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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请明确个体劳动者协会违反规定收取会费处罚权问题的函》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37:01  浏览:94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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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请明确个体劳动者协会违反规定收取会费处罚权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请明确个体劳动者协会违反规定收取会费处罚权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3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25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

你委《关于请明确个体劳动者协会违反规定收取会费处罚权问题的函》(发改价检[2003]1852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处罚。这里的收费包括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和收取的其他费用。关于会费问题,民政部、财政部于2003年7月30日发布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中规定,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该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如果社会团体违反规定收取会费属于价格违法问题,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但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行为是否属于价格法调整的范围,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议你们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明确个体劳动者协会违反规定收取会费处罚权问题的函

(2003年12月14日发改价检[2003]1852号)

国务院法制办:

最近一些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反映,在执法中遇到一些社会团体,如个体劳动者协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的处罚权问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予以处罚,但第三十四条又规定“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那么,社会团体违反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收取会费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是否有权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请你办对以上问题予以明确。

以上请予以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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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石油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利息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石油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利息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油函[1991]3号

1991-01-28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0]76号文收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石油合同规定的合同利息,是合作双方为解决投资和产品分配所采取的一种分配方法,不是外国石油公司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因此,外国石油公司在申报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时,合同利息不得做为费用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9-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办法继续有效实施,促进烟草行业结构调整,经研究,现对有偿卷烟计划调整中企业支付或收取的调剂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卷烟计划有偿调整中,调入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支付的款项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收取的款项并入企业收入,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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