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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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9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9月7日)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端木正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黄杰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三、免去李俊雯(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四、任命杨永波、张思敏、李彤、纪敏、邹承用、陈瑞成、王靖红、侯永安、岳志强、雷旭晖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
1981年7月30日,最高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6日关于处理抚养纠纷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第一个问题。据你院来文所述,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达成协议,过若干时间(如一、两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新婚姻法第三十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另一方则据原协议拒绝这种要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第二个问题。当事人邓森,因双方和孩子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要求改变原来对孩子抚养费部分的判决。我们同意你院的下述意见:即“邓森所提不是基于对原判不服的申诉,而是依据新情况提出诉讼请求。”因此,可由你院发交基层法院作新案处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12月19日 生效日期1982年7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友好关系和发展对双方有利的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措施推动和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决定的合作领域可包括以下各项:
--工业
--农业
--旅游及服务
--贸易
--合资经营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有关本协定范围内的具体合作协议,由两国的研究机构、公司、经济组织和公共团体,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章商定。
第四条 在本协定范围内达成的交易,应根据两国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支付。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建立由两国有关部长或副部长或由其指定的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
混合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轮流在北京和安卡拉举行;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亦可临时召开会议,其任务如下:
一、检查两国间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发展情况;
二、草拟发展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的建议;
三、确定新的合作领域;
四、检查本协定执行中所产生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混合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建立工作小组讨论合作中的特殊问题。
第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宪法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书面声明愿意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
第七条 如在本协定范围内签订的各项合同在本协定终止时尚未履行完毕,则在该类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前,本协定的条款继续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 华 伊尔泰尔·蒂尔克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