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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36:58  浏览:8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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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关于做好2008年度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精卫便函〔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疾病控制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病控制处:

  今年,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在原54个示范市(州)基础上,新增了58个示范市(州)。地震灾区心理援助项目(列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中)在四川、甘肃、陕西3省的51个县(市、区)开展。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推动基层精神疾病防治网络的完善,我局制定了“2008年度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要求”(见附件1)和“地震灾区心理援助项目技术实施方案”(见附件2),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从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项目工作的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划拨项目资金。同时,严格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二、各地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要求”开展工作,强化人员培训,逐步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原示范市(州)要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项目实施范围。新增示范市(州)要积极准备,尽快启动项目,并重点做好人员培训和病例线索搜集工作。

三、四川、甘肃、陕西3省要按照“地震灾区心理援助项目技术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组织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人员开展心理卫生服务。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咨询、举办讲座和家属教育课等多种形式,提高项目的社会知晓度,使群众正确认识精神疾病,善待精神病人,减少社会歧视,积极营造有利于精神疾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附件:1.2008年度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要求.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byfkzj/cmsrsdocument/doc3974.doc

2.2008年度地震灾区心理援助项目技术实施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byfkzj/cmsrsdocument/doc3975.doc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表:484项目实施情况报表.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byfkzj/cmsrsdocument/doc397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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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电话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农村电话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7〕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电话管理,加快农村电话发展速度,更好地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电话是我省电信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是:
(一)城市市区以外、县或相当于县的行政机构所在地城镇以外的电话;
(二)县(市)行政区内,接入县(市)邮电局、乡(镇)邮电支局农话交换设备的电话;
(三)市辖郊区的行政机构所在地设置的交换设备转接的农村乡(镇)、村(屯)的电话;
(四)跨县、不经长途通信设备转接的电话。
第三条 农村电话通信网根据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同,分为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用电话网和用户自有专用电话网两种。
凡接入农村电话公用通讯网的用户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电话的任务是为地方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
第五条 吉林省农村电话局在邮电部和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国营农村电话通信的统一管理工作。
为加强农村电话通信的组织管理,在市、地、州、县(市)邮电局内设置各级农村电话专门管理机构。
市、地、州、县(市)邮电局农村电话管理机构,在省农村电话局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下,具体经营管理本地区内农村电话通信生产、服务工作。
第六条 农村电话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体经营三种管理体制。
(一)乡(镇)以上(包括乡所在地)国家投资建设的电话交换点和接入该电话交换点的除村(屯)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电话,属全民所有制地方国营农村电话;
(二)乡(镇)以下由乡(镇)出资兴办的电话,属集体所有制自办农村电话;
(三)经邮电部门同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个人出资或几户联合集资兴办的乡、村电话属个体电话。
以上三种农村电话管理体制所有的资产(设备、器材等)不得平调。

第二章 通信网建设管理
第七条 其他各部门凡需建设接入公用网的通信工程(除铁道部门和军队系统以外),可联合共同投资,归口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八条 农村新兴的工业区和农村小集镇需要建设电话通信设施时,应纳入有关工程的总体规划内,使通信设施建设与电话通信网发展同步进行。电话通信设施的建设,应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建成后其连结国营农村电话通信网的线路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
管理。
为节约建设资金,凡国营农村电话通信设备已经达到或已有通信设备可利用时,各部门不应再搞重复建设。
第九条 农村电话通信网的建设,应贯彻远近结合、以近为主和公用网专用网结合、以公用网为主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用适当网路结构、通信手段和通信设备,经济合理地搞好网点布局,并逐步采用新技术和先进设备。
第十条 各部门在农村安装、建设的电话交换机、内部分机网路和其他通信设施,凡与国营农村电话联网的,必须坚持全网质量要求,执行邮电部规定的技术标准,并在技术上、业务上接受邮电部门指导。具体要求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函(1982)1号批准的《吉林省农村电话用
户交换机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农村电话通信线路建设,损坏的建筑物需要改建、加固或修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需损坏青苗、砍伐林木的,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赔偿。
第十二条 如遇第十一条所列情况,在施工前,工程所在地的县(市)邮电局应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线路施工如通过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区、国家旅游区等重要地区,必须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架设通信线路需要通过林区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国营农村电话属省的通信企业,实行全面收费,以话养话,独立核算的经营方针。
第十五条 国营农村电话各项计划要纳入省计划,由省农村电话局统一管理,有关技术、业务、财务管理制度分别按邮电部、省农村电话局制定的有关规程、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国营农村电话的资费实行按户包月月租收费办法和计时收费办法核收。各项资费标准由省农村电话局拟定,报省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乡(镇)、村自办的电话,根据自负盈亏原则,可向用户收费。其收费标准,比照国营农村电话收费办法,自行拟定,报请县(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个体经营的农村电话交换点,可以办理部分电话通信业务或代办长途电话业务,向使用者收费,其收费标准按国营农村电话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电话按照通话范围、通信方式和装用的通信设备情况办理下列业务:
(一)区内通话业务;
(二)区间通话和长途电话业务;
(三)农村会议电话业务;
(四)出租通信设备和代维机线设备业务;
(五)根据用户需要和通信设备的改进,开办其他通信业务。
有关业务种类的增减,各项业务服务范围、使用办法、处理程序和营业时间的规定由省农村电话局制定。
第十八条 农村电话通信业务除经邮电部门同意或委托代办者外,统由邮电部门经营,任何单位不得利用通信设备对外办理电话业务。
第十九条 乡(镇)、村自办电话,在邮电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建、自维、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
第二十条 农村电话利用广播设备或广播利用农村电话线路,要执行广播、邮电部门有关技术管理规定,不得相互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用户租用的国营农村电话通信设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租、买卖或抵押。
第二十二条 电话用户不得在租用的通信设备上加装副机、附件或复用设备,不得在电话线路上加挂线条,不得擅自将普通电话改为用户中继线。
第二十三条 租用通信设备和挂发长途电话、农村电话的用户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按章收费。
各项话费必须按规定向当地邮电局交纳。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电话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接电话,不得无故稽延电话,不得随意中断用户通话,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拒绝受理业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用户索贿、受贿。

