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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建设全面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43:26  浏览:9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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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建设全面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建设全面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发展山区经济问题,相继发了几个文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这对于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建设山区、开发山区的积极性,促进山区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近几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
入,在发展山区经济的实践中,又提出了一些涉及政策方面的新问题,迫切需要加以解决。为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要求,加快山区建设,推进山区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现对有关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加速低质低产林改造。全省低质低产林占林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按现在进度,尚需几十年才能改造完。为了有利于培育后备森林资源,必须加速改造低质低产林。今后,省里在国务院下达的地方木材采伐限额内,每年单独安排二十至三十万立方米的指标,用于国营和民
营林场的低质次生林改造。低改所产木材,林场可以自主处理,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改造费用的补充,实行以林养林。改造低质林要有计划地进行,严格掌握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不能“吃肥扔瘦”。低质林改造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条 扩大落叶松人工林短伐期试点范围。全省现有中龄林以上落叶松人工林几百万亩,按规程尚待二、三十年才能进行采伐。但从社会需求和市场需要来看,现已进入经济效益较好时期。一九八六年已在地方国营林场搞了短伐期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了改善林龄、林种结构
,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综合效益,今后继续进行落叶松人工林短伐期试点,并由地方国营林场扩大到集体林场。试点面由原定占工艺成熟面积的1.5%增加到3.0%。年度采伐计划由省计经委下达,伐区设计由省林业厅审批。
第三条 对人参生产继续给予扶持。认真落实参物挂钩的政策。对基数内人参和后追加的工业用参所需参膜和铁线,由计经委列入计划,专项安排,分别由二轻、商业部门组织生产,保证供货;医药部门按当年人参收购计划和上年实际完成情况,挂钩分配到县,由县落实到户。对名牌
成品参包装用木材,也列入计划供应。要继续实行预购定金。对缺少资金的新参户,可分期缴纳林木损失补偿费,同时按农贷利率付息。
第四条 进一步搞活人参市场。人参市场要实行双轨制。继续执行基数收购办法,完善人参定购合同,保证按合同规定的品种、规格、数量完成任务。以县为单位在完成计划收购任务后,放开经营,产品自主销售,价格随行就市。市场放开后,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搞好服务,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要切实加强对人参生产的宏观管理,特别是生产、加工、检验、出口管理等环节更应加强。
第五条 为矿藏勘探提供优惠。东部山区矿藏资源已列为今后开发的重点。各有关部门都要为加速山区矿产开发多做工作。地矿部门要主动帮助搞好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积极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低偿或无偿提供地质资料。对有经济价值的小矿,地矿部门要参与开发论证,及早进
行地质勘探,并承担部分勘探费用和全部“风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勘探基金,周转使用。提倡地矿、林业和其它矿业开发部门与当地联合办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采取多渠道、多形式集资办矿,走利益分享、风险共担联合开发的路子。银行、财政部门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六条 实行小水电丰枯电价。为了增强小水电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今后对小水电输入国网的电量,实行丰枯差价政策,枯水期电价上浮,其电价可参照省代料加工议价电的价格确定。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计经委、物价局、电力局和水利厅共同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今后,对小水电继续实行免税政策。
第七条 多渠道解决小水电建设资金。一是要按照水利电力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九八六年五号文件精神,确定我省发展小水电贷款指标和财政贴息数额、年限,二是实行丰枯电价后,从卖议价电的增收部分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小水电的发展资金。三是从能源
交通基金中每年继续拿出四百万元,作为对小水电建设的扶持资金。四是吸收外地资金,合资办电,实行电力分成或利润分成。
第八条 大力发展边境贸易。东部的延边、通化、浑江与朝鲜、苏联接壤,具有发展边贸的优越条件和广阔前景。今后,要在平等互利、互通有无和不与国家贸易相冲突的原则下,放手经营,不断开发贸易新品种,扩大贸易额。为支持发展边境贸易,下放边贸谈判审批权。今后,经营
中朝边境小额贸易的单位,凡应邀或邀请对方派团洽谈边贸合同的,不再报省审批,可由市州直接审批,报省经贸委备案。其中有市(地)、州、县(市)长参加的,须报省批准。
第九条 因地制宜种植粮食。东部山区自然条件十分复杂,各地差异性很大,因此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安排粮食生产。已列为商品粮基地的县(市)和适合发展粮食生产的地方,还要继续抓紧粮食生产,不断提高粮食生产水平。自然条件较差、耕作粗放的地方,
要努力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农业新技术,逐步提高粮食产量。对二十度以上的瘠薄地和坡度在十五度以上的因建设区域化、专业化非粮食生产基地而需要集中连片的耕地,可以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其口粮自理,粮食定购任务可以采取以钱顶粮的形式缴纳平议差价款,或者到粮食产区购入粮
食抵缴征购任务。利用上述两种耕地发展特产业的,有收益后将农业税改为特产税。
第十条 调整资金投向。要根据农业贷款主要用来支持发展商品生产的方针,积极调整贷款投向,逐步增加对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的投资,特别是那些不适合种植粮食的深山区,更应该把投资的重点转向多种经营。适合发展粮食生产的地方,其粮食生产的资金来源,除必要的农贷支持
外,应开展预留生产费活动,增加自有资金的投入。农贷调整出来的资金用于扩大多种经营生产。今后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应广开资金渠道。除争取国家多投入一些开放性贷款外,应主要挖掘内部资金潜力。一是尽量筹划并充分运用自有资金;二是活化陈欠贷款,多收多贷,加
