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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59:11  浏览:9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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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市十届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金能筹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福州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全部中方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下同),均实行强制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派驻外地的机构和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


  第三条 市、县(市)、马尾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市、县(市)、马尾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待业保险管理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向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政府保障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一个月内,必须向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办《社会保险证》,签订《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合同》和《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合同》。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招聘职工之月起,生产性企业按中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下同)18%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经营性企业按中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6%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企业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均可在成本费用列支。
  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外商投资企业代为收缴,并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手册》,作为退休计发养老金的依据。职工本人缴费工资超过本省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二倍以上的部分,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也不列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第六条 待业保险基金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1.5%缴纳。其中1%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可在成本费用列支;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0.5%缴纳,由外商投资企业代为收缴。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基金,分别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委托银行,采用“委托收款、提前支付”的结算方式,按月从企业帐户上划转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和“待业保险基金专户”。对不按时缴纳保险基金的企业,每逾期一日,按应缴纳费额的5‰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离退休条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满五年及其以上的,按下列各项合并计发:
  1.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照职工退休时本省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20%计发;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15%计发;
  2.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3.各种物价补贴。
  (二)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满五年的,按每满一年为职工本人的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第十条 基本养老金每年七月一日调整一次。调整比率根据每年物价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在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本省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增长率20--60%范围内确定。但零增长时不作调整,负增长时不降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待业保险对象: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中方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五)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中方职工。


  第十二条 对符合待业救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待业职工,以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按以下标准发给待业救济金:
  (一)工龄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月发给35%的救济金,最多发给十二个月。
  (二)工龄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每月发给40%的救济金,最多发给十八个月。
  (三)工龄满十年以上的,每月发给45%的救济金,最多发给二十四个月。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待业期间享受的医疗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按待业职工实际领取待业救济金额的6%发给医疗补助费;
  (二)一次性死亡丧葬补助费900元(临时工600元);