第四章 通信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责任,对破坏通信设施、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对不接受劝阻的,可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地邮电部门要加强通信线路维护和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发动群众,搞好护线联防。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不准在通信线路两侧两米以内盖房、堆放柴草;不准在电杆及拉线上拴牲畜、搭挂电灯线、广播线和电视天线;不准在危及通信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设置易燃品仓库;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电缆标石
;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三米以内挖沟、取土或修建厕所、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电缆、电线腐蚀的建筑;不准在危及电杆、拉线安全范围内挖坑、取土;不准在集镇(包括城市区)外线路两侧各两米内、镇(包括城市区)内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范围内植树。
第二十八条 各地废品收购部门要加强管理,不得收购通信线路器材;发现盗卖变卖通信线路器材的非法行为或可疑线索,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邮电局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在建设、使用电气设备和其他设备时,如可能对通信线路产生干扰、危险影响,应事先征得邮电部门的同意,并严格执行有关保护通信线路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同时负担因采取防范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条 在新建电力线路或通信线路时,应避免两者发生影响,后建线路的一方在设计时要首先采取防护措施,使电力线路和通信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森林采伐、筑路(包括铁路、公路改移)、兴修水利、采矿、建工厂和运输超高大件等,可能影响通信线路安全的,必须事先与当地邮电部门联系,经批准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由于上述原因引起通信线路搬迁时,所需费用和器材由引起线路改移的单位负担,邮电部门配合施工。
第三十二条 对公路行道树如因树木发育,需要剪除危及通信线路安全或触碰通信线路影响通信的树枝,邮电部门应和林权所有者协商后,再进行剪枝修杈,使其符合规定的距离。林权属于集体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应给予适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农村电话通信线路和公路行道树栽植遇有并行或交叉行进时,邮电部门和公路部门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公路树栽植在已设有通信线路之后的,以不妨碍农村电话通信线路安全为原则,在规定距离以外种植;
(二)通信线路建设在已栽有行道树之后,应避开绿化用地,选在以不因树木生长影响通信线路安全的位置立杆。
如因地形限制立杆确有困难的,由当地邮电局与路方共同研究,妥善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保护农村电话通信线路的有功单位、集体和个人,由邮电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阻止损坏通信线路事故发生的;
(二)协助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的;
(三)协助追回被盗通信器材的;
(四)协助抢修通信线路贡献较大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造成通信管理混乱除追缴所得业务收入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收入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转租、买卖或抵押国营通信设备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限期改进、拆除或收回租用的通信设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租用的设备上加装副机、附件或复用设备,在电话线路上加挂线条,除责令违者限期恢复原状或拆除加装的设备外,追收不超过一年的相关业务的话费。对擅自将普通电话改为中继线的,追收不超过一年的月租费差额。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超过规定期限未交话费者,按邮电部《关于加强用户交纳电信业务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邮部字(86)525号)加收滞纳金。逾期两个月仍未交付者,邮电局有权予以停话直至拆机。停话期间月租照收,拆机后所欠话费仍须追缴。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邮电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造成线路损坏,阻断通信的,除责令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外,应赔偿阻断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直接责任者,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四十条支付的赔偿费,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交清,肇事者如果不服,可以向处理事故邮电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逾期不申诉又不履行的,邮电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颁发的《吉林省农村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吉革发〔1979〕391号文)同时废止。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准。




