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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头孢氨苄进口检验执行质量标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52:01  浏览:9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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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头孢氨苄进口检验执行质量标准的复函

国家药监局


关于对头孢氨苄进口检验执行质量标准的复函

药监注函[2001]538号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你所“关于对头孢氨苄进口检验执行质量标准的请示”(中检药[2001]669号)函悉。
你所反映进口“头孢氨苄”(注册证号:X980541)规定的检验标准为《中国药典》1995年
版,现《中国药典》2000年版已将该品种的检验方法进行了较大的变动。为更好地控制进
口药品的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研究,同意对该品的进口检验按《中国药典》
2000年版的标准检验,并请你所提前通知药品生产厂及公司。对于标准修改后,首次进口
出现按原标准合格,按新标准不合格的情况,按原标准予以检验,并通知该公司今后按新
标准通关。

进口药品同类情况遵此处理。

此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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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326号




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的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加强监督管理。现就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GB18352.2-2001)和《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自身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二、为确保产品满足环保生产一致性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制订《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制订规定和内容见附件一。

  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未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对其车型不予型式核准。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进行备案。

  提交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应进行修改完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生产企业应按照备案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按《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规定进行例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并保存备案。

  五、生产企业应于每年的3月1日前,将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实施情况、定期检查等结果汇总,编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所有轻型汽车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抽样检查,并于3个月内通报抽样检查结果。抽样检查办法见附件三。

  产品被公众举报或投诉涉及环保生产一致性问题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性抽样检查。

  检查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或符合附件六规定的本企业试验室内进行。

  七、凡抽样检查不合格的车型,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车型的生产,同时对新生产不达标车辆采取补救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其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和程序见附件四。

  整改不合格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撤消该车型的型式核准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企业生产一致性免检的条件、申请、批准、公告和撤消程序见附件五。

  凡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自获得免检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免于监督抽样检查,免于现场核查。

  九、进口车参照本公告接受环保生产一致性的抽样监督检查。

  附件:

  1.《环保生产致性保证计划书》编写要求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3.txt
(附录)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4.doc

  2.《环保生产致性保证年度报告》编写要求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5.doc
3.抽样检查办法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6.doc
  4.现场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内容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7.doc
5.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规定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8.doc
  6.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要求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049.doc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1994年4月7日,国家教委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教育改革的要求,切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教育体制改革的步伐,现就普通高等教育中有关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从招生开始,通过建立收费制度,改变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包安排职业的做法。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学金、贷学金制度,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引导学生毕业后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国家不再以行政分配而是以方针政策指导、奖学金制度和社会就业需求信息来引导毕业生自主择业。这样,逐步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
二、高等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高等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部分培养费用,但要建立科学的收费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可因地因校因专业而异,既要考虑到实际培养费用,又要考虑到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由学校提出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地确定。
三、建立与收费制度和人才培养计划相配套的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国家依据宏观调控的有关法规和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核定招生规模,并根据国家需要确定由国家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的比例和专业范围。通过收费制度和奖、贷学金制度的实施,来体现现行招生计划中的国家任务和调节性两种形式。
四、高校招生时,应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分省市、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明确公布分学校、分专业收费标准和学生奖、贷学金设置情况,供考生报考时参考;录取时,对同一学校只划定一个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再按国家任务和调节性两种计划分别划定分数线。
五、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以及公平竞争、公正选拔这三项原则。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选拔新生办法的多样化。当前,以全国统一入学考试为主要的选拔新生手段;同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在培养人才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可以按系统或地区,联合或单独组织入学考试,但考试时间应与全国统考相协调。以后,将逐步过渡到高校招生的全国统一考试设置高中各门文化课程,而高等学校可根据各自专业的特点自行从中选拔要求考生报考的科目,并自行决定录取标准、自主选拔新生。
六、在高等学校内设立专项奖学金,供入学新生自行选择申请。
——为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防建设、文化教育、基础学科、边远地区和某些艰苦行业所需的专门人才,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在有关专业设立专项奖学金。新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经批准并签定合同后领取奖学金,毕业后按合同就业。
——企事业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可在学校设立用人单位的专项奖学金,由新生自愿申请,但只能申请一项奖学金,并在与单位签定合同后领取,毕业后按合同就业。
——既没有领取国家专项奖学金也没有领取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逐步做到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其自主选择职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这部分学生所占的比例将越来越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方针、政策和发布信息等措施加强对他们的就业指导。
——国家设立贷学金,低收入家庭而又没有领取国家或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入学后可通过学校申请借贷。领取贷学金的学生,毕业后如果到国家指定的单位或地区工作,国家可以减免其还贷;其他学生应在毕业后按期将所贷款项及其利息还清。
——学生毕业后按国家专项奖学金或单位专项奖学金合同就业的,应有最少服务年限的规定。不按合同就业而违约的,应向国家或单位一次性退回奖学金本息,并交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服务年限不满而自行要求调离工作的,应酌情交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和培养费。
——学校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优秀奖学金仍予设置,以鼓励所有学生在校时争取思想上和学业上的进步。
七、高等学校应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把这项工作同对学生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结合起来,鼓励学生积极考虑到国家需要的、有利于发挥个人业务专长的地方就业。在学籍管理方面,有条件的学校应积极推行符合我国国情的学分制、主辅修、双学位、德智体综合考评等多种办法,以更灵活的形式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适应毕业后社会的需要。
八、上述以建立收费制度为标志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需要其他方面的改革措施相配合,采用试点和扩大试点的办法逐步推行。
九、进行招生“并轨”改革试点院校要一步到位,不能以新、老两种形式同时招收同一层次的新生。但过去已入学的学生仍实行原来的办法,只有今年招收的新生实行新办法。
十、在上述方案正式实施以前的过渡时期,招生部门和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缩小两种招生计划形式在录取过程中所造成的新生文化水平差距。原来按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时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安排就业,实行“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委托和定向培养的学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
十一、各级招生和毕业生就业部门要转变职能,配合试点高等学校做好工作,要为报考高等学校的学生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各种信息、咨询和指导,并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改革的配套措施,促进这项改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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