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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42:04  浏览:8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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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部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导并规范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导管相关血流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以及《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
(试行)

外科手术必然会带来手术部位皮肤和组织的损伤,当手术切口的微生物污染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发生手术部位的感染。手术部位的感染包括切口感染和手术涉及的器官或腔隙的感染,手术部位感染的危险因素包括患者方面和手术方面。患者方面的主要因素是:年龄、营养状况、免疫功能、健康状况等。手术方面的主要因素是:术前住院时间、备皮方式及时间、手术部位皮肤消毒、手术室环境、手术器械的灭菌、手术过程的无菌操作、手术技术、手术持续的时间、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针对危险因素,加强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一、外科手术切口的分类

根据外科手术切口微生物污染情况,外科手术切口分为清洁切口、清洁-污染切口、污染切口、感染切口。

(一)清洁切口。手术未进入感染炎症区,未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

(二)清洁-污染切口。手术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但不伴有明显污染。

(三)污染切口。手术进入急性炎症但未化脓区域;开放性创伤手术;胃肠道、尿路、胆道内容物及体液有大量溢出污染;术中有明显污染(如开胸心脏按压)。

(四)感染切口。有失活组织的陈旧创伤手术;已有临床感染或脏器穿孔的手术。

二、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定义

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分为切口浅部组织感染、切口深部组织感染、器官/腔隙感染。

(一)切口浅部组织感染。手术后30天以内发生的仅累及切口皮肤或者皮下组织的感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切口浅部组织有化脓性液体。

2. 从切口浅部组织的液体或者组织中培养出病原体。

3.具有感染的症状或者体征,包括局部发红、肿胀、发热、疼痛和触痛,外科医师开放的切口浅层组织。

下列情形不属于切口浅部组织感染:

1.针眼处脓点(仅限于缝线通过处的轻微炎症和少许分泌物)。

2.外阴切开术或包皮环切术部位或肛门周围手术部位感染。

3.感染的烧伤创面,及溶痂的Ⅱ、Ⅲ度烧伤创面。

(二)切口深部组织感染。无植入物者手术后30天以内、有植入物者手术后1年以内发生的累及深部软组织(如筋膜和肌层)的感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切口深部引流或穿刺出脓液,但脓液不是来自器官/腔隙部分。

2.切口深部组织自行裂开或者由外科医师开放的切口。同时,患者具有感染的症状或者体征,包括局部发热,肿胀及疼痛。

3.经直接检查、再次手术探查、病理学或者影像学检查,发现切口深部组织脓肿或者其他感染证据。

同时累及切口浅部组织和深部组织的感染归为切口深部组织感染;经切口引流所致器官/腔隙感染,无须再次手术归为深部组织感染。

(三)器官/腔隙感染。无植入物者手术后30天以内、有植入物者手术后1年以内发生的累及术中解剖部位(如器官或者腔隙)的感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器官或者腔隙穿刺引流或穿刺出脓液。

2.从器官或者腔隙的分泌物或组织中培养分离出致病菌。

3.经直接检查、再次手术、病理学或者影像学检查,发现器官或者腔隙脓肿或者其他器官或者腔隙感染的证据。

三、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要点

(一)管理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严格落实。

2.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医师、护士、医院感染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掌握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工作要点。

3.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目标性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降低感染率。

4.严格按照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关规定,正确、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5.评估患者发生手术部位感染的危险因素,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二)感染预防要点。

1.手术前。

(1)尽量缩短患者术前住院时间。择期手术患者应当尽可能待手术部位以外感染治愈后再行手术。

(2)有效控制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水平。

(3)正确准备手术部位皮肤,彻底清除手术切口部位和周围皮肤的污染。术前备皮应当在手术当日进行,确需去除手术部位毛发时,应当使用不损伤皮肤的方法,避免使用刀片刮除毛发。

