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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51:30  浏览:8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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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9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830元和801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9230元和841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3年2月25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合理安排下游运输行业价格
1、成品油价格提高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不作调整。
2、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和公路客运行业的影响,各地要按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规定妥善处理,要按现行规定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3、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价格,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 63号)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减轻经营者负担,切实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4、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等有关政策,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二)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成品油价格调整,对种粮农民、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影响,按既定补贴机制由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各地要统筹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加强生产组织和调运,保持合理库存,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同时,要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从机制上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四)关注行业动态,维护好正常经营秩序。各地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密切关注相关行业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好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秩序。
(五)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组织好价格监督检查。石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2月25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224742016874966.pdf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224742018674830.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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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交通部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1998年3月27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依法登记航行在长江宜宾至浏河口航段的机动船舶(以下简称长江机动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 交通部通信管理机构是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电台管理
第四条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台应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
第六条 长江机动船舶电台使用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用未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或无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报务员、话务员。船舶电台使用人员应熟练地掌握该电台设备的操作技能。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及时修理以保证船舶无线电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 长江机动船舶实行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制定,报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管理
第八条 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是指长江机动船舶发生重大危急事项,严重危及船舶安全,需要立即援救时和长江机动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或船上人员患有急病或发生气象突变以及要发送重要的涉及航行安全的各类遇险通信。
第九条 承担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江岸电台,是指定的用于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在遇险通信中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电台应做为遇险通信的管制电台,可以强制遇险区域内的所有船、岸电台保持静默。
第十条 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主要方式和使用频率:
(一)莫尔斯无线电报、单边带无线电话。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后,可直接在指定的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的工作频率上呼叫某一岸台直至回答,发送遇险信号和遇险报告。
(二)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156.800MHz)是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国际遇险、紧急、安全和呼叫频率,用于发送遇险信号,进行遇险呼叫和遇险通信,还用于发送紧急和安全信号、进行紧急通信。
(三)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156.300MHz),为长江机动船舶间的导航、避让等的专用频道,以辅助声号和雷达观测的不足。
(四)甚高频无线电话08频道(156.400MHz),为长江航道部门安全专用频道,用于长江航道信号台与长江机动船舶的通话。
第十一条 长江机动船舶需要进行遇险、紧急通信时,经船长批准,应及时发送“SOS”或“MAYDAY”和“XXX”或“PAN PAN”信号和报告。
第十二条 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电台在收到长江机动船舶遇险、紧急信号和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报告,随后将所抄收的内容尽快送有关港航监督部门。如指明发给收报(话)单位时,亦应尽快通知收报(话)单位。
第十三条 长江机动船舶必须按时收听或抄收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电台每日定时播发的航道变动、水位、气象、船舶动态等内容的航行安全信息,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长江机动船舶不得利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频率进行非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活动。
第十五条 长江上游南津关至羊角滩控制河段中船队和单船的航行动态,必须按有关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 凡经长江专用长途电台处理关于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内容的来往电话,发话人应向长途台说明“安全电话”,长途台即按一类电话转接。
第十七条 参与处理长江机动船舶遇险、紧急通信的江岸电台,在每次通信结束后,应尽快书面报告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及时报告交通部通信主管机构。
第十八条 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定期颁布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工作电台台名录。
第二十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江岸电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长江机动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由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频率进行非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活动的,由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对违法船舶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建人教[2004]1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各有关社会团体: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我国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指导方针和总体要求,对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人才工作的行动纲领。为全面贯彻《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人才工作,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现结合建设行业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建设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才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设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培养造就了大批建设人才,为推动建设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建设人才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对人才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人才总量不足、地区分布不合理、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老化、高级人才紧缺、一线操作人员技能水平低等,影响了建设事业的发展。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举措,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建设人才工作。

  (二)明确建设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建设人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坚定不移地走人才兴业之路。要坚持以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人才制度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人才结构调整为主线,紧紧抓住人才培养、吸引和用好三个环节,着力加强建设系统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队伍建设,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建设人才队伍,为建设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三)建设人才工作的总体目标。今后5年建设人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普遍轮训一遍,政治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基本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设执业资格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各类执业注册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一线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岗位培训总量达到500万人以上,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总量达到3万人;基本形成领导有力、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建设系统人才工作机制。

二、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大规模培训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管理人才

