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印发《惠州市志愿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3:20  浏览:9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惠州市志愿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志愿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府〔201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志愿服务暂行规定》业经十届16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志愿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我市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各界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各级志愿服务组织每年应当对有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队、志愿者以及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保障,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志愿服务经费。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捐赠的,捐赠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
  第五条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人员以及学校招收新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第六条 每年12月5日为惠州市志愿者日,每年12月为惠州市志愿服务月,集中展示各级志愿服务成果,宣传志愿服务文化,各级政府应给予大力支持。
  第七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组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成立预备志愿者服务小队从事志愿服务,应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由其监护人陪同。
  第八条 惠州市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机构由惠州市志愿者联合会(惠州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县(区)志愿者联合会、乡镇(街道)志愿者分会、社区志愿服务站、志愿服务队五级网络组成。
  第九条 市志愿者联合会应当建立全市志愿者数据库,各县(区)志愿者联合会在市志愿者数据库下开展工作,确保全市志愿者数据的准确和及时,实现志愿服务工作数字化对接。
  第十条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新招募的志愿者名单应于每季度末上报至市志愿者联合会,已登记在册的志愿者连续一个自然年度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任何志愿服务活动的,由市志愿者联合会将其在志愿者名单中除名。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志愿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原则上年满14周岁以上;
  (二)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志愿服务能力和从事志愿服务必要的身体条件;
  (三)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每一自然年度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累计不少于10个小时;
  (四)遵纪守法,热心社会公益。
  第十二条 组建志愿服务队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申请成为志愿者条件的报名人数不少于30人;
  (二)已确定志愿服务队队长、联络人,全体成员具备与所选择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条件;
  (三)根据志愿服务队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全体成员每一自然年度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合计不少于300个小时;
  (四)遵纪守法,热心社会公益。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年-2015年)》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中发〔2011〕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部研究制定了《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年—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提出以下要求:

  一、抓好组织领导。一是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尽快研究制定本省(区、市)国土资源 “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调整普法工作领导机构,确定普法工作联络员,确保“六五”普法开好头、起好步。三是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最低经费保障制度,保证普法经费专款专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六五”普法领导机构和普法工作联络员名单,请于2011年10月底前报部普法办公室备案。

  二、抓好贯彻实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安排步骤,贯彻落实好三个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计划,落实普法措施,加强督促检查。每年开展年度总结考核评估,适时开展阶段性抽查,2013年组织开展各层级中期检查督导和表彰,2015年由部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总结验收,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集中表彰。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普法工作,落实规划计划的具体情况要形成年度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部普法办公室,并作为考核表彰的依据。

