利于产品成本的核算。
13.为了正确计算成本,于每月终了时,应对在产品进行盘点和估算。但能根据原始记录按月确定在产品成本的企业,也可按季进行盘点和估算。具体的估算方法,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行规定,但必须能保证正确地计算产品的成本。对于一切已领未用的材料,在月终结算成本时,必须办理退料手续(如此项材料下月仍须使用,可只办“假退料手续”,不得计入成本)。
14.季节性生产的加工企业不计算季节性的停工损失。淡季费用的支出,可以采取预提或待摊费用办法,于加工旺季摊销。待摊和预提费用的范围,必须遵守国家和上级的规定,企业不得任意变动,更不许将与生产成本无关的其他收益作为预提费用处理。
淡季停工费用的摊提时间和方法,可以根据加工企业的不同淡旺季时间确定。如轧花、剥绒加工的淡季时间一般在二、三季度,淡季费用可由一、四季度旺季摊负。为使淡季停工费用分配合理,避免影响旺季各月产品成本高低不匀,原则上可确定上半年的淡季停工费用由上半年旺季成本负担(即二季度淡季停工费用由一季度旺季生产成本预提摊负);下半年的淡季停工费用,由下半年旺季成本负担(即三季度的淡季停工费用作待摊费用,于第四季度旺季生产成本冲销摊负)。但如遇特殊情况生产季节过短时,为了确切核算成本,便于分析比较,亦可采取以实际生产时间担负同样时间的淡季费用的办法。例如,全年生产四个月,除担负生产期成本费用外,还应将四个月的淡季费用摊入生产期成本,其余四个月的淡季费用,可以损益处理不摊入成本。其他不同行业、不同淡旺季的季节性加工企业,可以参照以上原则办理。具体摊负办法,经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结合具体情况,另行规定,但规定后企业必须遵照统一规定执行。
淡季停工费用,当年发生必须当年摊销,不得跨年保留余额。
15.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月计算折旧并提取折旧基金(具体提取折旧基金的办法可参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的规定)。尚未使用或暂停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严格检修妥善保管并报请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计算折旧,但属于自然原因发生价值损耗的固定资产(如房屋等)仍应计算折旧。
16.一般常年生产(或季节性加工企业旺季生产期间)的加工企业,对于基本生产车间或某一组成部分,停工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以上时,必须记入停工损失(不满一个工作日的可不计算)。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工资附加费,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及应摊负的一般生产费用,企业发生的停工损失,除由于计划减产等客观原因而形成企业主要车间,或全厂50%以上的主要设备,连续停工在10天以上而发生的损失,可在损益帐户处理外,其他各种停工损失一律应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摊负。
17.废品损失指在基本生产中生产的一般质量低劣,不合规格的产成品、半成品、零件等各种废品而发生的报废损失(扣除回收材料或废料价值以后的净损失)和修复费用及因退回废品而支付的运杂费用。除按原有规定应由造成废品的过失人负赔偿的废品损失应予扣除外,其余可在废品损失项目内核算。
辅助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废品损失,应直接在辅助生产费用项内核算,一切质量虽差,但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返修即可降级出售或使用的产品,可作次品处理。次品的成本计算与合格品相同。因次品价值低于合格品价值而发生的损失应在损益中体现,不在废品损失中处理。

二、成本项目的划分及说明
成本项目是指按照各种费用在构成产品成本中不同用途的分类,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应计入商品产品全部成本的产品销售费。成本项目的划分,确定有以下几项:
1.原料及主要材料:
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如轧花用籽棉,剥绒用棉籽等(代加工的产品不计算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和收回的可以再作为原料使用和能够出售的下脚产品等,如轧花生产的棉籽、不孕籽和飞绒尘棉,剥绒生产的光籽和飞绒等价值,应从本项目成本内扣除。
2.辅助材料:
指直接用于生产能有助于产品的形成或便利于生产的进行,但不能构成产品实体的各种材料。如棉花短绒打包用铁丝包布代加工不核算此项目,副食品包装用纸盒、玻璃瓶等。
3.燃料:
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所需热能耗用的各种燃料。如榨油、副食品加工行业用于蒸炒、烤烙、加温等耗用的燃料费用;机器生产使用蒸汽动力者,不单独核算燃料费用,使用其他动力,如电力、柴油机等,应单独核算燃料费用。
4.动力:
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各种动力,如电力、柴油、蒸汽机等;动力机耗用的柴油、机油、煤炭,动力工人工资、工资附加费,动力和动力车间的折旧费,大修理折旧费,设备维修费等,自制动力成本及外购动力成本等费用。
5.生产工人工资:
指直接参加生产的生产工人基本工资与辅助工资;
6.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
指上项生产工人工资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工资附加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和企业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
7.车间经费:
指在基本生产车间内为管理和组织生产而支出的各项管理和业务费用及不能直接记入产品成本之内的机器、设备的维修、修理、折旧等费用(明细项目可参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
8.企业管理费:
指加工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管理经营费用及各种业务费用等(明细项目参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
规模较小的加工企业可将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合并,使用“一般生产费”一个科目。
9.废品损失:
指由于生产中产生废品而发生的损失(在成本计划中不得使用本项目)。
10.停工损失:
指企业的基本生产车间因停电、待料、机器发生故障等事故,停工而发生的按照规定应记入产品成本的一切费用。
11.销售费:
指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如运费、装卸搬运费、包装费用等。
以上1-10项构成商品产品工厂成本。加11项销售费用构成商品产品全部成本。生产费用核算及产品成本计算均按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成本费用分摊办法
费用分摊的原则应是:
属于某种产品发生的费用,应即计入某种产品成本内;
属于某一成本项目的费用,即应计入某一成本项目内;
属于能够明确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即应直接计入产品成本内;
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而需要共同摊负的费用,应根据产品生产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分摊计算办法分摊。
费用分摊办法可采用以下几种:
1.辅助生产费用的分摊:
指企业为本企业的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所供应的劳务作业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分摊标准可采直接分配法分摊,其公式是:
(1)辅助生产车间 辅助生产费用总额
=-----------×100
供应劳务分配率 辅助生产供应劳务总量
(2)辅助生产车间
受益车间费用分配额=辅助生产车间供应劳务分配率×对受
益车间所供应的劳务量
企业发生的动力费用,可按受益车间作业机实际开动台时/马
力分摊即:
动力费发生额
动力费用分配率=--------------×100
受益车间实际开动台时/马力
例如:某企业某个生产期动力车间耗用额共6000元,各车间
使用情况如下:
轧花车间:作业机2台,每台机器马力40,实开600小时
剥绒车间:作业机3台,每台机器马力30,实开800小时
(1)各车间实际开动台时/马力数:
轧花车间=2×40×600=48000台时/马力
剥绒车间=3×30×800=72000台时/马力
6000
(2)分配率=------------×100=5%
48000+72000
(3)各车间应分摊额:
轧花车间48000×5%=2400元
剥绒车间72000×5%=3600元