  (三)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死亡的,其原供养的家属或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600元(临时工400元)。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只办理退休养老转移手续,不转移退休养老保险基金。跨省流动的,可转移退休养老基金。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歇业时(包括合同期满歇业或宣告破产)必须按规定缴清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有权稽查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工资总额帐目、报表等,督促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外商投资企业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对弄虚作假,拒缴或少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企业,可责令补交(含利息),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5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客商在福州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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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与邢台市土产公司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与邢台市土产公司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1985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6月10日冀法民(1985)13号关于邢台市毕云亭与土产公司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对毕云亭要求土产公司归还其已在公私合营时折价入股的房屋问题,我们研究认为:
双方争讼的邢台市东大街117号房屋原属毕云亭所有,1946年被错没收,1948年发还,1951年填发了房产证,确认了毕云亭的产权。毕云亭在房屋发还时,未交付益众麻店的翻修费,多年不履行债务,才致该店未予还房。1956年公私合营时,益众麻店将房屋作价入股,毕云亭未出面主张权利,按照当时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房屋已属国家所有,现在时隔多年又提出产权要求,不应支持。因此,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即房屋归土产公司,由土产公司给毕云亭合理的经济补偿,最好是调解解决。
此复

附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与邢台市土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冀法民(198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毕云亭与邢台市土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请求报告(见附件),经研究我们原则上同意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明确房屋产权归邢台市土产公司。由邢台市土产公司给毕云亭一定的经济补偿。理由如下:
争讼之房在土改确权前经原益众麻店翻建,除两面墙保留以外,其余物料都是益众麻店新添置的。原房料换下后经原房主毕云亭之手做了处理。由于毕云亭未交付房屋翻建工料费,所以填土地证时注明了“上盖木料全部归益众麻店”的内容,这说明,该房并非全部属毕云亭所有,而且属益众麻店的是该房的主要部分。1956年益众麻店将此房入股合营时,毕云亭也未出面主张权利,入股合营以后,市土产公司已按期交完10年的5厘定息,按照公私合营政策,房屋产权至此已发生转移。在合营的10年期间,毕云亭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默认。从1956年入股合营到1966年合营结束到1984年提起诉讼,市土产公司一直在此营业,时隔28年,毕云亭又提出产权问题,不应支持。公私合营是国家对私人资产的一种赎买政策,合营结束产权就发生转移,不存在什么往回退的问题,本案争诉之房由于在入股合营时益众麻店和市土产公司都有一些过错,所以让土产公司给毕云亭一些经济补偿,这样是可以的。
以上意见妥否,请函示。
1985年6月10日

附二: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与邢台市土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案由:房屋。
上诉人(即一审被告人):河北省邢台市土产公司。
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人):毕云亭,男,72岁,系邢台县会宁公社白塔村农民,现住本村。
双方所争房屋,座落在邢台市东大街117号,系砖木结构二层小楼上下共四间。
经查,该所房屋历史变化情况是:1935年许,毕云亭购买了邢台市东大街路南二层小楼上下共4间。之后,毕雇用两个伙计在此开麻绳铺,毕在靛市街居住,曾任街道伪甲长。1946年群运时,靛市街群众要斗争毕云亭,毕跑到石家庄(当时石家庄尚未解放),街贫民会将毕云亭所开麻绳铺连房及货物全部没收。1947年初街贫民会派于思敬等人在毕云亭原麻绳铺开设益众麻店,原毕雇用的两个伙计仍留店工作。1948年初,益众麻店将毕云亭原旧楼进行翻建,除西墙,南墙没拆外,其他均拆除,所剩11根檩条,事后经毕云亭同意给了冀成妮(原毕麻铺伙计)。1948年末,街贫民会认为毕属于错斗,决定将原没收毕云亭的小楼及货物退给毕云亭。当时由益众麻店将原没收毕云亭的货物折价旧币14万元退给了毕云亭;将翻建小楼所用工料折价16石3斗小米,让毕云亭先交付翻建费然后将小楼退毕云亭。由于毕云亭未交翻建费,故小楼未退给毕云亭,仍由益众麻店继续占用。1951年填发土地证时,街贫民会发给毕云亭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写明:“东大街村民毕云亭房产共计房屋上下楼房4间,地基一段5厘7毫。”但在备考栏内注明:“地基南墙全面西墙全面宽1丈1尺5归本主,上盖木料全部归益众麻店。”1954年东大街开街时小楼往后退,益众麻店又将门面重修。1956年公私合营时,将益众麻店翻建后的小楼做价1000元入股合营归邢台市土产公司下属门市部,土产公司按年定息5厘发给益众麻店股息,至1966年止。市土产公司一直在此开设门市部营业至今。
据毕云亭讲:从1948年起,益众麻店给其交房租金每月为5升小米,一直交到1962年。据土产公司原益众麻店经理于思敬讲:因小楼地基和两堵墙是毕云亭的,故益众麻店从1948年起给毕云亭每月5升小米的地租金,交至1966年,因1966年以前的帐已不存在,无帐可查。1984年4月13日,毕云亭以东大街117号小楼4间系其家财产,要求归还为由,向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起诉。桥东区人民法院以毕云亭持有土地房产所有证为据,判决房产权应归毕云亭所有,令毕云亭付给市土产公司原益众麻店翻建小楼费用16石3斗小米折款720元,令市土产公司将房腾出退还毕云亭。
市土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1985年3月12日上诉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是:毕云亭的土地房产证上注明地基南墙全面西墙归本主,上盖木料全部归益众麻店,说明毕云亭只有地基和两堵墙,其它都归益众麻店;现在城市的房地基归国家所有毕云亭只剩两堵墙,要求合理作价购买归公;小楼已公私合营二十多年,市土产公司一直在此开门市营业,不同意将营业用房退给个人,愿出钱购买。
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此案如何定案处理,有两种意见:
一、维护第一审判决,令土产公司将房腾出,退还毕云亭;毕云亭付给土产公司翻建费720元。
其理由主要是:毕云亭持有土地房产所有证,上下楼房四间已确权给毕云亭。只是由于毕云亭当时未交付翻建费才未退给毕房屋。为保护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权,应判决毕云亭向土产公司交付翻建费,土产公司将房退还毕云亭。
二、改判:房归市土产公司,不退毕云亭,由市土产公司给毕云亭经济补偿4000元。