  三、抓好改革创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和定期培训制度、普法联络员制度、例会交流制度等各项制度建设的要求,分别选择具备条件的地方创造性地开展试点,在试点中不断创新和丰富普法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试点,检验新思路和新方法,完善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研究切实有效的措施,摸索出适合不同情况的国土资源普法工作思路,推动普法工作全面开展。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年-201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中发〔2011〕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服务法治国土建设目标,全面提升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契机,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条主线,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中心工作,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努力培育法治文化,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高扬法治国土旗帜,坚持与时俱进,为普法工作注入新的时代精神;坚持内外兼顾,对系统内干部的教育和对系统外群众的宣传并举;坚持改革创新,做到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有机结合;坚持多方联动,做到专门机构与部门协作有机结合。努力在普法思路上,实现从普及法律知识到树立法治理念的提升;在普法理念上,实现从普及法律知识到善于运用法律治理方式的提升;在普法重点上,实现从普及法律知识到善于平衡公权私权之间关系的提升;在普法内容上,实现从普及法律知识到更加注重程序教育的提升;在普法成效上,实现从普及法律知识到尊法习惯养成的提升。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资源国情意识和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形成共同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原则。
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全面提高;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的原则,切实抓好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国土资源工作“十二五”规划的总体目标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促进“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的中心工作,推动破解国土资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先行先试,改革创新。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紧密结合,积极开展试点,不断拓展思路,创新方式方法,推动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切实提高工作成效。
突出重点,全面提高。要突出重点工作,与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突出重点岗位,与“两整治一改革”廉政专项行动紧密结合;突出重点环节,与规范制约权力紧密结合,以点带面,促进国土资源法制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
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贴近和满足群众维权需求,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国土资源热点问题,引导公民按程序办事,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诉求,用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来衡量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
二、主要任务
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把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在继续做好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审批、登记、发证等岗位工作人员、农村村民、房地产开发商等重点对象的教育培训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在校学生、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矿山企业负责人、外商、台港澳商等的宣传,最终实现建设法治国土的目标。主要任务是:
(一)牢固树立法治理念。
1.继续深入学习宪法。突出抓好宪法学习宣传,进一步树立宪法的权威。大力宣传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积极推进全系统干部深入学习宪法,认真履行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教育全系干部统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全社会增强法律信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2.继续深入学习行政基本法律。以学习《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为主线,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基本法律的学习,全面提升行政法律素质。部将组织全系统的行政基本法律学习活动,推荐学习书目,开展视频培训,举办知识竞赛,使全系统干部熟悉行政法律知识,提高运用行政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继续加强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学习,重点教育全系统干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体干部中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突出问题和矛盾的能力,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努力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二)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1.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规范国土资源决策程序,完善立法程序,大力推进开门立法,建立公众参与重大立法、决策的制度,从内容上、程序上保证公众对涉及国土资源的重大立法、决策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尤其是在土地管理、矿产资源规划、征地补偿问题中,努力实现全民参与、全程参与。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自动更新”机制,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用解释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推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推动国土资源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2.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和程序。在法制宣传教育中,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既要保证结果的合法,也要依法履行各项程序。按照科学立法、完善制度、制约权力、改进服务、提高效率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体现合法、合理、公正、效率、责任原则的依法行政制度和程序。完善依法行政评价考核体系,把考核指标进一步量化分解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去,开展经常性的考核和检查,并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发证等工作程序,进一步推进阳光行政。加强信息化建设,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
3.增强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深入学习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面的法律法规,树立防范风险意识,增强依法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探索建立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矛盾。探索建立矛盾预警、疏导、调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大通过法律法规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力度,进一步畅通诉求通道,引导公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规范维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努力培育法治文化。
1.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刑法》、《物权法》、诉讼法等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深入学习行政程序法律、《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为重点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深入学习与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继续完善各级领导班子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会前学法、法制讲座学法等制度,继续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岗位任职前法律法规考试和定期培训制度,进一步扩大对市、县级国土资源局长的培训范围,继续完善和推广法律知识考试持证上岗制度,继续举办国土资源管理市长培训班,提高运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进一步加强廉政勤政和惩防体系建设。结合“两整治一改革”廉政专项行动,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重大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改革,规范执法权力和程序。大力宣传“甘于奉献、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善于创新”的精神,切实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3.在全社会营造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氛围。继续开展“送法工程”,推进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专题活动,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继续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加强宣传;加大对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利用,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通信短信息、远程教育等形式,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高效果,做到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家喻户晓,国土资源基本国策深入人心。让全社会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了解国土资源现状,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氛围,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自觉性,努力创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氛围,培育具有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特色的浓厚的法治文化。
三、工作安排
本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准备阶段。
2011年10月底前,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本省(区、市)国土资源 “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调整普法领导机构,确定普法工作联络员,报部普法办公室备案。部积极研究部署试点工作,开展前期调研,制定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1年11月至2015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开展年度考核评估和阶段性抽查,确保规划全面贯彻落实。2011至2012年,部组织开展全系统的行政基本法律学习活动。2013年部组织开展各层级中期检查督导和表彰。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15年年初至2015年10月底,按照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部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总结验收,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具体要求
(一)健全领导机制。
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和完善规格较高、参加成员较多的专门组织领导机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重要作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法制机构具体承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进普法规划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建立普法联络员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确定相关人员担任普法联络员,协助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具体承担法制宣传年度计划的组织落实和上传下达、沟通联络工作,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决策、统一步骤、全面实施、整体推进。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切实加大经费投入。
(二)完善工作制度。
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岗位任职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和定期培训制度,将学法用法能力与领导干部的上岗、晋升、考核工作紧密结合,推广完善法律知识考试持证上岗制度。继续把法律法规学习课程纳入全系统各类培训班中,每年法律知识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进一步扩大对市、县级国土资源局长的培训范围,实现所有新任局长一年内接受法律法规相关课程培训,五年内必须接受一定课时的法律法规培训。建立普法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国土资源管理“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扎实认真地抓好贯彻落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年底有总结,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普法工作总结报告报部普法办,并作为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建立例会交流制度,定期召开本地区的普法工作交流例会,加强对普法工作进展情况的了解掌握和沟通交流,有关情况及时向部普法办报告。部每年将组织召开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普法联络员会议,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三)创新评价体系。
要结合五年规划实施进展以及年度计划开展情况,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基准及评价体系和普法工作目标量化指标考核体系,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本地区、本单位普法工作在推进保障发展、保护资源,提高社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引导依法行政等方面取得的实效进行量化考核和动态评估。不断创新奖惩激励机制,要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普法规划落实情况、普法工作进展情况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用地指标分配、改革试点选择、职务晋升和年度评先表彰的依据。

