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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28:11  浏览:9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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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南政办〔2011〕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南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一 一年六月十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坚持注重法律法规学习,自觉增强宪法和法律观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高领导干部和领导集体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善于运用法律原则和精神以及法律手段妥善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主要采取专题学法和会前学法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至少安排2次以上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或专题法制讲座。除专题学法外,凡会议议题涉及法律问题的,开始研究议题前均由有关部门讲解或说明议题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与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六条 法律知识学习由主持政府常务会议的市长或指定的副市长主持。参加对象: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邀请列席人员;其他列席人员。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用书、读本和学习资料;相关法律的主要执行机关负责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凡国家、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及时邀请专家辅导解读。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本部门领导学法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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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标[2002]21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为了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我部最近批准发布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等7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14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详见附件)。为确保这些新版规范贯彻实施,强化建筑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标准化意识,现将新版规范的贯彻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应当认真复审并修订不符合新版规范规定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二、各标准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施工指南手册等工程技术文件组织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新版规范的规定组织修改。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从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新版规范,并将熟悉掌握新版规范的程度作为技术考核的内容。

  四、新版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应与新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配套使用;新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应与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配套使用。

  五、新版规范实施日期前的在施工程,执行新版规范有困难时,可按照旧规范执行。新版规范实施日期后至 2003年1月1日前的在施工程,原则上应按照新规范执行,已按照旧规范设计的在施工程,可按照旧规范继续执行。对2003年1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且尚未正式开工的工程,应当按照新版规范修改设计后方可施工。凡在2003年1月1日后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工程,必须按照新版规范执行。

  六、住宅采用的电度表、水表、煤气表、热量表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并应按照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进场验收。

  七、各单位在执行新版规范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意见,及时反馈给各规范管理单位。

  附件: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目录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废止标准编号 施行日期
1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94 2002-03-01
2 GB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7-89 2002-04-01
3 GB50009-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9-87 2002-03-01
4 GB50003-200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J3-88 2002-03-01
5 GB50010-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0-89 2002-04-01
6 GB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1-89 2002-01-01
7 GB50068-200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J68-84 2002-03-01
8 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J300-88
GBJ301-88 2002-01-01
9 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201-83
GBJ202-83 2002-05-01
10 GB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98 2002-04-01
11 GB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92
GBJ321-90 2002-04-01
12 GB50205-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95
GB50221-95 2002-03-01
13 GB50206-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206-83 200-07-01
14 GB50207-200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94 2002-06-01
15 GB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J208-83 2002-04-01
16 GB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95 2002-06-01
17 GB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J210-83 2002-03-01
18 GB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5242-82
GBJ302-88 2002-04-01
19 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97
GBJ304-88 2002-04-01
20 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303-88
GB50258-96
GB50259-96 2002-06-01
21 GB50310-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310-88
GB50182-93 2002-06-01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

1988年6月25日,外经贸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国发〔1988〕22号),为适应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权限
对外经济贸易部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简政放权,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省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部分审批管理权限。
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审批:
(一)中央、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军队系统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三)办理本地区以外国际货物中转运输代理业务的全国性企业。
办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由当地省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程序
(一)成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开办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意见;企业章程(草案);企业资金来源和实有资金的有关文件。
(二)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企业章程、业务范围进行必要修改后予以审批。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凭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凭营业执照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开户,向海关申请报关权。
三、国际货运代理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有完整的企业章程。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设施和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有与承办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海运500万元,航空运输300万元,其它运输方式200万元。
(五)有与承办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干部和业务技术人员。
四、1987年8月15日以前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按(87)外经贸运字第102号《关于清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通知》要求如实登记的企业,除个别条件很差者外,在省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企业,原则上都列入代理名单。
五、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属于服务性行业,不属于鼓励外商投资项目,要从严掌握。如确有需要设立中外合营或合作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请按(88)外经贸运字第8号文报经贸部审批。
六、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权限只授权到省级及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不再层层下放。
(二)审批部门只负责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兼营其它代理业务由其它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更名、分立、终止及变更业务范围,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目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仅限于国营和个别集体企业(包括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的中方),私人和个体户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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