  (四)大规模培训建设系统领导干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国科协研究制定《2006—2010年全国市长培训规划》,研究制定《2006—2010年建设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把设市城市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地(厅)级以上建设系统领导干部轮训一遍。要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作用,运用多种教育培训方式,重点开展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科学决策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建设系统各级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实行公务员学习登记制度,将培训、考核、使用结合起来。近期重点开展“四五”普法、依法行政、电子政务、信息化、公共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继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组织专家编写培训教材,提高培训教材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培训。

  (五)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制定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标准,完善执业注册人员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定期编制发布《建设行业新技术、新成果、新规范培训科目目录》,促进科研技术成果转化。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学会的作用,广泛开展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中青年优秀人才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中青年高级专家。

  (六)以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和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学习现代企业管理、市场经济理论、WTO规则、工商管理等知识,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积极探索对建设领域民营企业家开展培训的有效方式。加快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建设项目组织管理人才。

  三、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七)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一线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与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的协调,按照《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要求,积极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大力推进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进一步改进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方法,采用工学交替、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突出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一线操作人员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水平。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制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规划,建立培训与鉴定工作年报制度。

  (八)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机制。各类建设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采取校企合作、产教结合、订单培养等多种方式,加快培养建设行业高技能人才和技能紧缺人才。大中型企业要进一步发挥技能人才培训优势,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九)切实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教育,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督促企业为聘用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及工伤保险,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充分发挥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作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制度创新,全面推行建设职业资格制度

  (十)健全建设行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总体框架的要求,健全建设行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调整和转变管理模式。建立专业人员执业实践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能力。研究制定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建立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执业人员注册后的管理。加强执业资格的国际交流和互认工作。借鉴国外专业教育评估制度的经验,研究专业教育评估制度与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办法,充分发挥专业教育评估制度对建设类院校专业培养的导向作用。

  (十一)研究建立建设行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制度。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实行从业资格制度。会同人事部研究制定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二)在建设行业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以及“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对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检查,把持证情况作为工程质量检查和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五、优化建设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工作协调发展

  (十三)加强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建设人才开发。继续落实《建设部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计划》,以城乡规划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紧缺人才培训为重点,加强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组织专家学者到西部地区开展高层次专业技术讲座活动。加强与西部地区干部交流工作,做好援疆、援藏干部和博士服务团工作,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西部地区挂职锻炼。加大西部地区建设系统干部到部机关和东部地区挂职锻炼工作力度。坚持市场配置和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扶持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培养引进各类建设人才。

  (十四)加强建设行业人才市场建设。研究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市场运行管理制度,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网络健全、服务规范、规模经营、统一开放的建设行业人才市场体系。调整修改限制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正常流动的政策规定,促进各类建设人才合理流动。以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为依托,充分发挥中国建设人力资源网的作用,促进全国建设人才市场信息化、网络化,逐步形成全国建设行业人才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建设人才供求信息发布制度,提高人才中介服务水平。

  (十五)加强对建设类专业教育的指导。进一步发挥建设部高等学校土建类学科指导委员会和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建设类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院校的指导,促使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教学方式和教材建设等教学工作,适应建设行业的发展要求。加强建设类专业教育评估工作,努力为建设行业培养合格的后备人才。

  六、加强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强化理论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以能力建设为中心,加强部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及社团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建立干部培训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把干部培训情况与考核、任职、提拔使用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脱产学习、在职干部自学和任职培训制度,争取每年有五分之一的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其他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鼓励在职干部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部机关公务员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努力创建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十七)继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全面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进一步健全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度、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和任用工作监督制度,规范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组研究、任前公示等工作程序。完善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逐步提高机关司局之间、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和社团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比例。

  (十八)积极推进直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以聘用制度为核心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公开招聘,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优化人员结构。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扩大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七、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十九)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健全人才工作领导体制。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人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形成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人才工作责任制,把人才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按照“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和“第一生产力”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事教育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十)完善建设系统人才工作机制。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把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总体布局,编制本地区建设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形成人才工作与业务工作密切联系、协调发展的动态机制。适应建设人才工作的新要求,创新工作方法,整合工作力量,形成领导有力、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人才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学者的作用。完善建设系统人才统计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建设行业各类人才队伍的统计信息系统。制定实施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等情况的定期通报制度。研究制定人才培训的质量评估制度,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二十一)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加强建设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宣传各类优秀人才的典型事迹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先进经验,营造有利于建设人才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继续组织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

  (二十二)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本《意见》的配套措施。要加大对建设人才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评估、有总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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