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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23:44  浏览:9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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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发〔2008〕36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贷款职工的还贷困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巴彦淖尔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资金来源,对中低收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适当贷款利息补贴的政策。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的决策监督机构。负责审批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对象:凡在管理中心及各旗县管理部办理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的借款人。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职工家庭除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建的单套住房以外,在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它住房和营业用房的;

㈡申请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或者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的;

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已经正常还贷1年以上,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的;

㈣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且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和资金来源的;

第六条 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况,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㈠夫妻双方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本人医疗费用自付段超过2万元的;

㈡贷款期间,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家庭重大变故,生活困难的;

㈢贷款期间,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㈣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三章 贷款贴息比例、额度及期限

第七条 贴息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分为部分贴息和全部贴息两种形式。

贴息具体比例为:

㈠享受城市低保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100%的比例贴息;

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50%)的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80%的比例贴息;

㈢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含60%)的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70%的比例贴息;

㈣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1%?70%(含70%)的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50%的比例贴息;

符合第五条或者第六条任何一款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确定贷款贴息比例。

第八条 贴息额度:根据申请人贷款利息支出情况,年贴息额度为500元?5000元。单笔贷款贴息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计发;单笔贷款贴息金额超过5000元的,按照5000元计发。

第九条 贴息期限:贷款贴息按照年度进行审批,执行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 贷款贴息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程序为借款人申请、管理中心初审、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管理中心实施。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借款人于每年10月份向管理中心或各旗县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㈠《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审核签章;

㈡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归还贷款凭证;

㈣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实地调查后,确定贷款贴息对象、比例和额度,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管理中心将有关资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最后审定。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财政部门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核拨给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在每年12月底前将贴息资金一次性拨入贴息对象的还款账户内。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非法资料,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管理中心及各旗县管理部应收回全部贴息资金,并按照住房公积金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贴息资金的利息。情节严重的,将提前终止贷款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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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分公司下属营业性网点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分公司下属营业性网点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企字(2001)第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变更为外商独资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该公司分公司及其下属营业网点的登记注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通”原有分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时,一律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今后“联通”新设分公司亦应经外经贸部审批。
二、经商外经贸部同意,“联通”分公司在其所在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含市辖县)设立营业性网点不需再经审批机关批准,由分公司直接向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联通”分公司申请营业网点登记应向分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联通”董事会关于授权分公司在其所在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含市辖县)设立、变更、注销、管理营业性网点的决议(复印件加盖“联通”印章);
(三)“联通”对该分公司关于上述第(二)项内容的授权文件(原件);
(四)分公司对营业网点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五)分公司申请设立营业网点的清单;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联通”的授权文件应明确被授权人(具体分公司)、授权事项(含营业网点负责人的任命权限)、授权期限(应与分公司经营期限相同或明确为分公司存续期内)及营业网点法律责任的归属(一律由“联通”承担)等事项。
四、分公司登记机关审核上述材料,符合要求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营业网点名称一律按分公司名称+营业场所地名或分公司自定序号+营业部(厅)核定;经营范围按分公司经营范围核定原则核定;隶属企业栏目核定为提出申请的分公司;经营期限在分公司经营期限内根据企业申请核定;《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按企独+注册地地区简称+支字+同类企业机构累计序号(以5位数码表示)。如: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西直门营业厅,注册号应核为企独京支字第×××××号。副本注册号在“支”字后加“副”字。
五、“联通”及其分公司以加盟、特许、联营方式发展的非自营营业网点应依法单独登记注册,不应视为分公司下属营业网点适用本通知。非自营网点除经“联通”专项同意并办理名称登记外,其名称中不得使用“联通”等字样。
六、营业网点的年检、行政处罚适用对分公司的有关法律规定。
七、“联通”原有分公司及其营业网点登记机关无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应与有管辖权的被授权登记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八、经外经贸部批准变更为外商独资有限公司的各省移动通信公司,其分公司下属营业网点的登记注册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资公司)现有分公司下属营业网点的登记注册适用本通知规定,由经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授权的分公司向营业网点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关于同意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设立营业厅的通知》(企企字〔1995〕第001号)、《关于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在县一级设立营业厅是否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企企字〔2000〕第2号)停止执行。
十、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的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本通知执行的基础上完善规范。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3月21日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启用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卫生部医政司


卫医护发[2000]43号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启用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护士执业管理,提高护理管理工作水平,“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将于今年8月开始正式启用。现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启用“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与意义
建立国家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护士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库,有助于实现护理人事、护理教育、医政管理信息共享,为护理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对于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 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要求:
1、 注册数据录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1月30日,上报时间为当年的12月31日前;注册数据以光盘或压缩软盘形式上报医政司护理处。
2、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本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历次护士注册数据文件(包括“注册”、历年“首次注册”原始注册数据文件和历次“再次注册”的注册数据文件)一并上报。
3、 为使“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适应各地护理教育的发展,满足“系统”维护的需要,请将经你省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估后共同核准的医学院校名称代码报我司。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电话:(010)68792208
联系人:王燕萍
三、 其它:
1、“系统”内1287所医学院校代码及87365个卫生单位代码,是为统一和规范卫生单位名称,保证注册信息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减少录入工作量而设置的,不作为确认是否是正规医学院校的条件和是否准予注册的依据。
2、本“系统”下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地(州、市、盟)及直辖市的区县卫生局。
3、拟运用本“系统”进行护士人力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联系。具体地址如下:
邮编:10004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联系电话:(010)68792208
联系人:王燕萍
附件:1、“系统”应用简介
2、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卫生部办公厅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印发
附件1:
“系统”应用简介
本“系统”包括“系统安装光盘”一张、《使用指南》一本。其主要功能是录入注册信息、统计分析、数据传递和系统维护。
一、“系统”对设备的要求:
1、 硬件要求:标准配置486的PC机,推荐配置奔腾100、16M内存以上的PC机。
2、 软件要求:中文Windows9x,Excel5.0或更高版本。
二、使用要求:
1、 培训:为保证“系统”使用的正确性和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在投入使用前,请注意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2、 仔细阅读《使用指南》:《使用指南》按操作步骤详细地介绍了注册数据的录入和报表的统计方法,对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做了说明,请有关人员在使用前认真阅读。
3、 审表:在输入注册数据前,请认真审核注册申请表,对缺项或填写错误的表格,予以纠正,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
在正常情况下,此系统运行稳定,如遇有误操作导致系统发生错误,需重新启动计算机,或与卫生部医学考试中心联系,联系方法详见《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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