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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50:36  浏览:9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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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3〕3号
━━━━━━━━━━━━━━━━━━━━━━━━━━━
印发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要根据社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相应调
整各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和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规范的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方式,
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落实社会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投资决策
权,提高政府对社会投资信息的掌握能力,依据国家和省鼓励社会投资的有关政
策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投资者使用除中央和地方
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外的资金进
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中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
贷款的项目,不论资金所占比例大小,仍按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登记是指各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对
投资者要求实施的国家鼓励发展的一般竞争性基本建设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
的行政许可行为,备案是指登记机关对项目信息进行收集管理的行为。实行登记
备案的项目,不再按现行项目审批制度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设计和新开工审批,但以下项目仍然必须审批: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超过省审批权限,需转报国家审批的项目;
  (三)涉及全省经济战略布局和事关国计民生、对社会发展影响显著的重大
项目;
 (四)涉及公众利益、国家实行控制、专营的项目,包括收费公路、水厂、
电厂、电网、电信、污水、废物处理厂等;
 (五)房地产项目;
 (六)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
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 需审批项目的详细目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
省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四条 发展计划部门是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社会投
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省投资项目登
记备案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并综合全省投资项目信息,办理估算总投资1亿
元以上项目的登记备案;地级以上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含顺德)负责办理1亿
元以下项目登记备案;县级发展计划部门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结合本地情况自行
确定,确定后书面报省计委备案。
 在省批准享有自主审批权的各类开发区内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的投资计
划管理部门集中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并将备案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
政府发展计划部门。
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全省基建投资项目情况,在省审批权限内,制定全省
投资项目产业目录和省重大项目范围、标准。
 第五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项目发起单位填写《广东省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
记备案申请表》,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并如实提供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
证书及用于开展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说明等书面证明材料。
 第六条 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登记备案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查核,对资
料齐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投资
项目登记备案证》(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
  第七条 登记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投资项目申请
者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各市县发展计划部门分别设立项
目登记备案网址,并向全社会公布。
 第八条 对所有申报备案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应抓紧办理、答复。对资
料齐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即时办理。对资料不齐或存在疑义的项
目,在三个工作日以内,作出书面答复,列出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对不同意登记
备案的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否决意见书,并明确列出否决意见的政策法规
依据。
 第九条 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登记备案项目承担监督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
政策法规和不具备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可以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项目发
起人采取欺骗、虚报等方式进行登记备案的,可以取消项目登记备案证。
 第十条 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登记备案工作,不得无故
拒绝和拖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故意拖延办理登记备案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
政责任。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设置和公布投诉电话,受理关于项目登记备案工
作的投诉。
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证变更、撤销或注销手续。项
目的规模、内容、投资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及时到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办
理调整更改手续,更换登记备案证。登记备案后二年内无法开工的项目,应到原
发证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证撤销或延期手续。
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证作为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许可、环境保护、房
管、工商登记等部门办理社会投资基建项目有关手续的依据之一。除法律、法规
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对没有登记备案证的社会投资基建项目,国土、规划、建设、
房管、环保、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而自
行开工或不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延期、撤销手续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
 第十三条 省、市、县发展计划部门统一建立和管理全省基建投资项目登记
备案信息系统。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省统一要求,支持信息系统建设及工作开展
所需经费。
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应加强对基建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
要按季分析登记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
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刀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发展计划部门应及
时将项目登记备案情况通报国土、规划、工商、房产、统计、建设、环保等部门,
有关单位也要将登记备案项目业务办理情况及时抄送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编码说明
     2、广东省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3、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附件1
广东省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编码说明
  为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工作,对登记备案的广东省社
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15位数字的编码制度。
 一、《登记备案证》编码的前二位是年份代码,第3至第6位数字是市县代
码,第7至第10位为行业代码,第11至第15位为项目在各市顺序码。
 二、地区、行业分类代码:依据广东省统计局《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汇编》
规定查对。
 三、登记备案申请表中所属行业、市县代码由申请人填写。
 四、《登记备案证》编码由各级发展计划部门根据投资人填写的《广东省社
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内容统一编制。
 五、各县(县级市、区)项目登记备案部门在发出《登记备案证》前,必须
向所在市发展计划部门申领《登记备案证》编码。


