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58:21  浏览:8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近年来,全国文化市场迅猛发展,稽查管理任务十分繁重。为此,各地相继建立了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队伍,在监督检查和治理整顿演出、娱乐、音像、电影、艺术品以及网络文化等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文化市场的范围、内容、形式的不断变化,文化市场稽查管理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日益显露出来,一是一些地方文化市场稽查机构不健全,编制未落实,二是稽查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三是经费不足,影响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针对这些问题,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稽查人员行政执法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队伍建设,对于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和落实《通知》精神作为文化市场稽查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机,立即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文化市场稽查管理现状,并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解决困扰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多年的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经费困难问题。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编制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尚未建立省级稽查机构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争取年内解决;市(地)、县(区)级尚未建立稽查机构的,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要争取尽快解决。省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辖区文化市场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并督办重大案件;市(地)、县(区)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文化经营单位及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解决文化市场稽查工作所需经费,落实重大案件查处以及举报奖励经费,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监督检查设备,保障文化市场监督检查和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严格执行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当地文化市场状况,制定培训规划,确定培训重点,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定期进行思想政治、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优化文化市场稽查队伍结构。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聘用和录用人员,要采取公开招聘和考试录用的方式,严把进人关。对在岗人员,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要求,实行年度评议考核。

六、要认真研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文化市场稽查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法规建设,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粗暴执法、徇私枉法。

七、要加强文化市场稽查队伍的廉政建设,建立勤政廉政、政务公开等内部管理制度,坚决反对“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执法权威和队伍形象。对文化市场稽查人员与经营者相互勾结,为其违法经营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2002年底,文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派出检查组,对各地贯彻《通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以及稽查队伍建设情况,并向全国文化系统通报检查结果。

  文 化 部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的国务院副总理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的国务院副总理名单


(1995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吴邦国、姜春云为国务院副总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自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调整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服务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还存在报批周期长、报批材料复杂等问题。为进一步增强土地调控能力,依法及时保障各项建设用地,适应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根据国发〔2006〕31号文件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


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了解项目涉及用地有关情况,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工作;拟订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组织提供完备的用地报批有关材料。


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公告、登记等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二、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完成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用地。地(市)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审查,逐级呈报用地。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用地涉及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的,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一次性报批用地;先行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的,也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呈报国务院批准用地。


通过部用地预审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军事国防等建设项目,在经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批准(核准)、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后,桥梁、隧道、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在用地正式报批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为扩大内需新上项目确需先行用地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规定执行。部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逾期未报批的,暂停受理该省(区、市)其他项目先行用地申请。


三、认真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论证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严格审查把关,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实地踏勘和专家论证工作。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用地,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申请占用基本农田超过100公顷、面(块)状工程申请占用基本农田超过70公顷的,部将根据项目性质、用地预审等具体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在项目初步设计论证阶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向部提出申请,提前开展用地论证工作。


通过部用地预审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因设计方案调整等原因,用地报批规模超出预审控制规模较多的,部将视具体情况组织专家对用地进行实地踏勘论证。


四、简化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在优化审查报批程序的基础上,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部审查材料,由现行的35件减少到10件,部分报件不需要再报纸质材料(附件1);规范建设项目申请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报部审查材料(附件2)。


简化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部审查材料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审查责任和本地实际,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的用地报批材料作出规定。要利用统一的建设用地报盘软件,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由省(区、市)向部报送电子材料。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部报送用地报批材料时,同时将电子材料抄送派驻地方的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


五、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责任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用地审查职责,既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又要缩短周期、提高效率,保障各项建设依法及时用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和按要求组织报件,负责审查申请用地条件,核实申请用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编报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等;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述内容的审查情况;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用地是否落实预审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涉及规划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用地是否确权登记、地类和面积是否准确;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总面积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要求;审查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划基本农田;审查是否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对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审查是否已进行依法查处,是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上述内容形成报部的审查报告,说明审查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对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部在一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查。


自2009年3月1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新受理申报的建设项目用地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明确省级和市、县用地审查呈报的有关要求和时限。同时研究改进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附件:1.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2.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ОО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附件1: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doc
   http://www.mlr.gov.cn/xwdt/zytz/200903/P020090319377966317351.doc

附件2: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报批材料目录.doc
  http://www.mlr.gov.cn/xwdt/zytz/200903/P020090319377966528297.doc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