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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雾里看花/柏晶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5:23:38  浏览:9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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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雾里看花--中国经济时报

柏晶伟 1/7/2000

  新千年伊始,中国人的经济生活中出了一件忽而心热忽而心凉的事,这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正式实施。几天来,全国各大媒体均对这部“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史上具有历史性飞跃意义”的法律的如期生效给予了高度赞赏,然而,不少报道指出,在该法律正式实施的同时,国家并未公布可供具体操作的实施细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既未拿到上级部门有关文件,也没有专用的企业营业执照样本,致使各地兴致勃勃前去咨询注册事宜的人们个个扫兴而归。

  可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出台,确是好事,但给人的感觉却是雾里看花。《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实施的重要意义似已勿庸赘述。舆论称,这是自全国人大去年3月修改宪法,明确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以来实施的第一个立法举措,它对启动民间投资、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鼓励个人创业、实行企业登记制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都有重要意义。该法的出台引起理论界、企业界及投资者个人的极大关注。然而,这样一个好的法律,现在却难以真正生效。有关报道称,就目前而言,《个法》的意义还仅限于它从组织形式上完善了自然人市场准入的法规。人们注意到,与实施《个法》有关的不透明处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设立独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额没有明确界定,易引起歧义。理论上一元钱就可以当老板,但是实际上行不通,因为一元钱注册的企业信誉极低,根本无法体现企业实力与信誉度;其次,一元钱的注册资金使企业亏损后不大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由此,《个法》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必要的从业人员”的规定上应更明确。二是对独资企业双重收税问题没有解决。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应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从企业的收益中按20%的比例提取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不合理的双重征税情况尚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三是一些细节不明确。按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专门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但工商管理部门还没有得到任何办理这类企业注册的有关文件,因此在个人提出申请时显得无所措足,一片茫然。

  总之,《个人独资企业法》自身内容的不完善和相应的操作性规定的脱节,如今已显得相当突出。从1月3日新年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至今,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已清楚地证实了这点。有专家指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们在《个法》问题上,将其政治宣传意义看得重于实际操作意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个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即将产生的重大影响。1月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宣布,政府将从今年起取消一切针对民间资本的投资禁区,取消一切不利于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限制性和歧视性规定。政府启动民间投资的决心是确定无疑的。作为民间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个人独资企业理应受到切实的鼓励和支持。可以想见,“人人创业”景象到来之时,也是民间投资活跃、经济充满活力、就业机会丰裕之时。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真正见效,正是这一切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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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

【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2004地方库)

【文献号】5712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2002年5月25日)

【法规分类】水利

【颁布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2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

【正 文】



         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



  (2002年4月2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建设的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本条例所称水土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成土母质。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防治结合,加强监督,注重效益的方针;

遵循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权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市容、建设、农业、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同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跨旗县区生产建设项目、市属开发区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采用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奖励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制度,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全民植树造林、种草,保护植被。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从事毁林开荒和其他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 市和旗县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水土保持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应当列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一条 市和旗县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管理区及重点治理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重点防治。

  第十二条 在下列区域不得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矿)、采伐林木等损坏植被的活动:

  (一)水库、塘坝水位线以上至第一重山脊以下的区域;

  (二)河道及水渠两侧外延100米以内的区域;

  (三)铁路、公路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

  (四)崩塌滑坡危险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区域。

  第十三条 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开发区和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铁路、公路、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从事开矿、采石等土木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办理建设项目其他手续。计划、国土、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审批建设项目的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与程序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水土流失预测;

  (三)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四)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五)方案实施措施及实施方案的资金情况;

  (六)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及格式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 市和旗县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应于一个月内批复。逾期未批复的,申请单位可以视为批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建设经费,必须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有关内容进行施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资金应当专项用于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水土流失。

  建设项目需要挖填土方、剥离表土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不得破坏原有防洪排涝体系的功能,严禁向江河、水库、河道、沟渠倾倒余泥、砂、石、渣土。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预防水土流失的护坡或者采取其他整治措施。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对于水土流失区域,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具体的治理计划,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恢复和整治水系。

  第二十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治理水土流失专项经费,用于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及投资建设公共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专项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增加。

  除财政安排的水土保持专项经费外,还应当通过以下渠道筹集水土保持专项资金:

  (一)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费的10%至20%,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可增大比例;

  (二)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提取3%至5%;

  (三)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用于水土保持项目的资金;

  (四)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收取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五)水利建设基金中提取5%;

  (六)其他用于水土保持的经费。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自筹或者吸收社会资金治理水土流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引进外资开发治理。