(4)消毒前要彻底清除手术切口和周围皮肤的污染,采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合适的消毒剂以适当的方式消毒手术部位皮肤,皮肤消毒范围应当符合手术要求,如需延长切口、做新切口或放置引流时,应当扩大消毒范围。

(5)如需预防用抗菌药物时,手术患者皮肤切开前30分钟—2小时内或麻醉诱导期给予合理种类和合理剂量的抗菌药物。需要做肠道准备的患者,还需术前一天分次、足剂量给予非吸收性口服抗菌药物。

(6)有明显皮肤感染或者患感冒、流感等呼吸道疾病,以及携带或感染多重耐药菌的医务人员,在未治愈前不应当参加手术。

(7)手术人员要严格按照《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进行外科手消毒。

(8)重视术前患者的抵抗力,纠正水电解质的不平衡、贫血、低蛋白血症等。

2.手术中。

(1)保证手术室门关闭,尽量保持手术室正压通气,环境表面清洁,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数量和流动。

(2)保证使用的手术器械、器具及物品等达到灭菌水平。

(3)手术中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循无菌技术原则和手卫生规范。

(4)若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者手术时间长于所用抗菌药物半衰期的,或者失血量大于1500毫升的,手术中应当对患者追加合理剂量的抗菌药物。

(5)手术人员尽量轻柔地接触组织,保持有效地止血,最大限度地减少组织损伤,彻底去除手术部位的坏死组织,避免形成死腔。

(6)术中保持患者体温正常,防止低体温。需要局部降温的特殊手术执行具体专业要求。

(7)冲洗手术部位时,应当使用温度为37℃的无菌生理盐水等液体。

(8)对于需要引流的手术切口,术中应当首选密闭负压引流,并尽量选择远离手术切口、位置合适的部位进行置管引流,确保引流充分。

3.手术后。

(1)医务人员接触患者手术部位或者更换手术切口敷料前后应当进行手卫生。

(2)为患者更换切口敷料时,要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原则及换药流程。

(3)术后保持引流通畅,根据病情尽早为患者拔除引流管。

(4)外科医师、护士要定时观察患者手术部位切口情况,出现分泌物时应当进行微生物培养,结合微生物报告及患者手术情况,对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及时诊断、治疗和监测。

导管相关血流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
(试行)

留置血管内导管是救治危重患者、实施特殊用药和治疗的医疗操作技术。置管后的患者存在发生感染的危险。血管内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的危险因素主要包括:导管留置的时间、置管部位及其细菌定植情况、无菌操作技术、置管技术、患者免疫功能和健康状态等因素。

一、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的定义

导管相关血流感染(Catheter Related Blood Stream Infection,简称CRBSI)是指带有血管内导管或者拔除血管内导管48小时内的患者出现菌血症或真菌血症,并伴有发热(>38℃)、寒颤或低血压等感染表现,除血管导管外没有其他明确的感染源。实验室微生物学检查显示:外周静脉血培养细菌或真菌阳性;或者从导管段和外周血培养出相同种类、相同药敏结果的致病菌。

二、导管相关血流感染预防要点

(一)管理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预防与控制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的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

2.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关于血管内导管的正确置管、维护和导管相关血流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的培训和教育,熟练掌握相关操作规程。

3.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静脉置管专业护士队伍,提高对静脉置管患者的专业护理质量。

4.医务人员应当评估患者发生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和控制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的工作措施。

5.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开展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的目标性监测,持续改进,有效降低感染率。

(二)感染预防要点。

1.置管时。

(1)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置管时应当遵守最大限度的无菌屏障要求。置管部位应当铺大无菌单(巾);置管人员应当戴帽子、口罩、无菌手套,穿无菌手术衣。

(2)严格按照《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认真洗手并戴无菌手套后,尽量避免接触穿刺点皮肤。置管过程中手套污染或破损应当立即更换。

(3)置管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等医疗用品和各种敷料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4)选择合适的静脉置管穿刺点,成人中心静脉置管时,应当首选锁骨下静脉,尽量避免使用颈静脉和股静脉。

