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36:27 浏览: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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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4〕53号,2004年7月2日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合法权益,规范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后,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中心)办理降低比例缴存年审,国管中心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缴存单位持国管中心的审批文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下一公积金年度缴存核定手续。
(二)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原缴存比例。
(三)单位降低比例缴存期间,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国管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申请降低比例缴存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单位降低比例缴存的书面申请;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见附件);
3、上年度财务报告;
4、上年度审计报告;
5、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降低比例缴存的决议。
二、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缴存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后,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到国管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封存审批手续,国管中心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单位于20日内持国管中心的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缓缴封存手续。
(二)单位缓缴期间,缴存人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国管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全额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3、上年度财务报告;
4、上年度审计报告;
5、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缓缴的决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单 位 名 称
主 管 部 门
(上 级 单 位)
单位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
单位经济性质
组织机构代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职 工 人 数
月工资总额
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积金缴至月份
年 月
住房公积金开户行
住房公积金账号
末次缴存比例
单位比例: %
职工比例: %
末次月缴存额
单位部分:¥
职工部分:¥
申 请 项 目
□ 降低缴存比例至 %
□ 缓缴住房公积金
申请降低、缓缴期限
自 年 月至 年 月(限1个公积金年度)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意见(注明会议时间、参加人数、申请原因和表决结果):
工会主席签字:
工会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资金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受委托银行受理: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用公章:
年 月 日
本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资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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