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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新开河综合治理工程基本建设维护费征收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2:42:53  浏览:8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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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新开河综合治理工程基本建设维护费征收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新开河综合治理工程基本建设维护费征收管理规定

沈政令[1996]23号


第一条 为筹集资金,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证新开河综合治理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沈阳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并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征收新开河综合治理工程基本建设维护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治理新开河是一项拓展城市功能,造福人民群众的社会公益事业,本着人民城市人民建设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征收新开河综合治理工程基本建设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用于补充新开河综合治理工程所需资金的不足。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三环路以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费人),应按本规定交纳维护费。
维护费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征收,截止新开河综合治理工程全部结束。
第四条 维护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2‰计征;其中保险企业按保险费收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利息收入、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的2‰计征。
(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计征;经营规模小,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每户每年50元计征。
(三)游乐场(宫、俱乐部)夜总会和一级饭店(含一级)按营业收入高于一款征收标准征收。
第五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维护费的起征点为年应费收入的30,000元以上(包括30,000元)。
第六条 维护费可以列入管理费用。
第七条 维护费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工商部门代征。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维护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个体工商户的维护费由工商部门代征。
第八条 特困企业及纳费人因不可抗力,交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代征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
第九条 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维护费的,原则上一次征收,对于数额较大和一次交费有困难的,可分二次征收,一次性征收的时间为每年4月份,二次征收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
不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每年10月份上旬征收其当年的维护费。
第十条 征收维护费由代征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委托书》。
第十一条 维护费纳入市财政第二预算,作为专项资金,纳入市城建投资计划,用于新开河的建设、维护和综合治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可以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市财政部门对维护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物价部门对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逾期不交纳维护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款额2‰的滞纳金,经多次催缴无效的,可以商银行代扣征收。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维护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当事人阻碍征收工作,抗拒交纳维护费,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征收管理和代征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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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盐批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食盐批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盐批发经营环节的有效管理,落实国家食盐分配调拨指令性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定食盐批发业务经营范围。


第三条 省盐务管理局依法负责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批准、发证、注销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盐批发企业包括: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州、市级食盐批发企业,县级食盐批发企业以及受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委托、经省盐务管理局批准从事食盐委托代转批发的企业。

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是省级食盐批发企业批发业务的延伸和有益的补充。为贯彻实施GB/T18770《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适应食盐生产和销售环境及市场变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按食盐合理流转的行政区划设置,科学合理地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食盐委托代转批发。

原则上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只设立一个批发或者代转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五条 为确保加碘食盐的稳定供应,落实国家下达的食盐购销指令性计划、净化食盐市场、维护食品安全,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负责对全省的食盐市场供应和市场管理;其他各级食盐批发企业负责对本销售区的食盐供应和市场管理;在未设立食盐批发企业的县(区),受委托的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负责本销区的食盐供应和市场管理。

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要妥善协调与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关系,健全食盐营销网络。各食盐批发企业不得随意发展其他代转批户,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不得再转让食盐批发权。

第六条.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委托食盐代转批发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范围的营销网络;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平均存盐量不低于年销售量的六分之一,专用仓储要求干燥、卫生;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七条 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应当遵守《食盐专营办法》,服从省盐务管理局对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的统一管理。从规定的供应渠道购进食盐,在规定的销售范围内销售食盐,保持合理库存,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食盐价格。

第八条 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如实填写并向省盐务管理局提交《食盐批发(代转批)许可证申报表》。其中申请委托食盐代转批发许可证的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注册资金、仓储面积、经营网络、人员构成和上年度食盐经营及市场管理状况,由省、州、市食盐批发企业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盐务管理局。

(二)经省盐务管理局审核后,对符合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条件的,发放食盐批发许可证;对符合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申请条件的,发放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理由。

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第九条 省盐务管理局根据国家盐业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换发许可证,集中换证后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日常变更换证,通过文件或者由州、市盐政主管机构在当地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由省盐务管理局适时安排。年检时,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交自查报告。食盐批发企业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年审签章;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由省盐务管理局指定的州、市盐政管理机构负责年审签章并报省盐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代转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违反《食盐专营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不合格,行政许可到期后不予延续行政许可:

(一)不执行国家食盐定价的;

(二)不认真履行市场管理职责的;

(三)不按规定供应渠道购进食盐或不执行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的;

