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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区建筑色彩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0:50  浏览:8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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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区建筑色彩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无锡市市区建筑色彩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克江

  2012年11月27日


无锡市市区建筑色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色彩管理,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已建建筑(含附属设施)的色彩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色彩规划管理工作。建设、城市管理、文化(文物)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色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色彩管理应当遵循和谐统一、丰富有序的原则,体现地方人文特色,形成与自然环境协调的城市景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外立面色彩主色调宜以暖色系、浅色调为主,基调色、辅助色和强调色之间的配色应当协调、平衡;

  (二)建筑外立面色彩宜采用分部与分段方式进行设计与涂装;

  (三)快速路、主次干道以及公路、铁路、通航河道两侧建筑外立面基调色宜采用同色系或者相近色系色彩;

  (四)建筑屋面及附属设施的色彩应当采用与建筑外墙面色彩相近色系色彩,且与周边自然景观环境相协调;

  (五)建筑室外环境中的景观小品、户外广告、围墙院落、大门及门卫等设施的色彩,应当与建筑色彩相协调;

  (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建筑,其外立面色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周边景观环境色彩应当与其相协调。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色彩规划和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色彩规划有关内容,明确地块建筑色彩的控制要求。

  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街道景观规划应当包含沿街建筑外立面色彩设计意向和建筑色彩推荐色谱等内容。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提出建筑色彩控制的设计要求,明确建筑外立面的控制色谱或者推荐色谱。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建筑色彩控制的设计要求,进行建筑外立面色彩专项设计。建筑外立面色彩效果图应当标注色号,并说明材质。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建筑外立面色彩专项设计内容的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色彩控制设计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提出修改意见。

  特殊地区、重要地段、重大项目的建筑外立面色彩,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建筑外立面色彩进行深化设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报送建筑外立面色彩效果图。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外立面设计图及色彩效果图等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色彩控制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包含建筑色彩内容。对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筑色彩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已建建筑外立面应当依法定期清洗、粉饰,保持整洁、美观和完好;外立面褪色、破损的,建筑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及时按照原外立面色彩进行涂装、修复。

  第十五条 已建建筑外立面色彩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建筑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向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未按照批准的建筑色彩进行建设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建建筑色彩影响城市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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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烟叶工业可用性评价及烟叶流向调查表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技[2004]53号

关于填报烟叶工业可用性评价及烟叶流向调查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国烟草种植区划研究》项目已经列入国家局2003年度烟草农业重大科研开发项目计划。根据项目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要求,项目组需从部分卷烟工业企业和烟叶产区两个角度开展烟叶工业可用性评价和烟叶流向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将作为烟草种植区划研究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现将调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对象和内容
  1、部分卷烟工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提供本企业调拨的2003年度生产烟叶的基本信息、重点等级的综合评价。
  2、承担《中国烟草种植区划》取样工作任务的地区分公司(见国烟科技[2004]24号“关于下发《2004年度中国烟草种植区划工作计划》的通知”)提供调拨烟厂、品种、等级、数量等基本信息。
  二、工作组织实施
  本次调查活动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组织。
  1、烟叶工业可用性评价调查表(见附件2)由卷烟工业企业负责填写。
  2、烟叶流向调查表(见附件3)由烟草分公司负责填写。请参与区划研究工作的21个省级(包括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区划工作组做好烟叶流向调查表填报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做好调查表的收集和填报内容的审核、报送工作。
  三、相关要求
  本次调查所收集的资料只做区划研究使用,要求所有资料的填写必须实事求是。
  调查表请于11月15日之前以书面文字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报送郑州烟草研究院。
  联系人:尹启生、张艳玲;
  电话:13803892649、0371-6228800转2381、2383; E-mail:yinqishen@371.net、zhangyl72@yahoo.com.cn;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路88号(邮编450000)。







   附 件:

  1、部分卷烟工业企业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9&pic_id=0
  2、2003年度生产的烟叶工业可用性评价调查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9&pic_id=1
  3、产区烟叶流向调查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9&pic_id=2



 

关于加强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加强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环发〔200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加强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一)推行政务公开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有效途径;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二)推行政务公开是环保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促进环保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增强环保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改善环境的迫切愿望转化为参与环境管理的自觉行动;有利于促进企业遵纪守法,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环境保护。

(三)在总局和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下,全国环保系统通过政务公开试点,总结经验、提高认识、建立制度、完善措施,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但是,当前各地政务公开工作发展不平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尚不够规范,影响了政务公开的工作成效。因此,各级环保部门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革创新,夯实基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开展。

