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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56:04  浏览:9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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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111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的组织程度和办事效率,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办大事、办实事,确保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推动“两个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工作年度目标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工作目标管理是政府围绕市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各项奋斗目标,通过分解细化;明确责任,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管理手段,对实施目标进行有效控制和激励。

第四条 成立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全市目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下设常州市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目标办),作为市人民政府实行工作目标管理的办事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政府工作目标方案,扎口管理全市目标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年度重点目标和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蓝皮书);

(二)对政府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协调督促、汇总分析和考核评比,对全市目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提出和编制每年为民办实事各项目标,并组织协调实施。

第五条 目标管理工作采取归口的办法进行管理,分为地区口、综合口、建设口、经贸口、财金口、科教口、农村口和外经口等,各口原则上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目标制定和下达

第六条 政府工作目标分为全市重点目标、部门目标和专项目标三大类,为便于考核,所有目标尽可能量化。

(一)重点目标:是体现市政府年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并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衔接。全市重点目标由重点责任目标和辖市区调控目标两部分组成。重点责任目标主要包括全市重点工作目标、重点项目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目标等内容;辖市区调控目标由反映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主要经济指标组成。

(二)部门目标:是市各委办局和各所辖市、区政府围绕全市重点目标,结合本部门(地区)实际而确定的部门(地区)年度工作任务。部门目标是全市重点目标的具体体现和基本保证。

(三)专项目标:是针对年度重要的单项工作确定的调控、对策措施和配合协调目标。专项目标是全市重点目标的补充和延伸。

第七条 年度目标的制定程序

(一)全市重点目标由市目标办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编制,并分解落实到各个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部门目标和专项目标由各有关部门和各所辖市、区制订并报经市目标办审核同意后,列入全市目标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和一般的竞争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目标管理。

第八条 全市重点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九条 重点目标、部门目标和专项目标确定之后,由市目标办汇编成“常州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 (蓝皮书)下达全市,并据此跟踪、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目标执行和检查

第十条 建立工作网络。各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均应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确保目标的全面完成。同时建立目标管理工作网络,各部门要指派卜2名目标管理联络员负责目标执行情况的信息沟通。

第十一条 建立检查督办制度。责任部门按时按要求向牵头部门报送本部门承担目标的实施进度;牵头部门负责对归口各部门目标进度的检查和考核;市目标办每季度召开牵头部门联络员工作例会,对全市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不定期组织对全市重点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或提请协调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十二条 建立重点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辖市区调控目标和重点项目目标实行月报制度,辖市区调控目标由各所辖市、区每月填报后,经市目标办、统计局汇总审核后每月报市政府;重点项目目标由责任部门每月向市目标办和统计局报送目标进度情况,市目标办进行汇总分析,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后序时进度的项目进行检查督促;重点工作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目标每季检查一次,由各目标第一责任单位填报后,由牵头部门汇总报市目标办。全市重点目标完成情况每季向市政府报告一次,每半年向全市发布。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归口考核与全市统一考核相结合。

第十四条 目标考核范围为列入全市目标任务的各项工作,考核对象为各责任部门。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由牵头部门组织;市目标办组织抽查;根据考核结果,分阶段发放目标管理奖。

第十六条 年终考核设立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优秀项目奖和支持服务奖等4个奖项。

全面完成调控目标;积极完成全市各项工作,开拓争先成绩突出的所辖市、区;授予开拓争先奖,奖励名额2-3名;

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开创工作新局面,在组织实施全市重点目标中成绩显著,为全市重点目标完成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政府部门,授予组织服务奖,奖励名额10名;

全面完成地方设置的重点目标;支持配合地方经济建设成绩突出的国家或省属在常单位,授予支持服务奖,奖励名额2-3名;

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质量优良,技术先进,效益良好的当年竣工项目;以及完成情况突出,市民反响较好的为民办实事项目,授予优秀项目奖,奖励名额5-8名。

第十七条 成立市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由市目标办牵头,各口牵头部门、市人事、统计和监察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年终目标管理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小组于每年年底组织对全市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考核,年终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目标任务完成实绩得50分,市长考核15分;考核小组考核20分,各所辖市、区测评15分。

第十九条 年终考核工作实行“两个提前”、分三个阶段进行。

实行“两个提前”。在年度考核开始前,由市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发生“一票否决” 问题单位的名单,同时由市统计局、目标办等单位对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中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把关。凡经审核未全面完成目标任务或年度发生“一票否决”问题的单位,不能作为目标管理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和支持服务奖的候选单位。

分“三个阶段”考核:

(一)归口考核阶段。由目标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各归口部门,对照目标要求,通过部门自查互查、部门自报、归口评议等办法,根据实事求事和好中选优的原则,推荐出参加评优的候选部门和候选项目。