(四)转让食盐批发权的;

(五)冲销其它销区的;

(六)以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获取暴利的。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一般事项变更的,应当在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代转批发许可证副本变更登记栏注明情况,再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事后报省盐务管理局备案。因企业合并、分离等企业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原发放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代转批发许可证交回省盐务管理局注销,再按新证申报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在我国部分地区仍是一个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为推进我国麻风病防治进程,有效控制麻风病的流行,早日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我国麻风病的流行特点和防治形势,我部制定了《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doc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有效控制我国麻风病的流行,早日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6年4月15日前将书面及电子版本报卫生部疾控司。
联系方式:卫生部疾病控制司传防处 刘海涛
010-68792556(0)、68792554(fax)
yiqing-moh@126.com


二○○六年三月 日
附件:

附件:《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征求意见稿)》
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 - 2010年)
(征求意见稿)

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在我国部分地区仍是一个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为推进我国麻风病防治进程,有效控制麻风病的流行,早日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我国麻风病的流行特点和防治形势,特制定本规划。
一、控制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专业人员的不懈努力,始终坚持各项防治策略和措施,麻风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五十多年来,共计免费查治麻风病人约50万名,全国绝大多数县(市)已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但近年来,在全国整体疫情保持平稳的同时,部分地区疫情仍无明显改善,甚至呈上升趋势,与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截至2005年底,全国有27个省份在省级水平,89.6%的县(市)以县(市)为单位,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4个省份在省级水平,298个县(市)以县(市)为单位,尚未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其中43个县(市)(约占全国1.5%)的患病率仍大于1/万。山东、浙江省作为历史上麻风病流行严重的地区,虽已通过基本消灭麻风病的国家级验收,但其个别县(市)疫情出现了波动。
目前,全国尚有现症病人6300余例,其中需要治疗的3100余例。每年新发现麻风病人1600余例,复发病人约160例。 新发现病人中,儿童约占2.1%,Ⅱ级畸残者约占21%,病人发现平均延迟在3年左右。
在疫情分布上,全国现症病人的62%、新发现病人的61%,尚未达标县(市)的69%及患病率大于1/万的43个县(市),位于云南、贵州、四川、湖南和西藏5个省份;海南、广西、江西、福建、湖北等省份基本消灭麻风病的达标工作进展缓慢,防治任务仍很艰巨。上述地区大多是经济落后,交通不便,防治工作起步较晚的边远和民族地区。据专家预测,在这些地区仍有相当数量的现症病人尚未被发现。
在我国某些地区,对麻风病的社会歧视和偏见仍然存在,严重阻碍了病人发现等策略和措施的开展,对麻风病防治工作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西部地区大量农村务工人员向东部发达地区流动,麻风病人的发现和治疗管理工作难度不断增大。
另外,我国现有治愈存活的麻风病人约21万名,其中约10万名存在不同类型的可见畸残;约2万名残老的治愈病人滞留在麻风院(村)内。麻风病院(村)的建设和麻风病人及其治愈者的医疗、康复、生活等问题,迫切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二、指导思想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科学防治、巩固成果、持续发展、力争消灭的原则。加强政府对麻风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充分调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加以合理使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切实落实综合防治措施;保持麻风病防治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早日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建设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
三、规划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规划目标
1、最大限度地发现新、复发病人,规划期内新发现病人总数不少于8000名;
2、全国所有县(市)的患病率均控制在1/万以下;患病率大于1/10万的县(市)总数量控制在170个(约占全国6%)以内(见附表):
2008年,安徽、青海省实现以县(市)为单位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
2010年,重庆、广东、陕西3省实现以县(市)为单位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
2010年,云南、贵州、四川和西藏4省实现以省级为单位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
2010年,以县(市)为单位未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目标的县(市)数量,湖北省控制在全省县(市)数的4% 以内(不超过4个),福建省控制在6% 以内(不超过5个),江西省控制在6%以内(不超过6个),西藏自治区控制在11%以内(不超过8个),广西壮族自治区控制在12%以内(不超过13个),湖南省控制在12%以内(不超过15个),海南省控制在20% 以内(不超过4个),四川省控制在20%以内(不超过36个),贵州省控制在34%以内(不超过30个),云南省控制在38%以内(不超过49个)。
截至2005年底,北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宁夏、河南、河北、新疆、甘肃等省份已经达到以县(市)为单位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尚未接受国家级的考核验收,规划期间要保持疫情的稳定,并做好验收准备。已经通过国家级验收的省份,继续提高防治工作水平;出现疫情反复的山东、浙江省个别地区,要在规划期间重新达标。
(二)工作指标
1、麻风病联合化疗的覆盖率达到100%;
2、麻风病联合化疗的规则率达到95%以上;
3、麻风病联合化疗治愈率达到98%以上;
4、新发现麻风病人中Ⅱ级畸残率下降到20%以内;
5、完成治疗的现症病人每年随访监测率达到95%以上;
6、皮肤科医生接受麻风病诊疗培训率达到90%以上;
7、乡村医生麻风病防治培训率达到80%以上;
8、公众麻风病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的,并投入正常运转
四、对策与措施
(一)强化政府职责,密切部门合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把麻风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不断增加经费投入。加强与发改、财政、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的合作,获得有力支持,以保证防治工作顺利开展,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健全防治体系,落实各级职责
