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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12:12  浏览:8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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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







达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在日常生活中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非定期、非定量、救急救难;

(三)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

(四)政府主体、社会参与,鼓励劳动自救;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临时救助工作。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临时救助工作程序的制定、执行,履行综合管理、协调服务职能。

财政部门负责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审核、拨付临时救助资金,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教育、卫生、审计和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职能,管理相应的社会临时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和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工作。

第五条 因水灾、旱灾、风灾、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 属于国家专项救助的基本生活困难,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居住在当地且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施临时救助:

(一)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有关机构介绍两次就业而拒不就业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劳动的;

(三)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城市居民参照《达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执行,农村居民参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三)家庭暂时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应当经家庭所在地城市社区或村民委员会调查评议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满5日且无异议的,在上报材料上附《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公示前实地对申请临时救助家庭的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

第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审批机关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的场所或机构领取救助款物;对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突发性灾难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需紧急救助的家庭,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及时办理,事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在一定时期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或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最高限额制。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以实物救助为主,与货币救助、提供服务救助相结合。主要发放米、面、油类食物和衣物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情况特殊的,可予以货币救助或提供服务救助。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支出情况,提出本年度资金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同时,要通过慈善劝募等方式募集临时救助资金。

临时救助资金(含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资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由财政专项预算解决,不得在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临时救助制度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程序,公布临时救助对象及发放情况,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临时救助的,应当收回所领款物,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临时救助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各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和制度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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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58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重新申报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保监财会[2004]16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你会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其中:

(一)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收取。

(二)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1.0‰收取。

二、调整你会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即将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收取,同时,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对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

三、你会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四、你会对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五、你会实施收费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你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9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许霆案何鹏案争议大结局

核心提示:许霆案、何鹏案背后有重大隐情,证明是载入史册的错案。

要理解何鹏案、许霆案,首先要了解自动柜员机是如何付款的,这就需要弄清楚银行的结构。刑法学家和司法实务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根本原因就是没有搞清银行的结构,不能正确把握案件事实。他们认为案情简单,实际上远不是那么回事。

现代银行都是以服务器为核心,所有的自动柜员机和窗口电脑全都与服务器相连,组成一个网络。窗口电脑加柜员与自动柜员机一样,都是银行提供服务的终端。每家银行一般在省会城市才设立一台服务器,全省的窗口电脑和自动柜员机全都受服务器的控制。服务器是无人值守的,自动柜员机将客户的存款、取款请求传递给服务器,服务器自动响应,自动运行存款、取款程序办理存款、取款业务,然后服务器向柜员机发出收取存款或支付取款的指令,柜员机收到指令后才能收取客户的存款或支付客户的取款,因此,现代银行电脑系统是由服务器和自动柜员机或窗口电脑加柜员组成的二元化结构。

在电脑出现之前,银行早就存在了。银行管理者过去所做的,现在是由电脑系统来模拟人的行为并自动完成的。电脑系统代替了原来的银行管理者,电脑系统实施的行为就是银行管理者的行为。银行服务器与自动柜员机配合,模拟银行管理者的行为实现了无人值守、自动化,24小时随时为客户提供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自动柜员机的付款开关,牢牢掌握在服务器手里。未经服务器核实客户的身份(核对密码),成功运行取款程序,从客户账户余额中扣除取款金额,银行服务器是不会发出指令打开柜员机的付款开关的。不管自动柜员机有没有故障,柜员机本身不能打开自己的付款开关,客户更不可能,认为——利用柜员机故障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观点,这种盗窃行为完全是不现实的、不可思议的。

银行电脑系统模拟银行管理者正常的职务行为,电脑系统代表银行自动办理存款、取款业务,不需要有人去事后审核。这就告诉大家,电脑代表银行,成为交易主体,电脑知道,就代表银行知道,电脑能够代表银行实施收进存款、支付取款等处分银行资金的行为。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突破了刑法理论中的相关概念。在许霆案的定性问题上,刑法学界几乎全军“覆没”与刑法理论没有与时俱进有关。

