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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中国纺织总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10:41  浏览:9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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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中国纺织总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等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中国纺织总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棉纺压锭调整减员工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等



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区县经委、有关纺织企业:
现将中国纺织总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全国压缩淘汰1000万落后棉纺锭和分流安置职工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纺计〔1998〕4号),财政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印发〈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28
号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九单位《关于落实纺织压锭银行贴息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154号)转发你们。为贯彻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完成我市棉纺压锭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压锭工作目标责任制。
在全市压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及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切实加强对压锭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企业压锭、减员、调整、增效的工作动态及时上报市压锭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全市压锭任务及进度要求。
国家下达给我市的压缩落后锭任务为16.1万锭。其中:京棉集团12.2万锭,制线厂1万锭,平谷县裕达棉纺厂2万锭,房山区棉纺厂0.8万锭。全市压锭工作的进度安排为:98年压缩10.5万锭,99年压缩5.6万锭。各单位要根据此做好压锭工作规划,明确压锭工
作目标、进度和措施。
三、编制上报压锭工作实施方案。
各有关棉纺企业要认真编制上报压锭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压锭重组、减员分流和扭亏增盈措施等内容。实施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审批后于4月10前报市压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四、关于纺织压锭补贴资金。
纺织压锭补贴资金中央负担部分在市压锭规划报经纺织总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统一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负担,区县所属企业由区县财政负担。
五、关于纺织压锭银行贴息贷款。
符合申报纺织压锭贴息贷款条件的企业,要认真选好项目,在地方财政承诺贴息和落实有效担保后,由各商业银行安排贷款。贷款落实后,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给予贴息。
六、妥善做好压锭过程中的人员分流和安置工作。
各有关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压锭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因压锭下岗职工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在分流安置期间,切实安排好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社会的稳定。


(纺计〔1998〕4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纺织(轻)工业厅(局、总会、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委:
现将《全国压缩淘汰1000万落后棉纺锭和分流安置职工规划实施意见》印发下达,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总体规划下,狠抓落实工作
各地根据压锭实施意见的基本思路、目标和任务,进一步细化本地压锭方案,并落实到企业。抓紧实施1998年分季度压锭计划和分流安置职工工作。
二、落实好地方配套政策
中央财政承担的15亿元补贴资金已列入了国家财政预算。请各地抓紧落实本地压锭补贴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抓紧上报1998年压锭补贴资金的申请工作
在下达各地的压锭规划中,已列入1998年的压锭项目,要根据财政部、中国纺织总会联合下发的财工字〔1998〕28号“关于印发《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另文下达)的要求,抓紧申报工作,以确保1998年压锭工作有序进行。