各级政府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将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改革和调整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健全麻风病防治体系,明确各级防治业务负责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县(市)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是健康教育、病例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病人畸残预防等工作的基本单位,负责督导检查乡镇级麻风病防治情况。地(市)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负责对所辖县(市)麻风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工作。国家和省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麻风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对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监督监测、健康教育、规划评估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有麻风病疫情的县(市)级及以上地区,要明确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配备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乡镇卫生院应设兼职人员,负责落实病例发现、随访等具体防治措施。
要积极发挥综合性或皮肤病专科医疗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开展疫情监测、疑难病例诊断、合并症治疗、神经炎和麻风反应处理等工作,为畸残病人提供医疗及康复的规范服务。
(三)稳定防治队伍,落实相关待遇
高水平的防治队伍是做好麻风病防治工作的有力保证。我国麻风病防治队伍正处于新老交替时期,面临人才断层问题,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已是当务之急。由于麻风病防治需要长期在基层工作,条件十分艰苦,实际待遇较低,人员流失和转岗现象严重,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急需提高。各级政府要提高麻风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待遇,积极落实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文件精神和其他工资、职称晋升等国家有关政策,创造稳定人才、吸引人才的机制,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完善监测系统,准确掌握疫情
按照《全国麻风病监测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县(市)为基本登记报告单位的麻风病疫情监测系统,做到疫情信息及时、准确。掌握我国麻风病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分析流行因素。及早发现麻风反应和神经炎病例,减少畸残的发生。做好麻风病流行趋势的预测,为制定有效的防治对策和措施提供依据。
(五)早期发现病人,给予规则治疗
要坚持主动发现与被动发现相结合,根据不同流行地区和防治阶段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线索调查、接触者检查、疫点调查、团体和中小学生检查等工作。通过广泛的健康教育,鼓励病人主动就诊和发动群众报告病例。提高各级医务人员对麻风病的警觉性和识别能力,推动各级综合性及专科医疗机构参与麻风病诊断。根据不同地区流动人群的特点,强化对其麻风病人发现和治疗的属地管理。对于新发现的麻风病人,按照国家统一的治疗方案免费提供联合化疗药物,给予及时、全程、规则的治疗,并及时处理麻风反应及并发症。同时,做好抗麻风病药物的计划、供应和管理工作。
(六)及早预防畸残,积极促进康复
将预防麻风病人畸残作为麻风病防治日常工作的内容,并协调各级有关部门,纳入到残联康复的总体规划中。通过对病人预防畸残的健康教育,使其掌握眼、手、足自我护理等知识和技能。加强对麻风病人的周围神经炎及眼部损害的监测,及时发现并加以正确处理。要密切关注现症病人和青壮年病人,保护劳动力,提高其生命质量。
(七)广泛开展宣传,加大培训力度
要把麻风病防治知识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健康教育计划。充分利用“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纪念活动和多种大众媒体,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在群众中树立“麻风病可以预防和治”愈的观念。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医务人员等要以身作则,引导和带动社会公众转变观念,消除对麻风病人的歧视和偏见,弘扬尊重和关爱麻风病人的社会风尚,为病人主动就医、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
要制定业务培训计划,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利用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麻风病防治策略、技术、方法等培训,突出重点、保证效果,特别要努力培养一批防治骨干,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建设出一支精干的防治队伍。
同时,要特别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的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对麻风病症状的认识,促进及早发现病人,开展积极的治疗。在麻风病流行地区的医学院校中,要安排相关课程,使学生掌握麻风防治的基本知识。
(八)改建麻风院(村),加强规范管理
对全国麻风病院(村)现状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重点在于麻风病院(村)的功能定位、日常管理、经费保障等问题,并制定可行的建设方案。利用国债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完成对我国现有麻风院(村)合并及新、改建任务。协调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提高现有麻风院(村)残老病人的医疗、生活和康复质量。
(九)开展科学研究,增进国际合作
要坚持科学研究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针对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加强应用性研究,如麻风病耐药监测,麻风病人延迟就医行为干预,神经炎早期诊断和处理等。加强与医学院校及其他科研单位的横向联系,鼓励其参与防治相关课题的研究,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
要进一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及时跟踪和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促进我国麻风病的防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将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保障,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控制目标,加强防治网络能力建设,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麻风病防治的投入力度,以政府投入为主,筹集各方资金,根据麻风病防治工作形势与任务,统筹规划使用。
(三)积极协调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制定新的政策和措施,解决麻风病人的医疗、康复等问题,促使麻风病人早日回归社会,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四)提高和落实麻风病防治人员的待遇,稳定防治队伍;加快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提高麻风病防治骨干的比例,建设高水平的防治队伍。
(五)广泛开展大众的健康教育活动,深入宣传国家政策和防治知识,逐步消除社会歧视和偏见,动员全社会参与,共同努力,逐步消除麻风病的危害。
六、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各地对实施效果要定期进行考核评估,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部会同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估,积极推动全国的麻风病防治工作。