1987年6月25日

国家教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教委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教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教委 国务院纠风办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1995年国家教委和国务院纠风办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纠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以义务教育阶段作为重点,下大力气依法进行专项治理。国家教委明确提出了中小学收费工作“五不准”规定和治理工作的“八条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纠风办的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建立了办事机构,逐级签订了“责任书”,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坚持标本兼治原则,收到了实效。据23个省(市、区)统计,去年共取消、废止收费项目累计964个,查出违反规定收费金额累计1.74亿元,已清退1.
65亿元,查处乱收费案件239起,其中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的102人,通报批评的94人。同时,有部分省市通过更新改造薄弱学校,进一步缩小校际间的差距,改革办学体制和管理机制,发展多渠道办学等,着眼于从根本上巩固治理工作的成果。总之,从全国来看,1995年治
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目标和思路逐步明确,力度比往年明显加大,多数地区中小学乱收费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但是,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当前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各地治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在农村,有一些地区的县乡政府违反规定或通过学校向学生乱
集资、乱摊派现象出现反弹;在城市,主要是某些大中城市对部分重点中小学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高收费问题治理不力,有的甚至愈演愈烈。这不仅违背有关法律规定,违背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办学方针和方向,而且也损害捐资助学的声誉,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我们必须
从造就全社会稳定的教育环境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正确认识并认真解决好这一问题。
根据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的部署,国家教委在1996年度教育工作会议及全国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专题会议上提出:1996年仍要把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作为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来抓,特别是要把进一步解决好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和各省会城
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生”高收费问题作为突出重点,加大治理力度,务求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从严治标,加大治本力度,标本兼治,认真做好1996年度中小学收费的专项治理工
作。
一、坚持从严治标,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一)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教委《关于坚决纠正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关于明令取消全国中小学21个乱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本
地制定的中小学收费的各种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违背上述文件规定的,如某些地区以勤工俭学为借口,向学生摊派钱、物的规定,应立即废止或进行修订。
(二)严格执行国家教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工作“五不准”的规定并加强监督检查。普遍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坚决把住春秋两季开学收费关口,每个学期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纠风办、财政、物价等部门联合组织检查组,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春季开学检查重
点放在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否乱开口子;秋季开学还应重点检查有无通过“择校生”高收费问题。
(三)一定要把“择校生”高收费问题坚决遏制住,重点是大中城市。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现仍在招收“择校生”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首先解决好高收费问题。部分省市从1995年秋季起已不招收“择校生”的,要做好巩固已有成果的工作。其他省(市、区
)要采用一步到位或分步到位的办法稳妥解决“择校生”问题,实现就近入学的目标。同时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以权择校的“条子生”和“关系生”。
(四)继续加大查办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不听招呼、明知故犯、顶风违纪乱收费案件,包括继续违反规定乱收费和通过招收“择校生”达到高收费目的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收缴违反规定所得外,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公开曝光。
(五)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纠风办要根据今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任务要求,选择和建立一批联系点,摸索工作规律,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从提高认识入手,切实抓好治本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和择校生高收费,不单纯是收费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而且是长期以来困扰基础教育的“经费短缺”、“应试教育弊端”和“片面的人才观”的综合反映。因此,在治理中,既要治“标”,制定办法,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又要治“本”,转变观念,深化改
革,依法治教。
(一)端正教育思想,认清义务教育性质,提高依法治理乱收费的自觉性。小学实行就近入学,在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入学,这是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助于减轻小学生和初中生的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有助于克服中
小学存在的应试教育倾向,实现向素质教育转变;有助于大面积办好小学和初中,调动更多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小学和初中招生由考试择优到免试就近入学,是入学办法的一项重大变革。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抓紧工作,制定规划,逐步推进。各地
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贯彻依法治教的原则,提高对应试教育和片面人才观弊端的深刻认识,坚决纠正中小学乱收费这股不正之风。
(二)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采取措施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包括配备领导班子、充实师资队伍、增加经费投入、配备必要教学设备和改善生源在内的办学条件。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要办好所有学校,逐步缩小校际间办学水平上的差距,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三个直辖市
和各省会城市应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做好这项工作,这是解决“择校生”问题的基本途径。
(三)进一步加大高中、初中招生办法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力度。可考虑将重点中学和办得较好的初中的全部或部分招生指标,按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给附近的各个小学,实行德智体择优选送(不得统考);凡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重点完中只办高中的改革试点;时机成熟时,还
可在大中城市积极推行九年一贯制(特别是新建校,尽可能建成九年一贯制学校),既可在同一所学校实行九年一贯制,也可在异校之间由相对就近的小学和初中挂钩实施九年一贯制。以减少升学和择校的竞争。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开办民办学校,以满足一些家长的择校要求。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依学校办学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
加强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和财务管理的审计。
(五)明确举办义务教育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为促进“两基”目标的顺利实施,落实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努力做到“三个增长”和保证义务教育的经费需要,随着物价上涨指数
的变化适时调整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标准。同时,要进一步处理好教育内部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关系,逐步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和比例,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努力为本地区提供足够数量的学校和较好的办学条件,逐步满足法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免收学费、就近入学的需要。
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和做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改革工作,努力提高教育的整体水平,逐步做到从根本上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日益增长的需要,既是政府和教育部门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和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欢迎全社会和学生家长对中小学收费工作进行监督,同时对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
门正在进行的义务教育阶段改革工作,要从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迎接21世纪挑战的高度出发,给以理解、配合和支持,把中国的基础教育工作做得更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纠风办将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情况,于1996年11月底前报同级党委、政府和国家教委、国务院纠风办。



199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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