全国压缩淘汰1000万落后棉纺锭和分流安置职工规划实施意见
棉纺行业的总量和结构问题是关系纺织工业走出困境,扭亏增盈,实现产业升级的关键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以纺织行业为突破口,推进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和扭亏解困工作的开展,纺织工业到2000年要压缩淘汰1000万落后棉纺锭,促进国有棉纺企业的资产重组
、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妥善安置好下岗职工,使纺织工业实现扭亏解困。为此,在各地制定了本地区三年压锭规划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现制定出《全国压缩淘汰1000万落后棉纺锭和分流安置职工规划实施意见》。
一、棉纺生产能力的基本情况
1991年底全国棉纺能力4192万锭,约有1000万锭落后富余能力。从1992年开始,国家实施压锭技术改造专项计划,压缩500万锭;1994年又进一步明确各省市统筹压缩500万锭,计划到1998年末纺织工业共压缩淘汰1000万锭陈旧落后的棉纺能力。根
据调查,1992年~1996年,共计压缩淘汰465万锭,还有106万锭预计在1998年末完成。但是,在压锭的同时,部分地区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自行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约444万锭,致使全国棉纺总量没有得到有效压缩。1996年全国棉纺能力4171万锭,较199
1年比,仅减少了21万锭。在4171万锭中国有企业纺锭2978万锭,占全社会总能力的71.4%,其中落后纺锭1076万锭。在国有2978万锭中,中心城市有1751万锭,落后锭704万锭;12个沿海省市国有企业棉纺能力1486万锭,落后棉纺锭562万锭。
棉纺行业按产值计算在纺织行业中占63%,是目前纺织行业中亏损最严重的一个行业。按财务口径统计,1996年棉纺行业亏损67.8亿元,占纺织行业亏损额的51%,其中:国有棉纺企业亏损额59.4亿元,占棉纺行业亏损额的87.6%,亏损面为53%,连续两年以
上亏损企业119个。因此压缩落后棉纺锭的积极意义不仅是解决总量过剩的矛盾,同时也是解决结构的矛盾。压锭、减人、增效是使绝大多数国有棉纺企业摆脱困境的重要举措,全行业必须统一认识,毫不动摇地完成压锭任务。
二、三年压锭规划的基本思路、目标和实施办法
(一)基本思路
压缩1000万落后棉纺锭,是纺织工业改革、调整、扭亏的切入点,压锭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通过压锭实现纺织扭亏解困,调整结构,产业升级。压锭要统筹规划,先易后难,分层次进行,着眼于整体调整和重组。
充分利用国务院明确的压锭补贴资金政策,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呆坏帐准备金冲抵政策和技术改造政策,以及地方相应的有关政策,把压缩落后棉纺生产能力与国有企业改革、中心城市的整体调整以及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减人增效总体方案结合起来进行。压
锭要与纺织工业扭亏同步进行,到2000年棉纺行业完成压缩1000万锭的任务,同时实现国有纺织企业扭亏为盈。
压锭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重点解决好人员分流,同时有效控制新增棉纺能力,使这项工作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任明确、重点突破、控制源头、全面推进中真正落到实处。
(二)目标
以1996年底棉纺能力为基数,到2000年共压缩落后棉纺能力1000万锭,相应减员60万人,同时调整结构,自然减员60万人,共计120万人。1998年下达压锭计划639万锭,保证压缩480万锭,1999年保证压缩520万锭,到2000年完成压锭任务。

(三)实施办法
1.压锭工作具体由中国纺织总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共同负责,国家经贸委牵头。
2.压锭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鉴于棉纺企业基本上为地方所属企业,压锭工作必须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方各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实施。各省市要成立专门的班子,一要对计划压缩的棉纺能力负责;二要对下岗人员负责,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安置;三要控
制新增能力,对2000年棉纺能力总量负责;四要对本地区纺机企业的生产销售按“两证”管理。
3.压锭工作要与中心城市的整体调整以及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减人增效总体方案结合起来进行,要求一个城市、一个地区从整体上通盘考虑,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4.淘汰落后棉纺设备的范围:农国前生产的细纱机;所有“1”字头的细纱机;1979年及以前生产的A512、A513系列细纱机;无生产许可证的机械厂生产的设备(即未经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发细纱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细纱机)。
5.申报程序,依据三年压锭规划,分年(季)实施。具体压锭实施方案由地市编报,各省市压锭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中国纺织总会审批,同时分别报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备案。
三、政策和措施
(一)国家采取每压缩淘汰1万锭由中央财政补贴150万元,地方财政补贴150万元,银行贴息贷款200万元(贴息由地方财政补贴,还本期为5—7年)的政策。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压锭后人员的安置项目。鼓励发展三产,拓展服务性的就业岗位,发展集体经济、合
作经济,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各地在压锭实施方案中,要切实搞好人员的分流安置。
(二)冲销呆坏帐准备金政策。
全国用于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规模的计划安排,要继续向国有大中型棉纺织企业倾斜。1998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安排中,试点城市用于纺织行业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规模不低于1997年水平,并主要
用于国有大中型棉纺企业的“压锭、减员、调整、增效”。纺织总会要参与有关《计划》的审查。非试点城市的国有大中型棉纺织企业的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确需列入《计划》的项目,经纺织总会审核同意后,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平衡。
(三)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按照劳动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8〕37号)的要求执行。
(四)在1998年实施的480万锭中,原由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144万锭技改项目,仍由国家开发银行承贷,同时享受有关压锭优惠政策。
(五)“九五”期间不再新增棉纺生产能力,严格控制源头,防止一边压,一边涨。
1.对纺机生产销售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准购证”制度,坚决制止无证生产、销售棉纺细纱机。对无证生产棉纺细纱机的企业,要给予经济制裁,同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2.鼓励纺机出口,并对纺机出口全额退税,在机电出口信贷政策上给予倾斜。
(六)对属于淘汰范围内的设备不再进行更新改造,不得转移。
(七)严格禁止纺细纱机的进口。

