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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企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26:36  浏览:9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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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企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企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办法

198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技术人才,稳定和发展印制行业生产第一线的高水平技术力量,形成合理的技术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意见》的规定和劳动部劳培字〔1989〕15号《关于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印制行业具体情况,现制定评聘高级技师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选定北京国营五四一厂、上海国营五四二厂、国营六一四厂为印制行业评聘高级技师的试点企业(钞纸试点企业另定)。
印钞专业实施范围是图案设计雕刻、证券制版、隔色接纹印刷、雕刻凹印印刷工种。职务名称为印钞高级技师。
造币专业的实施范围是造币模具制作、压印工种。职务名称为造币高级技师。
钞纸专业实施范围是水印设计雕刻、制网、制浆、抄纸工种。职务名称为钞纸高级技师。
二、评聘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
印制企业评聘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规定在应聘技师总数的10%以内,由印制总公司统一控制。
三、高级技师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模范地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
(二)技师任职三年以上,具有一专多能的技艺,在企业中有较高的技术威信。
(三)具有较高的本专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相关工种的基本技术业务知识。
(四)具有本专业(工种)丰富的实践经验、高超精湛的技艺、综合操作技能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的能力。
(五)在解决本专业(工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投产的技术关键难题中,能结合工艺条件提出适应工艺要求的工装设施方案,拟定确保高难度产品质量的工艺流程,并有组织实施的业绩。
(六)能正确安装、调试、维修本专业所使用的复杂设备。在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成绩显著。
(七)能热心传授技艺或绝技,培训高级技工及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四、高级技师评聘审批
申报高级技师应具有技师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级技师申报表,并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报告。由企业(单位)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考核、答辩、审查、推荐。印制总公司技师审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高级技师资格。
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人民银行总行颁发。
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由各企业(单位)聘任,签订聘约,聘期三年。任期届满后,根据职务需要并经考核合格可连聘连任。
五、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取消技师职务津贴,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五十元标准核定。具体执行标准在每月四十元致六十元的幅度内,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此项增资指标,列入企业成本,高级技师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待遇。
六、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其他有关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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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近期,一些媒体曝光部分地区存在色情低俗演出现象,暴露出了当前演出市场存在着的管理不严、执法不力等问题。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演出市场管理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和查找当地演出市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对当地演出市场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整治,力争在短时期内使演出市场秩序有明显改观。
  二、严格执行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准入制度。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及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注册成为个体演员和个体经纪人,应当向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备案。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审核相关资质条件,登记机构人员信息。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时,应当严格按照办市函〔2009〕493号文件规定的式样和规格,逐项规范填写,特别是要注明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以备查验。
  三、切实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工作。收到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后,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演出节目内容及相关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演出节目名称,于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3日前公开批准文件信息或以其它适当方式告知县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请进行现场监管;演出证照不全或节目内容违反国家规定的,坚决不予批准。
  四、切实加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定期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抽查营业性演出活动信息,督促其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严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督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完善现场巡查制度,一经发现营业性演出活动含有禁止内容,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要积极探索在演出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等监管方式,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动态监控营业性演出节目内容。
  五、切实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管。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指派人员重点加强对以下四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管:一是在城乡结合部或乡镇街道举办,或者在物资交流会、庙会期间举办,邀请外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的流动性演出;二是在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吧、旅游景点、游乐园等场所举办的驻场演出;三是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组台演出;四是在大型音乐节、艺术节等节庆活动期间举办的乐队演出。要认真查验演出批准文件、许可证照及相关手续,核验文艺表演团体、人员及演出节目内容,严禁擅自篡改或增加节目,变更演出内容,严厉打击淫秽色情演出活动,依法整治低俗演出宣传。
  六、加快构建演出市场诚信体系。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此次集中整治为契机,完善演出市场信用档案,建立演出市场黑名单制度,加快构建演出市场诚信体系。一是建立演出市场数据库,汇总整理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演出行业协会等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受到的奖励或处罚信息;二是建立演出信息公示平台,定期公示营业性演出活动信息及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信息;三是建立演出市场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布从事违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信息;四是建立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相互通报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信息。文化部将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建立统一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数据库,提供上述信息的填报、查询、统计等服务。
