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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核表彰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44:59  浏览:8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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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核表彰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核表彰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5]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核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十堰市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
            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决定每年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等级
  一、市政府表彰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和安全生产红旗单位。
  二、市安委会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第三条 表彰范围
  一、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的表彰范围: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安全生产红旗单位的表彰范围:连续两年被市安委会表彰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办(社区)、企事业单位。
  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表彰范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直有关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县(市)区直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基层单位。
  四、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表彰范围:被评为红旗(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积极完成市安委会各项工作部署;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体系;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整治到位,事故防范措施有力;
  (四)深入开展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高度重视安监机构队伍建设,工作条件完善,工作经费有保障;
  (六)各类事故指标控制好,未发生3人以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七)没有迟报、误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现象,及时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责任追究到位;
  (八)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四个一"活动。
  二、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条件
  评选条件分为共同条件和特殊条件。
  (一)共同条件(指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争创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的必要条件: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业标准,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
  2、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有规划(计划)和措施;
  3、扎实开展本系统(行业、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清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认真组织实施本系统(行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规划,重视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5、建立本系统(行业、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工作到位,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
  6、没有事故迟报、瞒报现象,严肃查处本系统(行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7、坚持定期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与研究工作,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及统计报表工作;
  8、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基础)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四个一"活动。
  (二)特殊条件(指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突出的部门、行业和单位在符合共同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①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②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措施和考核办法。④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监控、整改措施到位。⑤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⑥完成县市区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2、矿山行业(企业):①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无违法生产行为发生。②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时纠正违规违章行为。③保证矿山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逐步得到改善。④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当年无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发生。⑤积极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0%。
  3、工商贸行业(企业):①经常地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并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予以整改。②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当年无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发生。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布署安全生产工作。④机械行业(企业)积极推动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
  4、旅游行业(企业):①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旅游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②主动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对安全隐患做到发现及时、整改有力,确保重大节日的旅游安全。③建立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及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④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覆盖面达到100%。⑤当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为零。
  5、交通运输行业(企业):①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省厅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要求,及时开展法纪及安全常识教育。②领导分工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有布置,有检查。③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完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④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落实到位。⑤当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为零。
  6、建筑行业(企业):①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②必须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年检合格。③企业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已按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⑤当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为零。
  7、教育行业(学校):①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法规,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工作精神和部署,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行业(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③积极开展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并将学生的安全教育纳入教学任务。④加强校园活动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清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⑤当年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死亡人数为零。
  评选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必须连续两年度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依法行政,具有较高的监管、监督工作水平,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
  (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丝不苟,为预防和制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作出突出贡献;
  (四)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深受人民群众好评;
  (五)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坚持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没有执法违法和错案情况发生。
  第五条 申报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驻市中央、省属企业根据年初与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在自查总结的基础上,认为符合优秀县(市)区政府或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表彰条件的,向市安委会办公室申报。
  乡镇、街办(社区)、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在其主管部门检查考评基础上,对照表彰条件,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推荐申报。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必须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向市安委会办公室申报。
  第六条 考核办法
  评选考核工作分为工作目标考核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一)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建章立制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制的落实;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类隐患检查和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演练;事故调查处理等;
  (二)事故指标考核内容包括: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职业中毒事故、爆炸事故以及其它在生产区域或因生产经营活动而引发的事故;
  (三)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评细则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七条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名单。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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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制止侵犯“三九胃泰”、“前列康”、“青春宝”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制止侵犯“三九胃泰”、“前列康”、“青春宝”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在药品上的“三九胃泰”、“前列康”、“青春宝”商标分别是深圳南方制药厂、浙江兰溪市云山制药厂、杭州第二中药厂的注册商标。这三个商标都经过了法定程序核准注册。“三九胃泰”、“前列康”商标注册后,曾有人提出注册不当,已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该商标应予
注册”的终局裁定。因此,这几个商标专用权的确立问题已经终结。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三九胃泰”、“前列康”、“青春宝”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一切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其中包括把“三九胃泰”、“前列康”、“青春宝”作为商品名称(药名)或装璜使用,构成《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依法制止。为了严肃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各地遵照执行。
一、海口制药厂、昆明保健制药厂、包头中药厂使用“三九胃泰”或“前列康”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考虑到其历史原因和特殊情况,决定给其一年过渡时间,即原则上可以使用到一九九一年七月底。逾期则应制止。
二、对其它企业侵犯这三个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情节严重的应给以处罚。



1990年7月27日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 财会〔2002〕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保证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中涉及外方出资的审验程序及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除实施《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规定的审验程序外,还应当根据情况采用下列方法验证:
  (一)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以确定外币是否汇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金账户,并向该账户开户银行函证。
  (二)有下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企业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以确定其行为是否与外汇局核准的相一致:
  1.外方出资者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净利润和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的;
  2.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登记外债和应付股利转增资本的;
  3.外方出资者减少出资的;
  4.国家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须经外汇局核准的。
  (三)外方出资者以实物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进口货物报关单,检查实物是否来源于境外。
  (四)外方以本条(一)至(三)项所述方式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
  上述款项中涉及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但在境内原币划转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检查原币划转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在收到询证函之后核对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对外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业务专用章,并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函。
如果注册会计师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函证,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在当日予以回复。
  三、外汇局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附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如果对所附送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确认无误,外汇局应当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外资外汇登记,将进口货物报关单在网上注销,并在回函中填写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如果发现有虚假、违规等情况,外汇局将不予登记,并在回函中说明。
  外汇局应当在询证函回函上加盖资本项目业务专用章,于收到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函。
  四、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后,以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作为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并将其复印件交企业留存备查。
  如果外汇局在回函中注明附送文件存在虚假、违规等情况,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验资报告。
  如果收到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后因情况变化不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变动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外汇局,外汇局应当及时注销外资外汇登记编号。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或接受外汇检查时,应当按规定提交验资报告、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复印件。
  六、外汇局应当建立外资外汇登记台账,并根据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如实记录企业名称、出资期次、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外方出资方式、金额与日期等,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复印件及附送文件留底备查。
  七、外汇局应当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对企业上一年度外资外汇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八、各级财政部门和外汇局应当依各自职权,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验资工作和企业外汇登记工作的管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执业准则和有关规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企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如果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不按本通知的要求回复询证函,注册会计师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反映。
  十、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8_caikuai021017f1_20050623.jpg    
     二、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参考格式)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8_caihui021017f2_20050623.doc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8_caikuai021017f3_2005062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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