研究发现,在特定的情况下,由于内部管理的疏失,银行电脑系统还会模拟出银行管理者的异常职务行为。何鹏案、许霆案正是这样的实际案例。

何鹏案由于银行大脑记忆错误,何鹏被银行误认为是具有存款100万的客户,所以当何鹏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出取款请求时,银行服务器每次都因误解而与何鹏签订新的储蓄合同,并支付取款给何鹏。何鹏案的实质是银行因重大误解而与何鹏达成221次可撤销的合同交易行为,属于民法范畴。

何鹏案有鲜为人知、可得到证明的实情:何鹏取款时,银行的服务器与自动柜员机,什么故障都没有,何鹏与大家取款一样,是在银行电脑系统正常时取款的。

何鹏账户余额数是保存在数据库中的,是电子数据,不是实物,电子数据的特点就是容易变化。特别是在程序升级时,有多原因,例如数据格式不匹配等,就能够让电子数据发生改变,既可能被充值,也可能被减值。何鹏账户余额数本来只有10元,可是因银行自身原因被充值为100万元。假如何鹏是存款100万的客户,因同样的原因被减值,其账户余额只剩余10元,何鹏发现这个问题并报警,那么是否应追究银行盗窃罪的责任呢?这足以让有罪论者哑口无言。

许霆案,自动柜员机因程序瑕疵,将收到的许霆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请求,篡改为取款1元或2元的请求,报送到银行服务器,服务器将取款1元或2元的请求与许霆的账户余额数比较(由最初的176.97元,经171次取款后使余额减至1.97元),差额大于1,就符合取款条件而自动运行取款程序,作好取款记录,并向自动柜员机发出支付取款的指令,可是因自动柜员机独特的付款机制,本来应该支付取款1元或2元的,自动柜员机实际支付取款金额为1000元或2000元,发生给付错误。许霆案的实质是银行因自身原因对许霆的取款请求产生误解,从而双方达成171次可撤销的合同交易行为,且在交易过程中又发生了给付错误。此种情形同样属于民法范畴。(有关自动柜员机独特的付款机制请参考笔者在附后目录中的第一、四篇文章)

研究发现:如果许霆案中涉案自动柜员机有存款功能,许霆不是取款而是存款17万5千元,同样的程序瑕疵,实际存入许霆账户的金额只有175元,许霆被“盗”的钱与许霆案银行被“盗”的金额一致,在这种情形下,能说银行是非法占有、是盗窃吗?这同样会使有罪论者无言以对。

既然电脑系统模拟银行管理者的正常职务行为时,有罪论者对电脑系统的行为,是视为银行管理者的行为予以认可的,那么,在面对电脑系统模拟银行管理者的异常职务行为时,正如许霆案,何鹏案所发生事实,又有什么理由,对电脑系统的行为不能视为银行管理者的异常职务行为进行处理呢?更何况《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215条明确规定此种情形由银行自负其责。

许霆、何鹏在柜员机反复按键取款的行为,是可以被柜员机厂商和银行技术部门证实的,实际上只是向银行反复提出取款的请求,也就是向银行反复发出签订新的储蓄合同的要约。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这种反复提出要约的行为是违法的。连违法性都没有,更不要说是犯罪了,所以可以确定许霆案、何鹏案都是没有违法性的“盗窃案”。

主观上,何鹏、许霆具有恶意交易的故意,但这种恶意交易与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恶性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这种恶意交易属于道德范畴,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责难,可是却被有罪论者夸大和升级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其根源是犯了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错误。

综上所述,随着许霆案、何鹏案背后隐藏的秘密被揭开,长期以来围绕着何鹏案、许霆案所引发的争议,在客观事实面前结束了,许霆案、何鹏案最终成为载入史册的错案。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参考资料:
1、《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
2、《〈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读》
3、《许霆案解密:银行隐瞒事实铸成大错》
4、《许霆案,虚构的盗窃案》
5、《许霆案•何鹏案•葫芦案》或《许霆案、何鹏案新解,统一歧见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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