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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31:56  浏览:8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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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农牧发〔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大力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养猪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产业,具有“猪粮安天下”的战略意义。各地要深刻认识发展生猪生产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增加农民收入和确保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大意义,要充分估计到猪肉涨价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正确把握形势,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当前,要坚定不移地把发展生猪生产作为畜牧业工作和保持市场稳定的重点,集中力量,抓住关键,千方百计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二、保护母猪生产能力,提高母猪饲养管理水平
  要下大力气抓好母猪生产,保护母猪生产能力,避免市场波动的冲击。要结合各地实际,拿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国家对母猪生产的扶持政策。要指导良种猪场挖掘生产潜力,增加优良种猪和商品仔猪的市场供应。要加强对饲养母猪农户的技术指导,提高母猪饲养管理水平。要加强对种猪质量的监管,切实保护养猪农民的利益。
  三、加强对各类养殖户的引导和扶持,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饲养
  要充分利用当前生猪产品价格处于上升期的时机,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和扶持养殖小区、养猪合作社和养猪大户等各种形式的规模养殖场发展,加大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推进力度,确保生猪产品稳定供应。同时,对小规模散养户要加强引导,千方百计提高其标准化饲养水平。
  四、加大实用技术推广力度,提高生猪生产效益
  要大力推广人工授精技术,加快推广品质好、抗病抗逆性强、生产性能高的优良品种,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和生产性能。要良种良法结合,动员各级畜牧兽医科研、教学和技术推广人员,深入基层,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及时解决生猪科学饲养中的技术问题,提高养殖水平,增加养猪收入。
  五、加大疫病防控力度,降低生猪饲养风险
  要做好猪蓝耳病等疫病免疫工作,加快疫苗生产和供给,加强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的检查,保证免疫效果,降低疫病风险,帮助养猪户克服对疫病的畏惧心理。要加强产地检疫,强化对牲畜调运、交易和屠宰等环节的执法监督,严防病死猪流入市场。
  六、积极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带动农户发展养猪生产
  要采取得力措施,做好产销衔接工作。要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与中小农户签定订单生产合同,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重点解决好龙头企业与养殖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进一步提高养殖者生产积极性。要支持养猪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发挥养猪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散养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七、加强监测和信息引导,及时应对化解养猪业市场风险
  要进一步完善畜产品价格月报制度,建立健全畜牧业生产的统计、监测制度,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监测和趋势分析,及时提出应对措施。要加强信息发布和预警工作,引导农民正确认识市场形势,指导养殖户合理安排生产,克服惜售心理,避免集中上市给农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制定扶持政策和措施,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
  要积极协调,争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对母猪饲养、生猪良种、疫病防控、标准化规模养殖等方面进行扶持。要总结和推广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强对生猪生产发展规律的研究,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
  九、加强领导,转变作风,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抓好生猪生产是当前各级畜牧部门的重要任务。各级畜牧部门必须转变作风,加强领导,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协调配合到位。要明确责任和分工,主要领导要牵头负责,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及时掌握生猪生产和市场动态,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各级畜牧部门要统筹兼顾,在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发展养牛养羊和家禽养殖业,保持养牛养羊和家禽生产的稳定发展。当前,在对生猪产品进行监测分析的同时,也要搞好牛羊肉、家禽产品的生产和市场监测,组织好这些畜产品的生产和上市,避免市场价格波动,保证市场供给。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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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禹作敏,63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董事长,1993年4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禹绍政,25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总经理,1993年6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永华,36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万全集团公司代总经理,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克文,40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治保会主任,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德水,38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万全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泉汾热轧带钢厂厂长,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乃奇,35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万全集团公司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经理,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广洪,37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尧舜集团公司驻广州市海珠区邱港联营公司经理,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石家明,38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兼秘书长,1993年4月17日投案自首,7月16日被逮捕。

