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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04:20  浏览:9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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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5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4〕55号《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等易燃易爆设备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过失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被教唆、胁迫、诱骗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不宜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此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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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02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各级负责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 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 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 违反有关现金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 违反有关资金计划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 违反有关储蓄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 违反有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 违反有关委托代理及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 违反有关国际金融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 违反有关信用卡及储蓄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 违反有关清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 违反有关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 违反有关印章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五节 违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 违反有关文书、档案、统计、法规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 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 违反有关稽核审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 违反有关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 违反其他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经济处罚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分程序
第三节 其他处理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和颁布的金融业务与管理规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所有工作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中国建设银行各级负责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一律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允许任何工作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责人员,是指总行(含其职能部门)、分支行(含其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办事处、分理处及储蓄所的负责人。
第四条 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五条 对于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处理的轻重应当与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行为和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在处理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在处理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各级负责人员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对于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扣发考核性津贴、扣发责任目标津贴;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对于人事档案关系不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的工作人员,只能给予经济处罚、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故意违反金融规章制度且情节严重的;
(二)因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给中国建设银行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失的;
(三)因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再次故意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
(四)在共同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五)态度恶劣或者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八)指使、教唆他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给中国建设银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失的;
(九)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后逃匿,给查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十)违反金融规章制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反金融规章制度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三)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能够主动赔偿因违反金融规章制度所造成的损失的;
(五)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的;
(六)会计、出纳和储蓄岗位工作人员具有违反金融规章制度性质的工作差错未超过规定的业务差错率的。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给中国建设银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失的,中国建设银行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章 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3)38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8部门制定的《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是我国第一部中药现代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今后近十年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对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中药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推进中药现代化,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中医药行政部门应紧紧围绕《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关心、参与和支持中药现代化的发展。要从中医药现代化整体发展出发,研究提出有利于本地区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措施和建议。在实际工作中,要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充分利用中医药科技资源,加强中药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运用已建立的中药研究技术平台和支撑条件,积极开展和加强中药基础理论研究,在药性理论、组方理论、方剂配伍规律、中药药效物质基础及作用机理等方面深入探索科学内涵,夯实中药现代化发展基础。要从中药产业现代化发展需求出发,组织开展中药新的研究方法、共性生产技术、创新药物、资源繁育和濒危中药资源的代用品等研究。充分发挥现有的中医药资源优势,通过机制创新,吸引社会和企业加强对中药应用基础的研究。

  三、加强中药标准规范的研究,推进标准化建设。从中药材、中药饮片、提取物、成药等各个环节,加强影响中药质量标准因素的研究,研究建立能够反映中药特点又符合国际要求的中药质量控制方法、中药质量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为健全中药质量标准规范,提高中药产品质量奠定基础。

  四、积极加强中医药科研条件建设,不断提高中医药科研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各地要加强规划指导,在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强对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室、实验室的建设,发挥地区和单位优势,为中医药现代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各地中医药行政部门要组织中医药科研机构加强与企业的协作、联合,从中药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成熟适宜的技术成果,为中药企业的现代化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

  六、加强中药现代化发展所需要的学术、技术和经营人才的培养,提高中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不仅应该为中药现代化发展培养所需要的高层次的学术、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而且也应加强中药企业现代化生产所需要的种植、饮片加工、质控质检等方面的实用技术人才培养。同时要大力加强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注重在生产和科研实践中培养人才。在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加强有技术专长的老中药专家的经验继承。鼓励多学科交流,继续扩大中医药的合作,建立有利于开展多学科合作与交流的机制和环境。

  七、进一步增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各地应加强宣传和学习,不断增强管理部门和科研机构行政领导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事中医药科研的单位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建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并保证有一定的经费,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八、努力推动中医现代化发展,充分发挥中医理论对中药现代化的指导作用,使我国中药现代化能够体现优势、突出特色,实现中医中药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各地应充分重视中医临床对基础理论创新、新药研究开发等的作用,发挥中医的临床优势,积极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要从现实需求出发,针对新的问题、新的需求、新的变化,大胆实践,善于总结,不断提高中医临床的诊疗水平和临床疗效。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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