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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19:41:20  浏览:8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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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市各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加大资助力度,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激励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发展;同时为了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毕业后志愿到祖国西部等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及到本市郊区镇校任教,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现将《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加大资助力度,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激励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发展;同时为了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毕业后志愿到祖国西部等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及到本市郊区镇校任教,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由市政府出资设立,面向本市普通高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和毕业后志愿响应国家号召到西部等艰苦地区、行业工作和去郊区镇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

  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分为“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助学金”和“上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去郊区镇校任教奖励金”三类。

  第三条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

  (一)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

  1、资助对象:本市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资助人数和标准:

  每年资助1000名学生;

  每人每年3000元。

  (二)上海市政府助学金

  1、资助对象:上海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2、资助人数和标准:每年资助10000名学生,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上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去郊区镇校任教毕业生奖励金:

  1、奖励对象:

  (1)响应国家号召,志愿服务西部,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本市普通高校毕业生;

  (2)自愿到上海郊区农村偏远地区中学(含职校)、小学、幼儿园任教,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本市普通高校毕业生。

  2、奖励人数与标准:

  奖励人数视当年就业情况而定。

  奖励标准:

  (1)到西部志愿服务签1年合同、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者,每人奖励5000元;签两年合同、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每人奖励10000元。

  (2)到郊区农村偏远地区镇校任教并签订5年以上合同者,每人奖励10000元(每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2000元)。

  第四条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钻研精神,如:能积极参加科研活动或有独特见解的论文公开发表者优先或全国、全市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等活动。

  (二)上海市政府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有主动用贷款方式自我解困的意识;

  6、主动参加勤工助学,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上海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去郊区镇校任教奖励金申请条件:

  1、上海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3、志愿服务西部,并与上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公室签订1年以上服务协议;或自愿到上海郊区农村偏远地区中学(含职校)、小学、幼儿园工作,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具有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的必备条件,并已与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签订5年以上合同者。

  第五条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审原则。

  (一)本市各普通高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助学奖学金名额,受理在校学生的申请材料,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评审。

  (二)高校可按照上述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三)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对在校生,各高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30日前评审公示完毕。

  在校学生可根据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1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表》或《上海市政府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l、2),但在同1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市政府助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四)去西部服务或去郊区农村镇校任教的应届毕业生,可根据申请条件于签约当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向本市大学生服务西部项目办公室或任教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表(见表3、4)。

  第六条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每年9月30日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与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本市高校上年度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人数和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比例确定并下达各高校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预算和分配名额。

  (二)各高校于每年10月初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30日前评审公示完毕,各高校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等额报送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对上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到郊区镇校任教的毕业生,上海市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公室和相关区县教育局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申请。经初审公示后,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名单及相关材料分别报市教委学生处、人事处。市教委相关部门经审核后将名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市财政局在接到各高校和各相关部门上报的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备案名单后,于1个月内将资金全部拨付给高校和相关单位。

  第八条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上海市政府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上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到郊区镇校任教奖励金由上海市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公室和相关区县教育局按志愿者实际服务和任教年限分年度发给获奖毕业生。

  第九条各高校和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本市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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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8】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现将《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快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公共信息平台。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第二章 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

第七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计分分值标准见附件1。
第十条 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
道路运输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计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相应的诚信考核等级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三章 诚信考核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并及时将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其诚信档案。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时间和变更记录以及继续教育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记录,包括有关部门抄告的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掌握的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以及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三)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的和本行政区域外抄告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规的情况;
(四)服务质量记录,包括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的时间、社会影响等情况,以及有责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责任人、受理机关及处理情况;
(五)《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式样见附件2)。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基本情况信息保存到从业资格证件注销或者吊销后三年。安全生产、遵守法规、服务质量信息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计分分值标准将其违章信息和计分分值填写在从业资格证件的“违章和计分记录”栏内,注明日期,由执法人员签字,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专用印章,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
实行电子化从业资格证件的,相关信息直接存入电子证件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收集并汇总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有关诚信信息,存入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
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或者正在处理的涉及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法规的相关情况,不作为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信息抄告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本辖区查处的外省地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和计分情况,抄告相应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收到抄告信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的,应当在计满20分之日起15日内,到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结束后,道路运输驾驶员凭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继续教育记录”栏内标注继续教育起止时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清除继续教育前的计分。在本次诚信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档案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并填写《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
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后15日内,到档案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诚信考核等级签注手续。
道路运输驾驶员需要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诚信信息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后,应当对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上的违章和计分记录、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中的记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计分汇总,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的“诚信考核记录”栏中标注诚信考核起止时间,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加盖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式样见附件3)。
诚信考核周期内,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待事故责任明确后,签注诚信考核等级。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道路运输驾驶员历次考核周期的计分分值、诚信考核等级以及下一次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时间等相关信息和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诚信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书面举报或举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举报人应当如实签署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等级,并作为培训、辞退道路运输驾驶员,调整道路运输驾驶员工资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社团组织对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不得安排其承担黄金周和春运期间的道路旅客运输任务。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一)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三)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的。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连续两个年度,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均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向社会公告,且一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力。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以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诚信考核办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2.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
3.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式样


附件1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
2.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
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4.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5.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诚信考核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2.驾驶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3.驾驶无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的车辆,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的;
4.驾驶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从事超限运输经营活动的;
5.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6.有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
1.驾驶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2.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3.驾驶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4.驾驶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5.驾驶客运包车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6.未配合汽车客运站执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以及出站检查制度,擅自驾驶客车出站的;
7.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8.驾驶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9.有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3分:
1.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2.驾驶未按规定维护、检测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3.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5.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6.有受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五、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分:
1.未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2.未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
3.未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4.服务单位变更,未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的;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未按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的;
6.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且未达30日的;
7.超过规定时间,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且未达30日的。

国务院关于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请示》(豫政文〔1998〕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作为我国人口大省和农业大省,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紧缺,土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突出,土地退化和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生态环境建设任务较重。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的关系,实行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牧,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
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4.87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11.20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15.87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
保有量不低于812.03万公顷,做到省域范围内耕地总量只增不减,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689.47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85%。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豫东、豫中平原地区,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大力开展土地整理;豫西山地、丘陵地区,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逐步实施陡坡耕地
的退耕还林、还牧,加大坡地改梯田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力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黄河沿岸丘陵、平原地区,要结合防洪建设,合理开发利用黄河高滩地。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并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
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199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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