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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19:24  浏览:9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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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通知

中央文明办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央文明办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通知
文明办[2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高公民文明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央文明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
一、“共铸诚信”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诚实守信,既是公民道德的基本规范,也是建立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当前,诚信缺失已经日益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影响人的素质提高和社会风气改善的重要因素。加强诚信建设,树立诚信意识,建立诚信机制,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于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需要、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加强诚信教育,完善诚信机制,解决突出问题,推广先进经验,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全社会加强诚信建设的新进展,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总体要求是:抓教育,树立诚信意识;立规范,建立诚信机制;攻重点,整治突出问题;推典型,营造诚信氛围。
我们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活动抓紧抓好。
二、广泛进行多种形式的诚信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要把加强诚信意识教育贯穿活动始终。要围绕诚信主题,广泛开展丰富多采、各具特色的教育活动。城乡基层要运用市民学校、社区讲座、农村文化活动等阵地,进行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诚信宣传教育,使诚信观念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行各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干部职工思想实际,广泛开展“诚信兴业、文明服务”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切实认识到讲诚信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要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要在全社会广泛弘扬诚信意识,使人们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使讲诚信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要把诚信意识的宣传教育与组织多种形式的诚信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各种实践活动,把诚信建设要求贯穿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等各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要引导各行各业从具体事情抓起,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做起,切实解决在诚信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在实践中不断发扬光大。基层单位广泛开展的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班组、文明柜台、文明科室,文明职工、文明标兵、先进工作者等活动,要把诚信建设做为重要内容。要大力支持和积极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认真抓好深受群众欢迎、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创建活动“名牌项目”,并把诚信建设列为重要标准。
三、紧紧抓住“共铸诚信”活动的工作重点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要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抓起,力争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以重点问题的突破带动诚信建设的整体推进。“共铸诚信”活动要抓好以下工作重点:
1.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以党政机关的诚信服务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
要加强党政机关的诚信建设,以诚信办事、诚信服务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也是各级党政机关加强诚信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继续深入开展创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等活动,坚持不懈地加强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不断提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执政为民的良好作风为全社会加强诚信建设作出表率。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重大事项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真心诚意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多办好事实事。对于面向社会、面向群众承诺的事项,要坚决做到,不打折扣。对直接服务群众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推广公示制、首问负责制等工作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在容易出现问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要把明确权限、强化监督作为诚信建设的重点,认真解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要逐步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中设立热线电话,建立与群众畅通的联系渠道,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2.加强商务诚信建设,努力健全完善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秩序。
要加强生产和流通等经济领域的诚信建设,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生产企业要把诚信建设的着力点放在严格生产标准,完备生产条件,确保产品质量上。流通行业要在继续改进服务态度、完善售后服务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要继续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不断增加示范街、示范店的数量,同时把活动向批发市场、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延伸,进一步扩大活动覆盖面。大力推进依法诚信纳税,坚决打击偷逃骗税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针对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制假售假的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充分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加大整治力度,促进问题解决。近期要努力在解决制假售假、欺诈经营、虚假宣传、不守合同、逃废债务、偷逃骗税、虚假账务等问题上取得新进展。
要加强服务行业的诚信建设,努力做到规范服务、优质服务。各类服务行业要根据诚信建设的要求,全面推广规范化服务,制定出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简明具体、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和保证措施,落实到每个服务企业和每个服务人员。对群众意见比较大的餐饮卫生、医患纠纷、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房屋装修、通信收费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群众投诉,作好调查处理、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工作。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增加服务透明度,真正做到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要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的诚信建设,促进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要积极探索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交易所、职业中介、租赁中介、出国中介、婚姻中介等各类中介组织中加强诚信建设的有效方式。要把发挥政府部门的管理作用同发挥行业协会、职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结合起来,加强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自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要逐步推进中介组织执业公示制度,将中介收费、职业道德、执业规程、纠纷处置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制止信息误导、合同违约、价格欺诈、伪造凭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法行为,保证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着力形成讲诚信的良好人际关系和社会风气。
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在各项社会事务和人际交往中大力倡导讲诚信的良好风尚。加强科技、教育、文化领域的诚信建设,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大力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促进学界自律。要健全学术规范,强化学术监管,坚决反对和严肃处理各种沽名钓誉、投机取巧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为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提供保障。要加大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大打击盗版侵权的综合整治力度,维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我国文化产业在国际竞争中的信誉。
要积极引导人们在社会交往、人际交往中讲诚信,维护自身的诚信形象。要努力使诚信建设的要求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引导每个社会成员从不说谎、不做弊、不制假、不售假、不欺诈等一言一行、一点一滴做起,在社会做个诚信的公民、在单位做个诚信的建设者、在家庭做个诚信的成员。要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在全社会形成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良好风尚。
四、着力建立健全诚信建设的制度规范
在开展“共铸诚信”活动中,要着力建立健全诚信建设的制度规范,保证诚信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各行各业、各类企业,都要严格遵守《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价格法》、《合同法》、《商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行业规章制度。
要积极探索综合运用教育、经济、行政、法制等多种手段,从法制上、体制上、机制上解决诚信缺失问题,加强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使守信用的人和单位得到好处和便利,让不守信用的人和单位受到制约和处罚。要标本兼治,建立完善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规范,把提高各行各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与完善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起来,把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结合起来,使教育和管理在内容上相互衔接,在效应上相互补充。要把诚信建设的目标要求融入科学有效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把诚信建设实践活动的成果巩固下来,形成规范,坚持经常。要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把加强行业自律与完善社会监督结合起来,通过聘请专门的监督员、群众评议行风、企业评议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评议上级机关、消费者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反映群众呼声,保护人民利益,推进诚信建设。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以提高失信成本遏制失信行为。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快诚信网络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网上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档案,以社会监督促进诚信机制的健全。
今年内,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要建立以下诚信建设的机制。
1.税务部门建立完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机制,使诚信纳税成为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基本准则,推进税收诚信机制建设。
2.工商部门制定《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根据企业在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信用状况,分为不同信用类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即对守信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对警示企业建立预警机制;对失信企业建立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淘汰机制。
3.质检部门充分运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认证等各项行政监管和执法手段,建立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研究实施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价制度,按照企业信誉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促进广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诚实经营、以质取胜。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与促进全社会建立诚信机制联系起来,解决当前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诚信问题,惩治失信行为。开展“计量诚信”系列活动,重点建立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长效监管机制。
五、努力营造全社会“共铸诚信”的良好舆论氛围
中央及各地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共铸诚信”活动的宣传,把“共铸诚信”在全社会叫响,努力营造讲诚信的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共铸诚信”活动的深入开展。要宣传讲诚信的重要意义,宣传各地方、各行业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新进展、新经验、新成效,宣传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典型和先进经验。要注意发挥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作用,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公之于众,公开批评,抓住重点问题,对典型案例进行认真剖析,起到警示作用。
中央电视台和全国各省、市电视台要创作播出一批以诚信建设为主题的思想道德电视公益广告,在黄金时间播出,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诚信观念。
中央文明委表彰的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城市、村镇、行业和单位,中央文明办推出的全国创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工作示范点,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推出的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市、县命名的文明单位,各级先进单位、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示范岗等,都要坚持文明优质服务,坚决杜绝各种不讲诚信的行为,在开展“共铸诚信”活动中做好表率。
六、切实加强对“共铸诚信”活动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列入重要日程。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精心设计活动方案,找准活动重点,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发动群众,面向全社会把“共铸诚信”活动迅速开展起来。
各级文明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税务局、工商局、质监局,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职责。本着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各地可设立联合办公室或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分工合作,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共铸诚信的合力。
在开展“共铸诚信”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重要作用。要明确工商业联合会、各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组织在“共铸诚信”活动中的职责,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发挥他们的作用。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要注意与已在各地广泛开展的“百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守合同重信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规范化服务”、“社会服务承诺制”、“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等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共铸诚信”活动开展的情况和经验,发现和培养一批诚信建设的先进单位,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在开展“共铸诚信”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给予大力表彰,以鼓励先进,示范带动,推动“共铸诚信”活动扎实深入地开展下去。


