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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36:27  浏览:9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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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4〕53号,2004年7月2日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合法权益,规范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后,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中心)办理降低比例缴存年审,国管中心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缴存单位持国管中心的审批文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下一公积金年度缴存核定手续。

(二)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原缴存比例。

(三)单位降低比例缴存期间,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国管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申请降低比例缴存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单位降低比例缴存的书面申请;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见附件);

3、上年度财务报告;

4、上年度审计报告;

5、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降低比例缴存的决议。

二、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缴存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后,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到国管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封存审批手续,国管中心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单位于20日内持国管中心的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缓缴封存手续。

(二)单位缓缴期间,缴存人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国管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全额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3、上年度财务报告;

4、上年度审计报告;

5、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缓缴的决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单 位 名 称


主 管 部 门

(上 级 单 位)



单位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


单位经济性质

组织机构代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职 工 人 数

月工资总额


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积金缴至月份
年 月

住房公积金开户行

住房公积金账号


末次缴存比例
单位比例: %

职工比例: %
末次月缴存额
单位部分:¥

职工部分:¥

申 请 项 目
□ 降低缴存比例至 %
□ 缓缴住房公积金

申请降低、缓缴期限
自 年 月至 年 月(限1个公积金年度)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意见(注明会议时间、参加人数、申请原因和表决结果):



工会主席签字:

工会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资金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受委托银行受理: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用公章:

年 月 日




本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资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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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5月10日,我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16号),决定建立百县农村市场监测系统,目前,该系统已上线运行。为做好信息填报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并注册符合商运字[2005]1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县。登录互联网,键入http://shscyxs.mofcom.gov.cn, 进入“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首页,在系统首页右上角的“用户登录区”输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用户编码和密码,进入系统内部后点击上方水平导航条最右侧的“系统管理”,再点击页面左侧导航区中的“增加内部用户”,在弹出的用户信息录入页面中填写用户编码(只能由数字或字母组成,建议用县名全拼)、用户名称和用户密码,并在用户类型选项中点选“百县监 测”,接着点击“所在省市”右侧的“选择”按钮,在弹出的地区列表中选中欲添加的县名,最后点击“提交”。如果页面上显示“操作成功”,则该县被成功注册了。请将注册的用户编码和用户密码通知该县商务主管部门和活畜基地场,并做好信息督报工作。

  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活畜基地场点击“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首页左侧垂直导航条中的“百县监测”,在弹出的登录窗口中输入经由省商务主管部门注册的用户编码和密码,然后点击“提交”,进入系统内部后点击上方水平导航条中的“数据上报”,再依次点击页面左侧导航区中的“上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报主要农产品价格”、“上报重要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报零售商业网点”,并根据上报日期要求报送对应的报表。

  特此函告。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破产管理人履行破产企业债权清收职能之管见
——破产企业债权清收刍议之二
作 者: 袁 青 锋

  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根据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组)的申请及时清收企业对外债权。由于破产案件要求及时安置职工和清偿债务的特点,法律对相关的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清收设定了快速便捷的审理、执行程序,但在实践中,由于债权形成的差异性和企业的管理问题,清收难一直困扰着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如何履行破产企业债权清收职能,很值得探讨。
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企业债权清收中的职能做了原则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是破产管理人履行管理职能的主要职责之一。为更好地履行“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职责,最大限度地清收债权,我认为破产管理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依法履行财产管理职责,做好法院依法裁决前的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管理人应聘请会计师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并编制成册;由清算组律师根据应收款帐册,通过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谈话,了解每笔应收帐款的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由清算组律师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据,起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提交法院。每笔债权在报请法院裁定执行前,应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对未知债务人进行调查;对已知债务人,核定数额,列明清单,并向债务人送达《偿还债务通知书》;收集债务人就《偿还债务通知书》的回复,对无音信的债务通过邮局查询送达回执;对债务人无异议的债权报请法院裁定确认并限期履行;对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债务核实后提请法院裁定;申请法院对超期未履行的债权裁定强制执行。
二、制定清收政策,全方位调动清收人员的积极性。
实践中,可制定《债权清收奖励规定》,对相关业务员、清收债务人员按清收回的金额予以奖励。这样可鼓励业务经办人员和其他知情人积极提供线索,调动参与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于数额较大的债权,必要时由业务人员、清算人员、审判人员联合去债务人所在地。具体清收中还可制定《破产债权清收规定》,以明确权限,给出门在外的清收人员以明确的授权,防止在清收细节上反复请示,贻误“战机”。清收中应更新观念,大胆果断,催收债权不以回收现金为唯一途径,允许退货或以物抵债,只要是有价值的物品,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作价合理均可接收,对一次性现金了断债务的还可打折清收,以防多次上门清收造成更大的差费支出。
  三、结合职能部门,加大清收力度。
破产企业的债权大多数是在业务往来中正常形成的,但也有少数债权,系经办人员中饱私囊或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致使债权长期得不到回收,甚至内外勾结,出卖企业利益。对于这类债权,首先要做好经办人员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能积极配合,落实债权,可既往不究;如消极应付,可按职责范围移送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实践中可规定:“债务人提供了已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依据后,而业务员仍拒绝承认,又说不清下落的,或所反映情况查无实据的,由清算组移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挪用货款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承认的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业务人员在当时经办业务过程中,虚列购货单位或个人,经查明该企业或个人不存在或该购货单位不认可该笔业务的,由清算组按涉嫌诈骗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必须到法院或清算组接受核帐的业务员,经法院或清算组传唤或通知后,拒不到场的,而该业务员不配合清帐将会导致严重经济损失的,或业务员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拒不按厂规承担相应赔偿,消极对待清欠工作的,可以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由清算组移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四、聘用律师或中介机构人员专门清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组可以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清收债权。”专业人员清收的优点是思路清晰,经验丰富,方法得当。在实践中,聘用律师或中介机构人员清收债权,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多种办法化解债权清收难题。
在业务员存在大额应收款责任时,可规定暂缓发放安置费督促其配合清收,在单笔债务清结(或能证明自己无主要责任)后,由清算组发给单笔债务清结证明,待所列问题全部清结后,凭所有债务清结证明和工作组组长审核单,方可领取职工安置费;对经过清收,在破产终结前确实无法清收回的债权,可按呆坏账处理,债权数额较大时,建议由清算组逐笔审查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对经过确认,在破产终结前确实无力清偿,但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又具有清偿能力的债权,可在评估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公开拍卖,这对于整体收购破产企业的购买人来说是最适宜的,既使破产企业债权得以实现,又缓解了清算组的工作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债权债务的合理转移;对有一定清收价值的债权也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债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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