附件2
广东省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申报项目拟建设地点   申请登记备案时间   200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经济类型 1.全民 2.集体 3.私营 4.个体 5.股份 6.外商投资 7.合资 8.其他
建设性质      1.新建  2.扩建  3.迁建  4.改建
所属行业代码    □□□□  所属市、县代码  □□□□
建设规模(或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主要建筑物  
产品名称   占地面积 平方米  
主要生产能力   项目总投资 万元  
计划动工时间   其中:土建投资 万元  
计划竣工时间      设备投资 万元  
    投
    资
    计
    划
    安
    排 第一年    资
   金
   来
   源
   及
   构
   成   1.企、事业自有    万元
  2.银行贷款      万元
  3.股票、债券     万元
  4.社会集资      万元
  5.个人资金      万元
  6.外商投资      万元
  7.其他        万元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资金来源说明
 
 
 

年  月  日 
登记备案机关办理意见:
 
 
 

年  月  日 


项目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注:1.填写“经济类型”、“建设性质”时,请在相应的数字上打“√”。
  2.项目所属行业、地区代码按广东省统计局《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汇编》填写。
  3.资金来源及构成中,企业自有包括:企业折旧、资本金、资本公积金、赢余公积金等按财务制度
    归企、事业单位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是指除1-6项资金外的资金,如无偿捐赠等,
    请在同栏目中予以补充填写。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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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5〕31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办理好全国、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以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政协提案),使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理机构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研究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全国、省和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提案委员会审查后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研究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发挥人大和政协监督作用,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尊重代表、委员的权利,对办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
第四条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的原则。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取得代表或委员的谅解。有些问题还可以直接与代表或委员联系,共同商量处理办法。
第五条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省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批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办理。
全国、省人大代表在市内视察期间所提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批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办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所提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大会工作机构批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办理;闭会期间所提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批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办理。
第六条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后,首先应认真审阅内容,对确系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5日内向交办机关和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重新商定办理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七条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所提问题需要2个以上单位办理时,主办单位要主动同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交书面办理意见,双方应互相通报办理结果。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要积极商请有关综合部门出面协调。对综合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主办单位可报请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领导同志协调。
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所提问题需2个以上单位办理而没有注明会同办理的,承办单位可以分别办理。
第八条承办单位收到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一些所提问题比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在规定时间内确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的正式答复,办理期限为3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对闭会后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必须在下一次人大、政协会议召开之前正式答复。
第九条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要严肃认真,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实际情况,文字要精炼,语气要诚恳,行文格式要符合规定要求(建议、提案答复格式附后)。答复意见必须经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第十条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直接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并分别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时抄市政府办公室。
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的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提案单位,并抄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一个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办理的同一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或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并抄有关部门。
几个单位分别办理的同一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向代表或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答复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并抄有关部门。
各承办单位不得以所属单位名义答复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第十一条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省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由办理单位直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要求汇总综合后答复。
全国、省人大代表视察建议的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本人,同时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一般要求逐件答复,不要把几件内容不同的建议或提案并在一起答复。但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承办单位也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答复。如并案处理,对所提问题仍要逐一说明并分别答复代表或委员。
第十三条为保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办复,必须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督促检查工作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向督促检查单位报告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并按要求改进办理工作。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质量把关;对办理质量不高的,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代表或委员对答复意见表示不满意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并向代表或委员作出充分解释。
第十五条为了便于统计分类,各承办单位要在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答复意见文稿首页右上角标注下列符号:(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三)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以后解决的标“C”;(四)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第十六条各承办单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凡是能够立即答复的,应组织有关人员到会与代表或委员见面,解答所提问题。对代表或委员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在征得代表或委员同意后,可不再作书面答复,但应当填写当面答复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记录表。闭会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将会议期间办理情况分别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时抄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承办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10件以上的单位,应在办理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写出书面总结,送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八条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完毕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具体规定或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巢湖市计划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巢湖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巢湖市计划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组通字[2008]26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经市委负责同志同意,现将《巢湖市计划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巢湖市委组织部
2008年8月7日

巢湖市计划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市直营以下军转干部安置考核考试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当年从部队转业、符合我市市直安置条件的,担任团职职务(含文职人员)的干部。

