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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35:17  浏览:98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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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8】 8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逐步得到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地区存在补充耕地不落实、质量不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最近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跨省域易地补充。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跨省域进行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各市(地)、县(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在本(地)、县(市)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对于在耕地后备资源少的地区,新上占用耕地较多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充分科学论证;确实难以补充耕地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在省域内补充耕地,但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不得跨市(地)、县(市)设置挂钩项目区,项目区内拆旧复垦的耕地只能用于补充建新占用的耕地。


三、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省(区、市)要切实落实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挂钩、补充耕地储备库和台帐管理等制度,不得通过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方式实现占补平衡。根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


四、统筹协调建设占用和补充耕地规模。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补充耕地潜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规模、布局和时序,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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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产业[2001]821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保护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现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低污染排放小汽车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污染排放小汽车,是指符合GB 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Ⅱ)》(以下简称GB18352.2-2001)的车辆。

  第三条 申请减征消费税的车辆范围是:国家经贸委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总目录)》、《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一期)》、《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二期)》中所列的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申请减征消费税车辆的产品型号应当单独编制。

  第四条 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的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主要包括:样品检验、生产一致性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

  第五条 样品检验应当送《通知》中规定的检验机构,按照GB 18352.2-2001的要求,进行冷启动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Ⅰ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Ⅴ型试验)、装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蒸发排放试验(Ⅳ型试验)和曲轴箱气体排放试验(Ⅲ型试验)。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可以使用符合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中供应北京、上海和广州的无铅汽油或优质柴油,在检验机构监督下由企业自主进行。

  汽车生产企业在提出产品检验申请前18个月内,在上述检验机构进行的同类检验结果也视为有效。

  第六条 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可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生产一致性审查的申请。企业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样品检验报告;

  (二)与试验车辆有关的资料;

  (三)产品同一型式的分类说明;

  (四)产品排放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五)质量体系认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本条第四款保证计划的重点是过程控制,内容应当包括:人员、设备、采购、工艺、环境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等。

  生产一致性审查,应当充分考虑并利用企业已经获得的质量体系认证结果和检测手段。

  已通过ISO9000(94版)、ISO9000(2000版)、QS9000(98版)、VDA、EAQF、AVSQ、TS16949或者其它不低于前述质量体系要求的一种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企业,生产一致性审查可仅对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涉及的过程控制内容进行审查。

  未通过上述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生产一致性审查应当对企业质量体系和质量计划涉及的过程控制内容同时进行审查。企业应当在申请书上说明所建立的质量体系。

  第八条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应当按照GB18352.2-2001第7章的要求,从批量生产的车辆中随机抽取至少3辆样车,进行Ⅰ型试验、Ⅲ型试验、Ⅳ型试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九条 生产一致性审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审查人员包括质量体系审核专家和汽车排放技术专家。

  现场审查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生产一致性审查报告。

  第十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在生产一致性检验完毕10日内将审核合格的企业和车型清单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一条 已批准减征消费税的车型,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可能影响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如有更改,必须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对于享受减征消费税政策的车型,企业应当认真执行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根据自身情况,对产品定期按照GB18352.2-2001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对质量体系定期进行评审。企业在质量体系评审时,应当保证相邻两次评审的内容覆盖质量体系和质量计划要求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减税车型的排放性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妨碍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妨碍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的批复
1993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因妨碍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的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次日起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或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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