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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防止汛期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16:01  浏览:9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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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防止汛期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防止汛期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通知

环办函[2004]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汛期已经来临,洪水冲刷地表土壤和岸边堆积物进入水体,面源污染将进一步加剧。为防止汛期干流和支流局部水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现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各级环保部门应对重点污染源、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和岸边堆积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污染事故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和岸边堆积物应要求及时清理和整改。

  二、加强汛期环境监管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制定汛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加强对饮用水源等敏感水域的环境监管工作,在大雨、暴雨后组织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环境污染事故
  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当地气象特征、水文条件和污染源排污情况制定汛期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环境污染预警机制,制定应急措施,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环保部门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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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政发〔20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交通、建设规划、水利、环保、海事、港航、国土、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实行全程监管。

  第六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清理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任何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信息。

  第九条 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招投标的,施工单位应依法实施招投标确定运输单位。没有规定的,鼓励施工单位实施招投标确定运输单位。

  第十条 建设规划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并同时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

  (二)实行封闭施工,依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围墙或硬质密闭围档;

  (三)现场出入口应进行硬化处理,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

  (四)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五)所有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前必须进行外表冲洗,不得带泥出场;

  (六)严禁私自安装排放泥浆的管道等设施;

  (七)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如实记录运输车辆运输情况,做到运营台帐齐全。

  第十二条 严禁向江河、湖泊等水体倾倒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居民因建造、维修、装饰、拆除房屋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应当事先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居住地居(村)委会申报并按指定的地点堆放,按规定标准交纳清运处置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居(村)委会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及时安排运输。

  第十五条 零星建筑垃圾堆放点的设置和管理应当做到:

  (一)方便居民,隐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整洁;

  (二)城市主干道上严禁堆放建筑垃圾;居民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二)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 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件。建筑垃圾准运证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名称,建筑垃圾处置期限、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消纳场所等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实行计分制管理。

  计分制管理办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得撒漏、飞扬;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车身清扫干净,车轮冲洗干净,不准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核准证件;

  (六)在指定的消纳场所倾卸,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并取得消纳凭证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台州市区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椒江、黄岩、路桥、台州经济开发区分别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二十一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设施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有专门消纳泥浆的泥浆池;

  (三)完善的排水、消防设施和道路;

  (四)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五)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接纳建筑垃圾,并堆放规范,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二)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三)保持场内和进场道路环境整洁;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根据容量消纳垃圾,不得超负荷消纳;

  (五)对所消纳的建筑垃圾,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消纳凭证。

  (六)记录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数量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建筑垃圾处置完毕后,对消纳场所出具的消纳凭证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对移送的案件,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七个工作日内抄送移送部门。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追查造成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责任人,责令责任人清除污染。

  第二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在处置过程中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6日起施行。


  【内容提要】由于量刑情节是一个关乎法定刑适用的重要范畴,而它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以及我国关于量刑的一般理论的可操作性差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从理论上讲,同一案件并存两个以上的量刑情节时称为量刑情节的竟合。量刑情节的竟合有同向竟合与逆向竟合之分。前者是指案件并存两个以上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情节;后者是指案件并存从宽和从重处罚情节。怎样计算它们对量刑的作用力、影响力,对刑罚的正确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量刑情节、竞合、自由裁量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与特征

  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量刑情节具有以下特征:

  1、量刑情节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实情况。如果某种事实情况是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那就不是量刑情节而是定罪情节。

  2、量刑情节是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从而影响到刑罚轻重的各种事实情况。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两大根据,作为量刑情节的事实要么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要么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既不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事实,自然不能成为量刑情节。

  3、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量刑情节是有层次的,可以分为不同的轻重等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量刑等级从轻到重依次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基本情节,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五个不同的等级。量刑情节的这五个不同的等级,表明着量刑轻重的不同,进而决定着法定刑的轻重,并成为我国刑法规定不同法定刑的根据。反过来,当一个犯罪具有几个层次的法定刑时,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的上述情节选择相应的法定刑。值得注意的是,在刑法对犯罪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的情况下,量刑情节不是选择法定刑的依据。宣告刑虽以法定刑为基准,但又可能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突破法定刑,此时量刑情节就成为突破法定刑的依据。