  七、充分发挥演出行业组织作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演出行业协会的指导,督促演出行业协会认真履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个体演员和演出经纪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资格认证工作,提高演出行业的职业化水平;督促演出行业协会加快制定行业技术、服务标准,促进演出行业规范化建设,提高演出行业服务水平;督促演出行业协会协助完善演出经纪人数据库,严格演出经纪人资格管理,对违法违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并受到文化行政部门处罚的经纪人员,及时撤销经纪人资格证,并在全行业内进行通报和批评。
  八、发动社会力量加强社会监督。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演出场所公布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方式,建立完善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信息员队伍,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向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供违法营业性演出活动信息,以便及时高效查处含有色情低俗等禁止内容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要按照便民高效、热情服务的原则,进一步规范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接听、受理服务规范,保持12318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管好用好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依据为世界银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有关文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
第三条 国家项目办对提取的世界银行贷款,按提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拨付给各项目省,并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本项目的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和国内配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类物资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国家项目办设立财务会计组。地方各级项目办应成立财务会计组,财务会计组设在财政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财务会计组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能。
第六条 国家项目办财务会计组的职责
1.负责办理世界银行贷款的提款报账和招标采购物资结算工作;
2.负责检查、监督地方各级项目办的财务管理和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
3.负责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审核、汇总财务会计报表;
4.负责统计、分析、反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5.负责国外培训和考察费、本级项目前期工作费和管理费的审核、管理;
6.负责组织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7.负责办理项目管理中财务方面的其它工作;
8.参与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编报工作;
9.参与招标、评标和采购合同签订等方面的工作;
10.协助财政部有关司局做好世界银行贷款的偿还工作;
第七条 省级项目办财务会计组的职责
1.负责办理提款报账和项目资金的拨付;
2.负责安排省级配套资金,检查和监督下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3.负责有偿资金的债务落实、回收和还款;
4.负责国内外培训和考察费、本级项目前期费、管理费的具体审核、管理;
5.负责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表的审核汇总;
6.具体负责地方各级项目办财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7.负责对省以下项目办财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8.负责项目前期工作费、管理费提取、上交、分配的管理;
9.办理项目管理中财务方面的其它工作;
10.参与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编报工作;
11.参与招标、评标和采购合同签订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地(市)以下项目办财务会计组的职责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办事,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各级项目办财务会计组人员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确因某种原因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经管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移交手续前,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章 配套资金筹措和拨付
第十一条 本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由财政资金、群众自筹资金和群众投劳折资组成。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由年初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群众自筹资金包括:项目区群众自筹的现金、以物折资。群众自筹资金由村委会负责上缴乡(镇)财政所。
第十四条 群众以物折资由乡(镇)财政所、项目办负责核算。项目施工单位根据群众交付材料的质量,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以物折资金额,填写以物折资折算单。乡(镇)财政所、项目办核实后入账。
第十五条 群众投劳折资由乡(镇)财政所负责核算。工程项目完成后,由负责提供劳务的行政村,填写劳务折资结算单,经乡财政所和项目办审核确认后入账。投劳折资的单价应根据世界银行核定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六条 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顺序:先使用群众自筹资金和劳务,后使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是先县(市)财政配套资金,再地(市)财政配套资金,后省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 地方配套资金的拨付程序:
1.省项目办财务会计组根据批复的年度计划,将本级筹集的财政配套资金以文件形式下达,并通知项目地(市)办理有偿资金借款手续。
2.地(市)项目办财务会计组根据批复的年度计划,将本级筹集的财政配套资金和上级资金以文件形式下达,并通知项目县(市)办理有偿资金借款手续。
3.县(市)项目办财务会计组将本级筹集的财政配套资金或收到上级拨借的资金后,按照项目计划,工程项目和施工进度或验收文件拨借到项目建设单位或乡(镇)财政所。
4.乡(镇)财政所按照工程项目计划,施工进度或验收单拨借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章 世界银行资金的支付与偿还
第十八条 世界银行贷款按照世界银行支付指南,由国家项目办财务会计组通过偿还支付、直接支付、特别承诺支付方式取得。
第十九条 报账资金应由各级项目办财务会计组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本项目各类资金的使用顺序:根据世界银行确认的支付比例,凡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的报账工程,必须先支付地方配套资金,后支付世界银行贷款;或世界银行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同时支付(限货物合同等)。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资金的有偿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逐级转借,层层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财政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否则不能拨付借款。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世界银行贷款的50%由中央财政偿还,50%由各省偿还。地方还款部分,按借款合同,自借款使用年份起第四年开始还款,每年偿还25%,到第七年全部还清。资金的年占用费率为1.2%,与本金一并偿还。省财政部门应按时做好还款计划,在每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分两次将人民币资金汇入国家开发办的回收专户。对逾期未还的,一律按6‰的月费率收取逾期占用费。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费和项目管理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费(以下简称前期费)由各省按项目财政投资总额(含世界银行贷款)的2%提取,其中1.8%留地方项目办,0.2%上交国家项目办;项目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安徽、河北按世界银行贷款额的2%提取,河南、江苏、山东按世界银行贷款额的1.4%提取。各省管理费中的15%上交国家项目办。除上述费用外,不得再提取任何费用。各省必须在每年一季度内向国家项目办及时、足额上缴前期费和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前期费与管理费由省级财政部门总量控制,分年提取,统筹安排。前期费与管理费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统一提取,除按规定比例上交国家项目办外,其余部分在省、市、县、乡中进行分配,市、县、乡不得再重复提取。