  第二十一条 荒山、荒地、荒草、荒水、荒滩水土流失的治理开发,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采取生物、工程和农艺等多种措施,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坚持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实行管护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对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开发、利用土地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

  土地使用权人因技术、人力等原因无力治理的,必须缴纳防治费用,由市或旗县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破坏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地形、地貌、植被或者生物措施、工程措施等水土保持设施,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土流失监测网络,对全市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并定期向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告。

  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的报告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二十七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向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部门通报本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和旗县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前没有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履行其水土保持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其损坏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获批准而擅自动工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工,限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仍未治理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治理;水土流失危害后果严重的,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治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对应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而逾期不缴纳的,每拖延一日缴纳1‰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水土保持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费和罚款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和罚款票据的;

  (二)未依法及时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水土保持资金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的决议



   (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民政部、中国科协、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科技扶贫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中国科协 国家民委


民政部、中国科协、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科技扶贫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中国科协、国家民委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回族自治区(省、直辖市)民政厅(局)、科协、民委:
近几年来,扶贫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全国一半以上贫困地区温饱问题已经解决,部分群众生活明显改善。但是,仍有不少贫困地区群众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其中相当一部分属少数民族群众。随着脱贫难度的增大,下一步扶贫工作已进入了攻坚阶段,攻坚的主战场是少数民族地区。为
了更有效地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一九八六年夏,民政部、中国科协和国家民委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确定在河北省丰宁等十五个县(市)(其中民族自治地方五个)开展科技扶贫试点工作。最近,我们联合召开会议,总结交流了试点工作经验。两年来的实践证明,科技扶贫的
路子对、效益好,是一条行之有效的脱贫途径,现在将试点经验向面上推广的条件已经成熟。

扶贫是救济工作的改革,科技扶贫是在扶贫工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形式。据十一个试点县的统计,在两年的时间内,虽然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近四十万被扶持的贫困户中,仍有二十二万多户脱了贫,其中有不少成了富裕户。暂时尚未脱贫的户,生产、生活条件也都有所
改善。
科技扶贫,不但使大批贫困户脱贫致富,而且使科技知识大为普及。广大科技工作者通过办培训班、科技夜校、农村致富技术函授大学、科技图展、放映科技电影录像等活动,向贫困户传授科技知识,使他们在不同程度上掌握了一至二门实用生产技术,这是一件了不起的事。它不仅对
当前贫困户脱贫致富起到了显著作用,而且对进一步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战略意义。据十三个试点县统计,两年共有六十多万人次受到各类实用技术培训,有不少人成为生产能手、农民技术员、科技专业户。这些人又成为“二传手”,把科技知识普及到千家万户,
带动更多的人脱贫致富。陕西省商州市火神庙乡贫困户王学义,通过参加奶山羊培训班,学到催奶技术后,为村里办起了培训班,接受培训的有三百多人次,使一只羊的日产奶量由十六斤上升到二十四斤,全年产奶四千五百多斤。全村养奶山羊纯收入一万八千多元。同时,由于凡是开展科
技扶贫的地方,干部为群众办了实事、好事,干群关系得到了改善,农民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尊重知识、尊重科技人员、学文化、学技术已蔚然成风。他们说:“家有千金,不如一艺在身”。

两年来科技扶贫工作的主要经验是:
第一、领导重视,各方协作。科技扶贫是系统工程,牵涉面广,必须有统一领导,各方配合,才能收到成效。河北省丰宁县除科协、民政、民委三家外,还把工、青、妇群众组织和农、林、牧等各行各业都组织起来。落实任务,各尽其力,投入科技扶贫。为了加强领导,还选派了二十
八名科技骨干担任副乡长以上职务。在财力筹集方面,该县把用于农村的资金,统一安排,按原渠道管理,两年来共集资一千三百万元,扶持了三万三千多户,使57%的户脱了贫。
第二、扶贫项目,要先进行可行性研究,注意科学性,防止盲目性。各试点县在选择扶贫项目时,都组织科技力量,对当地资源、市场情况、技术条件等进行现场考察,综合论证,在此基础上确定扶持项目。一般以种植、养殖业为主,什么合适就搞什么。有些地方还根据自己的条件,
办了些加工业,作为“龙头”,带动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生产。实践证明,科学论证保证了扶贫效益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三、广泛组织科技力量,为扶贫提供系列化服务。科技扶贫,主要靠科技。所有扶贫项目,自始至终都有科技为它服务。科技力量从哪里来?就是依靠当地各行各业和学会、协会以及各业务部门的科技人员。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技术培训,对扶贫项目考察论证,以及开展良种引进、
品种优化研究、防疫治病等。也有的地方委托高校、研究部门帮助进行专题研究、培训人才。河北省丰宁县动员了二十一个部门、专业技术协会的二千二百多名科技人员,为全县九千二百多户提供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办各类培训班四千六百多期,接受培训的有二十八万人次。
第四、充分发挥乡土人才的作用。农村原有一大批各种能人,通过培训,又成长起一批新的生产能手或技术能手。科技扶贫试点县中,以这些人为核心组成的各类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蓬勃兴起,他们研究生产技术,交流技术信息,对贫困户进行技术指导,形成浩浩荡荡的农村第一
线科技扶贫大军。安徽省临泉县黄岭区盛产大葱,但由于品种退化,产量不高。当地大葱研究会,引进山东大葱与本地大葱杂交,培育出新品种,亩产由一千五百公斤提高到四千公斤以上。像这样的研究会,该县就有九百七十多个。