中央文明办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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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的范围:
1、国务院直属(或委托代管)的公司(企业)及其直属分支机构;
2、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全国性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以及旅行社等企业和大型企业(大型企业资格应经国家计委确认);
3、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地方跨省设立、关系国计民生、且经审批机关和地方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大型企业集团;
4、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实行企业化经营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5、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和武警总部直属的公司(企业);
6、中共中央各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企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的范围: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范围内的公司(企业)设立的直属分支机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主办的或委托承办的进口设备维修站;
3、需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的公司(企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和核转范围以外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四、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分支机构不应再设立分支机构。
五、凡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字样的公司(企业),一律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或核转范围内的公司(企业)的年检换照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
1、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范围内的公司,原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暂维持现状,其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仍在原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办理后,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将其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材料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2、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范围内的企业、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原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仍维持现状,其年检换照工作仍由原登记主管机关负责进行,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名单汇总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3、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范围内的公司(企业),原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原则上维持现状,其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


4、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范围内的公司(企业)和分支机构,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应在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发文或清理整顿的核转通知书后,方可对其进行重新登记注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局。



1990年3月12日

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制订。
第二条 凡从各经济特区境内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和对外开放的特区专用口岸进入特区,或从特区出境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均按照本暂行规定管理。从国家开放口岸入境前往国内其他地方,或从国内其他地方经特区出境的,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入境出境人员,应接受口岸检查机关的查验。
第三条 从香港、澳门入境人员,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一)外国人、华侨凭本人护照通过我方委托的港澳旅游机构或其他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入境出境手续,由我签证机关签证。边防检查站验证放行。
在特区投资设厂和兴办各项事业以及购有住宅或常住需经常入出境的外国人、华侨,可持特区发展公司开具的证明,申请多次往返有效的入境出境签证。
(二)港澳同胞凭《港澳同胞回乡证》及附页或附卡,查验放行。对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事业以及购有住宅或常住的港澳同胞,需经常当天入境出境的,可持特区发展公司开具的证明,或《港澳同胞居住证》提出申请,由特区(市)公安局加签,免填附页或附卡。经批准免填附
页或附卡的人员,海关可发给长期有效的自用物品登记本,由本人填写,海关核对放行。
(三)台湾同胞从香港、澳门进入特区,可凭本人身份证明通过我方委托的港澳旅游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办理入境出境申请手续,由我签证机关发给入境出境证明。
第四条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直接申请进入特区的外国人,需持有我签证机关发的入境签证,验证放行。
第五条 外国人、华侨的旅游团体,从香港、澳门到特区境内旅游,可发给团体签证,验证放行。
第六条 在特区内购有住宅或常住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居住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者,由特区(市)公安局分别发给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临时居住证;一年以上者分别发给外国人居留证,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居住证。每年验证一次。

第七条 从香港、澳门或国外进入特区的人员的行李物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特区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从疫区来的人员、物品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检疫对象,入境时应接受口岸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查验。
第九条 从特区进入国内其他地区或从国内其他地区进入特区的外国人,应按原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凡来往经济特区和香港、澳门之间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特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特区(市)公安局发给通行证,查验放行。
第十一条 在特区内工作的我方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入境出境手续,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198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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