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6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01:52  浏览:8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6号)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9日选举任建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1988年4月9日于北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财政部


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财政部
财发字(1999)102号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稳步发展,根据《关于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通知》(财发字〔1998〕36号)的有关精神,现对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是财政用于支持农业综合开发业务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列入“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科目的专项经费。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任务的大小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勤俭办事、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以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使用范围:
1.项目评估费:用于组织或委托评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差旅费、专家咨询费、技术鉴定费、专家评审费等支出。
2.项目检查验收费:用于组织或委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组织实施中和竣工验收时执行情况检查的差旅费、专家咨询费、质量鉴定费等支出。
3.培训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培训所需场地租用费、学员的食宿费补贴,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印制证书、制作音像制品的费用,教员讲课费等支出。
4.专项研究费:用于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专项研究的差旅费、资料印刷费、研讨费、专家论证费等支出。
5.宣传费:用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宣传报道的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新闻和成果展览的采访费、制作费、排版费、印刷费、纸张费、材料费等支出。
6.会议费:用于组织召开各类农业综合开发会议的支出。
7.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用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业务的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档案设备以及机动车辆的更新、维修、办公用房维修、租金和图书资料的购置等支出。
8.业务招待费:用于为开展农业综合开发业务活动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9.联合办公人员公务费:用于与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办公的其他专业部门人员差旅费、邮电费、大宗资料印刷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劳保清洁用品购置费、文体活动费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等支出。
10.其他:通过法律程序回收到期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其相关的费用支出等。
五、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事业编制的,其事业编制人员的公务费、人员经费和社会保障费可从事业费中列支。
六、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管理和监督。
1.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编制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2.经审核批准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提高预算执行质量。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管理和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支出标准,认真执行预算;要严格区分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和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投资挪作事业费。
4.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认真编报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决算,并于年度终了,按规定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5.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对违反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规定,造成资金损失和浪费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1月7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按时报灾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按时报灾制度的通知
1993年6月11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几年来,各地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灾情的通知》(民电[1989] 149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的通知》(民电[1990] 126号)精神,加强了灾情信息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做好灾情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地为救灾工作提供依据,各地除继续贯彻执行“两个通知”精神外,从即日起,要建立按时报灾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二、三月份:一季度一报,于四月五日前上报。
二、四、五、六、九、十月份:每月一报,于下月五日前上报。
三、七、八月份:每旬一报,于下一旬五日前上报。
四、十一、十二月份:两月一报。于次年一月五日前上报。
五、突发性大灾,随时上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