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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丈的女儿有权继承方丈的“遗产”吗/于伏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44:39  浏览:8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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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灵照寺释永修方丈不幸被杀害,其个人名下有474万巨额存款,释永修的女儿要求继承这一遗产,但是寺院管理方“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拒绝这一请求,为此,释永修的女儿将其告上法院。

  释永修的女儿到底有没有权利继承其亲生父亲名下的存款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那就要查清楚这474万是不是释永修自己的财产,如果是,那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了,如果不是,那就不能继承。

  如何查清楚这些钱是不是释永修的钱?这就要查这些钱是在释永修出家前存进去的还是出家后存进去的。如果是出家前存进去的,那这笔钱肯定是释永修的遗产,女儿有权继承。如果是出家后存进去的,还要查清楚存的是出家前的“钱”还是出家后的“钱”,如果是前者,那也是遗产,继承人可以继承,如果是后者,那就不能继承。

  要查清楚存的是出家前的“钱”还是出家后的“钱”,难度挺大,但是也不是说无从查起,可以从释永修出前的职业、收入等情况查起,如果他出家前是普通的工薪阶层,年收入不过十万左右,也没有抓彩票中过大奖,也没有接受过大额的赠与的话,那可以判断这笔钱不是他出家前的“钱”。

  如果所有证据都证明释永修存的是出家后的“钱”,那法院完全可以驳回释永修女儿的诉讼请求,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这笔钱尽管存在释永修名下,但是这笔钱仍然属于寺院所有,释永修不过是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为寺院保管这笔钱。我们都知道,寺院的钱都是社会大众的捐赠,寺院的和尚跟一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不一样的,他们没有工资,没有收入,即使某个和尚出去化缘得到大笔捐赠,那这笔捐赠也是捐赠给整个寺庙的,而不是捐赠给和尚个人的,如果这个和尚把这笔捐赠存到自己的银行账户里,那也改变不了这笔钱的属性。

  对于和尚去世后的遗产问题,《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也有明确规定: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这条规定相当于和尚出家时就已经订立的一条“遗嘱”,意思是,如果我选择出家,那我死去后的遗产就由“常住”来继承,我同意“削发为僧”就表明我在这条遗嘱上签了字,这条遗嘱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

  当然,笔者认为把和尚去世前的所有财产一律归寺庙所有的做法并不合适,比如,和尚出家前有一套房子,这套房子登记在和尚名下,属于和尚的婚前财产,和尚出家后由其妻和子居住,和尚去世后,是不是这套房子也归寺庙所有了呢?按照上面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这套房子应该归寺庙所有,因为这套房子确确实实属于和尚的遗产。但是,如果寺庙真的去索取这套房子,恐怕会被社会嘲讽,当然肯定也行不通。所以,笔者认为“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这句话里的“僧人”是很重要的一个词,这个词告诉我们,出家前和出家后,身份是大不同的,出家前,那不叫僧人,可以叫做“俗人”吧,出家后,等于一个人重生了一次,从出家那一刻开始,一个人才算是僧人了,从这一刻开始,他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财产,在其去世后,归常住所有。出家之前的财产,如果他愿意捐给寺庙那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捐赠,如果他不愿意,那还是他个人的财产,他去世后,应该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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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1999]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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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原则同意《山东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你委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农电体制改革的组织、指导和检查工作,把改革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县乡一体化管理,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建立起符合山东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电体制。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山东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电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目前我省对农村电力实行的是直供直管和趸售管理两种模式,主要是趸售管理。直供直管县供电单位不实行独立核算;趸售县供电单位是独立核算单位,其人、财、物管理权在当地县政府,省和市地电业部门对其进行行业管理。我省现有135个县(市、区)供电单位,其中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直管的46个,实行趸售管理的89个。全省现有2053个乡镇供电站,都是县供电单位统一核算的内部机构,其中属直供直管县供电单位管理的452个,趸售县供电单位管理的1601个。全省有用电村89163个,目前是由乡镇供电站抄表收费到村,再由村电工抄表、收费、管理到农户。全省现有农电职工68358人、农村电工130071人,其中趸售县供电单位职工62936人。

  到1997年底,全省县及县以下拥有110千伏变电站252座,变电容量1084万千伏安;35千伏变电站1352座,变电容量865万千伏安;高压线路16.5万千米,低压线路24.1万千米。全省农村人均拥有变电容量0.23千伏安、高低压线路0.0048千米、配电容量0.27千伏安。1997年全省县及县以下用电量为379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45%,其中农村用电量为200.3亿千瓦时,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量为58.4亿千瓦时。全省低压网损超过12%的村有41845个、超过18%的村有26041个。10千伏以下配电网平均力率为0.70,比国家要求的0.85低0.15。全省农村平均低压损耗费用占农村实际到户电价的比重为30.53%。通过清理整顿,目前我省实际到户电价为:农村居民生活用电0.6408元□千瓦时、农业生产为0.6942元□千瓦时、工业电价为0.7924元□千瓦时。

