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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49:11  浏览:9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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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九日交通部、水产部发布一九五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凡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非机动船,在海上从事运输、捕鱼或者其他工作,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在港区内航行的时候,应当遵守各该港港章的规定。
第二条 非机动船在夜间航行、锚泊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地方,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如果因为天气恶劣或者受设备的限制,不能固定悬挂白光环照灯,必须将灯点好放在手边,以备应用;在与他船接近的时候,应当及早显示灯光或者手电筒的白色闪光或者火光,以防碰撞。
非机动船已经设置红绿舷灯、尾灯或者使用合色灯的,仍应继续使用。
第三条 非机动渔船,在白昼捕鱼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竹篮一只,当发现他船驶近的时候,应当用适当信号指示渔具延伸方向;使用流网的渔船,还要在流网延伸末端的浮子上,系小红旗一面;在夜间捕鱼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当发现他船驶近的时候,向渔具延伸方向,显示另一白光。
第四条 非机动船在有雾、下雪、暴风雨或者其他任何视线不清楚的情况下,不论白昼或者夜间,都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在航行的时候,应当每隔约1分钟,连续发放雾号响声(如敲锣、敲梆、敲煤油桶、吹螺、吹雾角、吹喇叭等)约五秒钟;
(2)在锚泊的时候,如果听到来船雾号响声,应当有间隔地、急促地发放响声,以引起来船注意,直到驶过为止;
(3)在捕鱼的时候,也应当依照前两项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两艘帆船相互驶近,如有碰撞的危险,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避让:
(1)顺风船应当避让逆风打抢、掉抢的船;
(2)左舷受风打抢的船应当避让右舷受风打抢的船;
(3)两船都是顺风,而在不同的船舷受风的时候左舷受风的船应当避让右舷受风的船;
(4)两船都是顺风,而在同一船舷受风的时候,上风船应当避让下风船;
(5)船尾受风的船应当避让其它船舷受风的船。
第六条 在航行中的非机动船,应当避让用网、曳绳钓或者拖网进行捕鱼作业的非机动渔船。
第七条 非机动船应当避让下列的机动船:
(1)从事起捞、安放海底电线或者航行标志的机动船;
(2)从事测量或者水下工作的机动船;
(3)操纵失灵的机动船;
(4)用拖网捕鱼的机动船;
(5)被追越的机动船。
第八条 非机动船与机动船相互驶近,如有碰撞危险,机动船应当避让非机动船。
第九条 非机动船在海上遇难,需要他船或者岸上援救的时候,应当显示下列信号:
(1)用任何雾号器具连续不断发放响声;
(2)连续不断燃放火光;
(3)将衣服张开,挂上桅顶。
第十条 本规则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交通部、水产部联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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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切实保障改善民生

