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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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文〔2008〕132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建筑有形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市属国有企业将所属的公共资源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有偿配置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原则:
(一)统一进场交易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原则。
第四条 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有偿配置的以下公共资源项目,都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市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
(一)依法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矿产及产权交易等项目。
(二)水利、水电、地热等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包括交通和公交线路运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等权益性资产,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经营权、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养护权的委托管理和有偿服务等。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出让、租赁项目,包括公务车有偿转让、行政事业单位转经营性房屋资产出租、直管公房出租等。
(五)其它应实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包括房屋拆迁工程委托业务、罚没资产招标拍卖、储备粮轮出经营、国有林业森林资源利用等。
第五条 各类交易活动主体发布招标信息、投标报名、资格审查、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拍卖、挂牌等有关活动,都必须在市交易中心进行,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交易活动。
第六条 交易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或交易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组织,不得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其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国家关于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文件规定,全面加强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领导,保证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二)组织、协调、指导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
(三)审议制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总体方案和阶段性工作方案,认真制定具体措施,有效推进方案的落实。
(四)定期分析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推广典型;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问题的对策和措施,提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督促检查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六)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七)协商处置与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交易管理办”)负责全过程指导、协调、管理和再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公共资源入场交易的有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进入市交易中心的交易各方进行现场监管。
(三)负责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有关招投标(拍卖、挂牌)文件和招标(拍卖、挂牌)情况备案管理,视情况对有关招投标(拍卖、挂牌)文件进行抽查。
(四)受理各类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根据实际情况向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或转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
(五)依照相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对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投标人(受让人、竞买人)、评标专家、中介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建议。
(六)负责对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有形交易市场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统一的交易平台。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政策法规、企业、价格、科技和人才等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四)为代理机构或企业开设服务窗口。
(五)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管理维护交易场所和秩序。
(六)对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第十条 市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督和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投诉。具体职责分工是:
(一)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依法对参与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交易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查处。
(二)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核准必须依法招标的投资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三)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管理。
(四)市国资委负责监督管理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对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备案或核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文件资料,为国有产权交易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五)市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管理,对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活动,对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资料的备案管理。
(七)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医疗设备、器械)进行监督管理。
(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质量,与卫生部门共同对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进行监督。
(九)市经贸委负责监督管理工业项目和机电设备招投标活动,对行业性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管理。
(十)市水利局负责监督管理水利项目招投标活动,接受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备案和审查,对行业性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管理。
(十一)市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对行业性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管理。
(十二)市物价局负责对进入市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执法,按有关规定核准交易活动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督促交易中心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在交易活动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交易各方当事人、评委、中介机构等应服从市交易管理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
第十二条 在交易活动中,发现交易各方当事人、评委、中介机构、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有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市交易管理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对各类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市交易管理办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市交易管理办备案。
第十四条 市交易管理办要设立诚信档案,对交易各方当事人、评委、中介机构等忠实履行或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做好客观真实记录。
第十五条 进入市交易中心的各专业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交易活动,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市交易管理办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交易管理办将根据不同交易类别,适时分阶段和批次通知有关市直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凡未按要求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市效能办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交易管理办和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个人经济活动;市交易中心内各机构不得与任何中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凡违反规定的,由市效能办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戒免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对有关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存在不依法依规受理投诉或受理不及时、对核实结果处理不恰当或不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审核、备案有关文件和批准交易方式的,由市交易管理办协同监察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将责成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纠正或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推诿扯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招投标(拍卖、挂牌)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各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市交易管理办应协助调查和监督;情节严重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和权限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参照本暂行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大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逐步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珠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03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王顺生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 珠海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
珠海市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统一将政府尚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通过依法征用、收回、购买、交还、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备,并按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依法供应土地。
经营性商用土地,进入土地储备库后,通过商用土地交易机构予以公开出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土地,包括已经纳入土地储备范围,输了土地储备相关手续,由珠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珠海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代表市政府持有,并将产权登记在储备中心名下的土地。
第五条 储备中心是市政论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机构,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储备中心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及我市土地供需情况,协助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年度、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
(二)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和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土地储备。
(三)签订土地储备补偿合同,办理土地储备相关手续。
(四)管理储备土地,筹措土地储备资金。
(五)储备土地供应的策划、推广、资料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规划、房管、财政、计划、建设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土地储备范围包括:
(一)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新增建设用地。
(三)政府依法应收回的土地。
(四)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储备中心协议交还或置换的土地。
(六)国家及省规定可以储备的土地。
(七)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 土地储备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储备中心另行制定,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地储备补偿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签订补偿合同前,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如实告知有关地块的所有他项权情况。
第十条 补偿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对补偿合同中涉及的地块进行开发、转让、抵押;储备中心将补偿合同送交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备案登记,限制有关地块的过户登记和抵押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储备土地的整理、土地的拆迁平整和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储备土地的利用,包括对未纳入一年以内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储备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出租等经营活动。
储备土地开发、利用的具体工作可另行委托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政府,将储备土地按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依法供应市场。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用于土地储备成本,不得用于储备土地成本以外的经营性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土地储备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计提土地储备供应总收入的2%。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成本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取得储备土地的全部费用,包括征用、收回、购买、交还、置换等方式进行土地储备时,相应发生的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收地补偿、购买资金、依法缴纳的税费等费用。
