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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速限制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4:22:28  浏览:9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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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速限制的决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速限制的决议
市人大


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速限制的报告,同意所提意见,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机动车行经上下行4条以上(含4条)机动车道的交叉路口的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其它设有信号灯和岗台的交叉路口的时
速不准超过25公里。在其它情况下的时速限制,仍按《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规定执行。



198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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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府办〔2009〕7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客观、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听证当事人(以下简称“听证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条 行政复议听证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可以公开举行。
第四条 听证所需费用在行政复议专项经费中支出,不得向听证当事人收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听证:
(一)有重大影响并可能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
(二)疑难、复杂且不举行听证难以查清案件基本情况的;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申请听证,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出答复意见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并告知听证申请人是否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未申请听证的,或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需要听证但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不同意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二)听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证人及与听证有关的其他人员等。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指定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其他人员要求旁听的,由听证主持人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内容决定是否允许旁听。
第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听证当事人有权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二)听证当事人可以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在听证时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四)听证当事人在听证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达成和解协议;
(五)听证参加人应当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询问;
(六)听证当事人可以核实听证笔录,对表达不准确的用语可以修改;
(七)听证当事人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名。
第十一条 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在听证举行前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回避。
听证主持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或者因故不能参加听证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听证的举行。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参加听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席。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由本单位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举行听证3个工作日前,就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行政复议委员会举行听证前因其他正当理由决定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应当至少提前1天告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2个工作日前告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另行确定听证举行时间。
第十六条 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七条 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询问听证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并举证;
(五)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陈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并举证;
(六)有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其陈述意见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并举证;
(七)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八)各方当事人就案件焦点问题进行陈述和提出意见;
(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对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问题进行询问;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和听证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虚假证明。提供的书证、物证等应当是原件、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有困难的,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准许可以提交复制品、复印件、照片、录像、节录本等。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对不遵守听证纪律的听证参加人,听证主持人有权对其进行警告或者责令退出听证会场;严重扰乱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有权终止听证;妨碍行政复议正常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贯彻落实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贯彻落实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黑河市城区贯彻落实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黑河市城区贯彻落实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黑政发〔2008〕79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各项老年优待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老年事业发展,切实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老年人优待范围。本细则中的老年人是指具有黑河市区常住户口并年满60周岁的公民(以下称老年人),可申领《敬老优待证》,享受本意见的全部优待。
第二条 老年服务机构优待范围。本细则的老年服务机构,是指黑河市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公办、民办、集体和个人办的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街道的养老助老服务机构,可享受本意见的全部优待。
第三条 《敬老优待证》申领。《敬老优待证》统一为橙红色,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持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编码登记、办理证件,统一到市老龄办加盖钢印,最后由社区统一免费下发。
《敬老优待证》工本费由市政府给予补贴,首年度工本费补贴按黑河市区老年人总数拨付,以后按新增老年人口数拨付。
老年人遗失或损坏《敬老优待证》需申请补办的,程序与申领程序相同,其工本费自负。
第四条 老年人优先。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航运机场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乘坐车、船、飞机,优先购票、进站、检票。
各银行、储蓄所、保险公司、邮政、电信、联通、移动、电业、供排水、供热、供汽、有线电视、商场(超市)、定点公园、旅游风景区、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险、税务、房产、工商、街道社区、医疗卫生、文化馆、体育馆等单位应在服务窗口设置明显的“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待”的标志,或单独设立老年人优待窗口。
此项工作由市、爱辉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负责监督。
第五条 老年人医疗。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在黑河市人民医院、黑河市中医院就医,优先办理就诊和住院等手续,并免收普通门诊的挂号费。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爱辉区卫生局负责。
第六条 老年人维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给予优先受理。在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在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减半收取公证费。此项工作由市司法局、爱辉区司法局负责。
对涉及老年人的侵权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执行。此项工作由市政法机关、爱辉区政法机关和市信访部门、爱辉区信访部门负责。
第七条 老年人困难救济与医疗救助。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优先给予困难救济、医疗救助。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爱辉区民政局和市卫生局、爱辉区卫生局负责。
第八条 老年人住房救助。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优先解决廉租住房。由社区将符合优先解决廉租住房条件的老年人向房产部门提出申请,由房产部门审批。此项工作由市房产局、爱辉区房产局负责。
第九条 老年人旅游。老年人进入五大连池风景区、孙吴胜山要塞、中俄民族风情园、旅俄华侨纪念馆、爱辉国家森林公园、锦河影视基地、五道豁洛影视基地,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和身份证免购门票;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和身份证减半收取门票费。市区范围内的公园、旅游风景区(个人开办景点和游乐场除外)适用本条款。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进入市、区内政府投资主办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一律免门票;持《敬老优待证》免费办理图书借阅。
以上工作由市旅游局和市文化局负责。
第十条 入老年大学学习。老年人入本地老年大学学习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老年大学负责审核批准,减免本人学费。
第十一条 老年人的义务工和社会性集资。市区内全部取消老年人的义务工、社会性集资。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和市老年协会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老年人的交通费补贴。市区内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60元。以老年人户口和身份证上的年龄为准,每年上半年进行统计,统计工作结束后交通补贴款项由市财政局拨入市老龄办。
每年年初由各街道、社区向所在地居民发布通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携带《敬老优待证》到所在社区填写申请表,社区审核后在所在地进行公示,最后一并上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进行审核并统一汇总,并将交通补贴拨付至各街道、社区,由各社区发放到老年人手中。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领取交通补贴,领取后签名并按指印。社区要有专人负责发放交通补贴,统一在“领发交通补贴登记页”盖负责人名章。
本年度过期未领交通补贴的老年人,可在下一个年度领取,补领程序与正常申领相同,但不可超过两年领取。
交通补贴发放和领取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负责。
第十三条 老年人特殊优待补贴。市区内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特殊优待补贴。所需资金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或老年人所属单位负责,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加发。市区内60至69周岁(含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在其享受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原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加发2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爱辉区民政局负责。
第十五条 对老年服务机构的优待。老年服务机构新办理供热入网、有线电视初装,热力供暖公司、有线电视公司在办理手续时给予30%收费减免。由老年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减免单位审核批准并减免。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核定减免,电话及宽带等电信业务资费、供(排)水、供热、供电、供气价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49号)规定执行。由老年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税务、电信营业部门及水、热、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
此项工作由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对老年服务机构的奖励。市政府从民政福利彩券公益金中拿出10万元,对服务优质的民办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进行奖励,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第十七条 对老年体育协会的经费补贴。市政府每年给予市老年体育协会2万元经费补贴,经费补贴由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先下拨到市老龄办。市老年体育协会做出本年活动支出经费预算上报市老龄办,由市老龄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经费划入老年体育协会账户。资金的使用由市财政局、市老龄办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出资,在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安排公益性就业岗位。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劳动就业局和市老龄办负责。
第十九条 老年事业发展专项活动经费。市政府以全市老年人口总数为基数,按每人每年1元拨发市区老年事业发展专项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上半年拨发到位。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本细则情况的监督与指导,对实施本细则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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