附件:全国压缩淘汰1000万落后棉纺锭三年规划

单位:万锭
--------------------------------------------------------
| 96年末 | 其中: | 国有企业分年度压锭计划 |2000年 |
省 市 | 纺锭 | 社会口径 |-----------------------|末绵纺 |-----
| (万锭) | 落后锭 | 三年 | 1998| 1999|2000| 锭数 | 总 计
| | | 总计 | 年 | 年 | 年 | |
-----|------|------|------|-----|-----|----|------|-----
全国合计|4171 |1266 |1076 |639 |367 |70 |3095.0|639
-----|------|------|------|-----|-----|----|------|-----
北 京 | 48.8| 19.8| 18.1| 10.5| 7.6| | 30.7| 10.5
-----|------|------|------|-----|-----|----|------|-----
天 津 | 79.6| 33 | 31.5| 15.0| 16.5| | 48.1| 15.0
-----|------|------|------|-----|-----|----|------|-----
河 北 | 343.5| 98.5| 81.9| 71.7| 10.2| | 261.6| 71.7
-----|------|------|------|-----|-----|----|------|-----
山 西 | 69.7| 25 | 23.5| 17.1| 6.4| | 46.2| 17.1
-----|------|------|------|-----|-----|----|------|-----
内 蒙 | 18.9| 8.2| 8.2| 3.0| 5.2| | 10.7| 3.0
-----|------|------|------|-----|-----|----|------|-----
辽 宁 | 144.9| 76.2| 69.1| 41.0| 17.0|11.1| 75.8| 41.0
-----|------|------|------|-----|-----|----|------|-----

吉 林 | 45.3| 20 | 16.6| 3.0| 6.3| 7.3| 28.7| 3.0
-----|------|------|------|-----|-----|----|------|-----
黑龙江 | 83.9| 33.2| 31.5| 17.6| 5.9| 8.0| 52.4| 17.6
-----|------|------|------|-----|-----|----|------|-----
上 海 | 223.6| 121.5| 85.6| 70.2| 15.4| | 138.0| 70.2
-----|------|------|------|-----|-----|----|------|-----
江 苏 | 531.9| 141.1| 101.7| 81.1| 20.6| | 430.2| 81.1
-----|------|------|------|-----|-----|----|------|-----
浙 江 | 163 | 34.4| 26.1| 24.5| 1.6| | 136.9| 24.5
-----|------|------|------|-----|-----|----|------|-----
安 徽 | 185.9| 56.6| 51.9| 13.9| 14.0|24.0| 134.0| 13.9
-----|------|------|------|-----|-----|----|------|-----
福 建 | 56.3| 11.3| 9.3| 5.3| 4.0| | 47.0| 5.3
--------------------------------------------------------

--------------------------------
1998年分季度压锭计划 |
-----------------------|1998年计划分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流安置下岗人
| | | | |数(万人)
|----|-----|-----|-----|--------
|75 |176 |199 |189 | 66.7
|----|-----|-----|-----|--------
| | 3.5| 1.0| 6.0| 1.1
|----|-----|-----|-----|--------
| 5.1| 2.0| 2.5| 5.4| 4.1
|----|-----|-----|-----|--------
|11.4| 21.2| 26.4| 12.7| 4.8
|----|-----|-----|-----|--------
| 8.8| 2.9| 5.4| | 1.2
|----|-----|-----|-----|--------
| | | | 3.0| 0.8
|----|-----|-----|-----|--------
| | 6.0| 14.7| 20.3| 4.6
|----|-----|-----|-----|--------
| | | 3.0| | 1.2
|----|-----|-----|-----|--------
| | | 8.0| 9.6| 2.1
|----|-----|-----|-----|--------
|16.8| 32.1| 9.6| 11.7| 10.3
|----|-----|-----|-----|--------
| | 22.2| 39.1| 19.8| 5.9
|----|-----|-----|-----|--------
| 1.8| 7.4| 9.3| 6.0| 2
|----|-----|-----|-----|--------
| | 1.5| 4.0| 8.4| 1.4
|----|-----|-----|-----|--------
| | 5.3| | | 0.7
--------------------------------