三年来试点经验说明,开展科技扶贫,花钱少、见效快,是长效措施,在较大范围内推广的条件已经成熟。根据现有力量和各地情况,决定在现有的十六个试点县基础上(1988年新增乳源瑶族自治县),扩大到一百零五个县。为把这部分县科技扶贫工作搞好,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把科技扶贫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前,我国农村贫困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众收入还比较低,解决温饱问题还是头等任务;非贫困地区,也还有一部分贫困户存在。特别是每年都有上亿农民遭受自然灾害,如不采取及时有效的扶持措施,其中一部分灾民就
可能成为新的贫困户。因此,扶贫还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科技扶贫是扶贫工作的一种好的形式,也是改变整个农村经济、文化面貌的一条重要途径。我们希望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重视这项工作,把它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领导,用科学技术武装农民,尽
快解决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
(二)各地民政部门、科协组织和民委,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制定科技扶贫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给当地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充分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使科技扶贫工作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三)抓好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要充分发挥农村科技工作者、技术能人、能工巧匠的作用,组织他们开展技术服务、举办技术培训班。培训内容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以传授实用技术为主,以实效为目的,搞什么项目培训什么技术,要速成有效,培训形式可灵活多样。争取凡有生产能
力的贫困户都能参加学习,掌握一、两项实用技术。
(四)在提高经济效益上下功夫。近几年来,民政部门结合救灾,在扶贫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次扩大的范围,重点是民政部门重点扶持的多灾贫困县,我们以这些点为阵地,引进先进技术,培训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使之在科技扶
贫工作中起到示范作用。
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国务院已成立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其他地区贫困户的扶持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希望各地民政部门、民委、科协,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把科技扶贫工作扎扎实实地抓起来。只要坚持抓下去,就一定会作出成绩,为贫困群众的脱贫致富作出贡献。
附:科技扶贫重点县名单
北京市(1个):密云县*
河北省(10个):丰宁满族自治县*、蔚县、围场县、宽城县、涞水县、盐山县、
平泉县、栾平县、隆化县、迁西县
山西省(5个):临县*、灵丘县、榆社县、汾西县、左权县
内蒙古自治区(1个):敖汉旗*
辽宁省(7个):北票市、凌源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
义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县
吉林省(6个):洮南市*、大安县、通榆县、镇赉县、汪清县、珲春县
黑龙江省(4个):泰来县、同江市、延寿县、兰西县
江苏省(5个):泗阳县、响水县、沐阳县、淮阴县、滨海县
浙江省(2个):磐安县*、永嘉县
安徽省(5个):临泉县*、阜南县、广德县、郎溪县、枞阳县
福建省(1个):永定县
江西省(2个):永新县*、修水县
山东省(7个):沂水县*、东平县、临沐县、东明县,茌平县、乐陵县、鄄城县
河南省(4个):濮阳县、长垣县、范县、淮滨县
湖北省(1个):监利县
湖南省(10个):宁远县*、大庸市、桂阳县、石门县、安化县、古丈县、 新田
县、隆回县、辰溪县、酃县
广东省:(2个):乳源瑶族自治县、乐昌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2个):马山县、防城各族自治县
海南省(2个):东方黎族自治县*、三亚市
四川省(4个):宜宾县、巫溪县、云阳县、隆昌县
贵州省(6个):普定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德江县、台江县、榕江县、荔
波县
云南省(5个):富宁县*、峨山彝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宁蒗彝族自治县、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陕西省(6个):商州市*、千阳县、勉县、澄城县、平利县、永寿县
甘肃省(6个):甘谷县、武山县、平凉市、西和县、渭源县、临泽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1个):泾源县*
(注:*为原科技扶贫试点县。)



198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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