禹作敏等8名被告人,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其共同或分别犯有非法管制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0年4月11日,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村发生了刘玉田被村民禹作相等7人(均已判刑)殴打致死的案件后,被告人禹作敏指使大邱庄所属的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停止了刘玉田亲属刘金刚、刘金会、刘金功等人的工作,并派人监视刘玉田之妻禹荣田以及子女刘金会、刘金刚、刘金功、刘金云、刘金敏等人,不许出村,直至1992年12月才解除对这些人的非法管制。

1992年11月27日下午,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第三局干部学校(以下简称干部学校)的教师及学员20余人在大邱庄博通商店参观时,学员张新泽等人因询问价格与该店的经理发生争执,被大邱庄的保安人员带至保安联防队。被告人周克文得知此事后,派人将10余名学员押到治保会,并带头殴打教师程刚和学员周坚毅等人。在场人一拥而上,对学员拳打脚踢。下午4时许,被告人禹作敏接到周克文的报告后,指使周克文将程刚带到总公司三楼会议室,禹作敏及在场的被告人禹绍政、周克文、石家明等人质问、辱骂程刚,石家明揪程刚头发,禹绍政打程刚耳光。尔后,禹作敏又派人将学员张新泽带到三楼会议室审问。在禹作敏的暗示下,禹绍政等人又对张新泽进行殴打,致张新泽左耳膜穿孔。当日晚9时许,在有关方面要求放人的情况下,禹作敏逼迫程刚违心地写下“悔过书”后,才把被非法拘禁的师生放回。在被拘禁期间,程刚、周坚毅等15名师生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张新泽的左耳伤为轻伤。

1992年11月下旬,被告人禹作敏怀疑大邱庄原华大集团公司有经济问题,遂决定将华大集团公司所属的各企业交由其他公司负责审查。12月2日,被告人刘永华派人,将原华大集团公司氧气厂的厂长田宜正带到万全集团公司非法关押、审查。12月7日下午,禹作敏在总公司三楼会议室主持了对田宜正进行的非法审讯,刘永华、周克文、石家明等20余人参加。禹作敏首先打了田宜正的耳光,刘永华、周克文、石家明等20余人随后对田宜正拳打脚踢,并将田宜正上衣扒光,用电警棍击打、非法审讯、殴打持续两个小时。尔后,禹作敏下令将田宜正押回万全集团公司继续非法拘禁,直至12月15日才结束。

1992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禹作敏在总公司三楼会议室主持对原华大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侯供滨进行非法审讯,禹绍政、石家明等10余人参加。禹作敏、禹绍政殴打侯洪滨,在场其余人亦对侯洪滨拳打脚踢。当晚7时许,禹作敏命令被告人周克文将侯洪滨带到治保会关押。在关押期间,周克文对侯洪滨进行过非法审讯,禹作敏、禹绍政、石家明等人也于12月13日上午再次非法审讯了侯洪滨。对侯洪滨的非法拘禁及审查至1993年1月14日结束。

1992年12月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禹作敏在总公司三楼会议室内,主持对原华大集团公司养殖场场长宋宝非法审讯,禹绍政、周克文、石家明参加,周克文、石家明以及在场的10余人还对宋宝进行辱骂、殴打。至晚6时许,禹作敏下令将宋宝带至尧舜集团公司所属的农场关押、审查。12月10日,被告人刘永华又派人将宋宝带至万全集团公司关押,直至1993年1月15日才解除对宋宝的非法拘禁。期间,刘永华还对宋宝进行了非法审讯。

