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05:22  浏览:9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国土局


关于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1996年10月3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十年来,土地登记工作在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土地市场、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土地市场的不断发育和完善,社会各界以及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对土地登记工作,特别是对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化的技术操作以及管理手段和工作效率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有效地提高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保障土地登记文件的法律权威性,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实行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现将《土地登记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具体实施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是为提高土地登记人员业务素质,维护土地登记文件的法律权威性而对土地登记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的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登记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按我局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土地登记人员参加培训、考试。
二、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采取分阶段实施的方式。1996年底前,我局组织有关专家拟定土地登记上岗资格培训、考试大纲。1997年初至1998年底,我局和各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将有计划地组织在岗人员进行培训,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我局颁发《土地登记持证上岗资格证》,优先上岗工作。在此期间新进岗的人员必须先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后,才能上岗工作。从1999年1月开始,全面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土地登记人员必须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后,方可进岗工作。
三、为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尽快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各地要依照土地登记的客观要求,进一步理顺关系,维护土地登记的统一性,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内部的一个业务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土地登记,要避免人为地将初始土地登记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变更土地登记分割到不同部门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不同处、科、股的做法。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土地登记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土地登记人员的管理,提高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土地登记的准确性、法律权威性,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中从事土地登记工作的人员。
三、土地登记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是土地登记人员上岗资格的凭证,凡参加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
四、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的管理工作,制定土地登记上岗资格培训、考试大纲;组织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考试;制作、颁发全国统一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监督检查土地登记人员的工作行为。
县以上各级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部署组织本行政辖区内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考试的培训、报名和初审工作以及考试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土地登记人员的工作行为。
五、土地登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知识:
1、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2、土地登记的理论与方法;
3、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六、参加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纪守法;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土地管理工作二年以上,或从事土地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七、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报名采用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报考人员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查合格后,委托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准考证。
八、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考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
九、凡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确定,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
十、土地登记有关表、卡的填写、变更须由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在岗人员签字方可有效。
十一、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并从事土地登记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及程序进行土地登记工作,保证土地登记成果的客观、公正,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登记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土地登记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以下错误的,要在其《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上进行记录:
1、未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土地登记的;
2、因土地登记人员责任造成土地登记错登、漏登的;
3、因土地登记人员过失造成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损坏、丢失的。
十三、土地登记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外,由其所在的土地管理部门调离土地登记工作岗位后,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吊销其《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
1、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给国家和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十四、《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并仍在土地登记工作岗位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经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其工作业绩审核后,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换发。
十五、本办法由国家土地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逐步实行,199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名单(196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名单

  (1965年2月20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团 长
  刘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
       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中国亚非团结委员会副主席
副团长
  王 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国防委员会委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学院政治委员
团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马青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委员
  王光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委员
       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连 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吴茂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委员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
  吴 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国民主同盟副主席
       北京市副市长
       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委员
  金直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团委员
       辽宁省总工会主席
  胡子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国民主建国会副主任委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副主任委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
  黄甘英(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妇女联合会书记处书记
秘书长
  连 贯(兼)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5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本局对二○○三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应予废止的20件(见附件一),自然失效的68件(见附件二)。现将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替代文件 替代文号

  1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技发[1997]55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保技[2004]11号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中开展资质等级评估的通知 沪劳保技发[2000]36号

  关于2004年在本市职业培训机构中开展资质等级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劳保技[2004]38号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有关工资总额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1999]50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2]7号

  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1]59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4]44号

  5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照顾安排工作的通知 沪劳[85]计创字第1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七个部门关于做好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安置交接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7]4号

  6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上海在外省插队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补充通知 沪劳访发[88]94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仍在外省农村结婚尚未安排工作的上海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劳访发[94]56号

  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驻沪部队军官家属要求调沪工作的意见 沪劳计[90]17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发布《关于驻沪部队随军随调家属转移进沪、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发[2004]35号

  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印发《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1]1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3]28号

  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0]30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3]28号

  10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关于再就业工程专项低息贷款的实施意见 沪再就办[97]1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2]20号

  11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意见 沪劳办服发[93]第60号 沪税政二[93]第51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意见 沪劳保就发[2001]54号

  1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关[1998]2号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城镇企业和农村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帐户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40号

  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农发[2004]1号

  1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0]4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批取消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4]33号

