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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昆河、昆曲及联络线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9:12  浏览:8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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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昆河、昆曲及联络线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关于昆河、昆曲及联络线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办法
 (1994年4月23日 昆政发〔1994〕25号)




  第一条 新建的昆河、昆曲及昆明联络线高等级公路(以下简称“两路一线”)是省、市重点公路和过境干道。建设时间紧迫、征地拆迁量大、任务艰巨,为了加快公路建设的征地工作,缩短建设周期,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至河口高等级公路,在昆明境内约31公里,预计征地1230余亩;昆明至曲靖高等级公路,在昆明境内约67公里,预计征地6100余亩;昆明联络线全长约5.2公里,预计征地450余亩。(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两路一线”建设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沿线各单位、村社和个人应顾全大局、服从需要、大力支持、简化手续,认真做好“两路一线”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以保证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 “两路一线”征地拆迁工作的原则是:市政府重点公路昆明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统一安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征,征地费用包干,市适当补助,分级负责。
  市政府委托指挥部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征地包干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县(区)和涉及的乡(镇)应成立征地拆迁指挥机构,负责管辖区内的征地拆迁有关事宜。


  第五条 征用或划拨土地的费用,各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可按不同土地类别、年产值、安置费、补偿费等,进行测算,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征地规定,取下限标准予以补偿。(取费标准参见附件二)
  国有、集体所有荒山、荒地不予补偿。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原则上不予补偿,个别占地面积较大直接影响被占地单位生产生活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条 征地费用包干后,市根据被征土地的不同地类,对县(区)适当予以补助,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核各县(区)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后,指挥部负责与各县区签订包干责任书,一次(或分期)拨给县(区)。(补助标准参见附件三)


  第七条 征地后,被征地生产社人均耕地在5分以下,蔬菜社人均耕地在3分以下,剩余人员可办理农转非,但不办理招工,由县(区)政府、乡(镇)、办事处或村社自行妥善安置。在上述人均占地标准以上的,不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八条 各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个人所有附着物和青苗费付给个人外,被征地村社必须保证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农转非人员,不得挪作它用或占用私分。


  第九条 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收费,坚持“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共同负担”的原则。新菜地开发基金、耕地占用税、定购粮差价款和农业税等,属中央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市报请减免;农转非手续中的各种收费及市属各委、办、局及其以下部门制定的涉及征地的收费,一律免交;县(区)及乡(镇)、办事处、村社自行规定的收费,一律不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外提出其它额外要求。
  按规定减免的费用,经审查后可作为市、县(区)政府的投入,分别纳入“两路一线”今后有偿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十条 占用乡镇企业用地的,按原土地类别补偿。确需赔还土地的,由指挥部会同县(区)政府依法另行办理征用或划拨土地手续,等面积交换,不再作补偿。属无合法用地手续的乡镇企业用地,只支付征地费。


  第十一条 拆迁建筑物、管线及其它设施的补偿,由指挥部与县(区)政府或产权单位据实商定。属市级及其以上的,由指挥部补偿;属(区)及其以下的,由县(区)、乡(镇)政府自行予以补偿。
  1、拆迁全民(含部队、铁路部门)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房屋、农村部分的公房和居民、农民私房,按现行规定给予补偿。
  2、未经有权单位批准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特殊情况,谁批准,谁补偿。
  3、拆迁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电力线、通讯线、电缆、水管、水利等设施,需新建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统筹确定,被拆迁单位依据规划组织施工,费用自理。属于农村集体的上述部分,按现行规定补偿。
  4、农村部分的公房、私房搬迁用地,由乡(镇)统筹规划,按乡、村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自行安排建盖。全民单位房屋被拆迁后需建盖搬迁房的(违法建筑除外),其建房及用地计划指标由省、市、县(区)计委凭指挥部与被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协议酌情安排,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两路一线”工程施工的临时用地,应在已征用的土地中安排,确需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工程结束需征用的,由指挥部依法另行办理征地手续。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征用的“两路一线”建设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指挥部配合县区政府负责完善征地后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减免税(费)、核减被征地生产社在册土地面积以及人员农转非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征地奖金由市负责,指挥部按总征地补偿费用之和的5‰计算,专款用于对“两路一线”征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同意,以指挥部名义兑现。对无故拖延和阻挠征地拆迁而影响工程进度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或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两路一线”征地拆迁工作,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1、昆明至曲靖高等级公路属320国道的一段,全长128公里,在昆明境内约65公里,其中昆明至嵩明县城43公里,高速公路双幅四车道(在官渡区境内约35公里,嵩明县境内约8公里),嵩明至马龙县22公里为单幅高速公路。
  2、昆明至河口高等级公路,在昆明境内约31公里,从路南县石林至红河州接界点大麦地。
  3、昆明联络线从官渡区境内小庄至菊花村,全长5.2公里,为昆曲公路昆明出入口。

附件二       征(拨)土地补偿取费标准



  集体土地部分:


  一、土地补偿费:
  1、菜地:(年产值=年产量10000公斤×单价9.39元/公斤)×6。
  2、水田:(年产值=大小春年产量1000公斤×单价9.89元/公斤+附产物2000公斤×单价0.19元/公斤)×6倍。
  3、旱地:(年产值=大春薯类产量2000公斤×单价0.30元/公斤+小春小麦产量250公斤×单价0.80元/公斤+附产物500公斤×0.10元/公斤)×4倍。


  二、青苗补偿费(铲青时补):
  1、菜地:按半处产量计,即:5000公斤×单价0.30元/公斤。
  2、水田:补偿大春,即:600公斤×单价0.80元/公斤+附产物1200公斤×0.10元/公斤。
  3、旱地:补偿大春薯类,即2000公斤×单价0.30元/公斤。


  三、安置补助费:
  生产合作社被征地后,人均耕地0.5亩以下(蔬菜社人均0.3亩以下),可办理农转非,安置费按昆政发(1989)268号文中规定的年龄结构按比例补偿:人均耕地0.5~1亩的,安置费按每亩年产值的倍数计算补偿,即:菜地2倍,水田或旱地6倍;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菜地、水田和旱地均按每人每亩年产值的2倍补偿;征用果园、鱼塘,按其每亩年产值的5倍补偿;宅基地、林地、荒地等均不计安置费。
  其它部分:
  1、果园或其它经济作物地,土地参照旱地补偿:树木部分补偿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零星树木视品种每株10~200元。
  2、林地:土地补偿及砍伐费之和不得超过4000元/亩。
  3、坟墓:土坟、砖(石)砌坟每冢按100~150元补偿。
  4、占用国有土地面积较大直接影响被占地单位生产生活的,其土地补偿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亩。
  5、征(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附件三       市补助县(区)征地费标准


  一、菜地:平均每亩补助8000元。
  二、水田:平均每亩补助5000元。
  三、旱地:平均每亩补助3000元。
  四、鱼塘:平均每亩补助6000元。
  五、林地:平均每亩补助1200元。
  六、果园:平均每亩补助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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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本级财政大额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发〔2004〕68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本级财政大额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本级财政大额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本级财政大额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的民主化、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收支行为,保证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项经费范围及审批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额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凡超出市人大通过的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且支出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所有财政资金。主要范围包括:
  (一)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性支出;
  (二)各类大型节庆活动;
  (三)大型会议、展览;
  (四)专用设备购置;
  (五)大型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
  (六)突发性事件;
  (七)其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项。
  第三条专项经费审批的原则要体现政府公共支出的要求,统筹预算内外资金,量力而行,从严审批,分级负担。
  第二章专项经费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年初下达的预算指标统筹安排全年本部门、单位各项支出。部门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内新增的支出,应从部门预算或有关专项资金预算中调剂;确因特殊事项,当年需要新增专项经费的,必须按照经费申请程序,向市政府提出经费申请。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申请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收支统管和综合预算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专项经费政策依据;
  (二)当前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用款进度;
  (三)经费来源渠道;
  (四)项目计划规模及预期效益;
  (五)具体项目明细支出及政府采购项目;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办理意见,统筹考虑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实际情况,按照“低成本、高效益”的原则,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对新增专项经费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提交市长办公会专题研究。
  第三章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严格会计核算制度。对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经费,财政部门按照工作进度将专项经费拨入市级机关会计中心,由市级机关会计中心单设账户、单独核算、直接支付。
根据工作需要,需设立临时财务机构的,由财政部门派出专门财会人员,负责活动期间的财务管理和报账工作。
  第八条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收支统管的原则,将活动期间取得的赞助费、门票收入、摊位费等各项收入,按照规定一律上缴会计集中核算账户;对未按规定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专项经费。
  第九条严格经费支出和审核制度。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审批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任意扩大支出范围和标准。市级机关会计中心要加强对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核和会计核算工作,对违反财会规定和开支项目的,市级机关会计中心不得予以支付资金。
  第十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专项经费在实施过程中所需设备原则上由组织单位从现有设备中调剂;对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无法调配的设备,按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及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对未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市级机关会计中心不得予以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严格财产物资管理。对结余的专项经费或用专项经费购置及接受捐赠的物资,由专项经费实施部门列明清单,报经市级机关会计中心核实确认后,全部上缴财政。上缴物资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在以后全市性大型活动中统一调拨使用。
  第十二条严格经费使用报告制度。工作任务完成后,专项经费实施部门应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在20日内将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专项经费要建立“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绩效管理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将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市直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和下一年度财政部门安排部门预算及专项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内部责任制,加大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力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列支出、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经市政府批准安排的专项经费,财政部门要按照《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规定及资金来源性质,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或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05年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05年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政办[200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衡水市2005年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经研究同意印发,望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二○○五年三月三十

衡水市2005年食品安全专项治理

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集中整治是手段,标本兼治是目的,请进一步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明确重点和热点”的批示精神,现将《衡水市2005年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进行工作和责任细化。

  一、日常监管工作

  全市食品安全监管的日常性工作,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责任到人。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进行督导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予以通报。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办字[2005]2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职责》的通知(办字[2004]169号)要求,具体分工如下:

  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制订和完善农产品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加强农药、肥料(主要为复混肥)、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规范农业生产行为;依据国家农业和行业标准,负责对无公害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初审工作,对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开展采收前检测和对进入市场前的农产品开展检测;对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年检;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把好农产品市场入关。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授权的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实施上市销售食品安全市场责任制,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建立健全食品流通、加工领域有条件企业严格自检、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和商务部门定点检测机构监测抽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负责监督管理畜禽定点屠宰,依法查处经营病害肉、注水肉案件;负责生猪及牛、羊屠宰定点管理,确保“放心肉”工程的实施。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管理,依法做好督查和指导工作。

  粮食部门:负责粮食储存安全管理,粮食质量标准管理,粮食市场管理;对“放心粮油”、“放心粮油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工作;配合质量监督、工商部门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管;对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产地认定和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的初审工作;对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各类畜产品和进入市场的畜产品进行检测;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负责查处氯霉素污染,加强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负责水产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把好畜、水产品市场准入关。

  林业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果品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果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果品从生产投入品、基地建设、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到上市的全过程管理;对果品无公害生产基地和无公害果品认证工作;对无公害果品实施采前检测,发放无公害果品标识,把好果品市场准入关,确保果品食用安全。

  供销部门:负责指导系统贸易批发市场建设;对系统商场、旅游、饮食等服务业的管理规划;对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对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和盐政执法,食盐专营、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对全市食盐及制品质量检测和管理,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依法打击私盐违法活动。

  宗教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对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的制样、监制、核发、年检、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有关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查处。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二、专项整治工作

  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如:五一、国庆、中秋、元旦、春节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协调各食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加工业、餐饮业、生猪屠宰业等8项整治工作,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结合日常监管自行安排时间,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总体时间到9月25日前结束,9月25日至11月25日为“回头看”阶段。具体分工如下:

  1、小食品和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业由质监部门负责,重点针对各县市区具有地方特色,已形成产业规模,生产条件落后,容易出现问题的小食品生产行业,如:武强县小食品、阜城县明胶、饶阳县杂面、深州市酱菜、冀州市酱油醋等,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安全隐患,要针对生产环境、原料购进、生产标准、操作流程等主要部位和环节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取缔。同时,要加大对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业的监管力度,要严格按照儿童食品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对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不达标的要立即关停,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儿童食品安全。

  2、食品消费环节由卫生部门负责,重点针对小餐馆、食品摊点、个体门店、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部位。同时,要加大对学校食堂及周边地区饮食摊点的整治力度,坚决依法取缔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饮食摊点,严防食物集体中毒事故的发生。

  3、生猪屠宰市场由商务部门负责,重点针对屠宰资格、生猪来源、加工环境等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打击私屠滥宰、无证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防注水肉、病害肉流入市场,给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4、粮食生产加工业由质监部门负责,要认真检查生产企业资质、生产标准、生产流程、产品质量等,重点是面粉加工企业,对无证生产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粮食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按照《河北省粮食生产加工管理条例》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彻底杜绝霉变粮、陈化粮、饲料粮流入口粮市场。

  5、散装食品(包括儿童食品)由工商部门负责,要按照《河北省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以散装食品是否索证索票;是否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和生产地址;是否建立专人负责制度,是否有防尘材料覆盖;是否存在超过期散装食品为整治重点内容。要强化监管,严格规范,对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散装三无食品要依法查封,并追查进货来源,严防假冒劣质散装食品流入市场。

  6、食用盐市场的监管由供销部门负责,重点整治无市场准入资格的食盐经营单位,及未经批准销售的“黑盐”,要重点针对食盐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单位和业户,彻底净化食盐经营市场,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7、食品源头污染治理:

  农业部门负责对甲胺磷、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要严格质量标准,规范农业生产行为,定期发布全市蔬菜农药残留监测结果。

  林业部门负责对果树用药、专用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果品生产投入品的监管。以解决果品的农药残留超标为突破口,有效遏制果品滥施农药的违规行为。

  畜牧部门负责对使用兽药、激素、瘦肉精等进行监督管理,要加大对畜类疫病的预防和控制,严防病害畜产品流入市场。

  8、对酒类生产经营市场的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对酒类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针对生产设备简陋、生产环境恶劣、卫生不达标的作坊式生产业户进行打击规范,对无证生产企业,要坚决依法取缔;

  工商部门负责整治规范仿冒、假冒“衡水老白干”商标进行非法生产的企业,对存在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严重影响“衡水老白干”酒声誉的生产销售企业要立即责令其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从严惩办;

  商务部门负责酒类零售、批发许可证的发放,要加大酒类打假工作力度,对无证经营或零售搞批发的单位和业户进行彻底清理整治,不断净化酒类经营市场,确保酒类安全。

  三、综合评价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八部局制定的《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要求,市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也是省政府对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的要求。因此,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食品安全指标评价细则》,此细则通过对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进行综合评价,客观反映我市的食品安全现状,圆满完成省政府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价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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