(二)储备土地开发的全部费用。
(三)土地储备运作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供应总收入按财政资金管理方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储备土地成本。
(二)银行贷款利息和本金。
(三)总收入的2%计提进入土地储备资金。
(四)其余全部上缴财政。
储备土地利用所获的经营收入足额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储备中心应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降低土地储备营运成本,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补偿合同签订后,对有关地块进行开发、转让、抵押的,有关单位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人隐瞒已签订补偿合同的真实情况,骗取有关单位审批和办理转让、抵押登记的,审批文件、证件和转让、抵押登记无效,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十九条 储备中心未按补偿合同支付补偿款的,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向储备中心要求按银行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违约赔偿金。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补偿合同交付土地,或者擅自处理已给予补偿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市国土资源局可对场地予以清理,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与储备中心协议交还或置换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在签订交地补偿合同前,未如实告知有关地块他项权情况造成纠纷的,储备中心有权解除合同,追回已支付的补偿款,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海东地区行政公署
东署[2007]44号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省驻地各单位:
现将《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利用外来资金,充分调动全区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根据地委办、行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意见》和《海东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和对象
第一条 奖励原则。
(一)以引进区外招商项目落户到海东为依据,对项目引进单位(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情况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区外引进的生产型、经营型、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型等项目及无偿援助、捐赠的项目。
(三)每年召开一次招商引资项目奖励会,每个招商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奖励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四)已享受省政府奖励的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如果所奖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其差额部分由受益县负责补齐。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全区招商项目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引资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简称多方)。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资人,原则上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区的第一位自然人(单位)就是第一引资人。对地区招商局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不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项目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奖励项目范围。从区外引进的招商项目属下列范畴的可以申请奖励资金:
(一)凡投资建设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建和技改的各类工业及高新技术类招商项目;
(二)基础设施建设类招商项自;
(三)商贸流通、物流、金融等服务业类项目;
(四)引进资金兼并、联合、购买区内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并购、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资产重组类招商项目;
(五)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及其产业化等农牧业类招商项目;
(六)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土地资源开发和整理类招商项目;
(七)旅游资源开发及旅游业招商项目;
(八) 引进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类招商项目;
(九)争取的区外(国外、境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
第四条 奖励条件。凡申请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地产业政策、环保、节能要求的,不包括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区外(国外、境外)资金的,不包括区内民间融资、银行借贷的;
(三)项目单位须在区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四)项目单位须在区内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投资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商贸服务业、农牧业、矿产业、旅游业及其它项目)须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资产重组类、公益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协议(合同)内容要求的;
(六)投资类及资产重组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500万元以上,公益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10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3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以人民币计算),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七)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八)项目在地区招商局有统计备案的;
(九)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第四章 奖励资金来源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地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奖励基金,对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好的部门和县及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对引进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个人另按第七条给予奖励。各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奖励基金,用于对招商项目引资人(单位)的奖励,奖金由项目所在县负责支付。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实行滚动使用。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奖金标准根据招商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额划分相应档次。
(一)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奖金分为四个档次:
l、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3万元;
2、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3-50万元;
3、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引资额0.5%的比例予以奖励;
4、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1-5亿元范围内按引资额的0.5%的比例奖励。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0.3%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公益类项目,奖金分为四个档次:
1、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
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3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3—10万元;
3、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0—3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参照第六条(一)中的第3、4款执行。
(三)捐赠类项目,奖金分为五个档次:
1、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0.5-2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2-4万元;
3、对引进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4—1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0—30万元;
5、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七条 对引进国内500强、世界500强企业等战略投资者并在我区入驻的,行署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第五章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第八条 招商项目引资人申请政府奖金的程序如下:
(—)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条件的招商项目在签订合同协议后,项目引资人凭以下材料及时到项目所属县领取并填写《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附表一),带下列材料到地区招商局办理引资人资格申报备案登记手续:
1、项目合同协议文本;
2、项目投资者(受益者)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
3、引资人(第—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项目登记备案后,引资人及项目单位每季度要及时向项目所属县和地区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便于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二)奖金申请登记及引资人资格审定。凡招商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三章第四条要求的,引资人按以下程序办理政府奖励申请手续:
1、引资人到项目所属县领取《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附表二),按照表中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项目投资方(招商受益方)、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2、引资人将《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和《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一同报项目所属县招商部门,由其对项目予以审核登记,对引资人资格进行审定,并出具意见。
(三)年度招商项目奖金申请。在每年10月底以前,凡已经完成本条款(一)和(二)项奖金申请程序的招商项目引资人须准备好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后向所属县申请上报当年度奖金。
1、投资类及有投资性质的公益类项目,要提供以下材料:
(1)《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
(2)《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
(3)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7) 提供项目完工、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8)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
2、资产并购类、公益类(非投资性质)及捐赠类项目,要提供以下材料:
(1)《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
(2)《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
(3)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单复印件;
(5)资金到位证明(各县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出具的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6)项目合同完成履约证明或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引资人还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六章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全区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工作由地区招商局负责。
第十条 奖励项目认定程序如下:
(一)项目审核。各县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负责对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基金的招商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在每年度11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附上审核意见后报送地区招商局。
(二)项目预认定。凡报送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由地区招商局汇总分类、复核,并对入选项目进行预认定,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
(三)项目公示。将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引资人等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四)项目认定。对有异议的招商项目进行调查核实,除确有问题的不予认定外,其余招商项目认定为当年度获奖招商引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五)凡跨年度项目,每年进行考核认定,待项目峻工及投产、运营后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七章 奖金领取程序
第十一条 当年度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后,项目引资人须凭下列证件到县招商局领取奖金及奖励证书:
1、由各县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出具审定意见的《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确认登记表》;
2、引资人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须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介绍信或资格证明。若引资人委托第三方来领取奖金,另需提供委托书和第三方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八章 奖励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海东地区招商局负责对全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负责监督落实奖金,确保奖金及时足额兑现。
第十三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各县应严格按程序办理奖励事宜并及时足额兑现奖金,若不及时足额兑现,引资人(单位)可向省、地县相关部门反映,地区财政局可从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减。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金申报过程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东地区招商局和海东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