--------------------------------------------------------
| 96年末 | 其中: | 国有企业分年度压锭计划 |2000年 |
省 市 | 纺锭 | 社会口径 |-----------------------|末绵纺 |-----
| (万锭) | 落后锭 | 三年 | 1998| 1999|2000| 锭数 | 总 计
| | | 总计 | 年 | 年 | 年 | |
-----|------|------|------|-----|-----|----|------|-----
江 西 | 87.8| 31.3| 29.7| 27.1| 2.6| | 58.1| 27.1
-----|------|------|------|-----|-----|----|------|-----
山 东 | 549.6| 94.3| 81.0| 64.0| 17.0| | 468.6| 64.0
-----|------|------|------|-----|-----|----|------|-----
河 南 | 328.2| 79 | 76.5| 26.1| 50.4| | 251.7| 26.1
-----|------|------|------|-----|-----|----|------|-----
湖 北 | 378.9| 129.4| 102.6| 46.1| 49.2| 7.3| 276.3| 46.1
-----|------|------|------|-----|-----|----|------|-----
湖 南 | 130.8| 38.5| 38.5| 20.2| 12.9| 5.4| 92.3| 20.2
-----|------|------|------|-----|-----|----|------|-----
广 东 | 91.3| 24.9| 18.7| 11.3| 7.4| | 72.6| 11.3
-----|------|------|------|-----|-----|----|------|-----
海 南 | 0 | 0 | 0.0| | | | 0.0|
-----|------|------|------|-----|-----|----|------|-----
广 西 | 61.8| 29.5| 29.5| 5.7| 23.8| | 32.3| 5.7
-----|------|------|------|-----|-----|----|------|-----
四 川 | 115 | 32.4| 17.9| 11.3| 6.6| | 97.1| 11.3
-----|------|------|------|-----|-----|----|------|-----

重 庆 | 38.5| 15.4| 15.4| 13.3| 2.1| | 23.1| 13.3
-----|------|------|------|-----|-----|----|------|-----
贵 州 | 24.7| 9.7| 9.5| 3.8| 3.0| 2.7| 15.2| 3.8
-----|------|------|------|-----|-----|----|------|-----
云 南 | 38.4| 12.1| 12.1| 7.4| 4.7| | 26.3| 7.4
-----|------|------|------|-----|-----|----|------|-----
陕 西 | 139.7| 57.4| 53.2| 15.3| 35.9| 2.0| 86.5| 15.3
-----|------|------|------|-----|-----|----|------|-----
甘 肃 | 20.4| 6.8| 6.8| 2.0| 4.8| | 13.6| 2.0
-----|------|------|------|-----|-----|----|------|-----
青 海 | 5.9| 5.9| 5.9| 3.0| 2.9| | 0.0| 3.0
-----|------|------|------|-----|-----|----|------|-----
宁 夏 | 3.5| 2.4| 2.4| | 2.4| | 1.1|
-----|------|------|------|-----|-----|----|------|-----
新 疆 | 161.2| 28 | 22.3| 8.8| 10.8| 2.7| 138.9| 8.8
-----|------|------|------|-----|-----|----|------|-----
其中:兵团| *60.7| *7.8| *7.8| *4.8| *1.8|*1.2| *52.7| *4.8
--------------------------------------------------------