  正团职以上职务人员只进行考核;副团职职务人员实行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

  到县区安置的团职军转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考核

  考核主要是依据军转干部的档案,按照军转干部在服役期间的军龄长短、工作表现、能力素质、贡献大小等因素,采取“量化打分”办法进行。

  (1)军龄分

  以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时间计算,军龄每满一年为2分。

  入伍时间以应征入伍所在地人武部批准时间、军事院校学员参军登记表记载的时间为准。转业截止时间以部队移交档案的最后时间为限(当年的3月底)。

  从地方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以上院校毕业入伍的,在大专院校学习期间每满1学年为1分。

  (2)职务分

  按转业时职务不同,职务分设定为:副团职12分,正团职14分(担任正团级单位行政主管〈含曾担任正团级单位行政主管后调整担任师级以上单位部门正团职负责人〉两年以上的另加2分)。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按移交档案时的行政职务计分。

  1、军转干部的任职时间以本人档案中的任免机关批准日期为准(不含代理职务)。

  2、转业时任职满三年的加1分;以后每满一年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军转干部任职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底。

  3、因犯错误免职、降职的,以免职、降职以后的职务计算。

  (3)学历分

  军转干部取得中专学历1分,大专学历3分,双大专学历4分,大学本科学历5分,研究生(含双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的7分,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的10分,博士学位20分。具有两个以上学历的,以最高学历计分,不累计计分。所获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学历。

  (4)奖励分

  1、立功。立三等功首次加5分,此后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立二等功首次加10分,此后每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15分;立一等功首次加15分,此后每次加10分。战功以三倍分计算。

  2、荣誉称号。大军区或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一次加20分;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一次加30分。

  3、特定表彰。参加抗洪抢险、抗震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受省军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等一次加5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部队其他表彰的“先进个人”、“积极分子”、“嘉奖”等不予计算。

  4、科技成果奖。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且获奖位次为前八位的,每次加30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且获奖位次为前六位的,每次加20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多次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且获奖位次为前五位的,每次加10分。

  5、特殊工作环境。在部队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在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服役,每满1年加0.5分,最高不超过5分。参战加10分。

  以上加分均以档案中记载的记功、荣誉称号呈报表、参战登记表、本人提供的原始证书、证章和边远艰苦地区证明为依据。因同一事迹获不同档次奖励的按最高档次加分,不因同一事迹获得不同档次累计计分。

  边、海、飞、舰、艰苦地区按国发[1989]14号和国发[2001]14号文件确定的范围执行。

  (5)惩戒分

  1、军纪处分。警告一次减5分,严重警告一次减7分,记过一次减9分,记大过一次减12分,降职(衔、级)一次减16分,撤职一次减20分。

  2、党纪处分。警告一次减5分,严重警告一次减7分,撤销党内职务减9分,留党察看一年减12分,留党察看二年减16分,开除党籍减20分。

  减分以档案中记载的处分决定、有关文字记载为依据,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处分减分。

  三、考试

  考试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转业干部的实际情况,与营以下军转干部考试同时进行。

  1、考试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常识,省情、时政、写作以及军队条令等。

  2、考试方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法。

  四、考核考试计分合成

  考核分和考试分单独计算,综合相加。副团职军转干部考核分占70%,考试分占30%。两项合并计算出每位军转干部的总分。总分作为军转干部安置选岗的依据。

  五、安置程序

  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军转安置工作实行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过程、安置结果四公开。

  1、审查档案,确定每名军转干部考核分。

  2、组织笔试。

  3、将考核考试分按比例合成。

  4、公布每名军转干部考核和考试分。

  5、对正团职军转干部,由组织部根据当年度市里干部配备的现状和军转干部的具体情况,提出拟安置岗位,经市委同意后,由军转干部根据考核打分情况按从高分到低分(分值相同的以任职时间先后确定;任职时间相同的,以入伍时间先后确定)的顺序,依次选择岗位,报市委常委会批准。

  对副团职军转干部,公布当年的计划安置单位,由每名干部根据考核考试打分情况按从高分到低分(分值相同的以任职时间先后确定;任职时间相同的,以入伍时间先后确定)的顺序,依次选择单位。

  六、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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