1992年12月13日,大邱庄原华大集团公司养殖场职工危福合被万全集团公司经理部经理刘云章以及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等18人(均另案处理)殴打致死。被告人刘永华向禹作敏报告此事后,禹作敏指使刘永华挑选几名可靠的人承担罪责,刘永华即召集刘云章、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4人统一口径,编造谎言,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并暗示其他人否认参与殴打过危福合一事。12月14日晨,禹作敏得知公安机关已确认刘云章、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为重点嫌疑人后,又指使刘永华安排刘云章等4人外逃。刘永华分别给刘云章等4人各2万元人民币,资助其外逃。尔后,禹作敏耽心刘云章等4人外出藏匿易被发现,又决定让刘云章等4人回村中隐藏。12月15日,刘永华伙同被告人马德水将刘云章等4人接回村中藏匿。1993年2月16日,刘永华又指使马德水将陈相歧、刘绍升藏在马德水家中。次日,当公安、检察机关干警要进村搜捕刘云章等4人时,禹作敏明知刘云章等4人在村中藏匿,即向公安、检察干警提供假情况,又借故拖延,致使刘云章等4人未被捕获归案。2月20日,刘永华通过马德水又向刘云章等4人各资助2万元人民币,并派车将刘绍升送往河北省献县藏匿。3月1日,刘永华派车,让被告人陈广洪将陈相歧送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藏匿。3月11日,刘永华、马德水与被告人黄乃奇密谋后,由黄乃奇将刘云章、李振彪送到泉汾热轧带钢厂的龙门吊机房内藏匿。3月14日,刘永华再次资助刘云章、李振彪各2万元人民币,由黄乃奇开车将刘云章、李振彪送往河北、江苏等地藏匿。

1992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禹作敏接到被告人周克文的报告,得知公安机关干警宋忆光等6人对危福合死亡现场进行了勘察,便下令扣留宋忆光等6人。周克文立即指派治保会的巡逻队员将宋忆光等6人扣留在勘查现场的三楼楼道内,断绝了宋忆光等6人与外界的联系。16日上午8时许,宋忆光等人被带至总公司会议室,禹作敏对宋忆光等人无理指责。上午11时许,禹作敏迫于天津市领导人让“立即放人”的指示,才将宋忆光等人放回。禹作敏、周克文非法扣留宋忆光等人13个小时,严重妨碍了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

1993年2月16日,天津市公安、检察机关组织干警准备进入大邱庄搜捕刘云章等4人。被告人禹作敏得知此消息后,连夜召开会议,策划阻碍执行公务的干警进村的办法,并命令被告人周克文派人把守进村的路口。周克文立即召集总公司所属各集团公司的保卫科长进行了部署。17日上午,禹作敏带领并指使他人围攻、指责进入大邱庄的公安、检察机关领导及静海县的负责人,阻挠公安、检察干警搜捕刘云章等4人和张贴通缉令的公务活动。17日下午4时许,禹作敏命令各公司调集人员“保卫”总公司,封堵进村路口。周克文受禹作敏指派负责指挥村庄外围的警戒、巡逻。随后,总公司大楼前聚集了上万名不明真相的群众,进村的各主要路口也分别被卡车、油罐车封堵,手持钢棍的人员在各路口和总公司大楼周围昼夜把守。18日上午,禹作敏又召开全村广播大会,煽动全村的工厂停工、学校停课,致使公安、检察干警无法正常执行公务。

1992年12月底至1993年3月间,被告人禹作敏、禹绍政为获取与大邱庄发生的事件有关的国家机密,向北京某机关干部高潮(另案处理)多次行贿。禹作敏给高潮人民币1万元,禹绍政给高潮人民币1.5万元,高潮向禹作敏、禹绍政提供了国家重要机密文件3份。在此之前的1992年8月,禹作敏因对本村村民禹作相、禹作立等7人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刑一事不满,还给高潮行贿美金1000元,欲通过高潮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上述被告人禹作敏非法管制他人的事实,有被害人禹荣田、刘金会、刘金钢、刘金功、刘金云、刘金敏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禹作敏、禹绍政、刘永华、周克文、石家明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实,有被害人程刚、张新泽、田宜正、侯洪滨、宋宝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禹作敏、刘永华、马德水、黄乃奇、陈广洪窝藏刘云章、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的事实,有被窝藏的刘云章等4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禹作敏、周克文妨害公务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禹作敏、禹绍政行贿的事实,有受贿人高潮的供述、高潮之妻的证言以及有关书证证实。禹作敏等8名被告人对主要事实亦供认不讳。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禹作敏指使他人对刘玉田的亲属进行监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管制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禹作敏组织他人关押干部学校的师生以及田宜正、侯洪滨、宋宝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在犯罪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禹作敏指使他人窝藏将危福合殴打致死的刘云章等4名犯罪分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窝藏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禹作敏下令扣留勘查犯罪现场的公安干警,并组织指挥他人以暴力阻碍公安、检察干警搜捕罪犯的公务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禹作敏与被告人禹绍政为获取国家重要机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独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行贿罪,且其犯罪情节严重,应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禹作敏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还应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禹作敏在所犯非法拘禁、窝藏及妨害公务罪中,均起了组织、指挥的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共同故意犯罪中的主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禹绍政参与了非法拘禁干部学校师生及侯洪滨、宋宝的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非法拘禁罪的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禹绍政与禹作敏共同出于刺探国家重要机密的犯罪目的,受禹作敏委派到北京打听有关本案的消息,为达到犯罪目的而以重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尔后将探得的消息电传给禹作敏。禹绍政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是行贿罪中的共犯。