其理由主要是:房屋几经变化,市土产公司是通过公私合营取得该房屋,并无过错;该房屋已于1956年公私合营,市土产公司在此开门市营业已二十多年,根据1981年3月5日原供销合作总社和商业部以(81)供基联字05/118号、(81)商屋联字第5号发出的《关于合作商店入股房产坚持不退还实物的函》和中共中央统战部、商业部1983年2月25日(83)商管字第5号《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精神,不应将合作商店入股房产退还给个人,而应由合作商店从经济上给个人予适当补偿。
由于此案涉及土改和公私合营运动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性较强,为慎重起见,特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请示本案如何适用政策法律问题。
1985年4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5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副食品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以及完善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等五部委(94)财商字第45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地(市)、县(市)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 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规模由省人民政府确定,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
第四条 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由财政部负责具体安排。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以省级财政为主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偿使用的基金由用款单位向同级财政提出项目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农副产品收购优惠贷款利率,占用费转增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必须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得挪作他用。
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家储备猪肉、食糖、蔬菜等副食品的费用支出。
(二)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临时采取动用国家储备和组织调拨猪肉、食糖、蔬菜等措施平抑市场物价时,所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
(三)扶持副食品生产发展的支出。
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地方政府专项储备猪肉、食糖、蔬菜等副食品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地方政府为平抑副食品销售价格,以低于成本价抛售副食品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
(三)扶持副食品生产发展的支出。
第六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必须保证及时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每年结束后三十日内向财政部报送《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规模和使用情况表》(表格——本刊略)。
第七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年度结余,全额转入下一年度,滚动使用。每年应列的副食品风险基金,中央和地方在编制预算时应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因上年度转来副食品风险基金结余而相应减少当年安排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 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拨付按规定程序执行,即在特殊情况下,需抛售国家储备副食品和组织调拨副食品平抑市场物价时,由财政部和国内贸易部制定计划,核定销售价格。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由财政部拨给国内贸易部,再由国内贸易部逐级拨付给应补贴的商业企业。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拨付办法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由中央总会计设专户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情况,保证及时足额地拨付。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地方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家财政在1995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类“价格补贴支出类”中第235款之二“副食品风险基金”科目下增设“1、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和“2、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两个项级科目,分别反映中央和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中央本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中国家储备猪肉、食糖费用补贴拨付的预算处理按原规定执行,即仍分别列“平抑市价肉食价差补贴”和“国家储备糖费用补贴”预算支出科目。
第十一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企业财务处理:
(一)副食品风险基金用于补贴副食品销售环节的价差时,企业按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和成本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实际销售的副食品数量计算,作“应收补贴款”处理,列入本期损益。
(二)副食品风险基金用于扶持副食品生产发展支出的财务处理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根据有关规定,在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发生的、按规定应用副食品风险基金弥补的其他项目支出,企业均作“应收补贴款”处理,凡与企业盈亏有关的列入盈亏;凡属于结算性的补贴,不列入盈亏。企业收到财政拨补的款项后要相应冲减“应收补贴款”。
(四)在确保副食品市场调控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用于扶持副食品生产短期周转时,企业作为借款处理;企业按期归还此项财政周转金后,相应冲减借款。
(五)国家储备猪肉、食糖费用补贴的财务处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是国务院大力发展副食品生产、调控副食品市场、稳定副食品价格、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并将资金及时拨补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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