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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36:49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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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教财〔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印发的《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审经责发〔2004〕65号)精神,我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工作的通知》(教财〔2007〕2号),对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积极开展了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强化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高校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增强责任意识,廉洁勤政,依法治校和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实。

  二、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校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都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的有关精神,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认真履行经济责任,规范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民办高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高校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机构也可接受委托,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审计:

  1.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高校送达审计通知书。

  2.召开进点见面会。组织召开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具体安排,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收支电子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4.完成审计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高校的意见,完成审计报告。

  5.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委托部门。

  四、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结合高校财务管理特点和经济活动实际,突出审计重点,加大审计力度。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审计:

  1.财务收支及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核查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是否取得效益,以及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管理情况。

  2.资产管理情况。核查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管理是否规范。

  3.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与效果。核查重大经济决策是否遵循了民主决策程序,是否取得重大经济成效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特别是大额资金支出、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工程建设、银行贷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与效果。

  4.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核查是否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五、建立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建立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制度,将审计报告列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工作交接的内容。通过审计报告的交接,高校领导干部能够更加明确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增强履行经济责任的自觉性。

  六、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项检查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督促学校进行认真整改和落实,并对整改情况组织专项检查,促进高校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提高财经工作管理水平。

  根据上述意见的精神,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向我部报送开展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动态、年度工作情况。我部将不定期通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

教育部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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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预防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预防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使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因素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
(一)包括:
1.宾馆、酒家、饭店、集体食堂、旅店、招待所、咖啡厅(馆)、酒吧、茶店及休、疗养院(所);
2.公共浴池(室)、理(美)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场)、录像厅(室)、投影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场)、音乐(卡拉OK)厅、多功能综合娱乐设施;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及有围护结构的旅游场所;
5.展览馆、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书店;
6.商场(店)、仓库及各类展销中心;
7.医院、学校、机场、车站、轮渡客运码头等。
(二)工业企业矿山(场)工程建设项目:
1.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厂(场)及与食品有关的生产企业;
2.各类有粉尘、高温、噪声、高频电磁场、电离辐射、振动激光、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工矿企事业。
(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城市规划、居民小区规划、车库(场)、农贸市场、城乡供水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厂(站)、垃圾处理厂(站)、公厕工程设施及其他与人群健康有关的生产、生活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海口市卫生防疫站和海口市职业病防治所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机构(以下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海口地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城市和乡镇建设规划提出卫生要求;
(二)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选址、可行性研究、设计进行卫生审核和卫生评价;
(三)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行卫生监督;
(四)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先取得《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申请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卫生监督程序进行。
(一)建设项目和选址,应当说明位置,根据工程性质和污染情况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并提供比例为五百分之一的地形图和有关资料,经海口市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
(二)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卫生篇章,其主要内容包括:(1)总论;(2)建设项目概况;(3)建筑物位置;(4)危害因素分析;(5)采取卫生防护的措施;(6)卫生防护专用投资概算;(7)存在问题及建议。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申报预防性卫生监督时,并要提供总体平面图,建筑物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部分卫生设施和设计说明书等。
(三)在设计施工阶段,设计部门应当根据海口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初步设计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施工设计,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报批手续。
(四)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海口市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若需变更设计时,必须征得原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同意。

(五)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卫生监督机构交递竣工验收报告,报告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及市卫生监督机构的监测数据和卫生评价报告。凡不符合验收条件者,不予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市卫生监督机构发给《工程竣工验收卫生合格证》。卫生行政机关凭《工程竣工验收卫生合格证》签发《工程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由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第七条 市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查申请和全部资料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结论。
第八条 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在建的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工程有权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九条 从事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的卫生监督员必须经进行专业性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知识培训。
卫生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着卫生监督服装,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罚款五千元以上,停建、缓建、吊销《工程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一)未领取《工程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就擅自施工的;
(二)未向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的;
(三)未经卫生监督机构同意,擅自变更有关卫生方面工程设计的;
(四)未经卫生监督机构参与验收的;
(五)违反本办法,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
(六)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以及阻挠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本条上列各项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市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核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10日

关于印发《部分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函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部分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函



建安办函[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了研究城市综合防灾对策,总结全国建设系统抗击台风等自然灾害的经验,建设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11月9日在上海市召开了“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现将《部分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抓好城市综合防灾相关工作。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部分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了研究城市综合防灾对策,总结全国建设系统抗击台风等自然灾害的经验,建设部质量安全司于2005年11月9日在上海市召开了“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来自广西、广东、福建、浙江、安徽等省(区)建设厅和上海、南京、青岛、大连等市建委的有关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交流了各地建设系统抗击台风的经验,讨论了综合防灾的工作重点,研究了城市综合防灾的对策措施。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副司长尚春明同志作了会议总结。现将座谈会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会议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气候的变暖,台风等自然灾害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危害性越来越大,造成损失的形式也趋于多样。特别是,今年以来,“麦莎”、“云娜”、“海棠”和“龙王”等台风,其中心风力强度均超过了12级,是近十年来所罕见的,给我国部分地区造成了巨大损失。台风所造成的破坏不仅直接表现在砸伤(死)人畜、摧毁房屋、淹没农田等传统损失,而且台风带来的豪雨水淹城市、倒灌地下空间,破坏地下停车场,毁坏变配电设施和供水设施等次生灾害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也是前所未见的。据福建省统计,仅“龙王”台风就给福建省造成了370万人口受灾,水毁车辆数千辆,死亡达百人,直接经济损失32亿。与会同志认为,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时期,建设部召开综合防灾座谈会,研究、总结和推广各地成功的经验,切合当前的工作实际,发挥了建设部门在经济建设和综合防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交流可以更好地指导各地的工作,避免灾害损失,从而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二、会议高度评价了上海、浙江等地抗御台风的经验和做法,认为各地在近年来的实践和探索中总结出来的防台经验值得肯定和推广。上海市的基本经验是:高度重视迎台风、精心准备保重点、认真抢险抓后续。建设系统各部门和各单位能够围绕预案、早做筹谋;能够迅速建立应急通讯体系,确保指挥系统运转正常和政令畅通;能够优势互补、齐心合力、发扬团队作用形成合力;能够群策群力,倚靠科技,科学地决策,并按照预案做好一系列减少损失的“规定动作”。浙江省克服侥幸心理,提出了“宁可十防九空,不怕兴师动众,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舍得劳民伤财”确保安全的要求,总结出“防、避、抢”的三字防台经验。具体做法是:突出重点,统筹考虑和全面部署建设系统的防台工作;各级领导按照预案靠前指挥,深入一线,指导督查地方的应对准备;指挥中枢加强值班,随时掌握台风动态并处理问题;及时恢复,抢抓灾后重建工作。这些经验和做法经受了实践的考验,证明是科学和行之有效的。

  三、会议要求,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综合防灾的机构和组织体系建设,整合建设系统的资源,进一步落实协调和承担有关综合防灾任务的具体部门;各地要加强研究,拓展工作思路,探索新形势下综合防灾管理模式;各地要加快综合防灾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各类防灾预案,提高依法和高效处置能力;各地要重视和加强综合防灾能力的建设,特别是要重视科技进步在提升综合防灾能力和手段方面的作用,切实提高防御能力;各地要做好专业救灾队伍的建设,保证关键时刻能够拉得出、打得响,发挥专业救灾的优势;各地还要加强综合防灾教育,做好科普宣传活动,使建设系统的每一个从业人员都能够了解和掌握相关防灾知识,努力减少建设系统的安全事故,降低死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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