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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49:08  浏览:9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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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8年2月12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去年四月十七日(57)法办秘字第127号函悉。兹就所问离婚案件送达判决书问题,答复如下:
离婚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如果有一方在宣判时未到庭,或者距离人民法院较远不能及时收到判决书,应当告知宣判时到庭或者收到判决书较早的一方,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可以告诉当事人经过一定时期来法院询问,判决已否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亦应注意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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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六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六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05年8月6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汤 林 祥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根据《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同级财政、税务、统计、劳动保障、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三条 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以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已在用人单位从业的伤残职工,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统计报表和残疾职工名册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应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辞退残疾职工、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并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残疾人知识、能力及生理、心理障碍等情况,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晋升、晋级、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八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和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类企业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核定其上一年度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用于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既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不得纳入文明单位评比。
  第十四条 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六安市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市政府第9号令)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促进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保障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和使用,国家公布了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的名单和品种,对此项工作做了试点安排。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现就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的定点生产、价格、采购、使用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的企业要按照《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的规定,本着简化包装、方便使用和降低成本的原则,积极做好定点生产基本用药工作。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各项规定,确保药品的生产质量,并及时销售给相关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机构。

  二、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实行统一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在适当放宽生产企业销售利润率的前提下,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单独制定价格。生产企业将定点生产药品的零售价格直接印制在药品的最小零售包装盒上。国家鼓励定点生产企业在保证定点生产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简化包装、统一配送等方式不断降低成本。

  三、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不实行集中采购,直接入围候选品种目录供医疗机构采购。

  四、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定点生产药品的安全有效;要主动了解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和流通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企业在定点生产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定点生产的企业和品种实行动态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生产药品的价格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保障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的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工作健康稳步地开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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