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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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2004年3月16日 财综〔200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用,保护畜禽养殖农户和养殖企业的积极性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的规定,取消对畜禽饲养、屠宰、购销、贮存以及畜禽产品生产、加工、购销、仓储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兽医卫生条件考核、发证和定期技术监测收费,并将有关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标准降低30%。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降低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或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切实减轻畜禽养殖农户和养殖企业负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的规定,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在规定期限内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国家禽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
二、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支持农产品出口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从2004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取消了部分不合理和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支持农产品出口;要避免出入境检验检疫与国内动植物检疫重复交叉、重复收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性质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77号)规定执行。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减免部分收费,鼓励农民通过从事个体经营增加收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综〔2003〕89号文件规定,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并降低拖拉机号牌费的收费标准,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制定鼓励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优惠政策,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减收部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全部免收,具体减免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四、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收费,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规定,对进城就业的农民除收取每证最高不超过5元的《暂住证》工本费(其中发放暂住证卡的,收取暂住证卡工本费,含集成电路的证卡每张最高不超过20元,不含集成电路的证卡每张最高不超过15元)和每证最高不超过5元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外,其他专门面向进城就业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逐项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取消的涉及进城就业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对进城就业农民收取的健康证工本费、审查费、工资管理费、临时工管理费、劳动力管理费、调配费、卫生费等乱收费项目,清退向农民违规收取的款项,防止变换手法继续向进城就业农民乱收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进城就业农民的治安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严禁向进城就业农民或农民工所在单位收取治安联防费。各地在开展农民工培训和技能鉴定时,不得强制培训、强行收费。对在城市中小学就学的农民工子女,其负担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杂费、学费、住宿费和课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农民工捐资助学或向农民工摊派其他费用。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要酌情减免费用。
五、继续规范面向农民的收费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综〔2003〕89号文件规定,继续清理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批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继续做好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农业生产性费用等专项治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面向农民的收费公示制度,提高公示质量,防止将不合法收费纳入公示范围,要将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到每个乡(镇)、每个村,使每个农户都能了解和掌握收费情况。要加强对县、乡(镇)、村面向农民收费的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县、乡(镇)、村违反规定向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集资和摊派行为,尤其是巧立名目变相的乱收费、乱集资和摊派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通过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扎实地落实本通知各项规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