  4、量刑情节是在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很多,有的事实情况是定罪时需要考虑的,有的事实情况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只有后者才是量刑情节。

  二、适用量刑情节的方法

  (一)禁止重复评价。1、作为定罪使用过的事实情况,在量刑时不再作为量刑情节;2、已经作为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使用过的事实情况,不再作为从轻情节使用;3、已经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使用过的事实情况,不再作为酌定情节使用。

  (二)全面、综合分析。1、对有利于或不利于被告人的情节,量刑时应当兼而顾及,给予同等重视;2、对各个情节分析,结合考虑犯罪的基本事实,从而得出一个总体的结论。

  (三)优先适用。在同一案件中多种量刑情节并存的情况下:1、法定量刑情节优于酌定量刑情节;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并存时,排列在前的优先考虑;3、"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但"可以"情节一经认定为该案适用的情节,也就由法律上的"可以"情节转化为司法上的"应当"情节;4、犯中情节优于犯前和犯后情节。

  (四)权重对等。应根据具体量刑情节的轻重程度,决定适用从宽从严的幅度大小。

  三、审判实践中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多个同向量刑情节并存的适用

  这里同向量刑情节是指已经确定适用从轻、减轻、免除或是从重处罚功能的情节。多个同向量刑情节并存是指从宽处罚情节与从宽处罚情节并存,从重与从重处罚情节并存。从宽处罚情节并存包括以下八种情形:多个从轻并存、多个减轻并存、从轻与减轻并存、多个从重并存、多个免除并存、从轻与免除并存、减轻与免除并存、以及从轻、减轻与免除并存。显然与免除情节并存时,其他从宽情节均已失去意义,对被告人应免除处罚。所以只需对前四种情况作出区分即可。第一多个从轻量刑情节并存时,必须考虑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法定刑的轻重,然后考虑从轻处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第二多个减轻量刑情节并存时,必须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与法定刑轻重,再结合减轻情节而定,对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法定较低的案件,若有两个以上减轻情节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除处罚。第三从轻与减轻量刑情节并存时,也应根据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与法定刑轻重来考虑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抑或免除处罚。第四多个从重量刑情节并存时,从严情节的量刑同整个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成正比关系,即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大,从严情节的量刑作用就大,反之就小。两个以上从重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要判处较重的刑罚,甚至可以判处法定最高刑,但不能变为加重处罚。

  (二)多个逆向量刑情节并存的适用

  1、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并存。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当先考虑从重情节,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考咋再虑从轻处罚情节。先从重,可以在法定刑内确定上限,既有利于实现刑罚惩罚犯罪的目的,又能帮助法官划定犯罪处刑的范围,再从轻,可以使得从轻情节得以实现,体现刑罚设定的人性化。

  2、从重情节与减轻情节并存。对于此,一般应当先考虑减轻处罚情节,在与罪行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酌定一定的刑罚,然后在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再予以从重处罚。此举即可充分体现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的作用,又能很好的平衡而这对量刑的影响,避免顺序颠倒产生的适用从重情节无意义的结果。

  3、从重情节与免除情节并存。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的决定免除处罚,一般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免除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然后再考虑从重情节,综合平衡二者对刑罚的影响力的大小,而不能轻易为之。

  4、从重情节与从轻、减轻情节并存。结合前两种情形,应当先考虑减轻情节,在与罪行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酌定一定的刑罚,然后再从重处罚,最后在考虑从轻处罚。

  5、从重情节与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并存。这种情况,由于行为人存在多种从宽情节,其社会危害程度与人身危险性会随之相应降低,可以考虑从宽情节先合并予以免除处罚,在此基础上适用从重处罚情节与免除处罚情节并存的情形。

  四、适用多种量刑情节应把握的问题

  在适用多种量刑情节时,以下几个技术性问题需要予以把握:

  1、“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 这两种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力是有所区别的,量刑时应予分辨清楚。“应当”情节是一种法律的硬性义务规定,具有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裁判上的确定性。法律规定了应当情节,法官就不能另作其他选择:“可以”情节虽然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它只是针对一般情况或曰原则性而言,主要表明法律上的一种倾向性,而不排斥具体裁判上的选择性或灵活性。在特定条件下,它也可以对量刑不产生作用。从法律效力来说,“应当”情节理当优于“可以”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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