快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三是开展城乡存款,多存多贷。农行、信用社等部门要为山区建设,发展商品经济多筹集资金。
上述政策规定,也适用于半山区。




198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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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1〕114号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以下简称《境外产权办法》)已经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推动《境外产权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围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境外产权办法》
  《境外产权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提出的要求、保障国际化经营战略有序有效实施、强化国有产权监管薄弱环节的重要举措。各中央企业要紧紧围绕“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好《境外产权办法》。要深入学习《境外产权办法》,要充分发挥好产权管理的基础性、枢纽性和战略性作用,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
  二、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
  各中央企业要在深入学习研究《境外产权办法》的基础上,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尽快建立健全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不得自行下放审核管理权限;要落实负责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完善档案管理;要按照“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要求,加强过程管理和责任追究,把《境外产权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各中央企业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负责机构、人员等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三、严格规范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行为,积极清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境外产权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切实规范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行为。要对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完善专项档案资料,具备条件的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按照《境外产权办法》要求完成变更或依法注销,清理规范情况应当于2012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四、摸清核实境外国有产权“家底”,建立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状况报告制度
  各中央企业应当对本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进行一次认真全面清理,摸清核实境外企业户数、区域分布、行业分布、产权结构、占有国有权益数额以及经营管理状况,组织各级子企业及时办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要建立起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状况报告制度,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状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五、履行各项程序和要求,做好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规范衔接工作
  各中央企业要对正在进行的境外国有产权注资或转让、境外红筹上市等国有产权变动相关事项进行清理。对2011年7月1日前经有关部门、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且正式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可按照有关批复以及合同、协议的约定组织实施,但后续工作应当按《境外产权办法》的规定予以规范;对于2011年7月1日前尚未经有关部门、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或未正式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按照《境外产权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予以规范。
  六、规范评估机构选聘,完善境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发生《境外产权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评估或者估值的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良好信誉并与经济行为相适应的境内外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其中:选择的境内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国家相关部门确认的专业资质;选择的境外评估或估值机构应当遵守标的物所在国家或地区对评估或估值机构专业资质的相关规定。评估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按照《境外产权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报送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或者估值报告书及其相关说明等资料应为中文文本。
  七、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监管
  中央企业应当自2012年开始,每年组织对各级子企业执行《境外产权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我委每年将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中央企业在执行《境外产权办法》过程中对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及时汇报,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或报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函〔2008〕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报送了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为做好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我司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表》。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审核工作,按期将经审核修改后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报告和专题评价分析报告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表