  电力事业的快速发展,为我省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长期以来,我省农村电力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农村电力管理体制不适应农村电力发展的需要,政企不分,责任不清,农村电力市场比较混乱。二是不少趸售县供电单位“以电养人”的现象突出,人员过多,加大了供电成本。三是现行电力成本负担办法,造成农村用电承担了较高的线损和变损。四是落后的农村电网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五是趸售县供电单位缺乏大电网的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有的县供电单位管理水平落后。由于上述原因和问题,造成农村电价过高,加重了农民用电负担,直接影响了农村电力事业的发展。因此,我省农电体制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农电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原则我省农电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加强对县供电企业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步伐、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更快发展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农村电力市场,整顿农村电价,逐步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使我省农村电力建设与管理上水平、上台阶。

  农电体制改革的原则是:坚持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和大电网两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加大县级政府监督农电(包括农村电价)工作的责任,加大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农电的责任;坚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对县供电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科学定编,减人增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坚持对电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坚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与加快农村电网改造相结合,整顿农村电价与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加强农电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正确处理好电力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

  三、农电体制改革的目标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理顺并建立符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电体制,完成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范农村用电秩序,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一县一公司并实现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改造成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争取2002年前基本完成。趸售县改革实施过程中采取分步走的办法,首先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实行代管,争取1999年5月份完成;在代管的基础上,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上划直管或股份制试点;通过试点,在2002年前基本完成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改制。将乡镇供电站全部改为县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所,规范和完善乡镇供电营业所的管理,2001年完成。

  农村电力营销管理。2002年全面实现“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县供电企业销售、抄表、收费、服务到户的“四到户”管理。

  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到2000年,全省农村电网高压线损率降到10%以下,低压线损率不超过12%。解决110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供电“卡脖子”和高低压线路供电半径超合理范围等问题,更换高耗能变压器。35千伏及以上送电线路、变压器能够达到N-1原则,各电压等级的容载比达到电网规划导则要求。配电可靠率达到99%以上,电压合格率达到90%以上。10千伏以下配电网力率平均达到0.85。

  农村电价管理。清理整顿电价,取消一切“乱加价、乱收费”,加快城乡同网同价步伐。在不考虑新机组还贷、城网改造、企业改制加价等因素的前提下,按全省123.68亿元的农网改造资金规模测算,2001年初,实现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为0.495元□千瓦时,2002年初,实现全省城乡分类用电同网同价为0.59元□千瓦时。

  四、农电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1、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县级管电机构和供电企业实行政企分开,由县(市、区)经贸委行使政府管理职能,供电企业行使企业经营职能,2000年基本完成。

  2、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按照“县为实体”的改革方向,

  逐步改造成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子公司。1999年选择3个县进行试点,2000年前全面推开,2002年基本完成。其承担的乡及乡以下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用,由物价部门据实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并通过相应调整目录电价解决。

  为调动地方改造农网的积极性,直供直管县的电力资产,按照国发〔1996〕48号文件精神,凡属在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由地方财政出资或利用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资金建设形成的,可以由地方政府享有所有者权益。

  3、趸售县供电企业在1999年5月份完成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代管。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当地县级政府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签订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全面实施运营管理的协议。代管期间县(市、区)供电企业的产权隶属关系、财税体制、趸售方式不变。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代管的主要职责:在征求当地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当地组织部门对县供电企业领导班子进行考察,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任免;负责人员及工资总量控制,并对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农村电价电费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代管县供电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减人增效及再就业工程,采取多种形式,使代管供电企业三年分流一半人员,并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解决农村电网薄弱等问题,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

  在代管的基础上,按照自愿的原则,从1999年开始选择有条件的趸售县供电企业进行上划直管或股份制改组试点。通过试点,可以成建制地先上划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管,并逐步改造成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也可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前基本完成。

  4、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县供电企业对乡镇供电站的管理。我省乡镇供电站改革的重点是按照国发2号文件的要求,规范和完善乡镇供电站的管理,将乡镇供电站改为县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所,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高低压供电管理、电力营销管理和人员管理等工作,切实搞好农村用电管理和服务。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一律移交县供电企业管理,并由县供电企业负责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管理。1999年分别从直供直管县和趸售县供电企业中选择10个乡镇供电站进行改革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2000年全面推开,2001年基本完成。

  5、整顿农村电工队伍,规范服务行为。农村电工全部由县供电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择优聘用。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录用。

  6、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1999年全面推行“五统一”、“四到户”和“三公开”,农村用户要实行一户一表,并由供电所直接抄表到户,2002年全面实现。供电企业要加大用户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投入,提高表计的准确性,并实行统一管理。计量器具准确性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农村用户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和表计电量交纳电费,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电价外的一切收费。

  7、改革农电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进程。逐步改变现行农村电力成本负担办法,对农电成本实行统一核算、社会公平负担。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附加收费,积极推进城乡用电同网同价,2001年初,实行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2002年初,实行全省城乡分类用电同网同价。

