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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住房股份公司异产毗连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16:07  浏览:8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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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住房股份公司异产毗连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住房股份公司异产毗连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住房股份公司:
为了保障我市世界银行住房体制改革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我市《住房股份公司异产毗连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与市局房管处联系。

住房股份公司异产毗连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世界银行住房体制改革贷款项目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住房股份公司的异产毗连房屋管理、修缮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以下简称毗连房屋)是指与住房股份公司房产结构相连或具有共用部位,共有、共用设备、附属建筑的房屋。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毗连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毗连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毗连房屋的有关各方均应依照本规定签定《异产毗连房屋修缮协议》,修缮协议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 住房股份公司应与毗连房屋产权人代表按拥有房屋数量比例,组成楼房管理委员会。
楼房管理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成,主任1名,副主任2名负责日常工作,重大问题应由多数成员通过。
楼房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毗连房屋的使用管理;
(二)监督毗连房屋的修缮管理;
(三)监督毗连房屋修缮管理基金的使用;
(四)负责毗连房屋共有人、共用人纠纷的调解;
(五)负责组织签定《异产毗连房屋修缮和管理协议》;
(六)其它有关事宜。
第六条 与住房股份公司毗连房屋的修缮及管理,可委托住房股份公司实行统一管理修缮。委托管理修缮房屋,有关各方应签定委托合同。
第七条 住房股份公司与其房屋毗连的有关各方,应设立专项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30元交纳。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以准成本价购房的,可由产权人和售房单位各交纳50%(单位交纳部分可从售房款中支付)。产权人出售私有住房或其私有住房拆除更新的,应退还其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本金,其中售房单位交纳部
分应退还原单位。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的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可由产权人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八条 凡毗连房屋修缮(含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所需费用,依下列原则由有关各方分担:
(一)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二)内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由内墙两侧房屋所有人按修缮面积分担;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分,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缮,不上人屋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女儿墙)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由使用层房屋所有人先分担一半,并按建筑面积分
担。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层面部分)等共用部位的修缮,如各层共用的,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如为若干层所专用的,由其专用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六)房屋的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的修缮,以及化粪池的清理,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七)房屋拆除,其拆卸支付或残值回收,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或分配。
第九条 凡造成毗连房屋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十条 毗连房屋有关各方因房屋的使用、修缮等发生纠纷时,由楼房管理委员会调解,调解无效时,可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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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1]第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月27日,朱(金加容)基总理在视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作时强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危害性的宣传。在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同时,要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朱总理要求:要像揭批“法轮功”那样,彻底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坑人、害人的诈骗实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加大舆论宣传工作,彻底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要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和各媒体公开曝光,宣传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为了认真贯彻朱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总局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广泛宣传、深和揭批、严厉打击传 销及变相传销行为的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的同时,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大力宣传传销及变相传销的社会危害性,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举报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营造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强大声势。现将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时间:8月至10月

二、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广东、广西、湖南、河南、海南、湖北、四川、云南、山西、河北

三、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强大声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各级联系当地的电视台以真实、生动的画面,对传销及变相传销的危害性进行揭露和批判,同时对已被收审、判刑的传销及变相传销的头目进行采访,现身说法,揭露传销及变相传销的本来面目,以教育广大群众;同时利用各大报刊媒体,进一步宣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精神及国家有关禁止传销及变相传销的规定,深入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给群众、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曝光典型安全,报道各地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均带有严重的欺骗性质,使大量群众上当受骗,起初是受害人,后来是害人者。血本无归后,亲友反目成伊,家破人亡时有发生。

2、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组织严密、活动隐蔽,邪教、帮会、流氓、迷信活动加杂其中,侵害公众利益,威胁社会稳定。

3、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4、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引诱党政机关干部、复转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加传销,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教学秩序。

(二)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规模化、公开化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要加强地区间、部门间加强防范,建立预警机制,把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绝不让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形式气侯。

四、专项行动的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清传销及变相传销对广大群众对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的严重危害,彻底清除传销及变相传销企业能带动本地经济发展、解决下岗职工就业问题等各种错误认识。要认真学习、贯彻朱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真正统一到朱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要切实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领导,要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落实朱总理重要指地,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抓紧落实,抓出成效。

(二)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传达朱总理关于严厉打击、深入揭批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及其在本地区发展、蔓延的状况、查禁的工作情况及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等等,以取得当地政府的领导的大力支持,使专项行动真正落实到实处、取得民效。

(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配合。这次专项行动,要在严厉查处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揭批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专项行动中,要特别注意主动与公安、银行、对外经贸、宣传等部门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在专项行动期间,总局将派工作组赴重点地区督促、指导、检查工作。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专项行动开展的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1月14日 生效日期1973年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促进和发展两国间的贸易。

  第二条 两国间的商品交换,应按照两国当时有效的法律和规章,由中国各国营进出口公司和扎伊尔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签订合同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一切捐税,商品在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规定、手续和一切费用,以及进口、出口许可证的发给,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组织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和便利,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之间贸易业务的支付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外汇办理。

  第五条 双方同意各自在对方国家举办展览会,并对举办展览会相互给予各种便利。

  第六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双方可指定代表进行商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非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或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一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姬 鹏 飞          恩贡扎·卡尔·伊邦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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