(二)综合考核阶段。由考核工作小组对候选部门和候选项目逐一听取汇报并实地检查,对相关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三)考核汇总阶段。由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对候选部门和候选项目进行考评,并根据考核测评意见,提出年度奖励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评为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支持服务奖和优秀项目奖的单位或项目,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和支持服务奖奖金为 二万元;优秀项目奖奖金为1万元,项目责任单位可自筹发放奖金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市级目标管理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目标办会同市财政、人事部门根据当年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财政状况提出具体奖励标准,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对承担并完成全市重点目标的部门,在年度目标奖标准的基础上,在职人员增发10%奖金;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部门,在职人员扣发年度目标奖标准的10%。

第二十三条 在全市目标管理年终考核的同时,由市目标办组织评选全市目标管理优秀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所辖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政发(1998)39号文件《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名单

附件:

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名单

地区日 牵头部门:计委

武进市、金坛市、溧阳市、钟楼区、天宁区、郊区、戚区、新区。

综合口 牵头部门:计委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计委、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人事局、统计局、机关事务局、法制办、体改办、安全局。

建设口 牵头部门:建设局

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城管局、人防办、邮政局、电信局。

经贸口 牵头部门:经贸委

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局、供电局、地震局。

财金口 牵头部门:财政局

财政局、审计局、旅游局、物价局、粮食局、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供销社。

科教口 牵头部门:教育局

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计生委、体育局、民族宗教局。

农村口 牵头部门:农林局

农林局、民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

外经口 牵头部门:外贸局

外贸局、外事办、侨办、台办、国检局、海关。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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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2000]7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3月9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O年四月二十一日


景德镇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号令)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运用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及其他住房资金,由景德镇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专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有价证券质押,住房抵押与住房抵押保险同步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
  委托人:景德镇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受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贷款人);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职工;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受托人;
  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受托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参加本市单位房改的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本贷款。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贷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累计缴纳2年或连续6个月缴纳公积金,借款人属无房户或现住房低于规定面积标准;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存款帐户,并存入有相当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存款;
  五、同意办理住房抵押、保险和公证。在借款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交给受托银行收押之前,由售房单位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及有关资信材料。
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依法签订的购买合同或意向书等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证、质物清单、估价证明;
  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承诺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六、购买首期付款(不低于30%)的证明;
  七、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利用公积金发放的贷款,每户在未归还公积金贷款之前限贷一次。每笔贷款额度在所购住房价款的70%以内,同时不能超过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最高贷款限额。

  第八条 贷款期限视贷款额度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1至2万元贷款不超过5年,2至3万元贷款不超过8年,4至5万元贷款不超过15年。对于将到离退休年龄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可计算到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执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行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应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报人行(景德镇市中心支行)备案。受托人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一条 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首先应如实填写《景德镇市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初审表》,按要求填写后由委托人按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初审。借款人所在单位应对借款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信及购房证明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由主管领导签名,加盖借款人单位公章。贷款人所在单位应负责协助追回到期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到受托人处办理借款申请。办理借款申请时,借款人需向受托人提供第六条所列有关证件和资料及经委托人审核后的初审表。

  三、经受托人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按下列顺序办理有关手续:
  1、借贷双方签订住房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2、办理保险、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合同公证手续;
  3、在借款人领取《房屋所有权》交给受托银行收押之前,由售房单位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售房单位与受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如借款人违约,保证人对贷款本息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受托人)用转帐方式将款项划转到售房单位售房款专用帐户内。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和收回

  第十三条 贷款本息可采取按月等额或其他方式还款,还款方式应在借款合同中注明。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12×贷款年限
每月等额偿还本息=--------------------
(1+月利率)12×贷款年限-1

  第十四条 贷款由借款人按月用现金偿还,也可由受托人委托借款人所在单位按月代扣本人工资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如有逾期,受托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催交通知单,借款人须及时补交所欠贷款本息和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其提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六章 住房抵押

  第十七条 住房产权不明或有争议的,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时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若以其他住房抵押时,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第十九条 以房产作抵押物的,借款人(抵押人)和受托银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人不得将已抵押住房再次抵押,抵押权人不得解除抵押权。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住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解除抵押权时,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对设定的抵押物造成损坏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七章 有价证券质押

  第二十二条 采取有价证券质押方式的,借款人(出质人)和受托银行(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质押合同自有价证券凭证移交于质押人占有时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以有价证券作质押,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90%。

  第二十三条 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内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 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损毁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住房抵押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用所购住房或其他住房抵押贷款时,借款人必须购买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购买房屋保险,在借款期内,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须注册贷款人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借款人如有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有关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损毁,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九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变更的,必须经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十章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一、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能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扣除税费后,首先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有权向借款人或其保证人追索未偿还部分。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款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的财产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人或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 办理借款过程中所发生的保险费,抵押物产权登记费和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和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继续免税的请示》(厦国税外〔1999〕0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84号)的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之前继续执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72号)规定
的老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以产顶进”方式销售产品视同出口免予征税的税务处理,可相应延长执行至2000年底。



199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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