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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24:50  浏览:9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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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

国家经委


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

1986年12月1日,国家经委

为确保港、站畅通,加强库场管理,加速物资周转,减少货物损失,迅速、妥善地处理港、站无法交付货物,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无法交付货物:
(一)到达港口、车站的货物,自承运人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出到货或提货通知之日起(以邮戳为准),超过铁道、交通部门规定的领取期限,又经催询和通知托运人处理而超过一个月仍不领取和处理的货物(海港进口货物中无主货物按国办发[1984]107号文有关规定处理)
(二)港口、车站发现的无票货;运单上的收、发货人姓名不清、地址不详,经查询仍无法查明的货物;或由港、站贴出招领公告(或登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无人领取的货物。
(三)运输部门在沿途拾得的无标志的货物;在港口打捞和挖泥回收的无法辨认和查找收、发货人的货物;公安部门破获盗窃案件中收回的找不到货主的运输物资。
(四)运输部门在清理库场时收集整理的地脚货物(但在卸车、卸船中清扫收集起来的货底,应按票交给收货人)。
(五)到达港口、车站的进口货物按提单或运单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交清后溢余的、在三个月内国外发货人或承运人未提出异议,无人认领的货物。
(六)外贸出口退关、逾期仍不提取的货物。
二、承运人错发、错运、错卸的货物,不得作为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应由承运人无偿运到目的地,交给货票上指明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造成货物逾期交付的,应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属于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无票货物不得作为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三、货物到达港口、车站后,如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不论责任在哪一方,收货人都应先把货物接收下来,妥为保管,然后按国家颁发的经济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收货人不得以经济纠纷为由,把货物积压在车站、港口。
四、为防止无法交付货物的发生,运输部门要做到:
(一)认真把好承运发送关。要有专人指导托运人按运输部门要求填写运单;文字要规范清晰,内容不得遗漏和简略;把好验收关,做到单、货相符;对不按规定填写运单的货物,运输部门可以拒绝受理。
(二)货物到达后,港口、车站要及时通知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货,并每旬催领一次,经催促仍不领取且超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即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在规定期限内,货主或其代理人讲明理由,要求延长货物领取期限的,不得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但为保证港站畅通,可在当地经委(交委、交办,下同)组织下转栈存放,转栈费由货主负担。
(三)鲜活、易腐等不宜长期保管的货物,运输部门要及时通知货主提货;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物品等按照《危险品运输规则》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逾期不提的即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四)对于盗窃、私分和蓄意造成无法交付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查明后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
(一)运输部门对无法交付的货物要认真做好清点、查对、登记、造册和保管工作。在保管期内仍要努力寻找线索,尽力做到物归原主。
(二)无法交付的货物,由运输部门开列清单,报地(市)以上(含地、市)经委(交委、交办)或由地(市)以上经委委托的县(市)经委审核批准处理。进口货物中无法交付货物,由运输部门开列清单会同海关、外运公司、保险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地(市)经委或由地(市)经委指定的县(市)经委审核批准处理。
(三)对无法交付的鲜活、易腐、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货物,由运输部门开列清单,迅速报当地县(含县)以上经委批准处理。当地经委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当地经委作出处理决定前,如运输部门发现货物有变质、燃烧、爆炸和泄漏等危险情况时,可先行处理,事后报告。
(四)无法交付货物由港口、车站向有关物资单位有价移交,但进口货物要尽先有偿交给外贸部门。接收单位要作好质量检验,全部按质论价接收。军用物资、历史文物、珍贵图书、重要资料和违禁物品等应分别向省(军)级的军事、公安、文化等主管部门无价移交,不得交给其他单位。
(五)物资主管部门在接到移交通知后一个月内完成接收工作。过期不接收时,经县(含县)以上经委批准,由运输部门负责处理。
(六)无法交付货物由当地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价格有不同意见时,由当地物价部门裁决。质次滞销的物品,经物价部门批准削价处理。
(七)处理无法交付货物所得货款,应先扣除该货物的运输、装卸、储存、清扫、洗刷、广告及其他劳务费用,进口货物还应按规定扣除关税和其他税款;对处理或销毁无法交付的危险货物和变质、滞销货物所发生的入不敷出的金额,可在处理法无法交付货物总收入中扣除;剩余部分可提取不超过百分之三的专项奖励基金,奖励有关人员;其余款项就地交入金库,处理单位属中央企业的交中央金库,属地方企业的交地方金库。
六、到达港口、车站的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拒收的,港口、车站应报当地经委强制收货人按期提货;超过铁道、交通部门规定的提货期限的,按有关规定加收堆存费;超过一个月不提货的,港口、车站可在当地经委组织下转栈,转栈费由货主负担,拒付转栈费的,经当地经委批准,由银行强制划转。
七、因运输部门的责任发生的货损货差,由运输部门按规定向收货人赔偿,不得动用无法交付货物及处理无法交付货物款抵补。
八、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后,货主要求归还货物或价款时,一律不予受理。
九、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关于处理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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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府办[2006]369号