(5)采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皮肤消毒剂消毒穿刺部位皮肤,自穿刺点由内向外以同心圆方式消毒,消毒范围应当符合置管要求。消毒后皮肤穿刺点应当避免再次接触。皮肤消毒待干后,再进行置管操作。

(6)患疖肿、湿疹等皮肤病或患感冒、流感等呼吸道疾病,以及携带或感染多重耐药菌的医务人员,在未治愈前不应当进行置管操作。

2.置管后。

(1)应当尽量使用无菌透明、透气性好的敷料覆盖穿刺点,对于高热、出汗、穿刺点出血、渗出的患者应当使用无菌纱布覆盖。

(2)应当定期更换置管穿刺点覆盖的敷料。更换间隔时间为:无菌纱布为1次/2天,无菌透明敷料为1-2次/周,如果纱布或敷料出现潮湿、松动、可见污染时应当立即更换。

(3)医务人员接触置管穿刺点或更换敷料时,应当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

(4)保持导管连接端口的清洁,注射药物前,应当用75%酒精或含碘消毒剂进行消毒,待干后方可注射药物。如有血迹等污染时,应当立即更换。

(5)告知置管患者在沐浴或擦身时,应当注意保护导管,不要把导管淋湿或浸入水中。

(6)在输血、输入血制品、脂肪乳剂后的24小时内或者停止输液后,应当及时更换输液管路。外周及中心静脉置管后,应当用生理盐水或肝素盐水进行常规冲管,预防导管内血栓形成。

(7)严格保证输注液体的无菌。

(8)紧急状态下的置管,若不能保证有效的无菌原则,应当在48小时内尽快拔除导管,更换穿刺部位后重新进行置管,并作相应处理。

(9)怀疑患者发生导管相关感染,或者患者出现静脉炎、导管故障时,应当及时拔除导管。必要时应当进行导管尖端的微生物培养。

(10)医务人员应当每天对保留导管的必要性进行评估,不需要时应当尽早拔除导管。

(11)导管不宜常规更换,特别是不应当为预防感染而定期更换中心静脉导管和动脉导管。

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

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是医院感染中最常见的感染类型。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的危险因素包括患者方面和导尿管置入与维护方面。患者方面的危险因素主要包括:患者年龄、性别、基础疾病、免疫力和其他健康状况等。导尿管置入与维护方面的危险因素主要包括:导尿管留置时间、导尿管置入方法、导尿管护理质量和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等。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方式主要为逆行性感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针对危险因素,加强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一、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的定义

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主要是指患者留置导尿管后,或者拔除导尿管48小时内发生的泌尿系统感染。

临床诊断:患者出现尿频、尿急、尿痛等尿路刺激症状,或者有下腹触痛、肾区叩痛,伴有或不伴有发热,并且尿检白细胞男性≥5个/高倍视野,女性≥10个/高倍视野,插导尿管者应当结合尿培养。

病原学诊断:在临床诊断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清洁中段尿或者导尿留取尿液(非留置导尿)培养革兰阳性球菌菌落数≥104cfu/ml,革兰阴性杆菌菌落数≥105cfu/ml。

(二)耻骨联合上膀胱穿刺留取尿液培养的细菌菌落数≥103cfu/ml。

(三)新鲜尿液标本经离心应用相差显微镜检查,在每30个视野中有半数视野见到细菌。

(四)经手术、病理学或者影像学检查,有尿路感染证据的。

患者虽然没有症状,但在1周内有内镜检查或导尿管置入,尿液培养革兰阳性球菌菌落数≥104cfu/ml,革兰阴性杆菌菌落数≥105cfu/ml,应当诊断为无症状性菌尿症。

二、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要点

(一)管理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预防与控制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的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

2.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关于无菌技术、导尿操作、留置导尿管的维护以及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的培训和教育,熟练掌握相关操作规程。

3.医务人员应当评估患者发生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和控制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的工作措施。

4.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开展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的目标性监测,持续改进,有效降低感染率。