  1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劳就发[96]11号

  关于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批取消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4]33号

  1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2]29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4]21号

  1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培训费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技发[92]18号

  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技工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费[2003]020号 沪财预[2003]第36号

  18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技工学校学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沪劳技发[1997]35号

  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技工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费[2003]020号 沪财预[2003]第36号

  1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技校复合专业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沪劳保财[1999]15号

  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技工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费[2003]020号 沪财预[2003]第36号

  2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技校复合专业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沪劳保财[2000]14号

  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技工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费[2003]020号 沪财预[2003]第36号

  附件二:宣布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1]43号

  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安排初中入学的技校学生实习劳动的通知 沪劳[84]技创字第247号

  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和申报户口的通知 沪劳技发[87]101号

  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微型计算机操作员技术等级标准和技术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劳技发[96]44号

  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本市市属控股公司本部工资发放预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综[2003]3号

  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门急诊医疗费自负比例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1997]60号

  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者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保发[1998]33号

  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算1998年本市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 沪劳保补[1999]1号

  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算2000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 沪劳保保[2000]11号

  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2]39号

  11关于结算2002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2]48号

  1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负伤致残后辅助器具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3]39号

  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算2003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4]3号

  1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与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供需信息联网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就发[96]95号

  1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劳动服务公司所属劳动服务队点工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办服发[94]83号

  16上海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企业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人员办理《劳动手册》的具体操作意见 沪劳服职[98]第24号

  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外地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1998]49号

  1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外地驻沪劳务输出办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1998]50号

  19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关系处理的暂行意见 沪劳关[96]14号

  20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再就办[98]25号

  2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1999]9号

  22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制止不符合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职工提前退休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93]35号

  2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1]1号

  2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原行业统筹单位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3]1号

  2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原行业统筹单位2003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3]16号

  26上海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老龄委、市退管委关于改进企业退休职工活动经费分配比例和提交办法的通知 沪劳险发[91]33号

  2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3]44号

  28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沪民险发[1997]12号

  29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科目核算及基金活动情况表编表说明》的通知 沪民险发[1997]29号

  30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活动情况汇总表编表要求》的通知 沪民险发[1997]28号

  31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金存款规定的紧急通知 沪民险发[1998]12号

  3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帐户转移中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农[1999]3号

  3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补发《关于给退休职工发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 沪劳[80]生字第997号 沪人[80]第23号 沪财企[1980]76号

  3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外来流动人员就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0]48号

  3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金结算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就[1999]9号

  3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设立上海市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专户的通知 沪劳就发[96]71号

  3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的基本生活条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劳就发[96]82号

  38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的基本生活条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劳力发[94]12号

  39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1997年度随党政机关职工工资增长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沪社保法发[1997]28号

  4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21号

  4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2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2]3号

  4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2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帐利率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2)11号

  4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纳入本市统一管理的通知 沪劳保业一[1998]9号

  4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原参加行业统筹的单位养老保险移交本市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59号

  45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发[1994]11号

  46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适当平衡一九九四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处理意见 沪社保业一发[94]23号

  47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关于调整本市合作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沪社保业三[1996]15号

  48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关于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金、医疗两项保险转移的通知 沪社保业三发[95]3号

  49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发[95]6号

  50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合作社已纳入社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沪社保业三[1996]14号

  51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社保业二发[1996]6号

  52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对本市部分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通知 沪社保综发[1996]2号

  53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五年度物价补偿的通知 沪社保综发[1996]8号

  5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已退休的合同制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社保业三[1996]41号

  55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沪社保业三[1996]17号

  56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关于调整本市合作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沪社保业三发[1996]23号

  57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企业1997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计发养老金的暂行处理意见 沪社保业一发[1997]1号

  58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沪社保业三发[1997]9号

  59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企业1997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发[1997]17号

  60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沪社保业二发[1997]27号

  6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00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0]25号

  6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01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1]22号

  6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2]42号

  6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老龄问题委员会、上海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收缴办法的补充意见 沪劳险发[92]3号

  65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改进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提取、使用和缴纳办法的通知 沪社保业二发[94]16号

  66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上老年大学学费报销的通知 沪社保业二发[1995]19号

  6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0]27号

  68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老龄问题委员会、上海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退休职工活动经费分配比例和交款办法的通知 沪劳[86]资创字第165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