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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17:11  浏览:8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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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机构:

  现行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实行基站部分向运营商收取,手机部分向用户收取的办法,对确保频率占用费的收取,保障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无线电管理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的迅速发展,手机用户迅速增加,现行收费办法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向运营商收取的部分,收费标准过低;另一方面向用户收取的部分,消费者意见较大,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为促进公众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提高频谱利用率,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经研究,决定对现行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向移动电话手机用户收取每年50元的频率占用费。

  二、调整向蜂窝公众通信网络运营商收取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在全国使用的GSM网络频率,每年1500万元/MHz,分三年逐步到位,即第一年按50%,第二年按75%,第三年及以后按100%收取;在全国使用的CDMA网络频率,每年1500万元/MHz,分五年逐步到位,即第一年按20%,第二年按40%,第三年按60%,第四年按80%,第五年按100%收取;在非全国网使用的频率,每省每年150万元/MHz,一步到位。

  三、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其分配的频率总带宽及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并于每年7月1日前向蜂窝公众通信网络运营商统一收取。

  四、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取得收入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填列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5款“信息产业行政性收费收入”。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入除用于中央本级无线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中央本级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不足外,其他部分由中央财政采用因素法分配给地方,继续用于支持各地发展无线电管理事业。

  五、收费单位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视情况再做适当调整。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号文件所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中关于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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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粤交运〔2007〕54号




  广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厅2007年1月17日以粤交运〔2007〕54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不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下均简称为“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细则所称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定,加强管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发展。

  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广东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 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报送营运报表及其它资料;

  (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系统管理水平、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经营受表彰情况。

  第八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见附件1之表3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的系统管理水平、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经营受表彰情况、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以及ISO9000系统认证等为加分项目。

  第九条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5期-25-

  (一)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3、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达850分及以上。

  (二)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3、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及以上。

  (三)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3、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5、企业有30%以上子、分公司考核等级为B级的;

  6、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拒不改正的;

  7、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8、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交通责任事故是指企业发生驾驶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三章 考核组织和范围

  第十条 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成立考核组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考核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班车客运企业资质评定的专家库专家;

  (二)专家库以外的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运政执法、车辆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组人数应是5人及以上单数。市、县级考核组的人员可以相互交流进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考核范围:

  (一)三级及以上班车客运企业、自有营运客车20辆及以上的包车客运企业由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和认定。

  企业所在地为县域范围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考核,并上报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二)四级及以下班车客运企业、无等级班车客运企业(业户)、自有营运客车20辆以下的包车客运企业及自有营运货车10辆及以上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报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

  (三)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单独评定。

  设有全资、绝对(或相对)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先由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对其考核,再由企业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综合考核。对子、分公司进行考核的交通主管部门对认定结果负责,并出具书面证明。

  前款所有企业的考核结果应报省交通厅。



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

  第十三条 企业、企业所在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子(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客车或货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自有车辆发生的责任和非责任交通事故年度汇总表(含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还应具备公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责任初步鉴定意见;

  (三)违章 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法违章 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法违章 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五)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企业应缴运管费、养路费、客货运输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况;

  (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

  (七)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和时间、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情况;

  (八)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九)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及ISO9000系统认证情况;

  (十)受到地级及以上市党政机关及交通主管部门表彰的情况(应提供书面证明或得到交通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 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交通主管部门的质量信誉档案。

  交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营运车辆违法违章 经营时,要将违章 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车籍所在地县级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法违章 情况记入本单位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营运车辆所属企业。

  记入档案的违法违章 行为以在广东省区域内发生的为主,如外省有通告的也要记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通过本单位或指定互联网站公布及时更新的所辖企业的安全事故、违法违章 行为、服务质量及车辆技术档案等数据信息,以便企业和社会查核。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质量信誉考核报告》(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省交通厅互联网站公布的数据信息对运输企业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汇总管理部门掌握的有关情况,向考核组提供齐全、有效的资料。

  交通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考核组应当根据其掌握的企业质量信誉档案,按照评分表及《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关指标计算及说明》(见附件2)对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考核初评。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考核结束后将初评结果连同有关资料报授权其考核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将辖区所有企业的考核初评结果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指定互联网站上进行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考核结果(包括考核分数和质量信誉等级,下同)进行认定。

  上级主管部门可对下级作出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或重新考核认定。

  向交通主管部门及考核组举报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 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交通主管部门及考核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企业当年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于每年6月30日前在指定互联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和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分别根据企业从事客运和货运的质量信誉情况来计算客运业务和货运业务的考核分数,并以此为依据分别评定企业的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质量信誉等级。

  第二十一条 组织考核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最后考核结果将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记录在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

  栏里(具体为加盖“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专用章 ”,式样见附件3)。

  同时具有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质量信誉等级的,则分别在副本上加盖等级专用章 ,并分别在印章 前签注“客运”、“货运”字样。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时,应参考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一)交通主管部门在公布发展道路客运运力之日起至截止期之前,有两个及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 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

  如上一年度之前所有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都相同的,则比较上一年度考核分数,分数高的优先许可。

  (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

  (三)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可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条第(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对10%及以上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予续期;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一年及以上为B级或两年及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对30%及以上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予续期。不予续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 的,按一条 计算。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如在经营期限内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出现超过180日擅自停运、超过180日无正当理由不进核准站点经营及长期违法违章 经营的,不予续期。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客规及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为期半年的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办理客运新增许可业务。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整改合格的,恢复办理客运新增许可业务。

  整改不合格,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予续期。

  经营期间客运车辆不予更新调整,并且停止办理客运新增许可业务:

  (一)车辆类型等级达不到经营该班线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经营该班线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

  整改不合格并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班车客运经营年度考核办法》(粤交运〔2003〕1243号)同时废止。

  注:附件1—3此略。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4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全文如下:

为实现海峡两岸海上客货直接运输,促进经贸交流,便利人民往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海运直航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营资格

双方同意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船舶,经许可得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

二、直航港口

双方同意依市场需求等因素,相互开放主要对外开放港口。

三、船舶识别

双方同意两岸登记船舶自进入对方港口至出港期间,船舶悬挂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暂不挂旗。

四、港口服务

双方同意在两岸货物、旅客通关入境等口岸管理方面提供便利。

五、运力安排

双方按照平等参与、有序竞争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运力。

六、税收互免

双方同意对航运公司参与两岸船舶运输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及所得税。

七、海难救助

双方积极推动海上搜救、打捞机构的合作,建立搜救联系合作机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财产、环境安全。发生海难事故,双方应及时通报,并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及时实施救助。

八、辅助事项

双方在船舶通信导航、证照查验、船舶检验、船员服务、航海保障、污染防治及海事纠纷调处等方面,依航运惯例、有关规范处理,并加强合作。

九、互设机构

双方航运公司可在对方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十、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一、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二、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三、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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