--------------------------------
1998年分季度压锭计划 |
-----------------------|1998年计划分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流安置下岗人
| | | | |数(万人)
|----|-----|-----|-----|--------
| 2.0| 1.5| 6.5| 17.1| 1.6
|----|-----|-----|-----|--------
| 8.8| 21.8| 23.9| 9.5| 6.5
|----|-----|-----|-----|--------
|11.7| | 4.5| 9.9| 3.4
|----|-----|-----|-----|--------
| 2.0| 16.5| 14.4| 13.2| 3
|----|-----|-----|-----|--------
| | 5.0| 5.0| 10.2| 2.1
|----|-----|-----|-----|--------
| | 8.3| 2.5| 0.5| 1.2
|----|-----|-----|-----|--------
| | | | | 0
|----|-----|-----|-----|--------
| | 3.6| 0.5| 1.6| 1.2
|----|-----|-----|-----|--------
| | | 2.0| 9.3| 1.4
|----|-----|-----|-----|--------
| 4.1| 1.0| 2.0| 6.2| 1.1
|----|-----|-----|-----|--------
| | | 1.8| 2.0| 0.4
|----|-----|-----|-----|--------

| 3.0| 1.6| 1.0| 1.8| 0.4
|----|-----|-----|-----|--------
| | 5.3| 10.0| 0.0| 2.1
|----|-----|-----|-----|--------
| | 1.0| 1.0| | 0.5
|----|-----|-----|-----|--------
| | 2.9| | 0.1| 0.3
|----|-----|-----|-----|--------
| | | | | 0.1
|----|-----|-----|-----|--------
| 1.2| 2.7| 0.9| 4.0| 1.2
|----|-----|-----|-----|--------
|*1.2| *2.7| *0.9| |
--------------------------------


(财工字〔1998〕28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纺织压锭工作领导小组、纺织厅(局、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纺织工业被确定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要在三年时间内淘汰1000万锭落后棉纺锭,减员120万,并实现全行业扭亏。为认真完成压锭计划,妥善安置下岗职工,用好财政补贴资金,我们制定了《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表:1.199 年度纺织压锭补贴资金计划表(略)
2.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表(略)

附件: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棉纺企业每压1万锭给予财政补贴300万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150万元。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压锭补贴资金要根据国家批准的压锭规划在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二条 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应主要用于棉纺企业压锭后下岗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工作。
第三条 申请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压锭要纳入全国压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切实按规定销毁落后纺锭。
2.纺织企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应对本地区纺织企业压锭重组、减员分流和扭亏增盈工作制定详细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
3.地方政府要落实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压锭补贴资金。
第四条 中央财政压锭补贴资金拨款程序:
1.以企业所在地(市)为单位制定纺织企业整体压锭、减员、重组方案后报省(市)压锭工作领导小组。
2.各省(市)压锭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地(市)方案,编制全省压锭规划及分步实施方案报中国纺织总会批准实施,同时分别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备案。
3.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经中国纺织总会批准实施的压锭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压锭补贴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并根据压锭、减员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
4.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的申请,核实企业压锭实施进展情况后,将中央压锭补贴资金通过专款拨付到各省(市)财政,省(市)财政应结合地方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压锭企业。
第五条 企业淘汰的落后棉纺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不得转移或弄虚作假。中国纺织总会负责监销工作,并按季将报废清单汇总报财政部。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参加地方成立的压锭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纺织企业压锭、减员、重组工作,并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年度终了后,各省(市)压锭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压锭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纺织压锭、减员、重组工作的进展情况报财政部和中国纺织总会。
第八条 有关部门、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和资金用途安排使用压锭补贴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一律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论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纺织总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落实纺织压锭银行贴息贷款的通知

