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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授予常进等同志第四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26:23  浏览:8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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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授予常进等同志第四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5〕41号

省政府关于授予常进等同志第四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在推进“两个率先”的实践中,全省广大青年继承和发扬五四运动的光荣传统,锐意进取,勤奋工作,在各条战线取得了优异成绩,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引导和激励全省青年奋发向上、开拓创新,省政府决定,授予常进等11位同志第四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
  希望获得第四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进步、创造新业绩、作出新贡献。全省广大青年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的时代精神,以先进典型为榜样,认真学习,敬业爱岗,勤奋工作,团结奋进,为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目标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附件:第四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名单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第四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名单

  常 进 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空间实验室主任,研究员
  顾忠泽 东南大学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分子与生物分子电子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
  李相成 省人民医院肝脏外科主任医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省肝脏移植中心副主任
  李 响 省广播电视总台城市频道总监,总台电视传媒中心党总支副书记
  蔡济波 苏美达集团副总裁,江苏苏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总经理
  沈 杰 江苏移动苏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李震洲 江苏震洲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雪梅(女) 徐州市文化艺术学校演员兼教师
  邵开成 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第一汽车公司102车队3路线班长
  朱 涌 江海志愿者、南通市红领巾理事会总辅导员,南通港口集团姚港港务公司商务科长
  吴 猛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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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联合监督检查案件协调处理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联合监督检查案件协调处理制度》的通知

文号:深甘〔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和深甘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联合监督检查案件协调处理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

监督检查案件协调处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的规定和对口支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甘肃省、陇南市、甘南藏族自治州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监察审计组受理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方面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 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实物援建项目中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涉案人党组织关系、行政关系在深圳市的,以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为主,甘肃方面给予协助;涉案人党组织关系、行政关系在甘肃省的,以甘肃省市(州)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为主,深圳方面给予协助。处理结果互相通报。

第四条 甘肃省、市(州)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资金援助项目中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涉案人党组织关系、行政关系在深圳的移交深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条 甘肃省、市(州)和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联合调查处理合作共建项目中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涉案人党纪、政纪处理由党组织关系、行政关系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六条 深圳派驻甘肃对口支援工作的干部党组织关系在甘肃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纪委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对口支援资金物资监督管理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要按上述分工,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移交。构成犯罪的,按管辖权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甘肃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借款单位:
为保证我行按期偿还金融债券利息,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更好的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我行将依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及其他有关代理行,据实收取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到期的我行各类贷款利息(包括一九九
四年应收未收利息)。请各借款单位积极配合,按期付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借款单位应尽快组织资金,保证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2.确因困难无法筹足付息资金,本年仍有贷款的借款单位,其应付利息由代理经办行从本年贷款中收取。
3.由我行直接发放贷款的借款单位,其应付利息由我行直接从其存款户收取。存款不足的借款单位,应在九月二十日前,主动将付息资金足额汇至我行。
4.按照上述方式个别借款单位仍无法支付的利息,我行将按规定计算复利,并要求设法尽快支付。




199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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