第二十五条 前期费是指用于该项目实施之日前发生的有关费用。前期费一次性核定,按项目省财政总投资分年度提取,分年核销并摊入项目成本。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将结余资金全部转作管理费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前期费的开支范围
1.勘察设计费;
2.培训费;
3.资料印刷和翻译费;
4.设备购置费;
5.会议费;
6.差旅费;
7.邮电费;
8.临时人员补助费;
9.咨询费;
10.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本项目准备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是指该项目实施之日后发生的与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其开支范围:
1.办公费;
2.差旅费;
3.会议费;
4.邮电通讯费;
5.资料印刷和翻译费;
6.车辆燃料和维修费;
7.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用;
8.外事接待费;
9.银行手续费;
10.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前期费和管理费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九条 各级项目办用管理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设立卡片,单独核算,编制清单,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使用的土地、机耕路、桥梁、涵洞、闸、泵站、支渠、机井、水泥晒场、防护林以及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固定资产计价,按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方式分别规定。
1.新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建的实际成本价格计价,在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建设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应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
2.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4.项目单位在原有的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价值。
5.项目单位建设的公路、桥、涵、闸、支渠、机井、水泥晒场、防护林等,按照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间接管理费等计价。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设备安装工程按其所安装的设备的原价、安装工程费、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间接管理费等计价。
8.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项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不设置折旧科目。
9.在登记总账、明细账的同时应有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10.购置列入国家规定专控商品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专控商品报批手续。
11.应定期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在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实地盘存和保管人员管理的),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等,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第七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应收应付款等。
第三十三条 货币资金内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两部分。银行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第三十四条 现金是具有现实购买力或清偿债务的法定货币,是流动性最强的货币资金,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管理:
1.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用途使用现金;
2.现金的结算范围:个人劳务报酬;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其它零星开支;
3.库存现金的管理。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开户行应根据实际需要,核定项目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须的现金限额,边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但限定时间不得超过15天;
4.实行账钱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总账,只能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现金日记账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5.现金收支业务必须根据合法凭证办理,收付现金后,要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并当天入账,不得以借据抵现金入账。
第三十五条 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
1.项目单位必须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银行开设账户及办理有关业务;
2.严格银行支票的管理,建立登记制度。项目单位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遗失支票,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
3.及时核对银行存款。项目单位及财政部门应根据银行对账单按月逐笔核对银行日记账记录,月份终了,如果两者余额不等,应查明原因,调节“未达账项”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最好由出纳或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编制)。有外币业务的项目单位,应分别以人民币和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对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做到严格控制、及时结算。
1.严格控制各种应收及预付款的金额;
2.定期与对方核对,保证双方账目一致,并制定工作计划,积极组织人员做好结算和催收工作;
3.会计部门要依据有关凭证记账,确保应收及预付账款都已入账,并按合同或其它规定,按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详细记载,进行核算;
4.要加强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加速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项目办要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会计电算化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八条 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时,需经与手工核算并行操作6个月以上,以验证所用的会计软件能否满足并实现财务管理的需要及目标。
第三十九条 在并行记账期间,各项目单位提供手工记账和计算机记账两种报表及所需要的各项数据。
第四十条 电算化管理的任务:
1.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电算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项目办财务组负责输入、审核、备份核算数据,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编制、汇总、分析会计及财务报表,按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数据软盘、程序软盘、账表、凭证等各种资料;
3.国家项目办统一组织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更新会计人员的知识,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会计电算化的需要。

第九章 监督与审计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均有权调阅本级或下级项目单位有关贷款项目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停止使用甚至收回贷款。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必须对项目实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审计中查出的情节严重、触及刑律的,要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世界银行财务管理指南和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级项目办和项目建设单位均应建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六条 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2人或2人以上分工协作,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解释、修订、补充。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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