  8、加大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投资力度,提高农网装备水平。电力企业要积极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融资,筹集改造资金,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的资金投入;各市地县人民政府也要加大支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力度。农网建设与改造要大力运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积极采用损耗低、安全性好、可靠性高的适用技术和设备。新建农电设施应纳入电力规划,由电力企业统一建设、统一经营;农网建设与改造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资金筹措、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还贷。农网改造贷款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统借统还,农网改造投资的偿还在全省电网均摊。

  9、加强农村电力管理。要严格落实农电管理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县农村电价进行有效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农村电价水平,切实减轻农民电费负担。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坚决杜绝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要巩固电价清理整顿成果,加大措施,防止反弹;对违法加价、收费,一经查出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县供电企业要加强企业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成本,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组织实施农电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大、任务重,必须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本省的实际出发,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稳妥推进、逐步到位。

  (一)成立由山东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经贸委、电力局、计委、财政厅、物价局、国资局参加的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各市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和协调,保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农电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由山东省经贸委与省电力局负责组织实施。趸售县供电企业的上划直管或股份制试点,由省经贸委会同计委、财政厅、物价局、国资局、地税局、电力局等部门制订试点办法。

  (三)为保证全省农电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1998年12月31日山东省政府第18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从1998年11月2日起暂时冻结趸售县供电企业的人员和资产。(四)山东省农电体制改革工作,必须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各地、市、县不得自行出台方案和政策。(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潭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办发〔2005〕21号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潭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拟定的《湘潭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26日



湘潭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国内外人才来潭创业,促进湘潭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潭市发〔2004〕27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从国内外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各类高级人才、职业化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能型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须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较强的科研、管理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担当重任,充分发挥作用。主要对象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
(三)国家和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省级优秀专家;
(五)外国专家;
(六)留学回国人员;
(七)博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
(八)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化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能型人才。
第三条 引进急需人才,主要是指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国际金融、证券、外经外贸、资本营运、现代制造业、现代物流、城市规划管理、信息产业、旅游开发、新材料、生物医药、农业产业化等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引进的急需人才必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专业水平较高,求真务实,积极进取。
第四条 引进人才坚持市场化配置的原则。各用人单位是引进人才的主体,充分尊重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的自主权,实行双向选择。政府实行政策引导、宏观指导,协调组织好人才社会化服务。
第五条 引进人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采取调入、聘用、借用、兼职、人才租赁、合作、学术交流、技术指导、技术入股、技术咨询以及领办、自办、合办各类企业和科研机构等方式,广泛吸纳国内外人才智力资源。
第六条 强化招才引智载体建设。各单位要坚持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与引进人才并重,实现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良性互动。要筛选重大技术项目向国内外公开招标,实行项目引才。有条件的企业单位要努力创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科研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其它科研机构要不断改善科研和创业条件,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
第七条 简化引进人才落户手续。对引进来潭的各类人才,公安部门应按相关规定从速办理落户手续。对不迁户口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办理《湖南省人才居住证》,凭证可享受具有本市居民身份的同类人才待遇;解决异地户口在潭人才办理证照及出国(境)有关手续困难等问题。
第八条 待遇。
(一)努力为引进的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务求人才引得进,留得住。
各县市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央和省在潭各企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落实引进人才的激励政策,加大投入,尽力吸引各类人才。对引进到各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各单位要视人才的价值给予相应的津贴,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用车、住房或安家费等。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努力创造条件引进人才。市委、市政府对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引进到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事局认定后,由市政府发给一定数额的津贴。津贴标准是:
对两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市政府发给每人津贴50万元(第一年津贴15万元,第二年津贴15万元,第三年津贴20万元)。
对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级优秀专家,市政府发给每人津贴12万元(每年津贴4万元,连续津贴三年)。
对博士后、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市政府发给每人津贴3万元(每年津贴1万元,连续津贴三年)。
对各县市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央和省在潭各企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和非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各引进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发给津贴。
(二)引进的副高级以上职称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计划指标、职称职数指标的限制,各职能部门从速办理相关手续。
(三)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人才,如原单位因人才流动不同意移交人事档案的,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市人事局认定备案后,向用人单位发出《湘潭市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通知》,予以承认和保留所引进人才的干部身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工资待遇,并指导和协助用人单位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
(四)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所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人才,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市人才开发中心代理,免收人事档案寄存费,社会保险手续由各用人单位办理。
(五)引进来潭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需来潭工作的,原则上由该用人单位安排解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从速办理相关手续;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行政关系免费挂靠市人才开发中心或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在市内中小学校就读,可在我市范围内自由选择学校。所涉学校只能按当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当年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入学时,经市人事局审核、市教育局审批后,有关学校负责接收。
(七)引进的人才自带高新技术项目和资金来潭创办企业的,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享受我市各项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组织管理。
(一)引进人才工作,由市委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市编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三)本暂行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四)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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