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

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使用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等十类,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总体上分为五级(Ⅰ、Ⅱ、Ⅲ、Ⅳ、Ⅴ),颜色依次分为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第三条 市气象台负责发布、更新和解除禅城区、高明区(两区未设气象机构)预警信号;顺德、南海、三水区气象台在佛山市气象台的指导下,负责发布、更新和解除本区预警信号。市、区气象台发布和解除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必须会知同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或者其他气象灾害信息。

第四条 市、区气象台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将有关气象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供水、交通、市政等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与气象部门保持联络畅通,加强信息沟通,在接到预警信号后,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迅速做好防范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突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做好防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体应及时播发市、区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和气象信息。当收到市、区气象台发布(包括重新确认、更新或解除)的预警信号时,应当在15分钟内及时、完整、准确地播发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不得自行更改预警信号的内容和关键用语。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应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当发布黄色或以上等级的预警信号时,各级电台、电视台除传播预警信号外,还要播放预警信号的含义及防御措施等相关信息。电台、电视台应制定相应的日常工作制度,确保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信息及时准确播发。传媒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佛山传媒集团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六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包括气象声讯电话、手机短信和网络〈下同〉)等要及时、迅速发送市、区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和气象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畅通信息渠道,进一步扩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的覆盖范围,提高发送效率,确保预警信号迅速及时、准确无误地发送到用户,最大限度地发挥气象信息在抗灾减灾中的作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制定相应的日常工作制度,确保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信息及时准确播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对突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警水平和防御能力。各地区和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气象灾害的防御指引,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定并实施突发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明确防御措施,避免、减轻突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指引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掌握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增强社会公众对气象灾害的防御意识,提高防御、自救和互救能力,避免或者减少灾害损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同类预警信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附件:



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防御指引:

1、警惕热带气旋对当地的影响;

2、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气象咨询电话等气象信息传播渠道了解热带气旋的最新情况,以决定或修改有关计划。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做好防风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气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固紧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室外物品。

其它同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关紧门窗,处于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需撤离;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4、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5、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其它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海上作业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在渔港停泊的大马力渔船上的值班人员应当加强自我防护,并按有关规定操作;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停止室内大型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4、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其它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特殊行业除外);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

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3、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鱼塘水位。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3、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城市管理部门启动城市积涝应急程序,加强疏通地下排水管道,防止城市内涝;

4、转移危险地带人员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校应停课,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三、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防御指引:

1、天气闷热,要注意防暑降温;

2、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

3、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用电、用水的准备工作;

4、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炎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引:

1、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开放避暑场所;

2、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3、户外活动或者在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5、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6、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防御指引:

1、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

3、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四、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

防御指引: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热带作物及水产养殖品种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2、固紧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4、在生产上做好对寒潮大风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

防御指引: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其它同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

防御指引: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其它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五、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六、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灰霾造成能见度较差,驾驶人员应注意小心驾驶;

2、灰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3、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七、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做好防风、防雷电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学生停留在安全地方;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人员应当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电器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2、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5、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其他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人员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八、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引:

1、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2、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

3、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驶。

其它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引: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2、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其它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九、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引:

1、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3、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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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正式发布实施。为贯彻执行《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所列的结售汇范围和条件认真执行。
2.关于结售汇汇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市场汇价掌握执行。
3.关于结汇业务处理。对《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各项外汇收入,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结汇。对《规定》第五条所列明的境内机构所收到的各项外汇,根据会计制度按期结算实现的外汇收入,我行也要如期办理结汇。
对按《规定》可不结汇而允许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的境内机构,如自愿将外汇结售给我行,我行应积极办理。
对出口企业结汇,应按结汇金额的50%设立出口结汇台帐。
4.关于售汇业务处理。对规定范围内的境内机构的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有外汇帐户或有外汇留成额度的,应先从其现汇帐户或留成额度内支取;对现汇或留成额度不足,以及没有现汇帐户和留成额度的,可凭客户所持与支付方式相适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规定》所列有效凭证办理售汇;与贸易活动有关的服务性支付也按上述要求办理售汇。
对售汇业务要按“审售分离、分级审核”的原则严格管理。客户到我行买汇时,须备足买汇所需的足额人民币资金。我行要对其有效单据及凭证认真审查,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方可办理售汇。
5.关于结售汇业务的帐务处理。按总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6.关于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开办结售汇业务的分支行必须每日将当日结售汇的发生额和余额,报送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行,由其汇总后,于次日通过SWIFT或电传系统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结售汇业务日报表”格式由总行统一制订(见附件)。
7.各行在执行《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总行及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反映。
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见本《选编》人民银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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