附表:


麻风病防治规划目标细化表
(单位:个)
省份 基本消 灭麻风病目标
2005年底前未达标县(市)数 2010年底前消除未达标县(市)数 2010年底前未达标县(市)数
云南 69 20 49
贵州 45 15 30
四川 54 18 36
湖南 23 8 15
西藏 13 5 8
广西 21 8 13
江西 12 6 6
福建 11 6 5
海南 9 5 4
湖北 10 6 4
重庆 7 7 0
陕西 13 13 0
广东 5 5 0
青海 1 1 0
安徽 1 1 0
浙江 2 2 0
山东 2 2 0
合计 298 128 170

注:以县(市)为基本单位,基本控制麻风病标准:患病率≤1/万;控制麻风病标准:病率≤0.5/万;基本消灭麻风病标准:患病率≤1/10万。
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
(2006 - 2010年)

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在我国部分地区仍是一个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为推进我国麻风病防治进程,有效控制麻风病的流行,早日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我国麻风病的流行特点和防治形势,特制定本规划。
一、控制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专业人员的不懈努力,始终坚持各项防治策略和措施,麻风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五十多年来,共计免费查治麻风病人约50万例,全国绝大多数县(市)已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但近年来,在全国整体疫情保持平稳的同时,部分地区疫情仍无明显改善,甚至呈上升趋势,与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存在一定差距,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截至2005年底,全国有27个省份在省级水平,89.6%的县(市)以县(市)为单位,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4个省份在省级水平,298个县(市)以县(市)为单位,尚未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其中43个县(市)(约占全国1.5%)的患病率仍大于1/万。山东、浙江省作为历史上麻风病流行严重的地区,虽已通过基本消灭麻风病的国家级验收,但其个别县(市)疫情出现了波动。
目前,全国尚有现症病人6300余例,其中需要治疗的3100余例。年新发现麻风病人1600余例,年复发病人约160例。 新发现病人中,儿童约占2.1%,Ⅱ级畸残者约占21%,病人发现平均延迟在3年左右。
在疫情分布上,全国现症病人的62%、新发现病人的61%,尚未达标县(市)的69%及患病率大于1/万的43个县(市),位于云南、贵州、四川、湖南和西藏5个省份;海南、广西、江西、福建、湖北等省份基本消灭麻风病的达标工作进展缓慢,防治任务仍很艰巨。上述地区大多是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防治工作起步较晚的边远和民族地区。据专家预测,在这些地区仍有相当数量的现症病人尚未被发现。
在我国某些地区,对麻风病的社会歧视和偏见仍然存在,严重阻碍了病人发现等策略和措施的开展,对麻风病防治工作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西部地区大量农村务工人员向东部发达地区流动,麻风病人的发现和治疗管理工作难度不断增大。
另外,我国现有麻风病治愈存活者约21万名,其中约10万名存在不同类型的可见畸残;约2万名治愈残老者滞留在麻风院(村)内。麻风院(村)的建设和麻风病人及其治愈者的医疗、康复、生活等问题,迫切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二、指导思想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科学防治、巩固成果、持续发展、力争消灭的原则。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充分调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加以合理使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切实落实综合防治措施;保持麻风病防治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早日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建设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
三、规划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规划目标
1、最大限度地发现新、复发病人,规划期内新发现病人总数不少于8000名。
2、全国所有县(市)的患病率均控制在1/万以下(指县、市人口在3万以上者);患病率大于1/10万的县(市)总数量控制在170个(约占全国6%)以内(见附表):
2008年,安徽、青海省实现以县(市)为单位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
2010年,重庆、广东、陕西3省份实现以县(市)为单位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
2010年,云南、贵州、四川和西藏4省份应在省级水平上将患病率控制在1/10万以下;
2010年,以县(市)为单位未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目标的县(市)数量,湖北省控制在全省县(市)数的4% 以内(不超过4个),福建省控制在6% 以内(不超过5个),江西省控制在6%以内(不超过6个),西藏自治区控制在11%以内(不超过8个),广西壮族自治区控制在12%以内(不超过13个),湖南省控制在12%以内(不超过15个),海南省控制在20% 以内(不超过4个),四川省控制在20%以内(不超过36个),贵州省控制在34%以内(不超过30个),云南省控制在38%以内(不超过49个)。
