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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擅自设计制作少先队队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7:54:03  浏览:8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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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擅自设计制作少先队队徽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关于制止擅自设计制作少先队队徽的通知

(1980年10月13日)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共产党委托共青团领导的少年儿童组织。红领巾是少先队队员的标志。队员标志的更改或是否设计制作队徽,是少先队组织的一件大事,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由团中央统一设计并颁布施行。

  最近,有一些生产单位随意自行设计制作了少先队徽章,自称为“队徽”,在一些地区大量推销,从而取代了少先队队员的标志——红领巾。同时,也发现有的地方将“红领巾”作为商品的名称或商标。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

  对此,各地团委要引起注意,发现上述情况,应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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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9号


  现发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周小川

             二○○二年六月一日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二)所在国家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第八条 外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该比例不超过49%。

  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第九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内外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

  境内外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境外股东及其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境内外申请人的筹建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批准筹建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筹建批文但未正式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如境外股东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违规受到有关国家、地区的监管机构处罚或重点监控的,该境外股东应及时提请召开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会议,说明有关情况。如境外股东不再符合本规则的条件,发起人会议应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筹备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境内外申请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批准开业的,出具批准文件;拟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涉及新增股东和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变更申请的审核,中国证监会参照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核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七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变更或者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内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

  第十九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活动及监督管理事项,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
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
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现将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报备的险种条款与新签单业务条款中对残疾程度的定义及保险金给付比例仍继续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执行。
二、请各保险公司继续做好有关业务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认真总结,并及时上报中国保监会。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 | | |最高给 |
|等 级|项目|残疾程度 | |
| | | |付比例 |
|---|--|--------------------------|----|
|第一级|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100%|
|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下缺失的 | |
|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 |
|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 |
|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 |
| |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 | |
| | |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
|---|--|--------------------------|----|
|第二级|九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 |75% |
| | |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 |
| |十 |5)手指缺失的(注6) | |
|---|--|--------------------------|----|
|第三级|十一|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 |50% |
| | |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十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 | |
| | |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十三|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 |
| |十四|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 |
| |十五|十足趾缺失的(注9) | |
|---|--|--------------------------|----|
|第四级|十六|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30% |
| |十七|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十八|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十九|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 |
| |二十|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 |
| |二一|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 |
| |二二|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第五级|二三|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0% |
| |二四|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二五|两手拇指缺失的 | |
| |二六|一足五趾缺失的 | |
| |二七|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 |
| |二八|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二九|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
----------------------------------------

----------------------------------------
|第六级|三十|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 |15% |
| | |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
| |三一|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 | |
| | |完全丧失的 | |
| |三二|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
|第七级|三三|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 |10% |
| | |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
| |三四|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 |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
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
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
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
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
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
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
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
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
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
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
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
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
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1/2缺损及两
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
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199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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