(国经贸经〔1998〕154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纺织厅(局)、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建设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号)精神,现将落实纺织压锭银行贴息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纺织工业完成三年内压缩淘汰1000万锭落后棉纺锭的战略任务,促进压锭企业开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兴办第三产业和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国有棉纺企业每压1万锭,有关商业银行给予200万元贴息贷款,贷款期限5—7年,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各级银行要认真落实此项贷款。要按照信贷原则和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要求,积极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各级银行要积极筹措资金,优先安排贷款。
国家开发银行承贷的棉纺压锭技改专项,按原办法继续执行。
三、企业申报纺织压锭贴息贷款要符合以下条件:
1.棉纺企业压锭要纳入全国压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企业要根据压锭重组,分流人员的情况,认真选好贷款项目,并报经省市压锭领导小组审定。
3.借款企业必须具备安置压锭企业下岗人员的能力,项目要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4.借款单位可以是压锭企业或重组主体企业,也可由省市纺织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统贷统还。
5.贷款项目要有地方财政贴息的承诺。
6.借款单位要及时向开户银行地、市行申报,经省、市一级分行审查同意后,报各商业银行总行安排贷款计划,并在资金上优先支持。
四、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纺织压锭实施计划,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纺织压锭贷款贴息资金。
五、各级经贸委和纺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积极协助企业选好项目,并督促检查。
六、各级经贸委、财政、人民银行、纺织主管部门、有关商业银行要积极相互配合协调落实,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199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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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4]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有关计划单列企业:

为进一步培育大型流通企业,促进流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我委决定2004年安排一部分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包括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拨款资金)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两部分,支持流通业结构调整项目建设。为做好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2004年报送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条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第三章规定的项目条件筛选上报项目。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全部落实,建设资金不足的项目不能上报。

二、报送材料。上报项目时,需附项目建议书、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二)、建设资金(含银行贷款意向)筹措证明及项目规划、征地等材料。

三、报送时间。请于6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委,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扶持项目名单,下达项目计划(立项),并根据项目银行贷款落实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承诺文件(具体格式见附件三)及项目实施进度下达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基本情况调查表

三、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项目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财政意向承诺表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流通 项目 意见 通知



附件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

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增长对流通产业发展的要求和应对全面开放分销市场面临的挑战,进一步培育大型流通企业,促进流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2004年安排一部分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支持流通业结构调整项目建设。为做好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主要包括:

(一)连锁经营。包括日用消费品、医药、食盐、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及配送中心。

(二)现代物流。包括为全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物流中心及大型生产企业物流中心。

(三)电子商务。包括大宗商品网上交易市场及地面配套设施等。

(四)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包括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冷藏保鲜、加工配送等设施。

(五)农产品大型批发销售及贸工农一体化项目。主要包括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物流配送等设施。

(六)农贸市场改超市项目。主要是指大中城市农贸市场改造成连锁超市项目。

第二章 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以新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重点,促进流通产业升级结构调整,提高流通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目标是:提高流通企业的技术水平,完善基础设施,逐步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以进一步扩大流通企业的经营规模,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实现流通现代化。

第五条 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原则是: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流通业发展规划,特别要做好流通设施发展规划,避免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杜绝资源浪费。

(二)市场化运作,政府扶持。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要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建设资金主要由企业自行筹措,政府适当扶持。

(三)以改造升级为主,新建为辅。重点扶持流通企业对现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功能,提高档次,适当支持新建项目。

(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集中力量重点扶持大型流通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

(五)鼓励应用现代流通方式。鼓励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推动流通现代化。

(六)优先解决农产品流通问题。优先扶持一批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大型批发销售及贸工农一体化项目建设,促进农产品流通。

(七)与企业改革、改组相结合。优先扶持已经完成改制、重组的流通企业。

第三章 项目条件

第六条 项目条件

(一)连锁经营。连锁企业在同行业中有自主品牌,销售额大,经济效益好。2003年零售额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的连锁企业及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连锁企业销售额分别在5亿元和2亿元以上)。

(二)现代物流。服务范围辐射全省(区、市)或省(区、市)内部分地区,年吞吐量5万吨以上或日处理商品5万件以上。

(三)电子商务。项目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严格的交易规则,交易额在2亿元以上。

(四)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条件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7号)第四章。

(五)农产品大型批发销售及贸工农一体化项目。销售额1亿元或出口经营额3000万美元以上。

(六)农贸市场改超市项目。连锁超市数量50个以上,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第七条 项目法人条件

