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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04:43  浏览:9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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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国务院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保障方式。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精心组织实施

  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地区,按本指导意见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后,要切实保障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需求,同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完善现有办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随着试点扩大,逐步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条件的大学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建立健全本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解释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试点城市要因地制宜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推进步骤,确定合理的保障水平,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通力协作,制订周密工作计划,确保缴费和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断完善大学生医疗经费和就医管理措施。高校要切实抓好大学生就医工作,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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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2]31号 印发《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切实执行。 第三条 中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接受市建设局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或规模划分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属特级建筑工程和概算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需报送省建设厅审查。 凡勘察设计中采用涉及安全并且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勘察、设计技术方案,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或验证,并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凡超出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应按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办理专项审查。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承揽任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要求; (二)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及履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 (四)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五)是否符合规划、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六)施工图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七)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市建设局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完整的施工图纸一式二份(按A4幅面折叠); (二)本工程的立项批文、土地使用证、规划红线图、规划设计要点等设计依据文件,以及消防、人防、环保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三)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和计算软件名称及授权序号; (六)勘察设计合同副本; (七)重要工程项目须提供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八条 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市可设立甲、乙二个级别的审查机构。 设立审查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设立甲级审查机构必须拥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符合条件的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设立乙级审查机构必须拥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符合条件的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各级审查机构在勘察、建筑、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及预算等每个配套专业宜设置审查人员。 根据审查机构设立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我市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市暂设立一个审查机构,最多不超过两个。 第九条 各镇(含火炬开发区)建委可申请设置1名至2名专职审查员。市建设局可委托已设置专职审查员的镇建委负责审查本镇范围内一定规模(即第十三条规定的规模)以下的建筑工程施工图。 第十条 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查人员应具有10年以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高级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或高级建筑师;专职审查员应具有10年以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三级以上(含三级)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或高级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或高级建筑师;镇仅设一名专职审查员的,应是具有10年以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三级以上(含三级)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或高级结构工程师。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上述人员经省建设厅组织考核认定后,方可从事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应接受市建设局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十一条 申办甲级审查机构,须经市建设局同意并由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申办乙级审查机构和专职审查员由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机构和专职审查员,方可承担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二、三级建筑工程、设计规模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的施工图。 第十三条 专职审查员可审查以下规模的建筑工程施工图: (一)民用建筑:单跨12米以下(含本数,以下相同)的单层公共建筑或6层以下且面积不超过2000M2的一般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 (二)工业建筑:跨度12米以下、吊车吨位5吨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以及跨度6米以下、楼盖无动荷载的两层厂房和仓库; (三)构筑物:高度20米以下的烟囱,容量50立方米以下的水塔,容量300立方米以下的水池,直径6米以下或边长4米以下的料仓; (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型的给水、排水、道路、风景园林、环境卫生的工程项目; (五)装修工程:单位工程造价250万元以下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制定施工图审查内容的工作细则,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受理施工图审查时,应作好书面登记,并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由市建设局连同送审材料一并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或大中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市建设局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和一套加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另一套施工图由审查机构存档;市建设局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并将审查机构签章后的施工图交回建设单位。 已设立专职审查员的镇,且属于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建设单位可直接送镇建委,镇建委做好书面登记后交由镇建委专职审查员进行审查。专职审查员应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项目,专职审查员向镇建委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和一套加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另一套施工图由镇建委存档;镇建委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颁发经市建设局签发的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并将专职审查员签章后的施工图交回建设单位。镇建委应将施工图审查情况汇总,并每月向市建设局报告一次。 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市建设局或镇建委将原送审材料和审查意见书返回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设计单位在出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时,应标注有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编号。 第十六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第六条规定的审查内容的修改时,必须报送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重新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十八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均应以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市建设局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改变勘察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所负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接受市建设局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后按图施工,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审查机构不负责解决施工图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方面的问题,该类问题由建设单位通过设计方案竞选或设计咨询的途径加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局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主要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局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审查机构不得利用其有利身份,在市场竞争中进行不正当活动。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属于技术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省建设厅和省物价局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税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税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32号


(1992年3月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税收政策,进一步推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税收由杭州市税务局统一征收和管理,其中国营企业所得税按现行体制解缴入库。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接受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杭州市财政、税务局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五条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经杭州市税务局核定,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六条 新办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杭州市税务局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期满后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管委会审核,并按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第七条 内资办的企业经技术合同登记认可后,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内资办的企业转让自行研制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八条 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列入省级以上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以上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不计征所得税。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与其它企业联营的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可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联营双方为市内企业单位的,也可实行先税后分的办法。企业向外投资联营,在先分后税的情况下分得的利润,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所得税。
  第十条 开发区内直接从事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的房产开发、物资供应、风险投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开发区支撑服务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十一条 内资办的企业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缴纳奖金税。属下列单项奖励金可不征收奖金税:
  (一)从其留用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净收入中提取的奖金,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的部分。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从出口奖励金中发放给职工的奖金,不超过一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单项奖。
  述(一)、(二)两项合并计算的全年人均免税奖金额,不足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按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扣除计税;超出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免税奖金扣除计税。
  第十二条 内资办的企业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贷款一律在征收所得税后归还。个别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可适当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第十四条 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快速折旧所增提的折旧部分,全额用于技术改造。
  第十五条 企业可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上缴省财政的前提下,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一九九年为基数(原来有上缴税利基数的企业转变成高新技术企业时,应相应调增一九九年的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开发区,专项存储,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开发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 内资办的企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统一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单独核算,事项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
  第十八条 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民政单位、军工系统等在开发区内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国家有关校办企业、科研企业、民政企业、部队企业的税收政策执行,并可享受开发区内除税收外的其它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财政、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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