(二)感染预防要点。

1.置管前。

(1)严格掌握留置导尿管的适应征,避免不必要的留置导尿。

(2)仔细检查无菌导尿包,如导尿包过期、外包装破损、潮湿,不应当使用。

(3)根据患者年龄、性别、尿道等情况选择合适大小、材质等的导尿管,最大限度降低尿道损伤和尿路感染。

(4)对留置导尿管的患者,应当采用密闭式引流装置。

(5)告知患者留置导尿管的目的,配合要点和置管后的注意事项。

2.置管时。

(1)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认真洗手后,戴无菌手套实施导尿术。

(2)严格遵循无菌操作技术原则留置导尿管,动作要轻柔,避免损伤尿道粘膜。

(3)正确铺无菌巾,避免污染尿道口,保持最大的无菌屏障。

(4)充分消毒尿道口,防止污染。要使用合适的消毒剂棉球消毒尿道口及其周围皮肤粘膜,棉球不能重复使用。男性:先洗净包皮及冠状沟,然后自尿道口、龟头向外旋转擦拭消毒。女性:先按照由上至下,由内向外的原则清洗外阴,然后清洗并消毒尿道口、前庭、两侧大小阴唇,最后会阴、肛门。

(5)导尿管插入深度适宜,插入后,向水囊注入10—15毫升无菌水,轻拉尿管以确认尿管固定稳妥,不会脱出。

(6)置管过程中,指导患者放松,协调配合,避免污染,如尿管被污染应当重新更换尿管。

3.置管后。

(1)妥善固定尿管,避免打折、弯曲,保证集尿袋高度低于膀胱水平,避免接触地面,防止逆行感染。

(2)保持尿液引流装置密闭、通畅和完整,活动或搬运时夹闭引流管,防止尿液逆流。

(3)应当使用个人专用的收集容器及时清空集尿袋中尿液。清空集尿袋中尿液时,要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避免集尿袋的出口触碰到收集容器。

(4)留取小量尿标本进行微生物病原学检测时,应当消毒导尿管后,使用无菌注射器抽取标本送检。留取大量尿标本时(此法不能用于普通细菌和真菌学检查),可以从集尿袋中采集,避免打开导尿管和集尿袋的接口。

(5)不应当常规使用含消毒剂或抗菌药物的溶液进行膀胱冲洗或灌注以预防尿路感染。

(6)应当保持尿道口清洁,大便失禁的患者清洁后还应当进行消毒。留置导尿管期间,应当每日清洁或冲洗尿道口。

(7)患者沐浴或擦身时应当注意对导管的保护,不应当把导管浸入水中。

(8)长期留置导尿管患者,不宜频繁更换导尿管。若导尿管阻塞或不慎脱出时,以及留置导尿装置的无菌性和密闭性被破坏时,应当立即更换导尿管。

(9)患者出现尿路感染时,应当及时更换导尿管,并留取尿液进行微生物病原学检测。

(10)每天评估留置导尿管的必要性,不需要时尽早拔除导尿管,尽可能缩短留置导尿管时间。

(11)对长期留置导尿管的患者,拔除导尿管时,应当训练膀胱功能。

(12)医护人员在维护导尿管时,要严格执行手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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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数据集中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数据集中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2]260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加强对银行数据集中工作的指导,防范相关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现就银行实施数据集中的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数据集中是我国银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我国银行实现集约化管理,提高银行的市场适应能力,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银行必须高度重视对数据集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计算机安全管理组织,落实计算机安全责任制。各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主任委员(组长)为数据集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与数据集中模式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没有配套管理制度的数据中心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的业务系统不能投入生产运行。

  三、加强数据中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要建立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软件开发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定期对业务操作人员进行业务操作考核。

