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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4:49:14  浏览:8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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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6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综发[2005]6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开展,规范银行售付汇手续,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用汇,现通知如下:

  一、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出口加工区内转出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转入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间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二、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企业办理向转出企业的售付汇手续:

  (一)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二)转出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成品进出区(5100)”的正本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三)转厂合同;

  (四)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三、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企业办理向境外的售付汇手续:

  (一)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二)转出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成品进出区(5100)”的正本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三)转出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区内加工货物(5015)”的正本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四)转厂合同;

  (五)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比照出口加工区外企业间深加工结转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联系人:胡春雨

  联系电话:010-68402430

  传真:010-6840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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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高教合作项目协议

中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高教合作项目协议


(签订日期1994年8月4日 生效日期1994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喀方),为进一步加强中、喀两国发展雅温得第一大学微生物学的合作项目,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方同意在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年度再次向雅温得第一大学增送部分教学实验设备,以加强和提高中方在该大学援建的微生物实验室的教学、研究能力和水平。

 二、中方负责将教学实验设备从中国运抵杜阿拉港并承担相关费用。
  设备抵港后的报关、提货和在喀方境内的设备运输、安装、维修、保养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喀方负担。

 三、中方同意保持三名教师在雅温得第一大学任教,任教期限至一九九七学年止。如喀方要求中国教师延长任期,可在期满前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中国教师的工资及中国至喀麦隆间的往返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
  喀方为中国教师免费提供住房(含必要家具及生活设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交通、医疗、社会保险和生活费,并应保证不降低中国教师在喀期间的生活水平。
  本协议于一九九四年八月四日在雅温得签字,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代表
      张天保             阿格博尔·塔比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一次第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一次第1号)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3年6月18日选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乌兰夫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83年6月18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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