吉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吉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2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25日起施行。

市 长 刚占标

2002年4月5日



吉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整洁、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三)与规划、土地、城建等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四)审理公路的特殊占用及穿(跨)越公路的其它设施的建设;

(五)监督检查公路超限运输;

(六)实施公路巡查,查处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公安、城建、土地、工商、规划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领导群众抗拒自然灾害对公路的侵害,以民工建勤、义务工方式清除雪阻和修复水毁公路,确保公路畅通。

第五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和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路产保护

第六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沟、截水、取土、采石,利用公路、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排放污水(物),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利用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和积雪,放养牲畜、积肥、制坯、种植作物、燃烧物品、设垃圾点;

(三)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

(四)占路摆摊设点、乱停乱放车辆;

(五)其他违法利用、侵占、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七条 在公路两侧及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l00米,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害公路、桥梁、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应当经市公路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安全的措施。

第八条 公路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划定。公路养护施工人员在划定的料场内取土、采石、挖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练车;确需在公路上试车、练车的,事先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在指定的路线、路段行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标线、测桩、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铺设管线的,需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造成损坏的应给予赔偿。

禁止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管道、管线。

第十二条 公路两侧不得擅自开设道口。需要开设道口的应向辖区公路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做好排水设施。

第十三条 运输车辆的运件不得拖地行驶。运输易遗漏、撒落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损坏公路。污染公路的,应当清除污染物或承担清理费用,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不得擅自砍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绿化花草;确需更新、间伐树木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实施,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五条 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养护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现场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需堆放养护物料时,应堆放在公路一侧,不得超过路面宽度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点的部门,须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占用手续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确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检查和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

第三章 公路两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用地宽度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国省干线3米、县级公路2米、乡级公路1米的距离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两一侧路肩边缘填土打地坪的,应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标准负责重建公路排水设施,其地坪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30厘米以上。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最小宽度:低于二级标准的公路,按公路两侧用地边缘起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2米、乡道8米划定;二级以上公路与城市、集镇道路交界处2公里范围内的公路路段,按公路两侧用地边缘起50米划定(长吉高速公路吉林市中连线按100米划定)。

第二十三条 公路沿线新建集镇的.规划和建设,必须选在公路一侧,集镇的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最短距离为:二级以上公路100米;低于二级标准的国道、省道80米、县道50米、乡道15米。

第二十四条 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确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报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工程设施,按下列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前存在于公路建设控制区内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公路建设需要,制定计划,分批迁出。未迁出前不得再行改建、扩建。

公路建设后未经审批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 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抛撒货物或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练车场地的,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未经同意在公路桥梁、渡槽架设或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对公路路产造成较大损坏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可驶离。

对公路路产造成严重损坏、不报告公路管理机构、不接受处理或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车辆不得驶离指定地点,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

不服从路政人员管理,干扰公务的,追究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造成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渡口、隧道。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交通行政管理机关授权,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