二○○八年三月三日
附件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
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报送了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为做好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现制定有关工作方案。
一、审核范围
全部615个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按专业划分如下:
序号 专 业 项目数量 其 中 诊疗方案数量
专科数量 专病数量
1 心血管科 42 37 5 116
2 脑病科 69 54 15 177
3 肝病科 29 29 0 87
4 肾病科 28 27 1 82
5 血液病科 10 10 0 30
6 脾胃病科 31 28 3 87
7 肺病科 15 13 2 41
8 老年病科 8 8 0 24
9 糖尿病 25 20 5 65
10 风湿病 20 14 6 48
11 外 科 30 20 10 70
12 皮肤科 16 14 2 52
13 肛肠科 28 28 0 84
14 肿瘤科 27 24 3 75
15 妇产科 26 20 6 66
16 儿 科 19 19 0 57
17 骨伤科 95 77 18 249
18 针灸科 33 32 1 97
19 推拿科 15 14 1 43
20 眼 科 18 12 6 42
21 耳鼻喉科 9 8 1 25
22 康复科 17 16 1 49
23 精神疾病科 5 5 0 15
合 计 615 529 86 1681

按照有关要求,每个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报送3个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每个重点专病建设项目报送1个重点专病临床诊疗方案,共计1681个诊疗方案。
二、审核要点
(一)病名确定内涵外延是否明确规范。
(二)所参照的诊断标准是否恰当,是否行业内公认。
(三)中医治疗
1.针对病种临床实际治疗情况,中医治疗方法应按疾病发展过程分阶段(分期)进行整理,分段(分期)是否明确,相对应的措施是否合理。
2.治疗措施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是否明确。
3.疗效水平的初步评估是否合理。要有明确的疗效评估方法,可用相关研究课题予以支撑,也可用本项目一定数量的观察病例加以说明。各单位的疗效评估方法不要求必须一致。
4.该治疗方法是否为临床实际使用的治疗方法,是否有照搬照抄教科书及相关诊疗规范的内容。
(四)中医治疗的难点分析
1.中医治疗方法目前尚不能完全解决或无办法解决的情况分析是否符合实际。
2.针对中医治疗难点的中医应对措施的前瞻性分析是否确切,本病种的主攻方向、创新研究思路和攻克难点的措施方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可行。
三、审核方式
将全部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按专业划分,由23个协作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可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各协作组牵头单位将本专业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按病种分配至本协作组内的各协作分组,由协作分组牵头单位组织专家开展审核工作,并将专家审核意见报送协作组牵头单位。
第二阶段,各协作组牵头单位对各协作分组报送的专家审核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将专家意见反馈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督促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根据专家意见对诊疗方案进行修改。
第三阶段,各协作组牵头单位收集、汇总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修改后的诊疗方案,组织专家做简要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随同审核修改后的诊疗方案一并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第四阶段,各协作组牵头单位对本协作组主攻病种(即各协作分组的重点病种)诊疗方案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后,形成专题评价分析报告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专题评价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主攻病种中医治疗的现状进行总体分析,按疾病发展过程对中医治疗方法进行整理,并对中医治疗方法的疗效水平作出初步评估。
2.对中医治疗方法目前尚不能完全解决或无办法解决的情况进行分析。
3.针对上述情况提出本病种的主攻方向、创新研究思路和攻克难点。
四、审核时间安排
(一)2月下旬~3月下旬 各协作组牵头单位主持召开协作组工作会议,研究布置重点病种诊疗方案审核工作和协作组其他工作。
(二)3月下旬~4月上旬 完成第一阶段任务。
(三)4月上旬~4月下旬 完成第二阶段任务。
(四)5月30日前 完成第三阶段任务,将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和审核报告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五)6月30日前 完成第四阶段任务,将主攻病种的专题评价分析报告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五、审核要求
(一)各协作组、协作分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好工作计划,各牵头单位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二)审核专家要认真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表》,不得漏项、缺项。
(三)各协作组牵头单位要于2008年3月20日前将审核工作计划、各协作分组审核专家组成员名单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四)专家审核意见要全部录入计算机,随同专家审核表原件一并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附件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
建设项目重点病种诊疗方案审核表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重点病种1:

审核要点 基本要求或主要审核内容 主要不足及建议
病 名 病名确定内涵外延是否明确规范
诊 断 所参照的诊断标准是否恰当,是否行业内公认
中医治疗 中医治疗方法是否按疾病发展过程分阶段(分期)进行整理,分段(分期)是否明确,相对应的措施是否合理
治疗措施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是否明确
治疗方法是否为临床实际使用的治疗方法,是否有照搬照抄教科书及相关诊疗规范的内容
疗效水平的初步评估是否合理,是否有明确的疗效评估方法
难点分析 中医治疗方法目前尚不能完全解决或无办法解决的情况分析是否符合实际
解决措施 针对中医治疗难点的中医应对措施的前瞻性分析是否确切,本病种的主攻方向、创新研究思路和攻克难点的措施方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可行
总体意见
专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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