截至2005年底,北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宁夏、河南、河北、新疆、甘肃等省份已经达到以县(市)为单位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尚未接受国家级的考核验收,规划期间要保持疫情的稳定,并做好验收准备。已经通过国家级验收的省份,要巩固防治成果,提高病例发现、畸残预防等防治工作水平,探索适合当地的麻风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出现疫情反复的山东、浙江省个别地区,要在规划期间重新达标。
(二)工作指标
1、麻风病联合化疗的覆盖率达到100%;
2、麻风病联合化疗的规则率达到95%以上;
3、麻风病联合化疗治愈率达到95%以上;
4、新发现麻风病人中Ⅱ级畸残率控制在20%以内;
5、现症病人完成治疗时新发生的畸残率控制在10%以内;
6、完成治疗的现症病人每年随访监测率达到95%以上;
7、现症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每年检查率达到90%以上;
8、皮肤科医生接受麻风病诊疗培训率达到90%以上;
9、乡村医生麻风病防治培训率达到80%以上;
10、公众麻风病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
11、完成麻风院(村)的改造建设任务,并投入正常运转。
四、对策与措施
(一)健全防治体系,落实各级职责
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将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改革和调整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强化和健全麻风病防治体系,明确各级防治业务负责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县(市)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是麻风病健康教育、病例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病人畸残预防等工作的基本单位,负责督导检查乡镇级麻风病防治情况。市(地)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负责对所辖县(市)麻风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工作。国家和省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麻风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对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督导监测、健康教育、规划评估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有麻风病疫情的县(市)级及以上地区,要明确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配备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兼职人员,负责落实病例发现、随访等具体防治措施。
建立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明晰、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逐步提高麻风病人早期发现和诊断的水平。要积极发挥综合性或皮肤病专科医疗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开展疫情监测、疑难病例诊断、合并症治疗、神经炎和麻风反应处理等工作,为畸残病人提供医疗及康复的规范服务。
(二)完善监测系统,准确掌握疫情
按照《全国麻风病监测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县(市)为基本登记报告单位的麻风病疫情监测系统,做到疫情报告及时、准确。掌握我国麻风病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分析流行因素。及早发现麻风反应和神经炎病例,减少畸残的发生。做好麻风病流行趋势的预测,为制定有效的防治对策和措施提供依据。
(三)早期发现病人,给予规则治疗
要坚持主动发现与被动发现相结合,根据不同流行地区和防治阶段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线索调查、接触者检查、疫点调查、团体和中小学生检查等工作。通过广泛的健康教育,鼓励病人主动就诊和发动群众报告病例。提高各级医务人员对麻风病的警觉性和识别能力,推动各级综合性及专科医疗机构参与麻风病诊断。健全激励机制,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病人发现、报告工作。
根据不同地区流动人群的特点,强化麻风病人发现和治疗的属地管理。对于新发现的麻风病人,按照国家统一的治疗方案免费提供联合化疗药物,给予及时、全程、规则的治疗,并及时处理麻风反应及并发症。同时,做好抗麻风病药物的计划、供应和管理工作。
(四)及早预防畸残,积极促进康复
将预防麻风病人畸残作为麻风病防治日常工作的内容,并协调各级有关部门,纳入到残联康复的总体规划中。通过对病人预防畸残的健康教育,使其掌握眼、手、足自我护理等知识和技能。加强对麻风病人的周围神经炎及眼部损害的监测,及时发现并加以正确处理。要密切关注现症病人和青壮年病人,保护劳动力,提高其生命质量。
(五)广泛开展宣传,加大培训力度
要把麻风病防治知识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健康教育计划。充分利用“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纪念活动和多种大众媒体,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在群众中树立“麻风病可以防治”的观念。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医务人员等要以身作则,引导和带动社会公众转变观念,消除对麻风病人的歧视和偏见,弘扬尊重和关爱麻风病人的社会风尚,为病人主动就医、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
