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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13:01  浏览:9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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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过连续几年的药品(含医疗器械)专项整治,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药品市场秩序总体好转。但是,期间发生的大案和药害事件特别是郑筱萸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着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药品监管指导思想和科学监管理念,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一旦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消除危害;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
  (四)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抓住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
  (五)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管理,打击虚假申报行为,严格审评审批药品,建立健全药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全面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情况,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监管,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加快实施药品安全科技行动计划。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的要求,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扭转药品生产和流通等领域监督和管理不力的局面,最大限度防控和减少药害事件发生。
  (七)认真清理药品批准文号,重点清理1999-2002年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品种,坚决淘汰安全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的品种。同时,加快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科学制订药品标准,规范新药品、仿制药品的申报资料要求,坚决纠正药品注册申报秩序混乱、研制资料弄虚作假等问题。
  (八)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药品进厂进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抽验工作,凡是在企业成品库待出厂的药品,经抽查检验达不到国家药品标准,并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同时,采取措施支持诚信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生产经营。
  (九)高度重视农村药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鼓励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面向农村配送药品,支持零售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加强农村药房规范化建设,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渠道,提高农民安全用药水平。
  四、加强基础设施和技术能力建设
  (十)结合实施《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加强药品检验、药品再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的技术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药品安全监测分析、信息通报和公共服务水平。完善相关标准和认证体系。
  (十一)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地区和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国的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监管资源综合利用,使药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十二)增加对药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加快药品监管部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改善基层监督执法条件。加大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的投入,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五、完善制度保障
  (十三)加快完善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在查找监管漏洞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推进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工作,重点抓好药品审评审批、药品分类管理、医疗器械监督以及中药品种保护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十四)深化药品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受理、审评、审批“三分离”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监督审批权力的机制。实行审评主审集体负责制,审评人员公示制和审评审批责任追究制,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审批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建立健全审评审批权力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十五)强化权力监督和制约,研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监督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防止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现象发生。
  六、加强队伍建设
  (十六)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和干部队伍建设,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七)加强对药品安全监管重点岗位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实行定期交流,并形成制度;对监管人员的监督、管理、培养、使用要实行民主决策,做到公开透明。要强化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层层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七、加强部门协作
  (十八)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水平。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要严格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有关部门和行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现象,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做好加强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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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奖励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各金融协调、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提高金融对经济的支撑力,实现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促进我市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和补助对象。
(一)奖励为促进防城港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大项目信贷投放、引进金融机构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市级金融机构和金融协调、监管部门。
(二)补助在防城港市新设立并正式营业的市级金融机构。
第二条 奖励标准及程序。
(一)奖励标准
1.对银行业机构的奖励。银行业机构按照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2.对保险机构的奖励。按照当年投入防城港市建设的保险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3.对小额贷款机构的奖励。按照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4.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奖励。按照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5.对金融协调部门、监管部门的奖励,按照当年全市新增本外币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二)奖励程序
1.对本辖区金融机构的奖励,每年年初,由各市级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再由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防城港中心支行、防城港银监分局审核研究形成上一年度的奖励方案,由市金融办将奖励方案商市有关部门出具纪检、综治、计生等证明材料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2、对金融协调部门、监管部门的奖励。每年年初,由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表彰奖励方案,由市金融办将奖励方案商市有关部门出具纪检、综治、计生等证明材料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第三条 对新设立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费补助。
﹙一﹚补助标准
1.设立市级银行机构的给予30万元/家补助。
2.设立市级证券机构的给予30万元/家补助。
3.设立市级保险机构的给予20万元/家补助。
4.设立市级小额贷款机构的给予20万元/家补助。
5.设立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给予20万元/家补助。
(二)补助程序
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正式开业并实际发生业务后,由市金融办分别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提出补助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金融办将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有关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港口区、防城区、上思县、东兴市由当地政府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下发《办法》决定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鄂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鄂州政发〔2004〕41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鄂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鄂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的市级统筹工作;其所属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负责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应当遵循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调剂和使用养老保险基金、统一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统一人员编制和经费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凡本市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已参加省直统筹的企业除外)等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在城镇从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均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第五条 对纳入市级统筹范围的参保企业和职工,实行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缴费基数、统一业务管理、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六条 养老保险仍维持地税部门征收的体制不变,市、区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进入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级统筹后区滚存结余基金,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统一上解到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全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统一由市社保局委托银行或邮政部门就近就地进行社会发放。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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