被告人刘永华受禹作敏指使,组织他人并积极参与非法拘禁田宜正、宋宝的犯罪活动,并在犯罪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受禹作敏指使后积极组织他人窝藏殴打危福合致死案中的犯罪分子,是非法拘禁和窝藏两罪中的主犯,应从重处罚。但是,刘永华在案发后能坦白交待主要犯罪事实和揭发同伙,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克文受禹作敏指使,积极参与非法拘禁干部学校师生以及田宜正、侯洪滨、宋宝等人的犯罪活动,且有殴打、侮辱情节;受禹作敏指使后,积极参与并指挥其下属人员阻碍公安人员勘查犯罪现场,以暴力阻碍公安、检察干警搜捕罪犯,是非法拘禁和妨害公务两项犯罪中的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以上禹作敏、禹绍政、刘永华、周克文等4名被告人,均为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五日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企业家创新创业,深入推进“科技强企”,根据《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若干意见》(湖委[2008]2号)和《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湖委办[2008]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主要奖励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
  第三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由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每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名。获奖对象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参评。
  第四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的推荐和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的申报人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并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或主要负责人,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一)在高新技术应用和产品开发中有创新,且技术水平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益显著,对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开拓创新,管理理念和方法经过两年以上实践,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培育和带领高效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的。
  (四)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改进生产和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成效明显的。
  (五)积极推动产学研各方联合开发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有效促进产业做大做强和优化升级的。
  第六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申报人所经营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范,管理科学,具有良好的诚信度。所在企业应当是本行业市内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在行业内名列前茅。
  (二)科技创新能力强,科技投入力度大。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三)在行业中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或者竞争潜力。
  (四)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已建立专利及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形成专利产权管理与保护的规范、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的规范,以及专利工作机构与人员的工作规范等。近三年内企业拥有实用新型专利6项以上(含6项)或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
  第七条 所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家不得申报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
  (一)不依法纳税的;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申报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条件的人选,由所在企业向县区(包括湖州开发区)科技局提出申报,由各县区科技局负责归口审查并择优推荐。各县区推荐名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个。申报材料统一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 申报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推荐表;
  (二)近三年所在企业总结材料;
  (三)近三年企业经营情况及利润分配表;
  (四)企业上交税收和个人缴纳所得税的证明;
  (五)科技成果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个人荣誉及奖励证书;
  (七)财务审计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评审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负责接受推荐、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复评(具体评审标准和办法由市科技局另行制定),择优提出建议名单。
  (二)市评审委员会对建议名单进行终评,评出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候选人名单,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一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获得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并给予每位获奖者10万元奖励(市本级获奖者奖金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三县获奖者奖金由各县财政安排)。
  第十二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获奖证明,应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级、晋职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新闻宣传机构应向社会广泛宣传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激励全市广大企业家向先进学习,创新创业,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多作贡献。
  第十四条 对申报不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市评审委员会有权给予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的处理,并依法依规责成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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