二、明确政务公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按照职责清晰、内容明确、重点突出、形式多样、程序规范、监督有效的总体要求,改进环境管理与服务方式,加快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体系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五)工作目标。到2010年,各级环保部门应做到政务公开组织保障有力,运转顺畅;公开目录普遍建立,内容全面;公开重点突出,紧密结合人民群众利益;公开形式多样,先进手段充分应用;公开制度基本健全,操作规范;公开监督体系比较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普遍实施。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管理服务能力有效增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比较普遍。政务公开得到全面推进,成为环境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六)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公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及时、可靠;坚持便民利民,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社会监督,实现政务公开常态化、制度化。

三、确定政务公开内容

(七)公开事项的范围。各级环保部门要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方法,并向社会发布。凡是应当公开的事项,都应列入政务公开目录。

(八)公开方式。政务公开可分为社会公开和内部公开。内部公开主要面向环保系统或本部门特定范围,社会公开主要面向公众。政务公开可采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举行听证会等方式。

(九)社会公开事项。按规范性文件、机构职能、行政许可、行政监管、公共服务、政务信息等类别划分,主要包括: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环保规划;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时限、费用、结果和审批意见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监察执法情况;信访投诉情况;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命名、试点示范创建审批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环保工作动态;公务员录用情况;其他应当社会公开的事项。

(十)内部公开事项。按制度、业务、财务、人事、后勤等类别划分,主要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有参考价值的部门工作信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干部选拔、交流、考核奖惩情况;职工福利分配情况;其他应当内部公开的事项。

(十一)免予公开事项。按保密、权益等类别划分,主要包括:涉密信息;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事项;其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免予公开的事项。

四、突出政务公开重点

(十二)基础信息。将公众关注、来源稳定、方便管理的内容作为基础信息,及时公布和定期更新。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行政许可指南,以及环保公文、工作动态等信息。

(十三)环境质量状况。本地区环境质量状况,特别是水和空气质量信息,按照日报、周报、月报和预报等形式,通过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定期公布环境质量年度和阶段报告。建立和完善环境质量信息系统,方便公众进行公益性数据查询和利用。

(十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认真履行“七项承诺”,通过网站、办事窗口等公开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受理情况、审批结果以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公开的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名称、建设单位、地点、规模等)、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评价单位、审批文件、公众反馈方式等。

(十五)排污费征收情况。坚持排污收费信息对公众透明、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公开排污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定期公开排污费的征收情况,公开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征收时段、应当缴纳数额、实际征收数额和减免缓情况等。

(十六)环境监察执法情况。坚持执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将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依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投诉方式等现场告知执法对象。公开环境执法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事件通过媒体曝光,对群众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反映的问题及时查处和反馈,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十七)突发环境事件。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将事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污染应对措施等,通过便于群众知悉的方式,如实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要准确,对事态发展的预测要科学、谨慎,有利于消除群众疑虑,有利于采取应对措施,有利于减少事件损失。

(十八)污染物排放情况。各地要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要按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公布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名单。

五、创新政务公开形式

(十九)网络公开。加快政府网站建设,使网络公开逐步发展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以政务信息发布为基础,逐步开设网上审批、咨询投诉等在线办事和公众参与栏目,使社会公开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加强基础信息网络和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共享水平,使内部公开主要通过局域网和环保系统电子政务外网。

(二十)窗口公开。推进环境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逐步开设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实现一个窗口办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做到规范透明、便捷高效,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二十一)互动公开。通过调查、会商、会审、听证、信访调解、专家咨询等互动形式,与群众、企业、专家学者沟通,广泛听取意见,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十二)传媒公开。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全面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新闻定期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公众关注的信息。

六、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二十三)信息审查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信息流转机制和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的保密和政策等审查工作。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事项,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十四)主动公开制度。按照事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开事项的责任部门和公开程序,责任部门应主动实施公开,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五)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依申请公开的规定,组织建立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办理和答复工作机制。

(二十六)监督反馈制度。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需要公众参与和公开征求意见的事项在公开后,意见反馈有渠道、有办理、有答复。

(二十七)评议考核制度。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评议和考核办法,把政务公开纳入环保系统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作为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按规定发布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十八)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进行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政务公开领导

(二十九)坚持综合推进。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将政务公开与电子政务建设、勤政廉政建设和政府管理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综合推进。

(三十)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要健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形成办公室主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各部门各负其责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职能部门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三十一)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政务公开岗位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地区之间政务公开工作学习和交流,推广政务公开先进经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氛围,引导人民群众参与政务公开实践活动。

(三十二)加强经费保障。将政务公开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加强政务公开能力建设,为政务公开工作的创新开展和全面推进创造条件。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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