  四、各银行应高度重视数据集中总体技术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数据集中体系结构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银行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体系结构的选择要有利于降低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总体技术方案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各银行在实施数据集中前要将总体技术方案和论证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五、做好适应数据集中模式的网络建设与改造工作,提高通信网络可用性。网络可靠率(指年无故障运行时间与总运行时间比值)要不低于99.995%,连续故障时间小于2小时。要提高网络的抗攻击能力,严格控制银行网络与国际互联网的连接出口数量,对外联出口要实施严格的安全监控。要充分考虑银行间以及银行与清算(结算)机构间的互连、互通和安全要求,加强银行间数据交换的安全控制,保障银行与非银行组织之间的数据交换安全。

  六、数据中心是集中模式下银行信息系统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最集中的部位。要加强数据中心建设,完善运行安全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和业务数据的安全。数据中心建设要遵循国家有关机房建设和管理的规定,达到国家有关防震、防磁、防洪、防火、防雷、防辐射的安全标准;要落实分区制度,运行、开发、维护、培训、生活和业务操作区域要严格分离。数据中心要建立除本银行和监管银行以外的第二方访问的安全控制制度;要认真落实双路供电要求,不间断电源要能保障4小时供电,要保障备份发电机的有效性。空调、消防系统既要满足运行要求,也要充分考虑工作人员健康和安全撤离的需要;监控和报警系统要达到公安部有关标准。要保障数据处理中心周边环境安全,远离加油站、化工厂等各类危险建筑和重要军事目标。要做好数据中心的主机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的安全设计,充分考虑系统备份或系统冗余。主机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操作日志至少保留6个月,账务更改记录应保存3年。

  七、要建立数据强制备份制度,数据完全备份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数据完全备份介质的循环周期不能小于7天。要定期对备份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检查,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30天,每次抽检数据量不低于10%。备份数据要实行异地保存。

  八、建立强制维护制度和工作人员强制休假制度。强制维护内容包括系统维护、软件维护、数据维护、环境维护。操作人员休假期间,其管理的操作账户应办理移交或注销手续。

  九、新建系统投入运营前要做好第三方(业主和开发承建单位之外)测试和验收工作。测试内容至少包括数据一致性测试、系统可用性测试、数据完整性测试、系统综合压力测试和系统健壮性测试等,并建立相应的测试档案,未经第三方测试的新建系统不能通过验收,不得技入生产运行。新建应用系统投入生产运行前应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模拟运行和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

  十、数据集中期间新旧系统的切换工作对银行业务的连续性影响重大。要高度重视数据集中前后新旧系统的切换工作,制定详细的切换方案和应急方案,并在模拟系统试验成功后方可实施,以确保业务系统平稳过渡。系统切换工作要尽量选择对银行客户影响较小的时间段进行。系统切换时间超过一个工作日,需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发布提示公告,并提供应急服务途径。

  十一、为保障银行业务的连续性,确保银行稳健运行,实施数据集中的银行必须建立相应的灾难备份中心。数据集中初期的灾难备份必须能支持信息通过通讯网络从生产中心到备份中心的电子传送。数据集中两年内必须实现备份中心与生产中心相互镜像,支持双向恢复,保证数据一致性。

  十二、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可采取自建或联合共建等方式,也可以利用本银行外其他企业(组织)提供的灾难备份服务。向银行提供灾难备份服务的企业(组织)需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资质认可。

  十三、要制订业务连续性计划,保障业务连续性及有效性。业务连续性计划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业务连续性计划要定期演练,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鹤壁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4〕43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鹤壁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鹤壁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鹤壁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调动全市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与境内外客商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加快鹤壁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完善考核办法,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推进工作,切实解决好在考核中的责任明晰,认定准确,计算科学,奖惩到位等问题,努力实现招商引资工作新突破。

二、目标任务

市政府对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下达的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纳入本管理考核办法。

三、招商引资范围

招商引资考核范围主要指利用市外固定资产性质的直接投资。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性商业项目、对外借款等。属完善和增强城市功能的重要项目,经市招商办核准并经市招商引资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列入考核范围。国债资金及争取上级的专项建设资金、财政补助资金、扶贫资金等政策性奖金另行考核。固定资产贷款按外方投资的比例计算。具体指:

(一)境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到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的;

(二)采取收购、参股等投资形式经营我市企业资产的;

(三)市外客商开发、建设、经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

(四)以其它形式到我市直接进行投资的。

四、认定标准

(一)境外资金

外商直接投资以外商投资企业上报的利用外资报表、银行进帐单和验资报告为准。

(二)境内市外资金

引资单位须提供合资(合作)合同、银行转帐单或进帐单、单位收据等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复印件及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三)项目引进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以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外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相关投资证明。

(四)设备引进

吸引市外客商以设备投资办厂的,以设备原值扣除折旧计算或以有资质评估部门的评估认定报告为准。

(五)技术专利引进

引进市外技术或专利项目,以合作合同和有资质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为准。

(六)捐赠引进

引进国内外个人或组织无偿捐赠资金、设备、高新技术的,以银行转帐单或进帐单及有资质评估部门的评估认定报告为准。

(七)联合引资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引进的资金,第一引荐单位占60%以上,其他引进单位自行协商分配(不得重复计算),向认定部门出具共同签字盖章的书面分配意见。各方出现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招商办视具体情况协调确定。

五、统计考核

(一)加强对招商引资目标的统计、认定、考核管理工作,杜绝虚报和重复统计。国内资金的统计、认定、考核由市政府招商办负责,境外资金的统计、认定、考核由市商务局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目标的统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招商办负责,市商务局配合。

(二)实行招商引资目标月统计、月认定制度,各责任单位每月月底前向市政府招商办报送市外资金、向市商务局报送境外资金目标完成情况及相应的资金到位证明。

(三)市政府招商办半年对各责任单位进行初步考核,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并依据各责任单位承担目标数额及完成情况拿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核确定先进单位、个人等次。

六、奖惩办法

按照考核结果,依照市委招商引资工作奖惩意见(鹤发〔2004〕23号)予以奖惩。

七、具体要求

(一)承担招商引资目标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增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计划性、可行性、科学性,确保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市政府督查室对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目标进展情况定期督查,实行月排名通报和半年亮黄牌制度。

(三)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力引进市外项目资金,确保招商引资的效果。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对虚报、瞒报的单位要给予严肃处理。

(四)凡未承担招商引资目标的单位也要强化招商引资意识,积极开展工作,争取在招商引资方面做出一定的成绩,成绩突出的同样给予表彰和奖励。

以前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由市政府招商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鹤壁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办法



为鼓励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招商引资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荐人及引进的项目范围

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市引进外来资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范围是指市外投资者实际投入在500万元以上,且属固定资产性质投资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性商业项目等。

二、引荐人的认定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落地到山城区、鹤山区、淇滨区、淇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引荐人持投资方和受益方为其出具的引荐证明,向市政府招商办提出奖励申请,由市政府招商办予以认定。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落地到浚县、淇县的,引荐人持投资方和受益方为其出具的引荐证明,向县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由县招商局予以认定。

属于外商独资企业或无具体受益单位的,由同级招商办(局)和投资方出具引荐证明,按上述规定申请认定。

三、奖励的申报

按照上述项目属地管理办法,引荐人到市政府招商办或县招商局领取并填写《鹤壁市引荐人招商引资项目确认表》,与外来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帐的银行凭证、受奖者身份证明等材料一并报市政府招商办或县招商局。

四、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

对引荐人引荐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市政府招商办或县招商局按照《鹤壁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的认定标准予以认定。

五、奖励标准

按引进项目性质、规模大小和认定的实际到位市外资金数额,给予引荐人5000元—200000元的奖励。

六、奖金的兑付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落到山城区、鹤山区、淇滨区、淇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根据分税制体制,奖金分别由市财政、区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落到浚县、淇县的,由县财政参照市定奖励标准执行。

引荐人所获奖励的税金自理,由奖励部门在核发奖金时进行代扣代缴。

本办法由市政府招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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