(一)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和经营能力,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银行信誉等级达到AA级及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无环保遗留问题。

第八条 其它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二)项目建设资金全部落实,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地方政府要在资金、规划、征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第四章 扶持方式、标准和使用要求

第九条 扶持方式、标准

(一)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的扶持方式为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对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给予两年贴息。

(二)对中央直属企业和其控股企业全部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拨款资金);对地方企业,搭配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拨款资金)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拨款资金)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的比例为:东部地区1:2,中部地区1:1,西部地区2:1。对地方承担的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需由项目所在省(区、市)财政厅(局)与发展改革委(计委)联合出具承诺文件。

第十条 使用要求

(一)项目单位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核算,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只用于支付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二)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在财务处理上,对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对于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项目范围及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需要国家扶持的项目建议书等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下达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计划。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视同立项。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工程咨询甲级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要帮助落实建设资金,做好项目规划、征地、环保等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等。项目资本金比例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提供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有现有资产作价的,需有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董事会决议;银行贷款按承贷银行的权限,由承贷银行出具正式承诺文件;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需由地方政府或财政、计划等部门出具正式承诺文件;招商引资、合资、参股等其它资金也需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有投资人出资的,要出具投资人的年度审计报告及董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根据项目规划、征地、环保等前期工作和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规划、征地、环保和建设资金等相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限额以下投资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具备条件后,由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或计划单列企业审批。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办理程序再做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完成后,除中央企业和中央控股企业项目外,地方项目均应由项目所在省(区、市)财政厅(局)与发展改革委(计委)联合出具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承诺文件。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要定时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在项目投资完成总投资的50%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银行贷款落实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承诺情况及项目实施进度下达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聘请有关技术、经济、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责任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负责上报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计划(立项)后,凡建设资金不能如数及时到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安排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采购制度。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主要设备采购,须经过招标确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重点项目稽察。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要定期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季度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稽察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使用的稽察。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等问题,除将截留的资金全额收缴中央财政外,立即停止该项目所在省(区、市)或计划单列企业资金的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部分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的实施情况,对第三章提出的项目条件每年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可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



城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


城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1年7月31日,公安部

近年来,城市轻便摩托车数量迅速增加,给城市交通秩序带来了一些问题。为了加强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现根据《城市交通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对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的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轻便摩托车是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不超过五十立方厘米、变速挡数不超过两个,或机动、脚踏两用的两轮车。
二、轻便摩托车的技术要求:
1.车把、车架、车叉必须牢固可靠。车把要转动灵活,无卡滞、松旷、跑偏现象。
2.前照灯、尾灯、转向灯、后号牌灯、制动灯、后视镜、号牌安装架、车速表,必须装置齐全。音响器的音量、音调要适当。
3.前后轮必须安装制动器。在干燥、平坦的柏油或水泥路面上,以每小时二十公里的速度行驶,前后制动同时使用,车轮拖印,制动距离不得超过四米。
4.排气污染和噪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拼装轻便摩托车,也不得用自行车改装轻便摩托车。
四、申请行驶轻便摩托车,须凭轻便摩托车合格证、购买证明、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和单位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经检验合格后,发给轻便摩托车号牌和行驶证。号牌每车两面,悬挂在车身前后。行驶证必须随身携带。
对于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轻便摩托车,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五、驾驶轻便摩托车的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身高一点四五米以上,两眼视力(或矫正后)各为零点七以上,无赤、绿色盲,听力正常,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身体缺陷。经医院体格检查和公安机关考试交通规则、驾驶技术合格后,发给轻便摩托车驾驶证。
轻便摩托车驾驶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
六、驾驶轻便摩托车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持有准驾两轮、三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可以驾驶轻便摩托车。
饮酒后不准驾驶轻便摩托车。
七、轻便摩托车每小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三十公里。
八、轻便摩托车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长度不得超出货架零点三米,宽度不得超出车把。
驾驶轻便摩托车不准带人,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
九、除本规定外,驾驶轻便摩托车还必须遵守《城市交通规则》有关规定。
十、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附:轻便摩托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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