国家计委 卫生部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 计价格[2001]1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国家计委、卫生部制定了《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测算和分摊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是当前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保证《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顺利实行,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强领导,由价格、卫生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同时要做好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地要随着医疗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的变化,适时测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与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
一、成本测算基本框架
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分为三个层次:医院成本测算、科室成本测算和服务项目成本测算。根据财政部、卫生部1999年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总成本由医疗服务成本和药品经营成本构成,包括行政和后勤科室费用在内的管理费用,按医疗和药品部门的人员比例分摊计入到医疗服务成本和药品经营成本中。为了便于分摊医疗服务成本,根据科室服务功能,将医院医疗科室分为医疗辅助、医疗技术、临床等三类。
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的需要,将医院医疗部门分为直接成本科室和间接成本科室,并把间接成本科室的成本按照一定的分摊系数分摊到直接成本科室中去。直接成本科室为医疗技术和临床科室,间接成本科室为医疗辅助科室。
二、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步骤
(一)医院总成本
1、医院总成本
医疗服务成本与药品经营成本之和构成医院总成本。
2、医疗服务成本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1999年颁布的《医院会计制度》关于支出项目的规定,将医疗成本分为十四类:
(1)工资
(2)补助工资
(3)其他工资
(4)职工福利费
(5)社会保障费
(6)公务费
(7)卫生材料
(8)其他材料
(9)低值易耗品
(10)业务费
(11)购置费
(13)修缮费
(14)租赁费
(15)其他费用
3、药品经营成本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1999年颁布的《医院会计制度》,药品经营成本除上述十四类成本外,还包括药品成本和原材料成本。
(二)测算科室成本
1、成本科室确定
在得到医疗服务总成本后,将成本分摊到各医疗科室。医疗科室分为直接成本科室和间接成本科室,直接成本科室为直接产出医疗服务项目的科室,间接成本科室不直接产出医疗服务项目。直接成本科室包括临床和医疗技术两类科室,间接成本科室为医疗辅助科室。
为便于成本归集和计算,可将医院二级独立核算科室定为成本测算基本单位。
2、测算各科室成本
各科室各类成本的计算方法:
(1)工资
各科室工资 = 各科室人数×人均工资
(2)补助工资
各科室补助工资 = 各科室人数×人均补助工资
(3)其他工资
各科室其他工资 = 各科室人数×人均其他工资
(4)职工福利费
各科室职工福利费 = 各科室人数×人均职工福利费
(5)社会保障费
各科室社会保障费 = 各科室人数×人均社会保障费
(6)公务费
为便于成本分摊,将公务费分为水费、电费、燃料费和其他公务费。
水费:若科室有用水记录,可直接计入,剩余部分按其余科室人员比例分摊。若
无用水记录,可估算用水大户的水费,计入后剩余部分再按其余科室人员
比例分摊。
电费:若科室有用电记录,可直接计入,剩余部分按其余科室人员比例分摊。
若无用电记录,可估算用电大户的电费,计入后剩余部分再按其余科室人
员比例分摊。
燃料费:若科室有用燃料记录,可直接计入,剩余部分按其余科室人员比例分摊。
若无记录,可估算用燃料大户的费用,计入后剩余部分再按人头分摊。
其他公务费:按各科室人员比例分摊。
(7)卫生材料费
按各医疗科室领用材料比例分摊。
(8)其他材料费
按各医疗科室领用材料比例分摊。
(9)低值易耗品
按各医疗科室领用低值易耗品比例分摊。
(10)业务费
按医疗科室人头分摊。
(11)购置费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1999年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购置费分为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和小型设备购置费,根据成本测算分摊的需要将提取的修购基金分为提取房屋修购基金、提取设备修购基金、提取其他资产修购基金。
某科室房屋修购基金=
医疗科室按规定提取的房屋修购基金×(某科室房屋面积/医疗科室房屋面积总合)
某科室设备修购基金=
医疗科室按规定提取的设备修购基金×(某科室设备面积/医疗科室房设备总值)
某科室其它固定资产修购基金=
医疗科室提取的其它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某科室其他固定资产总值/医疗科室其他固定资产总值)
某科室小型设备购置费 =
医疗科室小型设备购置费×(某科室设备面积总值/医疗科室设备总值)
(12) 修缮费
为便于分摊成本,将修缮费分为房屋修缮费、设备维修费、零星工程等三项。
某科室房屋修缮费 = 医疗科室房屋修缮费×(某科室房屋面积/医疗科室房屋面积总和)
某科室设备维修费 = 医疗科室设备维修费×(某科室设备综合/医疗科室设备总和)
某科室零星工程 = 医疗科室零星工程×(某科室人数/医疗科室人数)
(13) 租赁费
按各医疗科室实际租赁费计入。
(14) 其他费用
按各医疗科室人头分摊。
(三)测算直接成本科室的总成本
为了测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将间接成本科室的成本分摊到直接成本科室, 得到各直接成本科室的总成本。间接成本科室包括消毒供应室、门诊办公室、门诊部、挂号室、门诊收费处、住院处、住院病案室、住院收费处等医疗辅助科室和手术室。具体分摊办法如下。
1、消毒供应室成本分摊
某直接科室所分摊到的消毒供应室成本 =
消毒供应室成本×消毒供应室向该科室分摊的百分比
消毒供应室成本分摊的百分比已通过专题调查获得,其结果已编入计算机程序。
2、门诊办公室、门诊部、挂号室、门诊收费处等科室成本分摊
各临床科室门诊分摊到的成本 = 上述科室成本 × (某临床科室门诊人次/临床科室门诊人次合计)
3、住院处、住院病案室、住院收费处等科室成本分摊
各临床科室病房分摊到的成本 = 上述科室成本 × (某临床科室住院床日数/临床科室住院床日数合计)
4、手术室成本分摊
各临床科室分摊到的成本 =
手术室成本×[某临床科室手术项目成本当量(点数)/临床科室手术项目成本当量(点数)合计]
(四)测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