注:除打包可作为一个生产车间单独核算外,其他凡属辅助生产性质的车间,如维护修配车间等发生的辅助生产费用,均可按以上办法分摊。
2.联产品的成本费用分摊:
指属于一种原料生产二种以上的各种产品(正品、副品如棉籽油、饼、皮等)按产品计划销售总额分摊成本:
费用发生额
费用分配率=------------×100
各种产品数量×计划售价


例如:某企业生产联产品棉籽油、棉饼、棉壳等,费用发生额30,000元,其中产棉籽油50吨,每吨售价800元;产油饼40吨,每吨售价200元;棉籽皮40吨,每吨售价50元
30000
(1)分配率=--------------------------×100
(50×800)+(40×200)+(40×50)
=60%


(2)各产品应分摊额:
棉籽油分摊额=(50×800)×60%=24000元
油 饼分摊额=(40×200)×60%=4800元
棉籽皮分摊额=(40×50)×60%=1200元
(3)各产品单位成本:
棉籽油单位成本=24000÷50=480元
油 饼单位成本=4800÷40=120元
棉籽皮单位成本=1200÷40=30元
3.连续产品成本费用的分摊:
指用同样原料和作业机生产二种以上的不同规格产品。成本费可按作业机实际开动台时分摊成本:
连续产品费用发生额
费用分配率=----------×100
作业机实际开动台时


例如:某企业连续生产头、二、三道短绒费用总发生额4800元,各道短绒生产情况如下:
头道短绒生产作业机实际开动600台时共产短绒20吨
二道短绒生产作业机实际开动400台时共产短绒10吨
三道短绒生产作业机实际开动200台时共产短绒4吨
4800
(1)分配率=------------×100=400%
600+400+200


(2)各道短绒应分摊额:
头道短绒分摊额=600×400%=2400元
二道短绒分摊额=400×400%=1600元
三道短绒分摊额=200×400%=800元
(3)各道短绒单位成本:
头道短绒单位成本=2400÷20=120元
二道短绒单位成本=1600÷10=160元
三道短绒单位成本=800÷4=200元
4.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分摊:
分摊办法中一般有生产工人工资法、生产工人工时法、机器工时法、耗用原料及主要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法、直接成本法、基本加工费用法多种办法。为了统一分摊口径,便于分析、比较,结合供销社加工企业的特点,确定采用“基本加工费用法”,扣除辅助材料分摊计算。
即按照各种产品所支出的燃料、动力、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之和的比例进行分配。
车间经费或企业 车间经费或企业管理费总额
=-------------×100
管理费分配率 各种产品基本加工费用
某种产品的 车间经费或企
某种产品分摊额= ×
基本加工费用 业管理费分配率
5.销售费用的分配:
原则上应按销售那些商品产品所支付的销售费用,即加入那些商品产品全部成本之内,但对不能分别那些商品产品支付的销售费用,需要进行分配,以便计入各该销售成本之内,其计算公式是:
本期某一销售商品产 本期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
=-------------
品应负担的销售费用 本期全部产品销售量
×本期某一产品销售量
6.其他分配计算办法补充说明:
以上各项费用的分析计算,应扣除工厂内部周转的数额(即指生产费用支出中重复计算部份)以免重复。
对内部的作业和劳务为减少重复、复杂的计算结转,简化计算手续,辅助车间对外提供劳务的仍应按照一定比例负担一部份企业管理费,不再负担企业管理费和相互之间提供劳务的费用(如动力车间为修配车间)的机器牵引和照明费用,修配车间为动力车间机器修配费用的交互分配即从一个辅助车间分配起,除分配本车间全部费用外,不承担其他费用,月终可根据向各受益的基本生产车间、部门提供的劳务量,计算应负担的辅助生产费用数额,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四、附 则
1.加工企业成本核算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帐簿、凭证报表的种类和格式,均应按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2.上报全国总社的成本报表中除应上报各项产品的总成本以外,还应上报一部份主要产品的分项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具体上报品种可参照供销社现行统计季报表)中规定品种执行。
3.成本计算报表报送程序应采取双线上报办法,即加工企业单位报表于报县社理事会同时上报专区办事处主管加工企业部门;专区主管加工企业部门汇总上报专区办事处同时上报省、市、区社主管加工企业部门;省市区社加工企业部门汇总报给省、市、区社及理事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未设加工企业管理部门的供销合作社,上述报表由归口领导加工企业的业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4.本试行办法下达后,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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