要制定各类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计划,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利用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麻风病防治策略、技术、方法等培训,突出重点、保证效果,努力培养一批防治骨干,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同时,要特别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对麻风病症状的认识,促进及早发现病人,开展积极的治疗。在麻风病流行地区的医学院校中,要安排相关课程,使学生掌握麻风防治的基本知识。
(六)改造建设麻风院(村),加强规范管理
对全国麻风院(村)现状进行调查,重点研究解决麻风院(村)的功能定位、日常管理、经费保障等问题。制定可行的改造建设规划,争取以中央专项投入为主,对现有麻风院(村)进行改造建设,改善居留者居住条件。各级卫生部门要协调发改、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统一规划,制定可行的配套政策,确保建成后的麻风院(村)正常运转,提高现有麻风院(村)残老病人的医疗、生活和康复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职责,密切部门合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麻风病防治工作,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发改、财政、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的职责,建立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积极推动麻风病防治的立法工作,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共同做好麻风病防治工作。
(二)加大政府投入,确保规划实施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麻风病防治的投入力度,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集资金,根据麻风病防治工作形势与任务,统筹规划、合理使用,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要求执行。卫生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防治工作重点和优先领域,发改、财政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保障。麻风病院(村)改造建设工作要与落实配套政策和加强管理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调整后麻风病院村的作用。
(三)稳定防治队伍,提高人员待遇
高水平的防治队伍是做好麻风病防治工作的有力保证。我国麻风病防治队伍正处于新老交替时期,面临人才断层、人员流失和转岗等严峻形势。各地要提高麻风病防治人员的待遇,积极落实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等国家有关工资、职称晋升政策,建立稳定人才、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的机制,充分发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快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提高麻风病防治骨干的比例,建设一支精干的防治队伍。
(四)开展科学研究,增进国际合作
要坚持科学研究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针对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开展应用性研究。加强与医学院校及其它科研单位的联系,鼓励参与防治相关课题的研究,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开展一些基础性研究,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要进一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及时跟踪和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促进我国的麻风病防治工作。
六、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各地对实施效果要定期进行考核评估,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部会同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估,积极推动全国的麻风病防治工作。





附表:
麻风病防治规划目标细化表
(单位:个)
省份 基本消灭麻风病目标
2005年底前未达标县(市)数 2010年底前减少未达标县(市)数 2010年底前未达标县(市)数
浙江 2 2 0
安徽 1 1 0
福建 11 6 5
江西 12 6 6
山东 2 2 0
湖北 10 6 4
湖南 23 8 15
广东 5 5 0
广西 21 8 13
海南 9 5 4
重庆 7 7 0
四川 54 18 36
贵州 45 15 30
云南 69 20 49
西藏 13 5 8
陕西 13 13 0
青海 1 1 0
合计 298 128 170

注:以县(市)为基本单位,基本控制麻风病标准:患病率≤1/万;控制麻风病标准:患病率≤0.5/万;基本消灭麻风病标准:患病率≤1/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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