通过前面成本分摊,得到了涵盖医疗服务项目的直接成本科室的总成本,扣除另收材料成本后,采用成本当量(点数)法将科室成本分摊到医疗服务项目上。直接成本科室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当量指各服务项目的成本点数,即同科室各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该点数通过“成本测算项目调查表”,由专家根据项目技术难易及物质消耗等情况进行判断获得。通过计算某服务项目点数占该科室所有服务项目点数合计的比值,将直接成本科室总成本分摊到该服务项目上。计算公式如下:
某服务项目单位成本 =
该项目所在科室成本×{某服务项目成本当量(点数)/∑[该科室各服务项目成本当量(点数)×服务列数]}
(五)测算医疗服务项目社会平均成本
在测算出各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后,可进一步测算社会平均成本。社会平均成本主要指全成本的社会平均成本。各地也可以根据需要测算扣除财政经常性补助和药品差价收益后的社会平均成本。社会平均成本可以是不同级别医院的平均成本,例如省级医院项目平均成本、地级医院项目平均成本、县级医院项目平均成本;可以是区域内社会平均成本,例如某省项目平均成本、某地区项目平均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某级别医院某医疗服务项目平均成本 = ∑(某医院该项目单位成本×项目服务列数)/该级别医院该项目服务列数合计
某区域内某医疗服务项目平均成本=各级别医院该医疗服务项目平均成本合计/医院级别个数
附:
附录一、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调查表
附录二、诊次成本、床日成本测算方法
附录一、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调查表
医院成本测算调查表1(医院基本情况调查)
1、医院名称 填表日期 电话
2、医院地址及邮编 填 表 人 审 核 人
3、医院级别:省级 地(市)级 县(市)级 三级甲、三级乙、三级丙、二级甲、二级乙、二级丙
一、一般信息
1、在职职工人数 人
其中:行政后勤部门 人
医疗部门 人
药品部门 人
其他部门 人
2、房屋建筑总值 元
其中:行政后勤部门 元
医疗部门 元
药品部门 元
其他部门 元
3、设备总值 元
其中:行政后勤部门 元
医疗部门 元
药品部门 元
其他部门 元
4、其他固定资产总值 元
其中:行政后勤部门 元
医疗部门 元
药品部门 元
其他部门 元
5、门诊总人次 人次
其中:普通门诊 人次
急诊 人次
6、实际开放总床位数 张
7、出院病人数 人
8、住院总床日数 床日
二、支出
支出合计 元
(一)、医疗支出 元
1、工资 元
2、补助工资 元
3、其他工资 元
4、职工福利费 元
5、社会保障费 元
6、公务费 元
水费 元
电费 元
其他公务费 元
7、卫生材料 元
8、其他材料 元
9、低值易耗品 元
10、业务费 元
11、购置费 元
提取房屋修购基金 元
提取设备修购基金 元
取其他资产修购基金 元
小型设备购置费 元
12、修缮费 元
房屋修缮费 元
设备维修费 元
零星工程 元
13、租赁费 元
14、其他费用 元
(二)、药品支出 元
其中:药品购入成本 元
(三)、财政专项支出 元
(四)、其他支出 元
三、收入
收入合计 元
(一)、医疗收入 元
1、门诊收入 元
挂号收入 元
诊察收入 元
检查收入 元
治疗收入 元
手术收入 元
化验收入 元
其他收入 元
2、住院收入 元
床位收入 元
诊察收入 元
检查收入 元
治疗收入 元
手术收入 元
化验收入 元
护理收入 元
其他收入 元
(二)、药品收入 元
门诊药品收入 元
住院药品收入 元
(三)、专项收入 元
(四)、其他收入 元
医院成本测算调查表 2-1(医疗辅助科室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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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费用。具体包括房屋补偿费用、附属物补偿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安置房建设所需费用及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搬迁补助费用等。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拆迁人应当将审核确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的金融机构。专户存入的资金所有权不变,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拆迁人、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应当就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建立相互制约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制度,切实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金监管的数额;
(二)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三)追加资金程序;
(四)解除资金监管程序;
(五)违约责任;
(六)需要确立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金融机构未按协议约定擅自支付拆迁人使用监管资金,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安置的,应当承担擅自划拨资金所导致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拆迁人实行现房安置的项目,经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安置方案,确认安置房屋权属后,可依拆迁人提供现房的数量折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十条 拆迁人使用专户存款账号中的资金,应当事先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根据补偿形式(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开具拨款通知书,拆迁人持拨款通知书到金融机构领取相应数额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十一条 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追加监管资金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人,并与拆迁人、金融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完毕后,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后,向金融机构发出解除监管通知书,拆迁人持解除监管通知书到金融机构支取监管剩余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十三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变更手续。原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
受让人应当将继续完成拆迁补偿安置所需的资金足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金融机构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