颜其顺


“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胡锦涛总书记的这段讲话,对于我们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开展“情系民生,勤政廉政”宣传教育活动,对于促进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新形势下,人民检察工作如何“情系民生,勤政廉政”,如何更有效地履行好检察职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认为,应当切实加大“四个力度”。
一是以依法打击犯罪为重点,切实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力度。
要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机关就必须增强民生意识,积极开展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检察工作。当前,社会治安和腐败问题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严重影响民生建设的社会热点问题。因此,我们应当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安全感的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严厉打击那些“市霸”、“街霸”、“乡霸”、“村霸”等,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应当充分发挥反贪、反渎职能,突出查办农业、教育、就业、医疗、社保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特别要密切关注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种籽、化肥等坑农害农案件,查处土地承包、征用、出让和道路建设等新农村建设当中的职务犯罪,确保农民和农村集体利益不受侵害,促进党和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应当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积极开展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公平竞争等犯罪行为的打击行动,依法平等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健康、和谐、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经济活力。
二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切实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检察机关的每一项工作都与民生密切相关。我们要通过履行以法律监督职能为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切实把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更好地履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活动监督和劳动教养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责,全面提高监督质量,真正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要着力发现和查处执法不公背后隐藏的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问题,发现和查处刑讯逼供、虐待犯罪嫌疑人、以罚代刑等问题,从根本上保障司法公正,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要深入开展以精研法律、岗位练兵、业务培训、整合资源为主要内容的检察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强以“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为主要目标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要以服务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切实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摆在首位,抓住影响民生民权的突出问题,加大跟踪监督力度。要把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维护公平正义与提高办案效率、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彰显法律监督的价值和作用。
三是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理念,切实加大服务大局的力度。
检察机关要服务好大局,要坚持以办案为中心,立足执法办案服务大局。只有把群众反响强烈的司法不公,忽视民权,影响民生,贪污腐化、败坏党风,破坏社会安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人和事查处好、解决好,才能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落到实处,才能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要尊重民意,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服务大局。要建立和完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网上报平台应用机制,加强举报宣传,严格举报案件的工作流程管理。要建立和完善与信访、纪检、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和信息交换机制,尽最大努力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解决。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的作用,切实履行好了解民意、疏通民意、接受群众司法诉求,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职责,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要保障人权,以和谐司法服务大局。要科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既要保障受害人权利,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既要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又要保障公民的程序权利。要积极开展司法救助,解决好当事人因案件而致贫或因贫穷而放弃诉讼权利等问题。要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减少群众的讼累。要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定分止争,息诉平讼,强化检察环节的和解工作,摸索检察环节促进和解与社会调解的对接路径,从而构建多元化的矛盾冲突解决机制。
四是以 “从严治检”为抓手,加大廉政建设力度。
忠诚、公正、清廉、严明,是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作为检察机关的同志,更要强化廉洁意识,切实做到“情系民生、勤检廉检”。要进一步深入开展思想道德和作风纪律教育。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坚持不懈地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学习中不断充实自己,在工作中不断改造自己,在办案中不断警示自己。要正确认识、正确对待和谨慎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树立“权力就是责任”的观念。要淡泊名利,洁身自好,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法制修养。要完善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进一步落实我院制定的规范化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力度,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和内部审核力度,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力度,坚决贯彻执行高检院和省院《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检察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不准”、“六个严禁”、“十二条纪律”等规定;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和市人大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规范执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能力和水平。要完善和加强外部监督。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新闻监督、社会监督,深化人民监督员工作,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公正执法,廉洁从检,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驾车为人送客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定性?


案情
2003年3月12日,原告黄丽萍等11原告去亲戚宋火根家喝结婚喜酒,被告宋内生与宋火根同村,也被邀请喝酒.同日下午5时30分,客人吃完晚饭后要回家,宋火根要宋内生帮他送部分客人回家.宋内生即驾驶自己的农用车送原告黄丽萍等11名原告回家.当车行至江西省抚八公路162公桩时,与永丰县谢永兵驾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11名原告程度不同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吉水县交警大队八都中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宋内生与谢永兵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11原告没有责任.经调解,被告宋内生和谢永兵共负原告11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51625.42元。谢永兵接受调解,付清了25812.71元赔款,被告宋内生付了赔款押金10000元,余款未付。为此,11名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付清所欠赔款。
被告辩驳,本案原、被告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而是与宋火根发生的运输合同关系,法院应追加宋火根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共同承担11原告的赔款。
分歧
本案的主要争执焦点是以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担责,还是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担责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辩驳有理,法院应采纳此意见。理由是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而是运输合同关系。原告11人是乘客,被告是承运法院应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人,宋火根是托运人,根据《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各种农用运输车不准载人。而宋火根明知农用运输车不准载人,且仍请被法院应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告的车辆为其载人,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故宋火根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应追加宋火根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辩驳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能采纳他的意见。首先本案11原告的伤害是由被告驾驶的农用车与谢永兵的大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是被告所说的客运合同纠纷。11原告的受伤与宋火根请车送客无关。再次,事故发生后,经吉水县交警大队八都中队现场勘验,作出了责任认定书和损害赔偿的决定。谢永兵付清了赔偿款,被告也交付了10000元赔偿押金,故不能以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追加宋火根为本案共同被告来处理本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判断一个案件的法律关系应以该案的法律事实为前提条件,离开了这点将会产生错觉。本案11原告受伤的事实是因被告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与宋火根并无关系,被告宋内生辩驳与宋火根之间是客运运输合同关系,与本案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客运合同的法律特征,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与宋火根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发生了法律上请求的竟合,原告也可以选择诉讼,法院不能主动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追加在一起处理,故本案不能以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追加宋火根一起处理,而应以原告选择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处理。


邮政编码331600
电话 0796——3561025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王根生 刘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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